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合同管轄地如何確定
⑴ 股權糾紛的管轄怎麼確定
股權糾紛的 管轄 怎麼確定 按照我國《 民事訴訟法 》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 合同糾紛 ,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 約定管轄 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基脊、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 民訴法 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 股權轉讓協議 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 股權轉讓 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 公司注冊 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 外資企業 ,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 股權轉讓合同 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股權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 訴訟 主體資格的 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 身份證 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 營業執照 、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股權轉讓 合同成立 的證據 1、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2、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 公司章程 等。 (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 2、出讓或接收股權(出資)的證據,如給付、接收轉發讓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兆慶名冊,出讓方將公司的管理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證據等; 3、 工商部門辦理 股權變更 登記的資料。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有關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 違約金 、 賠償金 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綜上所述,我國對於管轄股權糾紛的相關規定是,對於合同糾紛,其管轄的機關是被告的住地當地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協議約搏猜滲定法院的 管轄權 利。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協議由哪個人民法院實施管轄的權利。當然,前提是不可違法有關的管轄規定。
⑵ 我想問一下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
確定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旦喊散,應適用法律模氏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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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權
首先,股權轉讓糾紛屬於合同糾紛一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管轄權確定可以按照合同糾紛的規定確定。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了有效的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但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明物山螞蘆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激中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⑷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股權轉讓協議 糾紛管轄權確定可以按照合同糾紛的規定確定。一般由 合同履行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了有效的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敗盯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神枯虛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游燃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⑸ 股權轉讓合同派生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股權轉讓合同 對管轄法院有約定的,且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畢神咐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瞎者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手純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⑹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處理
1、轉讓方在正式通知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之後,除了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義務就履行完畢了,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行動,轉讓方並不能控制。對於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果轉讓方對此並無過錯,就不應該由轉讓方承受不利後果或承擔責任。因此,在此情況下,應該承認股權轉讓合同的約束力,不支持受讓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因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而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時,對於受讓方的民事權利,完全可以給予適當的法律救濟。在此情況下,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法院可以判決支持受讓方的主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⑺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需視情況而定:
(1)在沒有有效的額管轄協議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有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股權轉讓的流程如下:
1、召開股東會議;
2、 需要雙方進行談判;
3、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4、 辦理變更手續;
5、 變更營業執照;
6、 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稅務登記證,另外還需要變更銀行信息。
⑻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股權轉讓合同可以轉讓嗎
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應該採取成立生效主義為原則,批准生效主義或者登記生效主義為例外的立法態度。換言之,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主要限於國家股東權、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權等情形)另行規定了批准或者登記的生效手續,股權轉讓合同原則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當然,成立生效主義原則並不排除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意思自治原則,通過法律行為的附款(含條件與期限)控制或者限制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時間。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可以是附條件合同,也可以是附期限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合同所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邏輯。
二、股權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證據
1、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2、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公司章程等。
(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
2、出讓或接收股權(出資)的證據,如給付、接收轉發讓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出讓方將公司的管理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證據等;
3、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資料。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有關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⑼ 股權轉讓合同怎麼確定管轄
股權轉讓合同的管轄確定是:
1、因股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書面約定了管轄地點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由約定地點人民法薯念納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數沒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高襲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⑽ 股權轉讓協議管轄權怎樣確定
股權轉讓協議的管轄權由合同約定,若是沒有約定的可以由被告的住所地管轄,被告若是法人,則是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地址為住所地。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二者沒有先後順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沒高者合同履行地枯畢尺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數辯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