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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日期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3-18 19:29:06

Ⅰ 股權登記日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登記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進行配股時規定一個日期.

在此日期收盤前的股票為「含權股票」或「含息股票」,即有權領取股利的股東有資格登記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前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才有權分享股利。在該日收盤後持有該股股票的投資者沒有享受分紅配股的權利,通常該日稱為登記日或R日,在登記日下午收盤時(下午3點鍾)持有該公司的股票就由券商系統自動幫你登記.交易所在該日收盤之後將認真核對有關資料,對享受分紅配股權利的投資者進行核對後登記,全部過程均由交易所主機自動完成,而不需要投資者去辦理登記手續,這也是證券無紙化交易的一個優點。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前買入股票,可以享受分紅派息。登記日下午收盤時刻持有要分紅派息的股票,第二日(除權日)及以後你就可以任意賣你的股票以及送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Ⅱ 股權登記日和除息日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登記日是指董事會規定的登記有權領取股利的股東名單的截止日期,股權登記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兩周以後,在股權登記日擁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夠分得股利。除權除息日即股權登記日下一個交易日。在股票的除權除息日,證券交易所都要計算出股票的除權除息價,以作為股民在除權除息日開盤的參考。其意義是股票股利分配給股東的日期。

除權除息日買進的股票不再享有送配公告中所登載的各種權利。如果在股權登記日已擁有該股票,在除權除息日將該股票賣出,仍然享有現金紅利,送紅股及配股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Ⅲ 股權登記日是什麼意思

股權登記日是指董事會規定的,領取股利的股東的截止日期。

股權登記日一般情況下是股息宣告日後兩周,在股權登記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領取股息。

投資者如果要想獲得上市公司的股利和配股權,就必須要弄知道,該公司的股權登記日具體是哪一天,否則將會意外失去分紅和配股的機會。

基本定義:

股權登記日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就是除權日或除息日,這一天購入該公司股票的股東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紅配股。

所以,如果投資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紅、配股權,就必須弄清這家公司的股權登記日在哪一天,否則就會失去分紅、配股的機會。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股權登記日

Ⅳ 股權登記日是什麼

股權登記日是是指這個日期時享有股權的股民可以分得股利。公司的股權登記日由股東大會決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確定股權登記日。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時間、地點,並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

Ⅳ 什麼是股權登記日

通常情況下,股權登記日一般是指,董事會規定的,領股利的股東的截止日期。股權登記日通常是股息宣告日後兩周,在股權登記日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領股息。如果投資者想獲得上市公司的股利和配股權,就必須知道該公司的股權登記日具體是哪一天,否則會意外失去分紅和配股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時間、地點,並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Ⅵ 股權變更日期是什麼時候

股權變更日期是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股東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變更股東、簽發 出資證明書 、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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