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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權激勵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3-03-20 11:21:23

⑴ 股權激勵放多少比例合適

通常是在公司融A輪左右時,核心團隊會跟投資人討論員工股權激勵期權池的比例。事實上,這個階段考量員工激勵期權池的大小其實沒有特別多的科學依據,主要參考市場普遍的實踐以及公司本身的股權結構。

如果公司是單一大股東,那可能激勵池子會大一點,如果創始團隊人員比較多,而且每個創始人分的股份還比較平均,池子可能就會比較小一點。通常頭次預留的期權池佔比是5-15%,而TMT行業一般是10-15%。如果是A輪融資,有可能投資人會要求激勵池是在投前劃分出來的,除非創始團隊有更高的議價能力,是市場上炙手可熱的項目。

預留出期權池之後,就是激勵如何發放的問題。富途ESOP專家表示,通常企業在上市前,在形成規范的股權激勵機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會釋放2-4%的期權,所以如果一開始預留10-15%的期權池,一般是五年左右就會發完。如果公司上市很快,那可能員工激勵池當中有一部分還沒用完就上市了。也有挺多公司,頭先個激勵池已經用完了,但還沒有上市,為了支撐的持續激勵,那就需要跟股東協商擴充激勵池,修訂舊計劃或審議通過新的計劃。

通常再次設置期權池的時間點會選擇在公司有新融資的時候。新的期權池大小既取決於公司的發展需要,也和老股東的想法相關。如果公司基本面很好,在融資談判中處於強勢,可以要求新投資人先投進來,投了之後所有的股東再新成立一個期權池;如果是投資方比較強勢,那公司可能就要在融資前把新的期權池勻出來再融資。

綜合考慮上市前期權池的總量以及上市節奏,在科技類公司中,市場常見的上市前累計授予總量為10%(境內)-15%(境外)。富途安逸專家提醒,但這個數據,在不同行業間有較大差異。

⑵ 股權激勵有哪些好處

艾德金融科技推出一站式股權激勵產品與服務解決方案,為海外上市和擬上市公司提供方案設計、計劃授予及簽署、歸屬審核、行權申請、報表管理等在內的定製化ESOP管理平台(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即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艾德金融科技作為一家高速成長的互聯網公司,自主研發的ESOP產品致力於全方位提升用戶體驗。與傳統ESOP服務商相比,艾德權程ESOP具有六大明顯優勢:
1、自動化數據管理
一次性輸入,細粒度的業務邏輯校驗,保障數據的准確性和有效性。
2、在線協議簽署
協議在線流轉簽署,解鎖地域限制,便捷高效且具備法律效力。
3、智能化流程運轉
支持企業個性化流程配置,重要節點審核把控,實現授予-歸屬-計稅自動化流程運轉。
4、定製化報表管理
整合各類財務、稅務數據,統一管理,支持一鍵導出。
5、對接自有券商,快速下單變現
擁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第1/2/3/4/5/6/9號牌,員工在App端可享受毫秒級下單體驗。
6、多重安全保障
許可權分級管理、敏感數據加密、IP地址訪問控制、登錄身份認證,多重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在App端,員工可實時查詢激勵數據,支持多種行權方式,提供稅費預估,待辦事項及時提醒……滿足多樣化需求。同時,為公司提供稅務籌劃、信託搭建、統一結匯等增值服務,真正實現了管家式的細致貼心服務。

⑶ 股權激勵政策

不同交易市場對於企業股權激勵的側重點不同,下面我們分別來看看A股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和美股、港股市場上實施股權激勵的要求:


  • A股主板

  • A股主板更側重考慮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性,不允許公司申報IPO時股權激勵計劃仍未完成,要求擬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前將此前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執行完畢或終止實施後方可上市。

  • A股科創板

  • 與其他交易市場相比,科創板股權激勵規則結合了科創企業的發展特性,考慮了不同階段科創企業的激勵需求,在實施條件、出資方式、信息披露、退出機制、核查要求等方面均有明顯創新和顯著差異,激勵方式更加多樣,突破了傳統規定,更具有包容性,監管措施相對更為寬松。

  • A股創業板

  • 創業板擬上市企業設置股權激勵所需滿足的條件與科創板類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明文增加一個要求:「如在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後行權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 美股

  • 美國市場以披露為主,在激勵形式上,無論是期權、限制性股份,還是限制性股份權益等形式都是可以的。同時,上市前已經通過或實施的期權計劃,無論在上市時間點是否已經授予給員工,依然繼續有效。

  • 港股

  • 香港地區的要求相較於美國更為嚴格,在上市之前已經授予員工的激勵股權,上市之後仍然繼續有效;但對於未授予的激勵股權,上市之後需要符合香港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則。

⑷ 股權激勵常見的四種模式

1.分紅權 分紅權是很多成長性企業採用的股權激勵模式,他還有一個更讓人熟知的名字叫著乾股。 我們經常有聽到別人說,老闆給他多少多少乾股

2.增值權 這種方式適合盈利比較穩定的企業,如果企業要成為行業的領先企業,未來要上市,這時候利潤就不能全部分掉,要預留作為未來發展的需要。

3.實股 簡單來說就是當期給員工股權股份,但是員工要賣的話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條件一般指公司業績條件,如果沒有達到條件,就按約定的來處理

4.期權激勵 這個模式大部分適用於上市公司。 激勵對象有權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權

拓展資料

一、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一般情況下都是附帶條件的激勵,如員工需在企業干滿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標才予以激勵,當被激勵的人員滿足激勵條件時,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股東權利。

創業公司發展早期,資金都比較緊張,而資金不足帶來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員流失,尤其是團隊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他們的流失會為創業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為提高團隊凝聚力、用有限的薪資留住管理層及核心員工,企業家們絞盡腦汁、慢慢研究出了以公司股權為標的,向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在內的其他成員進行長期激勵的制度,即股權激勵。

1、期權模式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其內容要點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聯想集團和方正科技等,實行的就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⑸ 香港上市公司期權,激勵員工的,如何行權,行權後的股

‌那麼無論是在何種地方‌‌公司上市,‌‌那麼員工持有公司的期權,‌‌那麼都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的價格‌‌進行行權,‌‌那麼在行權之後呢,有一定的鎖定期,‌‌在經過鎖定期‌‌或約定的最高銷售股票‌‌的情況下,‌‌那麼可以進行股票的銷售,‌‌那麼此時‌‌銷售的價格減去自己購買了成本的價格,‌‌在減去個人所得稅之後,‌‌就是自己獲得股票的利潤,‌‌那比如說小米的發行價是17塊,‌‌如果員工行權的價格是十塊錢,‌‌那麼現在股市的價格是18塊錢,‌‌那麼它的凈利潤就是八塊錢每股,‌‌那麼需要看不同的人持股的數量是多少。

⑹ 內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權激勵有哪些法律法規的限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受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一年,個人三年】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股權激勵怎麼做

ESOP的設計宗旨是希望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員工與企業共贏」。

股權激勵設計主要包括三個要點:

  1. 第一是激勵路徑的設計,主要包括激勵標的,激勵工具和持股方式的設計。一個合理的激勵路徑設計讓方案可以長期地執行下去。

  2. 第二是激勵授予。激勵授予主要關注的方面是股權激勵的激勵范圍,激勵水平,定價機制,歸屬機構和退出機制。

  3.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落地支持。稅務合規咨詢是落地支持中很重要的一環,企業和員工在執行股權激勵方案時,可能對稅務政策缺乏了解,需要專家對稅務繳納政策進行答疑解惑。

富途安逸專家認為,一個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了方案設計、信託&稅務籌劃、數據管理和行權落地四大環節。

總的來說,數據管理和行權落地是整個股權激勵計劃最關鍵的兩個環節,關繫到整個股權激勵是否能順利完成,真正實現股權激勵的效果。做好這兩個環節,一方面可以減少公司的運營摩擦和隱形成本,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員工體驗。

而要順利完成這兩大環節,富途安逸建議企業使用一套系統一站式覆蓋,讓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完美落地,這套ESOP系統應該具備以下特點:

絕對安全

能夠處理大量數據,並將數據可視化呈現

可以讓員工快速了解持有股權情況,且能輔助後續行權操作

最好系統提供方有券商資質且經驗豐富

⑻ 股票實施股權激勵時行權價格高於現實股價是什麼意思

不少企業在實行股權激勵時,企業管理人員以行權價這個價格買進公司股票,這個價格在很大程度是那是公司的目標。具有期權的管理人員只有努力把公司經營好。讓股價超過行權價格,他才能賺錢。股價在股權激勵的作用下,現實股價會在多方面努力下遠遠高於這個價格。

(8)香港股權激勵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在香港現行的股權激勵(「購股權」)方案中,以股票期權為主。對於股票期權激勵模式,國內外上市公司基本都是依據二級市場股價制定股票期權行權價。

其優點是簡單易行,方案設計成本低;主要缺點是容易受股市周期性波動的影響,在牛市時,業績低於市場平均水平的經理人員也可能從中獲利,在熊市時,業績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經理人員也可能因股市下跌而沒有獲得激勵。

⑼ 香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任何12個月內獲授不得超過1%,又說獲授量超過0.1%後授予要經股東大會批准,什麼意思

字面意思理解: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任何被股權激勵的升裂迅個人12個月獲授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權1%,獲授總股權超過0.1%-至源孝-0.99%需要通過吵此股權大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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