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賬後如何轉股權
⑴ 股東如何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股東內部轉讓只需要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依法到工商登記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即可;股東股份對外轉讓的,需要經過原股東同意,原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需要由雙方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同時向公司作出說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⑵ 股東之間該怎麼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若公司章程中無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的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無需經過第三方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還受到以下限制:(一)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一百四十一條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⑶ 如何轉讓股權以及轉讓類型是什麼
一、如何轉讓股權 1、 股權轉讓 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 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變更 公司章程 、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 違約責任 即 締約過失責任 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 訴訟 、執行等。 如何轉讓股權 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 辦理公司股份轉讓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上所述,在辦理股權轉讓的時候需要到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的等級,同時需要股份的轉讓方與接收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當然是 股份轉讓協議 要求必須要注意協議裡面違約責任的規定以及賠償責任。
⑷ 股東如何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想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要滿足幾個條件:
其一、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轉讓股權的事宜。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在收到書面通知的30日內答復並購買股權,若不同意轉讓,在30日內既不答復又不夠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
其二、在對外轉讓股權時,內外轉讓的價格應該一致。若其他股東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公司內部股東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其三、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都想購買轉讓的股權,則需要各自協商購買比例,如果未能協商一致則按各自持股比例購買轉讓的股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是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⑸ 股東怎麼轉讓股權
一、如果是本公司的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那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具體程序大致為:股東之間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在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如果是向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將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轉讓,此時,可以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如果其他股東在此期限內作出答復,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1、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此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如果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實行優先購買權的條件不均等而對出讓人不利,出讓人可以向第三人轉讓股權;2、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向第三人轉讓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此時,可以向第三人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⑹ 股東之間如何轉讓股權
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流程如下:
1、轉讓雙方達成合意,依法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當事人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價款;
3、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4、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相關記載;
5、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