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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份怎麼轉讓股權

發布時間: 2023-03-18 15:48:37

1. 國有資產股權轉讓程序

法律分析
國有資產股權轉讓程序:第一步:尋找適合合作夥伴、第二步:取得同意進行股權轉讓的批准文件、第三步:開展清產核資、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第四步:披露國有股權轉讓信息,進行公開交易、第五步: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或注銷手續、第六步:辦理企業股權變動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第七步:收取國有股權轉讓款,完成國有股權轉讓程序。轉讓方依照國家和產權交易機構的規定,收取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完成國有股權轉讓的整個流程。轉讓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採取分期付款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昌基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衫迅飢其或返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國有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國有公司 股權轉讓 流程是什麼: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公司 的股權轉讓,應差友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中慶讓務。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 股份轉讓協議 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並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 股權轉讓合同 ,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 B.拍賣/ 招標 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 投標 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 合同生效 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 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轉讓企業賣局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 勞動關系 ,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 工資 、欠繳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國有股份的轉讓流程為七大步,在轉讓之前,要先確定是不是符合轉讓的要求,例如交易股權權屬是否清楚、是否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等等一系列,在明確之後才可以進行轉讓。

3.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有

1、證券交易系統嘩敏轉讓。
2、以協議方式前茄轉讓。
3、無償轉讓或間接轉讓。轉讓指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亂悔枝利讓給別人。

4. 國有股權轉讓需要哪些步驟

1、若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拆弊碰權的,首先要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註: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2、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3、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註: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4、產權轉旅談讓事項經批准後,由轉讓方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
5、轉讓方應當委託具卜悉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
6、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

5.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

法律分析:
對於轉讓方而言,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一)初步審批。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二)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三)審計評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四)內部決策。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五)申請掛牌。(六)簽訂協議。(七)審批備案。(八)產權登記。(九)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衍生問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如何選擇產權交易機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6. 國有股權轉讓規定

國有股權轉讓規定如下: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公開、公平、公正、等價有償等。且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並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
國有股權轉讓基本程序
國有股權轉搭昌皮讓即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之規定,對於轉讓方而言,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三)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四)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復,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知差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迅散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國企股權轉讓的流程

國有股權轉讓需要的步驟有:
1.初步審批: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2.清產核資: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3.審計評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內部決策: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櫻圓李股東會,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
5.申請掛牌: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
6.簽訂協議: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7.審批備案: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變更手續: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鑒於國有股權的社會性目的,在進行國有股權的轉讓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和審計;尤其是要防止把腔雹不需要或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股權硬性轉讓。對於採取將國有股權上市轉讓的方式的,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國家首先應對現有上市公司國有股狀況脊遲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計算,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哪些行業、哪些公司的股權需轉讓上市,轉讓數量多大,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分期、分批組織轉讓和上市。因為不論是哪一個國家,國有股權的上市轉讓均有其特定范圍,即只能是將一部分國有股權通過上市轉讓而轉給非國有股東,而宜於國家繼續持股的股權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這顯然是一項大工程。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在國有企業分布太廣、太散時,政府辦了許多並非必須由它辦的事情。與此同時,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須辦但卻因資金缺乏無力去辦。國有股權轉讓的結果是將國有股權從國家手中轉讓到另一個所有者手中。所以,在進行國有股權轉讓時必需考慮國有股權的設置目的。對於這一原則,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已有體現。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
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8. 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程序是:

1、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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