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怎麼行使公司股權
Ⅰ 小公司股權分配有什麼規定
小公司股權分配的規定有: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享有股權,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認繳的出資額分配股權的除外。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Ⅱ 小股東轉讓股權的程序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 公司法 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 律師 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 股權轉讓 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 股東大會決議 ,按照 公司章程 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九)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 股權轉讓合同 或 股權轉讓協議 。 (十)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Ⅲ 小股東權利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1、知情權。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4、行使優先購買權。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Ⅳ 小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小公司股權怎麼分配一是確保企業家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有絕對控制權,最好有67%以上的股份。如果沒有,最好有50%以上的股份,因為公司需要一個能做決定的領導者,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激發團隊做大企業的信心和動力。二是實現股權價值最大化(吸引合作夥伴、融資和人才)。因為與固定薪酬相比,股權具有更大的長期投資價值。一般來說,隨著公司的發展,合夥人手中的股權可能會增加數倍,這與固定薪酬相差甚遠。企業家可以用它來說服和吸引人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Ⅳ 小公司股權分配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要有一個老大,也就是有一個公司控制權的大股東。因此,在股權設計時一定要給創始人或者帶頭人公司的控制權。他的持股比例要到67%或者51%以上。如果不能單獨持股這么多,就需要通過一些協議來聯合持股達到這么多。這樣才能保證公司管理的通暢以及在後邊的融資過程中,公司創始人團隊始終保持公司的控制權。
第二,要有讓步,也就是說其他的小股東把管理權讓步給大股東。而大股東相應的把公司的分紅權,或者是經濟收益的權利讓步給小股東保持雙方之間的公平。這是一個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股東之間互相信任的體現,更是股東之間相互制衡的體現。第三,要有進退機制。也就是說在公司的股權設計中,一定要對合夥人的進入和退出提前定有機制。這里包含合夥人資格的考評,合夥人進出的方式,合夥人退出的方式等等。因此,在股權分配的設計中,需要提前定有股東的退出和進入機制。第四,在股權分配設計中要有餘地。公司日後隨著發展可能需要給員工和其他管理團隊做股權激勵或者新股東的進入在股權上有提前的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