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麼確認股權
『壹』 離婚時怎麼確定公司股權價值
一、離婚時怎麼確定公司股權價值
1、離婚時可通過下列辦法確認公司股價:
(1)根據注冊資本金,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
(2)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
(3)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離婚時房產怎麼確定婚前財產
離婚時對房產確定為婚前財產的條件是:
1、由一方婚前全額付款買房,房產證上僅署自己的名字,增值部分歸戶主個人所有,如果房灶塌子用於出租,租金屬於投資經者悄營收益,歸戶主個人所有,但出租行為如果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隱嫌圓租金屬於兩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2、如果一方婚前全額付款給對方買房,房產證上僅署對方的名,明確贈與對方,那麼兩人即使離婚,房子也是對方的。
『貳』 離婚時如何確定公司股權份額
離婚時確定公司股權價值的方式為以下鍵襪此三種:以注冊資本金為基礎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稿迅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好則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叄』 離婚股權如何分配
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夫妻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
婚所購置的財爛伏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洞歷沒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麥共同財產:
2、下列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3、夫妻可以實現約定財產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人如果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納納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肆』 夫妻雙方離婚股權要怎樣分割
有一些要離婚的夫妻,離婚前共同創業,結果富裕後因為一些問題而分開了,那?一起努力創建出來的公司股權到底歸誰呢?如果劃分?這個就要涉及到夫妻股權的問題了。夫妻股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完成共同財產出資行為後而享有的從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實踐中,夫妻股權投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各自股份佔有份額(股份出資比例)。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後以一方名義登記,並由其參加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
3、夫妻共同出資與其他人共同開辦企業,取得股權。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λ改制時,用共同財產購買職工內部股,登記在一方名下。
5、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除非雙方有約定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股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有所不同。股權是證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夫妻共同咐跡財產向企業出資並據此享有股東權益的股票或股單,是一種抽象的權利憑證,股權與財產所有權雖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權的主體有區別。通常意義上的夫妻財產權的行使主體比較靈活,由於夫妻之間互有特殊的代理權,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於夫妻共同利益的考慮比較自由地處分財產。但是股權,尤其是與第三人成立合資公司時候所獲得的股權,股權的分割必然會涉及到其他股東的權益,配偶的處分權受到極大限制,另外,股權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在分割的時候,往往也不同於其他共有財產的處置。
對於離婚時股權的分割,首先應當確定分割方式。審判實踐中一般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判令一方當事人持有股權,對另一方當事人以折價評估方式補償。另一種是直接分割股權歸雙方當事人所有。姜-濤律師認為,公司具有人合性質,股東之間基於相互信任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公司是股東與公司人格一定程度的結合,公司依股東協議設立和運作,是各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基本理念。從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角度,變更股權人亦需要經過其他股東或合夥人的同意。因此,應當從有利於經營發展的角度,依照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盡量把企業、公司判給懂經營、會管理的一方,同時由持有股權的一方給相對方以合理的折價補償。當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律的規定,其他股東或合夥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東的悔腔一方也成為股東之一。
另外,在股權作價方面,實踐中也會遇到許多問題。理論上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所有財產和收益都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權產生的孳息也應當由兩人共同分割。但是實際上,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往往是難以確定的,尤其是財務管理比較鬆散的小企業。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要求當事人提供所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以證明公司注冊資金數額、當事人投資比例、當事人股權份額,離婚當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凈資產或股東權益,以便計算財產價值。並按照我國《婚姻法》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對股權價值不清的案件可以委託有鑒定資質的單λ進行財務審計。但該分割方式也存有缺憾,因有些企業管理鬆散,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報表不真實等等,體現了在證據取得上存在較大難度。
我國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衡前並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可見,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股權的一方可以主張自己的股權,也可以將股權作價,取得賠償。
『伍』 離婚後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時,涉及的財產分割除了現金以外,還有一些其他財產,比如公司股權、股票、債券等,而這些財產也是夫妻財產分割的重點和難點!那麼,夫妻離婚時股權一般怎麼分割呢?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股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婚前就已經取得並持有的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則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該部分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
一、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權
夫妻一方在婚後取得並持有股權的情形下,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持有股權一方繼續持股,同時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則只需雙方協議並支付完成即可。
如果夫妻雙方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另一方的,則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股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所得出資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股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二、夫妻雙方均持有同一公司股權
對於夫妻婚後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離婚時股權分割相對簡單,因為不涉及第三人。一般來說,離婚時股權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無論出資情況如何,雙方原則上均可獲得公司一半股權,而對於股權所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與他人投資成立的股份公司,則夫妻二人都是公司股東,通常也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問題,分割時也只需根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股權公平分割。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權利,兼具財產權與人身權屬性。因此,離婚時對股權的分割也必須關注其人身屬性,而不能「一刀切」地將股權當作純粹的財產進行簡單分割。
此外,股權的價值也伴隨公司經營狀況而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需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狀況、資產凈產值、公司盈虧、紅利分配等因素進行分割。
『陸』 夫妻離婚要怎麼確定股權價值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股權價值確定的方法有:1、以注冊資本金為基礎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2、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3、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遊行亂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帶山、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神檔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柒』 離婚時怎麼確定公司股權價值
法律分析:1、以注冊資本金為基礎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該方法是以公司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為基礎,來確定相應份額的股權的價值。該方法簡單易行,便於操作。2、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3、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捌』 離婚股權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離婚股份絕盯怎麼分配雙方協商分割。一、直接轉讓。離婚時分得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東的話,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召開股東會並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二、作價補償。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三、拍賣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此類拍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遲蔽割。離婚股份分配如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網相關的律師。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碼宏州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玖』 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離婚時股權怎樣分配
股權是一種社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權,非登記股東一方並不當然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即使夫妻之間達成了代持股協議,非登記股東一方也不具有表決權、管理權、投資分配權等與身份性相關的權利。所以,股權這種與身份不可分的性質決定了其不同於一般性質的財產權,股權是一種具有身份屬性與財產屬性的復合權利,下面就離婚當中的股權分割做一下梳理。
一、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並不當然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這點在「夫妻公司」中體現的尤為明顯工商登記中約定的夫妻持股比例,只是出於工商登記需要,其具有登記公示效力,這也是基於《公司法》的規定;但是在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首先考慮適用《婚姻法》,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的財產約定時,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即不管工商登記約定了怎樣的股權比例,股權作為一個整體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享有股權的一半或對應的財產性權益。如果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就是夫妻關於財產的真實意思的表達,夫妻應該在股權工商登記之外,達成書面的財產約定,明確約定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財產中關於股權部分的分割比例。
二、夫妻一方可以單方面處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無需另一方的同意股權具有人合性,非登記股東一方無權干涉股權的處分,但股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其對應的財產性權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根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登記股權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對抗非登記股東的配偶一方,後者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分割股權轉讓款;另外股權屬於《商法》規定范疇,股權交易方應遵守商事外觀主義,即善意第三人信賴工商登記中的股權人為真實的權利人,而無需花費巨大成本去調查真正的權利人,況且這中調查難度極大。
三、離婚中的股權的具體分割《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上述第十六條有個前提就是登記股東願意轉讓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如果其堅決不同意轉讓股份,也不能就股份的價值達成一致,法院可以委託評估機構就股份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影響股價的因素主要有公司的凈資產和凈利潤。
四、上市公司股票、債券、基金等財產的處理離婚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價值的,繼續持有一方給另一方補償款。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就上述財產進行數量上的分割。
五、屬於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份,該部分股份的投資性收益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參與分割。
六、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財產房產車輛的分割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主張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房產、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參與離婚財產分割,該如何處理?首先,應該明確物權登記只是權利的證明,登記物權和真實物權很多時候是不一致的。一方當事人需要舉證,房產或車輛的實際出資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是登記在公司名下。進而由法院認定房產、車輛的實際權利人為離婚當事人,此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否則,該房產為公司財產,即使當事人享有公司的股權,也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屬於工資財產的房子和車輛。
七、對於股權代持協議中股份的處理夫妻一方提出分割公司股權,但該股權系另一方替他人代持,這種情況下,提出分割股權一方無法獲得法院支持,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股權代持協議系虛假的。因為另一方雖未名義上的股權所有人,但是法律認可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真實的股權人享有股權的權益,尤其是財產性權益。提出分割一方可以依據股權代持協議主張分割名義持股人因代持所獲得的利益的部分。
『拾』 離婚時怎樣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夫妻公司怎麼分
1、對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的,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根據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直鋒爛源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一定份額的股權,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餘。
2、對夫妻公司中一方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無法共同經營,可將公司股權絕大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掛5%以下股權,分得絕大部分股權的一方可給對方適當補償(可按其應分得的股權份額)。如補償數額較大,為保護企業正常運轉,應採取較長時間的分期支付方式。
3、對公司賬目齊全,公司、企業經營狀況不好,雙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後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採取這種方式應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須是雙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宜採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歷沖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銀態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