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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購買協議什麼情況可終止

發布時間: 2023-03-16 22:24:36

❶ 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該合同為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前提。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終止合同關皮掘孫系為結果。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為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燃鏈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散燃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❷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 因缺乏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認定為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一個民事法律行為要被認定為有效,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因股權性質為國有產權,轉讓不符合相應「應當」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三、因股權轉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時應在依據該規定進行轉讓,尤其對外轉讓股權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否則該《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❸ 股權轉讓協議解除條件有哪些

解除 股權轉讓協議 的條件是: (一) 股權轉讓合同 解除要以該合同為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前提。 (二)股權轉讓 合同解除 要以終止合同關系為結果。 (三)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為存在。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 解除合同 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 債務人 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 債務 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❹ 什麼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如下:
1、違反公司章程規定,鋒扒判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章程的規定;
2、違反法律規定,如果股東違反法律轉讓股權,應被認定為無效;
3、違反特別規定,國有股權轉讓是需主管部門審批的,批准機關一般為當地政府,如國有股轉讓沒有經過批准,也會被認定為股權轉讓無效。
有效的協議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4、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當事人意銀改思表示真實;
6、當事人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此胡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股權質押合同可以終止嗎

可以。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的,出質人提前履行了債務後,股權質押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祥鏈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培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配宴胡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❻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1、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股權轉讓辦理流程是什麼
股權轉讓辦理流程如下:
1、需要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
4、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
5、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或驗資報告;
6、在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審計報告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7、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❼ 股權轉讓協議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也是一種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無效的情況的規定如下:

1、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7)股權購買協議什麼情況可終止擴展閱讀

【案情】

段某系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甲公司28.503%的股份。2011年8月,段某與甲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段某向甲公司出讓該筆股份,段某退出甲公司所有股權。後雙方因轉讓款的支付產生爭議,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段某履行退股義務並協助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並非股權轉讓款的支付,而在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能否依據該協議要求段某退出公司的股權。筆者認為,答案都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實質是公司回購股份。公司回購股份,是指公司作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所進行的股權轉讓,即股東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轉讓股份。本案中,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交易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股權轉讓,而屬於公司股份回購。

甲公司回購股份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甲公司起訴要求受讓段某持有的股份,系行使公司股份回購權,而我國公司法對股份回購採取了「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模式。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才得行使該權利:一是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從本案來看,段某與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

甲公司與段某簽訂協議回購股份違背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要求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在第一條就載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應當堅持公司資本維持的原則」,這條規定對法院審理案件具有參照意義。具體到本案,若公司可以通過與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回購本公司股份,就違背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可能損害公司的償債能力,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人民網—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回購股份的效力認定

❽ 繼續收購在哪些情況下終止

法律分析:終止繼續收購的情況:

1、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屆滿;

2、收購數量已達到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量;

3、要約或認購協議約定單方終止繼旅伍續收購事敬兄宜出現時,任何一方都有權終止繼續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五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拆稿或收購。

第七十三條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條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❾ 什麼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股份轉讓協議下列情況下無效:
1、股份轉讓協議的當事人惡意串通,意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2、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股份轉讓事項違反公司章程規定;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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