股權並購怎麼退出
A. 股權投資退出方案怎麼做
私募股權投資的運作需要經過募集、投資和退出三個階段,其中退出是私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標,也是實現盈利的重要環節。
做出投資決策時,應該考慮到該項投資預計的一個可能的退出方式。 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包括首次公開發行(IPO)、兼並與收購、股權回購等。
1、最佳方式:首次公開發行(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是投資人和創業者最樂於見到的退出方式。
由於證券市場的杠桿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價值就會得到巨大提升,投資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獲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拋出即可獲得高額的資本收益。
2、中等方式:兼並與收購(M&A)
兼並收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其他企業保留或者消滅法人資格。
相對於受讓方來說叫兼並收購,而相對於出讓方來說叫股權出讓。如果企業的業績尚未得到資本市場的認可,或者投資人不願接受IPO的種種繁瑣手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則可以採用並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3、保守方式:股權回購
股權回購是指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後,由被投資企業購回投資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原則上來說,公司自身是不能進行回購的,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
相比較於上述兩種退出方式,股權回購的產權交易過程簡單,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其他成本,風險較低。
在讓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時,也可以讓創業者在公司進入正常發展階段後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保證企業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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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股權怎麼退出
法律分析:首先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C. 股權退出方式
幾種常見的股權退出方式:
1、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2、並購退出:
並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並購退出適合於創業企業業績逐步上升,被兼並的企業之間還可以相互共享對方的資源與渠道,這也將大大提升企業運轉效率。
3、借殼上市: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公開掛牌轉讓等。
5、股權回購: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和股東回購兩種,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通常選擇此種方式適用於那些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
6、公司清算:
這是投資人最不願看到的退出方式,如果選擇此種方式退出的,說明投資是失敗的,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
拓展資料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
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
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財產權的相互關系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著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內在聯系。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D. 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包括
股權投資退出方式包括7種,第一種是IPO退出,第二種是並購退出,第三種是新三板退出,第四種是借殼上市,第五種是股權轉讓,第六種是回購,最後一種是清算。
一、IPO退出:投資人最喜歡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也就是常說的上市,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為境內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內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見的有港交所、紐交所等。
在證券市場杠桿的作用下,IPO之後,投資機構可拋售其手裡持有的股票獲得高額的收益。對企業來說,除了企業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可使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獲得進一步發展的資金。
二、並購退出:未來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並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並購主要分為正向並購和反向並購,正向並購是指為了推動企業價值持續快速提升,將並購雙方對價合並,投資機構股份被稀釋之後繼續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並購直接就是以投資退出為目標的並購,也就是主觀上要兌現投資收益的行為。
通過並購退出的優點在於不受IPO諸多條件的限制,具有復雜性較低、花費時間較少的特點,同時可選擇靈活多樣的並購方式。適合於創業企業業績逐步上升,被兼並的企業之間還可以相互共享對方的資源與渠道,這也將大大提升企業運轉效率。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轉讓方式有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兩種。協議轉讓是指在股轉系統主持下,買賣雙方通過洽談協商,達成股權交易;而做市轉讓則是在買賣雙方之間再添加一個居間者「做市商」。
對企業來說,鑒於新三板市場帶來的融資功能和可能帶來的並購預期,廣告效應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業一個比較好的融資選擇;對機構及個人來說,相對主板門檻更低的進入壁壘及其靈活的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制度,能更快實現退出。
四、借殼上市:另類的IPO退出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對正在排隊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殼的平均時間大大減少,在所有資質都合格的情況下,半年內就能走完整個審批流程,借殼的成本方面也少了龐大的律師費用,而且無需公開企業的各項指標。
五、股權轉讓: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即四板)公開掛牌轉讓等。2016年上半年股權投資機構通過股權轉讓退出的交易有35筆。
就股權轉讓而言,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雖然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的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並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但是在股權轉讓時,復雜的內部決策過程、繁瑣的法律程序都成為一個影響股轉成功的因素。而且轉讓的價格也遠遠低於二級市場退出的價格。
六、回購:收益穩定的退出方式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MBO)和股東回購,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
總體而言,企業回購方式的退出回報率低但是穩定,一些股東回購甚至是以償還類貸款的方式進行,總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過回購退出的交易只有7筆。
回購退出,對於企業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獨立性,避免因創業資本的退出給企業運營造成大的震動,企業家可以由此獲得已經壯大了的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同時交易復雜性較低,成本也較低。通常此種方式適用於那些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
七、清算:投資人最不願看到的退出方式
對於已確認項目失敗的創業資本應盡早採用清算方式退回以盡可能多地收回殘留資本,其操作方式分為虧損清償和虧損注銷兩種。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總計不超過50家。
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並不是所有投資失敗的企業都會進行破產清算,申請破產並進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還要經過耗時長,較為復雜的法律程。破產清算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方式,優點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資。缺點是顯而易見的,意味著本項目的投資虧損,資金收益率為負數。這也是我們廣大投資者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 並購基金如何退出 並購基金退出方式
並購基金是通過股權收取獲得目標企業的股權,並以資產重組提升企業的質量及運營水平,在企業運轉較好的情況下能夠獲取較好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如若選擇錯誤需及時,那並購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什麼叫並購基金?怎麼樣? pe股權投資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優勢?
並購基金方式:
1、上市公司並購退出
在「上市公司+PE」設立並購基金的模式下,並購退出是指PE機構選定並順利孵化投資標的企業後,上市公司對標的企業收購而實現的退出方式。
2、首次公開發行(IPO)
一般來說,通過IPO上市是PE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資本市場的資本溢價功能會給投資帶來優厚的回報。過去PE退出渠道多以IPO為主的原因就在於其高回報的特徵。
3、第三方並購退出
PE機構將標的培育好後,很可能獲得上市公司外的第三方青睞,主動進行收購。這種方式與上市公司並購一樣,屬於並購退出,而且有外部機構的主動競價,一般能夠獲得更好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
4、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與第三方並購有類似之處,不同點在於,第三方並購是購買方的主動行為,協議轉讓則是PE機構尋找買家,是被動行為。兩種情況下,出售標的的估值會有不同。
5、被並購企業股份回購
被並購企業股份回購是指PE收購的企業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公司的股份購回,從而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方式。
並購基金的風險:
由於近幾年來,政策和市場的雙向利好,並購基金進入發展機遇期,加上參與國企改革以及「上市公司+PE」模式的興起,也使得更多PE機構成立並購基金。但從風險的角度考慮,並購基金在國內成長的條件尚不成熟,未來仍面臨不少風險,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企股權集中,部分企業股權不明晰,加上《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嚴格限制,基金很難擁有企業的控制權;
2、銀行對並購基金的貸款限制較嚴,與發達國家相比,杠桿率較低,限制了並購基金的杠桿融資,造成資本的投資回報率較低;
3、標的企業少且集中在某一行業的現象嚴重,可共並購基金收購的標的較少,同業競爭加劇;
4、並購基金人才儲備不足;
5、多層次資本市場尚未建成,國內上市審批嚴格,基金退出渠道單一且困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