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懂公司股權轉讓
❶ 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在哪看信息
(1)母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轉讓或是否行使優先權的決議;
(2)子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
(3)如果子公司股東會或董大弊事會作出不同意其股東轉讓股權的決議,則依據公司章程由轉讓方之外的滾察族其他股東行使優先權,同沒鏈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4)如果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同意其股東轉讓股權的決議,則由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召開新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接受新股東並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股東名冊,公司向新股東簽發股權憑證,製作相關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公司法》
❷ 買擬上市公司股權需要看那幾點
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注意:1、認購價格不應該高於每股凈資產的1.1倍;2、市贏率(購買價格/去年每股的收益)不能高於8;以上兩項要認真核實,防止公司弄虛假報表。3、要看預測分紅的股利。
一、委託持股:
委託持股不同於上述的工會和員工持股會,委託持股的股東往往是自然人,看起來是合規股東。除非委託持股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委託持股關系一般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但由於股權不清晰等風險因素,在上市審核中傾向於認定代理持股不符合「發行人股權清晰」的要求。控股股東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盯知權屬清晰。委託持股的解決方案通常是名義股東將其股份轉回給實際股東或其關聯方御灶,匿名股東登記其真實姓名,或轉讓給不相關的第三方。股權轉讓的對價和真實性是保薦人需要關注的問題之一。保薦人需要對是否可能產生爭議做出凱拆消合理判斷,發表明確意見。
二、引入投資者與保持控制權需求
①多輪融資安排。
從公司成立到天使輪、A輪、B輪、上市前PRE-IPO的融資,會稀釋創始股東的股份比例。為維護創始股東的控制權,控制公司,維持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的持續穩定,涉及股權結構的調整。
②投資定價的合理性。
投資者投資價格的合理解釋也是公司進入資本市場、成為上市公司需要關注的一個重要方面。初衷是防止控股股東利益的轉移侵害多數小股東的利益。
此外、股權是為了鼓勵各的積極性。與班車、免費午餐、帶薪休假、住房補貼等福利相比,股權激勵是促進員工培養主人翁意識的重要法寶。尤其是對於在創業板資本市場上市的科技公司,股權激勵甚至是投資者認可的必要條件。
❸ 稅法專題系列——個人股權轉讓涉稅解讀(上)
引子 :
伴隨資本市場交易量的日趨活躍,以上海市為例,2018年全年僅個人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款徵收總金額就超過了人民幣1800億元,而北京部分區的稅務局(例如朝陽區),更是開辟了單獨的服務窗口,專門處理個人股權轉讓的相關稅款徵收。然而,盡管在徵收管理上加大了力度,但是目前許多個人在轉讓股權時依然較為隨意,筆者旨在結合實務經驗,為計劃進行股權轉讓的個人提供一些思路。
本文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簡單談下個人股權轉讓的規范范圍以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個人股權轉讓的規范范圍
在我國公司法領域,股權轉讓包含了(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公司法》第71條)以及(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公司法》第137條)。然而在稅法領域,有下轎梁鎮面兩個問題需要特別理清:
(一)稅法如何定義「股權轉讓」?
對於股權的轉讓,稅法層面需要做廣義理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下簡稱 國稅2014年67號公告 )第三條這么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閉粗;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於是有的客戶在實務中經常提出的疑問是:假如新的個人股東通過增資方式進入公司,導致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出現稀釋,這種情況下是否會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呢?根據上述67號公告第三條的列舉,增資渣野導致股權比例稀釋不在個人轉股的征稅范圍。但筆者曾經在某個區的稅務局網站答疑中看到該稅務局將此定性為股權轉讓。當然,這種情況是少數。實踐中會有很多個人利用此來進行一些稅務籌劃安排。
(二)「非股權」轉讓稅法如何規范?
相比個人股東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目前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個人以合夥人的身份持有有限合夥企業的份額,或者是個人作為投資人持有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對於這種「 非企業主體份額 」的轉讓,又該如何處理呢?
如果單看文件,67號公告的第二條是這么規定的: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 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的股權或股份。
因此個人如果轉讓的是非股權(而是合夥企業份額等),是不能夠用67號公告去規范的,而是會用到稅法中的其他文件(比如《個人所得稅法》等)。但在實踐中,有些個別地方也會去參照執行。例如在幾年前,重慶地方稅務局發布了一個2013年15號公告,是這么規定的:
自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其取得的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合夥企業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出資人 轉讓出資額 可 參照本公告 執行。
然而無論從時間還是內容,都不具有廣泛的參考性。一方面在2013年,國家都還沒出台個人轉讓股權的綱領性文件,另一方面,重慶地方稅務局在當年的這個規定僅僅是一個限定范圍內的規范,無法推廣到全國去加以適用。當然在目前實踐中,有些地方的稅務局為了管理方便,就直接採用「參照主義」來處理個人轉讓「非企業主體份額」的問題,例如廣東、湖北、新疆、江西、寧波等地。
因此筆者建議個人在轉讓股權或非企業主體份額前,能夠充分咨詢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習慣,以便作出最合理的安排。
個人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通常在判斷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都會討論稅務層面和法律層面的細微差別。例如在《公司法》上,判斷股東身份是看公司的股東名冊,而工商登記是用來對抗外部第三方的證據。簡言之,沒有完成工商登記並不一定能夠完全否認股東身份。筆者在日常解答咨詢過程中,通常有客戶將企業轉讓股權與個人轉讓股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混淆。財稅2010年79號公告里規定: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不少客戶都會咨詢說我簽完協議,不去變更是否可以不交稅?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交不交稅的問題了,而是文件適用的問題。79號公告非常明確是「企業轉讓股權收入」,不應當將此規定任性地推廣至個人轉讓股權。 國稅2014年67號公告 才是個人股權轉讓涉稅的綱領性文件,其中第20條規定的非常明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
和企業轉讓股權的情形相比,個人轉讓股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要靈活的多。只要滿足了20條規定的任何一個情形,均意味著個人轉讓股權的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因此在個人轉讓股權中,不存在去討論是否進行工商登記對於納稅義務會有影響的問題。這一點需要個人股權的交易雙方特別注意。
後記
理解了個人股權轉讓的規范范圍以及納稅義務時間,僅僅是把握個人股權轉讓這道豐盛大餐的「前菜」,要想做好合規且最優的安排,核心在於對個人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所得」的把握。那麼在我國稅法層面,如何去理解股權轉讓所得呢?怎麼樣的股權轉讓所得才是最「合理」的呢?稅務機關通常又會採用怎樣的標桿來判斷個人轉讓股權所得「明顯不合理」呢?
❹ 股權轉讓為什麼要看固定資產
法律主觀:
股東所持股權可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也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旁灶讓,但股權與固定資產不是同一概念,一般不會毀渣隨之轉讓。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纖啟悄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股權轉讓0元轉讓看未分配利潤還是所有者權益
股權轉讓0元轉讓看所有者權益。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未分配利潤是股東大會未做分配碧弊的利潤,屬於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在分配之前屬於公司的資產,是股權的對象,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塌罩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悔衫族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❻ 求問股份轉讓:看一下協議,幫助分析應怎樣繳稅,存在哪些風險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股份轉讓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其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115萬元股份按原值轉讓給乙方。轉讓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具體由雙方另行簽定的《
股份轉讓協議
》磨桐納和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確定。
二、乙方承擔甲方在擔任股東期間為公司墊付的土地購置、基礎建設、水電綠化等相關費用合計205萬元。
三、本協議總價款為股份轉讓款115萬元和墊付款205萬元之和,共計320萬元整。
四、因本協議的履行瞎沒而產生的所有相關稅款,不論法律規定那方交納,均在預先交納後由雙方按各佔50%的輪嫌比例共同承擔。
五、付款方式:
1.本協議簽定之日,乙方首付30萬元訂金予甲方,若兩個月內,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之約定,則本協議自行終止,訂金不予退還。
2.兩個月內,乙方支付200萬元予甲方,雙方共同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所需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將其在公司的相關資料提供給乙方。公司改由乙方擔任主要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
3.乙方將公司現有的設備作價30萬元作為轉讓款抵付甲方。具體見《設備清單》。
4.本協議簽定後一年內乙方付清餘款60萬元給甲方,逾期按銀行利率計息。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七、協議附件:
1.股份轉讓協議
2.股東會決議
3.設備清單
4.尾款欠條5.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❼ 關於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
沒有看懂你想做什麼。股權轉讓後,賬面未分配利潤有盈利應該不交稅,因為賬面未分配利潤是稅後利潤。股權轉讓協議規定這么辦,依據協議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如果處理的話,結合以前掛賬,以前如何掛賬,現在如何清理,不能隨意進行。股權轉讓,有許多種類,如果整體轉讓的話,就需要清理債權債務、評估、審計等。非常復雜的。
❽ 定向增發和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定向增發是公司公司增資擴股,增資部分資金進入到公司。而股權轉讓是股東出售股權,股東獲得價款。
❾ 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A個人、B個人將股權轉讓給C股東,不徵收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A、B兩個自然人股東將股權轉讓給C,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支付方C為A、B的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具體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執行。
貿易公司只是股東發生變化,不涉及稅收問題。
貿易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借:實收資本——A35
實收資本——B5
貸:實收資本——C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