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控股權意味著什麼
『壹』 關於阿里巴巴控股權及權力分配的一些問題,是不是錢都被老外賺走了,馬雲只是給別人做嫁衣的啊!!
我不知道這數據是否屬實,假設屬實,如果沒有這些資金投入,我們就沒有現在的淘寶,所以不是我們幫助了他們,是他們幫助了我們。為什麼當時是他們投資?因為人家有眼光。
『貳』 如何看待阿里巴巴股權之爭這個問題
這次風波,可能是馬雲的危機,但也可能是馬雲的機會。「雅虎獲得控制權,只能說是增加了談判籌碼,但最終把股權賣給馬雲是必然的,」前阿里巴巴高管稱,「商業終歸是商業。」自雅虎、阿里巴巴就控股權公開爭執後,阿里巴巴股價開始上漲,一度摸高至14.31美元。
沸沸揚揚的阿里巴巴控股權之爭,從最初雅虎CEO巴茨咄咄逼人、「馬雲會否出局」的懸念到現在的「衛哲放狠話」,「交惡」兩年多的台下之爭正演變為一場檯面上的口水仗。
雅虎與阿里巴巴,有哪些不得不說的故事?這場「控股權」風波,背後是誰在控制?
馬雲和楊致遠:親密的接觸
這場阿里巴巴控股權之爭的公開化,是由一份即將生效的協議引起的。
2007年11月,阿里巴巴集團B2B業務在香港上市時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5年前雅虎入股阿里巴巴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這份被外界稱為「雅巴合作」的協議稱,雅虎以10億美元及雅虎中國全部資產,換取阿里巴巴集團39%股權,約定在2010年10月後,雅虎將獲得阿里巴巴董事會的第二個席位,同時雅虎的投票權將由35%增至39%,馬雲等管理層則從35.7%降至31.7%,軟銀則保持29.3%不變。由此,馬雲可能失去對阿里巴巴的控制權。
馬雲當年為何簽這么一份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協議呢?這離不開楊致遠。
馬雲與楊致遠結識於1997年底,彼時馬雲就職於外經貿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那時我在雅虎,來北京出差,當時開通了雅虎中文版,我陪楊致遠回來,在北京有個新聞發布會,馬雲當時在外經貿部,他代表政府來接待我們。」曾任阿里巴巴美國公司總經理和阿里巴巴集團CTO、現任北極光創投合夥人的吳炯對時代周報說。
此後,馬雲與楊致遠及吳炯都保持著聯系,直到1999年馬雲創辦阿里巴巴並融來2000萬美元時,吳炯決定加盟阿里巴巴,「我當時就想馬雲這個人以後一定能成大事,」吳炯說,「一見面馬雲就展示了他准備做的阿里巴巴網站的雛形,我一看就明白,這又是一次機遇。」
雖然馬雲從雅虎挖人了,但馬雲與楊致遠仍交好。與馬雲的強勢相比,楊致遠被業界公認為「作風平易近人、處世謙虛謹慎」。
於是就有了2005年8月時的「雅巴交易」。彼時的阿里巴巴遠不是今天「等同於中國電子商務」的地位,對於雅虎的10億美元及對阿里巴巴的認同帶來的好處,馬雲顯然無法拒絕。
阿里巴巴前高管認為,馬雲當時需要雅虎,但能有那樣一個協議,還是因為對楊致遠在雅虎地位的絕對信任。在阿里收購雅虎中國、雅虎獲得阿里集團40%股份後,楊致遠對雙方關系的互動和管理也可謂良好。雖為第一大股東,但楊致遠基本不插手阿里巴巴的運營,他認為「這是馬雲的事」。以楊致遠的商業邏輯來看,雅虎對阿里巴巴是一項財務投資,這完全是馬雲的生意,由馬雲說了算。
這就是楊致遠,或許這正是馬雲能夠簽那份「雅巴合作」協議的根本原因。這樣的關系讓馬雲認為,即使到2010年10月,雅虎也不會行使上述條款所賦予的權益。
但不得不說,在這件事情上,馬雲有點樂觀了。
馬雲和巴茨:犯沖的「對決」
馬雲與楊致遠的蜜月因巴茨的到來而結束。2009年1月,卡羅爾 巴茨擔任雅虎CEO並成為雅虎董事會成員,楊致遠則因與微軟洽購案的失敗辭去CEO一職,但仍留任雅虎董事會成員,並重新扮演「雅虎酋長」的角色。
作為「前互聯網時代」的英雄,楊致遠對雅虎的發展有「錯誤」的一面,比如「搜索只是吸引網民來雅虎的招牌菜,留住人還要靠雅虎的媒體內容」,之所以有這類的發展思路,因為楊致遠不理解搜索的根本,那時也沒有競價排名之類的業務模式。雅虎空有搜索技術先發優勢,卻沒法化為商業價值。
如今被谷歌超越、被各種互聯網新應用所淹沒的雅虎,已是「沒落的英雄」。香港一位財經分析師表示,雅虎全球收入的85%來自對阿里巴巴的控股和雅虎日本的收入。的確,據時代周報記者在日本的調查了解,雅虎的搜索引擎至今雄踞日本市場第一名。
由此可以理解,5年前阿里巴巴與雅虎的交易,曾有人覺得楊致遠是「冤大頭」,但現在業界的評論是:「這單交易可能是楊近年來職業生涯唯一正確的決定」。
對於巴茨,馬雲也有點大意。2009年3月,即巴茨上台兩個月後,馬雲在一次采訪中表示:雅虎去留無所謂,只是一個股東。但一向風格強硬的巴茨未必這么認為。
巴茨剛上任想做出業績,而雅虎最大的收益來源—阿里巴巴的收入—則是她「耍威風」的重點。據外國媒體報道,巴茨在雅虎主營業務的決策上並沒有體現出她對互聯網的理解,導致公司屢屢流失人才,業績讓投資者失望。
但越是這樣,巴茨越要體現自己的價值。據外媒報道,馬雲在2009年巴茨上任之初時去美國拜訪,巴茨當著阿里巴巴管理層的面,指責馬雲沒有把雅虎中國做好。
據稱,隨後巴茨還有很多強勢舉動和意圖控制阿里巴巴的想法表露出來。在這種情況下,馬雲和他的管理團隊開始重新審視雅虎39%股份給公司帶來的不確定性。
在這期間,在微軟欲收購雅虎時,阿里巴巴方面放出風聲,希望籌集資金回購雅虎手中的股份,增強其自身獨立性。但是,雅虎不肯放棄阿里巴巴的股份。
因而,從技術層面上看,正如互聯網資深評論人士方興東所言:「馬雲甚至可能下課。」
馬雲危機如何化解?
9月初,巴茨表示無意出售持有的阿里巴巴39%的股份,她本人也可能加入阿里巴巴董事會。這一言論非常符合巴茨的風格,但沒料到半個月後會在中國媒體上掀起一場關於阿里巴巴控制權的爭奪風波。
「一言以蔽之:馬雲鬧庄,不是雅虎挑事。」阿里巴巴前資深高管對時代周報記者說道,「這次在媒體掀起的風波,應該是馬雲的公關戰。馬雲的公關戰是世界級的,成功地撬動這個話題,旨在吸引公眾關注,從而給雅虎壓力。」
可佐證的是,在中國媒體掀起風波之後,巴茨在美國開始服軟:「我們作為股東對阿里巴巴的投資是戰略性的,對公司和股東來說是一項很好的投資。」巴茨還對馬雲贊譽有加:「作為股東,雅虎不會干涉阿里巴巴的經營業務,我們支持馬雲及其團隊的經營決策。」巴茨稱馬雲是「我們這個時代給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企業家之一」。
但阿里巴巴並不想放過巴茨。巴茨曾表示,在支付寶和淘寶上市之前,雅虎不會減持阿里巴巴的股份。但對巴茨的這個期待,阿里巴巴副總裁、雅虎中國總經理、淘寶首席市場官王帥回應稱:「淘寶網沒有上市計劃。暫不會考慮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模式的嘗試,更不會為上市而去改變和調整自己的核心目標。」
隨後在給時代周報的回應中,王帥稱,所謂控制權之爭,其核心是對中國市場、對客戶、對合作夥伴的理解尊重之爭。拋開上述基礎,憑空討論所謂「控制權」之爭毫無意義。對於雅虎CEO巴茨提出的「可能將加入阿里巴巴董事會」的表態,王帥表示,自巴茨出任雅虎CEO以來,其對互聯網業務、中國市場以及合作夥伴的種種決定和表態,讓人難以理解。先集中精力努力提升美國雅虎現狀,或許也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不僅王帥頻頻發話,9月21日,阿里巴巴網路有限公司CEO再放狠話:「對於阿里巴巴而言,雅虎是爺爺輩的企業,但作為爺爺輩的雅虎為老不尊」,並指責雅虎並不曾提供搜索技術。
公關戰至此,阿里巴巴方面有點「過了」。事實上,阿里巴巴前高管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2006年並購了雅虎中國後,曾想用雅虎搜索替換掉最原始的淘寶搜索程序,但覺得替換非常麻煩,就一直用到現在。」
換言之,不是雅虎沒有提供搜索技術,而是阿里巴巴方面不願意用人家的。對此,時代周報記者曾向阿里巴巴方面求證,但阿里巴巴不予回應。
另一個對雅虎的指責是,去年9月中旬,阿里巴巴股價達到20港元上下,在阿里巴巴十周年生日前兩天,雅虎拋售阿里巴巴近1.1%的股份,讓「阿里巴巴措手不及」。但阿里巴巴卻沒有指出,就在雅虎拋售阿里巴巴股票的六天前,是馬雲先以20.78-21港元的價格,高位拋售公司1300萬股股份,套現約2.70億港元。正如洪波在其博客中指出,「馬雲可以出售,雅虎就不可以?都是商業行為,都在追求投資回報,還是客觀一點吧。」
事實上,對於馬雲是否有可能出局的擔心,業界大多數分析人士認為,這是個「偽命題」。因為,馬雲對阿里巴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馬雲在中國政府層面的影響、在國際上的影響,更是不可小看。不僅職業經理人巴茨明白這一點,軟銀的孫正義更是明白這一點,讓馬雲出局,除非大家不想玩了。但從巴茨女強人的個性、不肯輸於馬雲、甚至還要以此立威的心態來看,巴茨拿控股權來說事,一點也不奇怪。
馬雲應如何應對?阿里巴巴前高管認為,馬雲有兩個可行方案,一是爭取孫正義,抗衡雅虎。「雅巴爭執中,真正的關鍵角色是孫正義。孫會比較傾向於支持馬雲。因為淘寶和支付寶的上市,對他利益最大,雅虎呢,會坐等分肥。而這一點,正是馬雲遲遲不願上市的核心原因。」
二是吸引投資,返購雅虎。「買下雅虎25%股權即可控股,需要50億美元,但馬雲目前沒有。」
中國的明星企業家們開始為第一波融資還債了,馬雲也是如此。有傳言稱,馬雲「很有可能以支付寶的控股權換取資金,並取得阿里巴巴的控制權」。
這次風波,可能是馬雲的危機,但也可能是馬雲的機會。「雅虎獲得控制權,只是增加了談判籌碼,但最終把股權賣給馬雲是必然的,」阿里巴巴前高管稱,「商業終歸是商業。」
『叄』 持有67%股權就意味著擁有公司絕對控制權嗎
這個可不一定哦,持有67%的股權只能說明你是公司的絕對控股的股東,有在重大事項上的一票決定權,但不意味著你就擁有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首先需要明確一下概念就是絕對控股和絕對控制是不一樣的,絕對控股是指持股比例達到67%及以上,對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擁有了一票決定權,而絕對控制則是指能夠對公司的人事認命、經營決策等實施控制。
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法中規定允許同股不同權,什麼意思呢?就是說股權在股權比例、表決權和分紅權之間可以做出不同的安排,例如允許存在一股多票的情況,就是說即使擁有67%的股權你也可能只有10%的表決權甚至更少,在這種情況下你對公司的經營決策和人事認命等日常公司業務就沒有控制權,在目前國內就有很多這樣的企業,例如阿里巴巴,網路,京東和華為等,創始人本身持有股權很少,但是表決權比例很大,和這樣的模式雷同。
那麼問題來了,擁有67%的股權怎麼才能對公司實施絕對的控制呢?首先有一點可以肯定已經擁有了絕對的控股權,因此要明確下來自己的表決權,做到一股一票,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和認命實現控制。
再者,要對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實現控制,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是股東聘請的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的機構和人員,因此要實現對兩者的控制,不然即使你能夠控制股東會,但是經營過程中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一意孤行的執行別的經營政策,不符合你的戰略設想也是沒辦法的,畢竟對外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就是公司的意志。
綜合上述原因,即使擁有了67%的股權,也不一定就能對公司絕對控制,只有再把經營層面也控制才能說你對公司完全控制。
因為在股東大會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宜的決策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通過,所以要絕對控股,個人所佔有的股份數應大於或等於三分之二(即67%)才行。
實際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權66.67%即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絕對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權51%以上只能相對控制公司,也就是說,只有持股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完全按照大股東意願進行公司管理。
參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股東會會議或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馬雲控股權意味著什麼擴展閱讀:
絕對控股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1、提高決策效率
絕對控股意味著絕對控股股東對公司有著較大的決策權。對一般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可以很快決定;
對需要股東(大)會全部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更容易聯合其他股東表決通過相關事項。這種集中的決策權可以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東(大)會無法通過有效決議導致公司決策機制失靈。
2、過度介入公司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存在絕對控股股東時,此時大股東的監督成本具有規模效應,該股東就會責無旁貸地擔當起監督者的重任。
雖然絕對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東更換公司管理層輕而易舉,但由於讓股東認識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錯誤的,或確認自己的代理人確有經營失誤的成本比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權的高度集中也不利於經理的更換。
3、影響中小股東利益
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會誘生出機會主義行為,如絕對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
大股東對私人收益的追逐將會直接降低公司價值,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大股東可能以犧牲企業利益為代價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一般的情況下,持有公司67%的股權,能夠絕對控制公司。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如果有下列情況,則不一定。具體如下:
一、持有67%的股權,是否有67%的表決權
一般情況下同股同權同分紅,就像股份有限公司把股本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但有限責任公司有例外。公司法中規定,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同股不同權,可以在股權比例、表決權以及分紅做出不同安排。這個同股不同權,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67%的股權,其投票權可能高於67%,也可能低於67%。在股權比例如此高的情況下,如果有股權激勵的情況下,分紅的比例也會大大低於67%的比例。
同時,公司股權若存在 AB模式 ,則高比例的股權,也不一定有相應的表決權。關於AB股模式,參考問答尾部的擴充資料。
二、持有67%的股權,是否能夠控制股東會
這個和上述表決權類似,但同時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約定公司的某個股東有一票否決權。公司章程是由股東會表決通過的。如果有這個一票否決權的特別約定,則控制不股東會,更控制不了公司。絕對控制,也是一句空話。
三、持有67%的股權,是否能夠控制公司的董事會
股東會做出決策,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人選,你才能對董事會進行控制。
如果你擁有67%的股份,有67%的表決權,控制了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即使不能絕對控制公司,也和絕對控制相差無幾了。但絕對控制公司,並不意味你的公司行為可以違背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也不能和法律相違背。
以上,作為股權設計的一般參考。
擴充資料:
一、AB股模式
二、公司法中涉及的相關比例
1、絕對控制權67%(2/3),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注冊資本、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1/2),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1/3),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6、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9、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在公司未設置「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下,誰擁有的股權越多,誰的控制權就越牢固。
那麼創業者、企業家要掌握多少比例的股權,才能實現掌控公司呢?
企業控制權的三條紅線:
67%的股權=完全控制權
51%的股權=絕對控制權
34%的股權=相對控制權
所以一般情況下,超過50%的股權就屬於具備絕對控制權,更不用說持有67%的股權。
超過67%的股權,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就約定好其權利。
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但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在任何企業中,特別是對創始人來說,控制權遠遠比股份重要,重要到寧願不要股份,也要控制權。
但擁有超過50%股權並不意味著有絕對控制權。
比如,華為任正非,只擁有華為1.4%的股份,卻擁有華為的100%控制權;馬雲占阿里巴巴7.6%的股份,也是擁有阿里巴巴的100%控制權。
很多人對控制權有著誤解,認為自己持有多少股份,就擁有多少權利。其實,股份和控制權的制定都是有前提的。
因為《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提到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所以擁有股權和擁有控制權是兩碼事。
大家好,我是陳夢佳,很高興為大家分享我的觀點。
一般來說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於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得到2/3以上票數支持就行的。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但書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所以說,一般的情況下,股東之間沒有特殊的約定,僅僅採用公司登記機關給的標准化章程或者直接從網上下載的章程,這樣的公司裡面的絕對控制權就是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就行了,三分之二以上就是66.66%,一般也就說成了67%。這里的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這里說的絕對控制權說的前提是一般情況下,因為《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有是以認繳的出資比例還是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如果約定不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有的實繳了出資有的沒有實繳出資,但是約定的是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樣的表決權就都到了實繳的這個股東裡面了;還有就是有的實繳了,但是約定的是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樣對實繳的股東是否公平也需要進行綜合考量了;還有我們前面說的章程裡面對幾種特殊情況的特別約定,要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舉個例子:
李雷和韓美美開辦了一家貿易公司,李雷認繳出資70萬,持股比例為70%,韓美美認繳出資30萬元,持股比例為30%,公司整體注冊資本為100萬元。
如果這個公司章程僅僅約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那麼一般情況下李雷個人就可以決定公司的大小事務了,就連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都可以單獨決定了。
如果公司章程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李雷僅僅實繳了5萬元,韓美美實繳了30萬元,那麼韓美美的持有的實繳出資比例達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了,這樣,雖然表面上看著李雷是大股東,但是實際上韓美美依據實繳出資的情況,個人就可以決定公司的大小事務了,就連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都可以單獨決定了。
如果李雷和韓美美對公司的章程又特別約定,約定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就必須徵得他倆人的一致同意了,不能僅僅依照出資比例了。
如果李雷和韓美美對公司的表決權有特使約定,比如參照AB股制度,將公司的股權和注冊資本擬化為100股,韓美美持有的股權一股有10票的表決權,李雷的一股只有一票,那麼李雷僅僅有70票,韓美美則擁有30*10=300票,這樣的話,依照這個制度,韓美美個人就可以決定公司的大小事務了,就連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都可以單獨決定了。
因為在股東大會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宜的決策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通過,所以要絕對控股,個人所佔有的股份數應大於或等於三分之二(即67%)才行。
實際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權66.67%即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絕對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權51%以上只能相對控制公司,也就是說,只有持股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完全按照大股東意願進行公司管理。
參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股東會會議或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馬雲控股權意味著什麼擴展閱讀:
絕對控股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1、提高決策效率
絕對控股意味著絕對控股股東對公司有著較大的決策權。對一般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可以很快決定;
對需要股東(大)會全部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更容易聯合其他股東表決通過相關事項。這種集中的決策權可以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東(大)會無法通過有效決議導致公司決策機制失靈。
2、過度介入公司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存在絕對控股股東時,此時大股東的監督成本具有規模效應,該股東就會責無旁貸地擔當起監督者的重任。
雖然絕對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東更換公司管理層輕而易舉,但由於讓股東認識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錯誤的,或確認自己的代理人確有經營失誤的成本比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權的高度集中也不利於經理的更換。
3、影響中小股東利益
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會誘生出機會主義行為,如絕對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
大股東對私人收益的追逐將會直接降低公司價值,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大股東可能以犧牲企業利益為代價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樓主您好,持有67%的股權就意味著擁有公司絕對控制權嗎?這個問題要一分為二來看待,有些時候擁有51%以上的股份,雖然說你是這個公司的大股東,但是沒有經營權,所以說最終的實際控制人也不是你本人。當然這個股權稀釋或者股權分割的話,那麼需要在條款里有一個明確的說明,比方說由股東親自來管理和經營這家公司,那麼這樣一來的話,作為大股東來講,基本上都是由這個實際控制權的。
但是也有一部分特殊的情況,即便自己擁有很大的股份,但是實際上經營還是由公司的CEO或者說董事長來實際控制,但是董事長本身可能他的股權相對來說是比較少的,所以說他並不具備大股東的身份,但是他擁有絕對的控制權,比如說阿里巴巴這樣的公司就是比較典型的一個例子。
因為阿里巴巴最大的股東是日本的軟銀,他擁有絕對的控股權,但是他沒有絕對的控制權控制權,我們都知道是在CEO馬雲的手裡,但是馬雲本身的股份相對來說比起軟銀呢,還是要少了不少,但是他擁有這個控制權,所以說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從理論上來說,如果你擁有了一個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擁有了這個公司的絕對控股權,所以,67%的控股權就不用說了,但並不是說,你擁有絕對控股權就擁有了絕對控制權。
在擁有一個公司的絕對控股權的情況下,股東大會的一切你都可以擁有一票否決權,即便其他所有的股東合起來反對你也沒用,因為股東大會的表決是按照股份的多少來算的。
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就意味著這家公司的所有權力,包括財政權、人事權、經營權等等都是歸一個股東控制,但是在現代化的公司體系裡,要擁有一個公司的絕對控制權那就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擁有這家公司100%的股份,也就是獨資公司才行。
即便是在擁有了絕對控股權的情況下,即便是股東大會可以一票否決的情況下,雖然說股東大會的任何決議,只要不同意就不會通過,但是其他股東仍然可以提議。其次在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中,當然絕對控股的股東可以任命自己信任的親信去做公司的CEO,或者親自去當CEO,但是其他股東仍然可以監督管理公司。公司仍然要把公司的經營狀態毫不保留地告知其他股東。如果存在著經營上的違規行為或者是利益輸送行為,其他股東有權保留自己的權力,並且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所以按照題主所說,67%的股份也只能說是得到了絕對控股權,但不能得到絕對控制權。有絕對控制權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獨資企業。
不一定,要看企業股權結構設計是不是同股不同權。
企業控制權的三條線:
67%的股權=完全控制權
51%的股權=絕對控制權
34%的股權=相對控制權
1、絕對控制權67%,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特殊情況下可能67%股權不代表67%的投票權
1、A/B股:A類1股有1票投票權,B類1股有N票投票權,對外部投資者發行A類,對創始人或管理層發行B類。
比如京東、Facebook、Google等:劉強東手裡的1股相當於20倍的投票權利,劉強東用20.7%的股權控制了京東83.7%的投票權。
2、在修改公司章程時,除了滿足所持有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多數通過外,受影響的股東還應全部同意。如果是股權變動需要重新確定,需要重新召開股東會按照上述原則修改公司章程予以確認。
『肆』 為什麼說馬雲即使退休,依然對阿里巴巴擁有最高的控制權
近日,年僅55歲的馬雲選擇功成身退,這多少令人感到惋惜和感嘆。不過,馬雲是一個閑不住的人,他退休之後,將回歸教育,投身於慈善和公益活動。這些年來,馬雲一直是以有良心的企業家出現在大眾視野當中。我們從電商扶貧、螞蟻森林以及互聯網打拐等新公益模式中看到馬雲更熱衷於在公益事業上的付出。

但是阿里巴巴在引進外來資本時,為了防止公司控股權不旁落,馬雲就設定了AB股結構,就是同股不同權,也就是說以馬雲、蔡崇信為代表的阿里合夥人團隊才是真正的掌控者,而孫正義、雅虎只有利益的分配權,在決策方面的權益並不是很大。還不及阿里合夥人團隊的成員。
『伍』 阿里回港背後:馬雲1年半減持近1.5億股,這意味著什麼
眾所周知傑克馬在2019年10月左右已經宣布退休了,因為他不再參與阿里的重要決策工作,像這個江湖傳說離我們越來越遠,不過很多人,拍攝這只不過是傑克馬又一次的隱身計劃而已。他才剛剛五十幾歲,他的人生其實可以說只走了一半他不會就這樣放手,他應該還有更大的目的,或者他有更大的夢想要去實現。只不過他要先沉澱一下自己,然後再考慮以後該怎樣去做從他一年半減持將近1.5億的股份就能幹出其實他是還有後招的,他究竟想干什麼或者減持1.5億股票意味著什麼下面就來具體分析一下。

總而言之一句話,偉大的商人總會有他特立獨行的思想思維方式,思考模式和他的行為模式,這些東西是我們在事前根本看不懂也看不出來的,傑克馬依然年輕,傑克馬依然思維思想相當活躍很可能會製造出另一個奇跡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