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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錯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3-25 10:22:30

⑴ 給合夥人分配股權後,想要收回怎麼辦

    合夥人找對了那叫合夥,找的不對那叫揪心,很多合夥公司,在分配股權後才發現,這人的能力不怎樣,完全配不上得到的那些股權,這時候先不急著懊悔找錯人,先來看看解決辦法。資本大智慧我針對題中的情況,整理出下文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一、那麼,到底用什麼辦法處理能力與股權不匹配的合夥人比較合適呢?我們可以按實際情況處理。

①如果合夥人為人不錯,關系良好,只是能力較弱,那麼可以召開股東會議,商量重新調整完善企業股權分配結構。

②如果合夥人為人處世都有所欠缺,不能勝任公司事務,企業又不方滑喊便直接出面,那麼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的股權律師,將股東的權利、義務重新制訂規則,或者直接將股權收回。

二、股權退出方式主要有直接退出、股權回購及轉讓股權等。

在股權回購和轉讓股權時,涉及股權的退出價格問題,因此股權定價直接關繫到出售股權的股東的利益。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定價可以參考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以凈資產價格作為定價基礎,也可以約定固定的金額或計算方式,或者根據第三方機構對公司價值的評估來定價。

最後著重提一點,初創企業的股權一般都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的退出比較簡單,兌現即可。人力股相對來說復雜一些,因為人力資源的界限比較模糊,通常會通過時間變數測定人力價值。例如,人力股要求持股人至少供職一定年限,或者持股人要達到一定的業績。如果人力股持股人退出,那麼未達到標準的持股人所持股份應當被回購,達到標準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可以兌現。

總之,企業做到未雨綢繆總是沒錯的。把問題都想到前面,在創建合夥人團隊時,就把相應的股權激勵制度完善起來,包括股權退出機制等,都要落實到紙面上。

可能很多人會說,都是朋友一起創業,磨不開面子。中國人確實都愛講「兄弟情義」,講「面子」,但是做企業不是玩過家家,需要一個理智的頭腦。 先禮後兵,親兄弟明算賬,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很多股權大戰歸根結底就是因為缺少完善的股權退出機制游讓敏,無章可講、無理可依,結果導致矛盾重重。

股權退出機制與股權激勵機制密切相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事先建立清晰規范的股權退出機制,才能避免事後發生爭論。當然,如果事情發生了,也不必過於擔憂,及時處理就好。俗話說得好,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做事要留餘地,開公司也是如此,合夥人創業更是如此,有嚴格的進入機制,當然也該有退出機制。食物會過期,人也會變質,我們要學會給自己留神枝退路,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我帶來的全部內容,如果還想了解 更多股權知識 ,可以在站內給我們留言。

⑵ 合夥剩餘財產分配錯誤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合夥剩餘財產分配錯誤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配。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知大其法人資格並不立即消滅,除公司的合並與分立外,必須進行清算,以清理其債權債務關系,處理未了事務。如上繳稅款、分配剩餘財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務處理完畢後,才能注銷公司登記。但要注意訴訟搭薯豎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手族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⑶ 如何處理股權分配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分配要做到:一個核心: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兩個關鍵點:一是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具有絕對控股權,能達到67%以上的股權最好,達不到這個比例,也得超過50%以上,因為公司需要有一個能夠拍板的領導者,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也能激發團隊做大企業的信心和動力。二是要實現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吸引合夥人、融資和人才)。俗話說「財散人聚」,股權就代表著未來的財,散一部分股權,才能聚起來優秀的合夥人和人才。因為相較於固定的薪資,股權更具有長遠的投資價值。一般來說,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合夥人手中的股權很有可能會翻好幾倍,遠不是固定薪資可以比擬的,創業者可以以此來說服和吸引優秀人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⑷ 股權分紅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股權轉讓合同中,股東家庭成員的代簽行為在沒有取得股東明確授權和事後追認的情況下,屬於無權代理,但還應考察該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股權雖然具有人身屬性,但是夫妻、父子關系作為特殊社會關系,在其中一方處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財產時,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此時應結合案件的相關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員作為其代理人出現,股權受讓方有理由相信代股東簽字的行為人有代理權,則構成容忍型表見代理。
股權糾紛對律師的要求比較高,不僅要懂公司法、股權法律還要了解法院對股權糾紛的審判傾向以及商業和管理。國內股權糾紛做的比較好的,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向經昌律師,他們的律師團隊在股權、公司法律事務方面比較擅長,股權糾紛的執業經驗都在十年以上,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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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權資格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一、股權糾紛一般都是如何處理
產生股權糾紛的,屬於 民事糾紛 ,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 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⑹ 創業公司若股權已經平分了,該如何處理匠言咨詢有沒有好的建議

大股東不僅是享受最大的利益,同時承擔創業失敗中最大的風險。若股權已經平分了,並且意識到平分的危險,那麼可以通過創始人內部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內部協商解決,通常需要雙方多次談判,由主創始人高價回購。

思考:創始人內部協商過後,有哪些方法可以調整平分的茄仔殲股權結構?

A、增資擴股

B、設立動態股權池

C、一致行動人協議

答案:ABC

在能夠「內部協商解決」這個前提下,股權調整的方案如下:

1、增資擴股

增加註冊資本,由主創始人認購新增股權,其餘股東不認購。

2、設立股權池

各股東出讓一顫沖定量的股權放進股權池,由主創始人根據其貢獻分期獲授。這樣既可以督促主創始人承擔更多的責任,最終形成的股權結構也更叫穩固。

3、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

如果股權已經平分,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戚拆,將公司的控制權集中到主創始人手中。

⑺ 離婚股權分割糾紛,股權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如果一方名下的股權是股票性質的,則雙方協商分配或者按市價分配。但是如果一方名下的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則有兩種情形的處理方式:1、一方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配偶的,需要經過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則該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則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⑻ 離婚股權分割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 《公司法》 《民法典》 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⑼ 股權協議出現錯誤,需到工商局修改怎麼做

一、僅對股權轉讓而言,修改的只是公司章程。其他的事項是辦理變更登記。
二、1、最好分開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因為一個是股東內部轉讓,一個是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
2、不是股東,是選舉的公司高管層人員,股東會選舉誰當董事、監事,就寫誰,董事會聘任誰當經理就寫誰。
3、寫在股東一欄
4、提交章程修正案即可,如果是改動較大的,就提交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5、提交書面的
6、寫原來的時間

股權的可轉讓性在保證了公司的收益穩定性和資本流通性的同時,轉讓過程中及嗣後出現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隨之帶來的各類股權轉讓糾紛更業已成為商事審判中增長最快的業務之一。很多爭議產生的原因多是因為股權轉讓協議草率擬定而致,因此在簽訂協議之時,雙方就應當預見相應風險,力求內容完整、准確,盡充分注意義務。
一、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對股權轉讓價格的評估應當區分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與一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前者必須經過國有資產辦對股權進行立項、確認的步驟,再到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後者因為允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因此比較自由。但即使是協商,也至少應當保證該價格的產生是經過了雙方認可並有實際依據的。比較常見的幾種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包括以下幾種:1、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2、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3、以股權轉讓時的上月月末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載明的凈資產額為基準確定股權轉讓價格;4、以拍賣、變賣價作為股權轉讓價格;5、雙方結合公司發展前景、不良資產率、產業政策等因素,綜合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上述幾種方式各有優劣,比如第一種方式雖然簡單易行,但由於公司的資產及股權價值受經營活動與市場波動影響較大,因此如果簡單的以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基準將無法准確衡量受讓股權的真實價值;而以審計、評估或者拍賣、變賣的方式,雖然相對於第一種方式會更真實地反映股權價值,但是一方面因所耗時間會比較久而影響到執行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會產生一筆不菲的評估費用,對於所佔比重不大的股權,這顯然不是經濟可取的做法;以凈資產額為基準是審判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也是當雙方當事人對股權價格有爭議而又無法協商一致時,法官判定股權價格所採取的通用方法,但股權不僅僅表現為現存的資產額的多少,還體現為未來動態的收益和盈利能力,因此也無法做到最客觀准確;雙方協商最能體現意思自治,但受讓方往往都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對稱的情況,要協商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認可,且能夠平衡雙方利益的股權價格也通常不易。
根據上面幾種方式的特點,最可行的方法是由雙方先進行協商,當然在協商過程中,轉讓方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將股權之上的所有信息都提供給受讓方,如果受讓方予以接受,並且能在此基礎上協商出一個認可的價格,則可以確保該價格的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無法在該步驟上達成共識的,則建議以凈資產額為基準來確定股權價格。因為相對於其他方式,該方式可以較為真實,也在盡可能節省成本的基礎上提供給雙方一個客觀的股權價值數據。如果仍無法確定的,可以再考慮通過審計、評估來確定,或者引入拍賣、變賣等市場機制,當然在此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還是應當保持溝通與交流。
二、轉讓方應當作出股權無瑕疵的書面保證
由於股權存在瑕疵而引起的爭議糾紛相當常見,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時就要求轉讓方對其轉讓資格、轉讓的股權作無瑕疵保證,一旦未來產生爭議,至少能提醒法官受讓方在簽訂協議之初就已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
常見的幾項書面保證包括以下幾類:轉讓方具有轉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次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合法有效;當受讓方非公司原股東時,本次股權轉讓已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所轉讓的股權應當完整,未設定擔保、抵押或關繫到第三方權益的權利等。
上述所列的幾項書面保證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該保證意在強調未產生可能影響到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行為。當受讓方是原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時,應當確保是在轉讓方已將受讓股東信息、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轉讓條件書面告知了其他股東,且其他股東未有以同等條件受讓該部分股權的前提下才接受的股權轉讓;否則,即使已經完成了轉讓行為,如果未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時間不滿一年且沒有損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而撤銷原股權轉讓協議。
三、轉讓方繳稅保證與配合變更登記保證
很多股權轉讓協議中雙方都習慣作出「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轉讓方/受讓方承擔」等類似籠統的約定,但該約定並不能免除轉讓方繳稅的法定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轉讓人是納稅義務人,受讓人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雙方僅約定了「一切費用的承擔方」,該「一切費用」一般不包括轉讓方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此司法審判中還是有一定共識的。
一方配合另一方變更工商登記可以視為是股權轉讓後的附隨義務而應當全面履行,但一方不願意公示其股東身份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選擇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而促使彼此能相互配合盡早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但更為巧妙的做法是,雙方可以約定將股權的轉讓以及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分階段來履行。比如,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幾日內,轉讓方轉讓一定比例的股權,受讓方支付相應轉讓價款;在完成變更登記後再轉讓第二期股權,受讓方再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或者在轉讓方轉讓了全部股權後,受讓方的轉讓價款分階段來支付。總之,雙方可以根據對彼此的信任程度,股權價值的大小,股權轉讓款金額的大小來靈活變通轉讓及支付進度。
四、明確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方
有些受讓方因為股權轉讓價格過低而急於受讓,卻可能忽視了該股權背後隱藏的風險,即公司的債務情況。公司所承擔的債務直接影響到公司的資產、股權的價值、公司的運營及盈利能力,因此對公司現存的債務如何承擔是需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特別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條款。
比較合理的做法是,雙方在對公司目前全部的債權債務進行梳理後,確定某日作為基準日,該日之前的債務由轉讓方來承擔,該日之後的則由受讓方來承擔,以此劃分彼此的承擔范圍,當然對於非因任意一方的過錯而遺漏的債務,也應當由基準日來確定承擔人,這是實踐中對於處理公司債務承擔問題的比較高效且簡便的做法。當然需要提醒轉讓方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轉讓方故意而未向受讓方披露重大債務的,一旦產生司法爭議,即使是在基準日之後,法官也一般會判決由轉讓方來承擔該債務,或者在無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受讓方得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轉讓方返還全部或部分轉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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