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耕地為什麼要弄股權證
Ⅰ 農村股權證書是什麼意思
農村股權證是以合法土地使用權參股而獲得相應股權的證書。土地股權證是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股東遵照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迅速騰空有關條款,享有眾多創造權利,承擔義務。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
一、農村股權證有什麼作用
農村股權證辦理後的好處有很多,包括: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年滿16周歲有自主行為能力就能夠享受股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
3、批評和建議權;
4、享受福利權。即享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5、分紅權。
二.股權注意事項
1、出資不實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法律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繳出資,多發生於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出資中。因此,對出讓人出資種類的考查,也顯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貨幣出資,容易發生出資不實的情況。
2、出資不到位(違約)瑕疵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該股東除補足出資外,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出讓人繳納出資實際情況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虛假出資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根本未出資,採用欺騙手段獲得登記機關的信任。在發生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該股東不僅應補足出資,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Ⅱ 村裡為什麼給發股權證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是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擁有同村股權證者即為股東,以後可以參與村裡的分紅。農村股權證是一個與股票有著很大區別的金融品種。股權可以繼承、轉讓,但不可以提現。
法律依據:《憲法》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Ⅲ 農村股權證書是干什麼用的
農村股權證書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
(下稱股權證)這個證可以用來證明農民所佔有的集體資產股份,能參與集體的管理決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為抵押融資的憑證。這點,抵押融資大家知道土地確權證也可以。而股權證與農村在基地一樣,實行「一戶一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簽發,一家一個證。股權證上有標記清楚股權證號(一般18位數)、集體組織名稱、地址,以及發證日期和印製編碼等。還有代表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碼、組織等,還有成員的基本信息等等。股權信息,比如配股日期、股數、股金、面積等。如果股權變更的話,還要標記清楚變更日期、事項、變更前後內容等。還有大家的分紅記錄,日期、金額等等,都是需要蓋章的。以前農民自己種自己的地,種地的收益屬於自己,哪裡種什麼農作物農民可以自己做主。土地種植屬於散戶分種,而非集體耕種。但像這樣實行專業承包,統一種植、管理、銷售,提高農民的經濟,農民以股東的身份參與這種股份制到戶的方式,來領取收益。簡單說,股權證就是證明自己是村集體股東成團的憑證,享有股份權力,合理合法的得到每年/每月的土地收益分紅。採取股份制合作模式,盤活壯大集體經濟,帶動集體增收,以此讓更多農民致富。
法律依據
《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十一條 保障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利。組織實施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改革試點。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記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信息,出具股權證書。健全集體收益分配製度,明確公積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探索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現階段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者由本集體贖回。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擔保貸款辦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農民持有集體資產股份繼承的辦法。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適時在面上推開。
Ⅳ 農村股權證有什麼用
一、農村股權證有什麼用
1、農村股權證的作用,具體如下:
(1)股權證為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空間,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
(2)股東遵照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享有眾多創造權利,承擔義務;
(3)持有農村股權證的股東,可按時分紅保障生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農村股權證的辦理條件是什麼
農村股權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戶籍在本村居、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的農村居民;
2、戶籍在本村居、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村居經濟合作社社員的農村居民;
3、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系落戶本村居的農村居民;
4、社員依法收養落戶本村居的農村居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戶本村居的農村居民;
6、戶籍遷出本村居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初級士官;
7、戶籍遷出本村居的全日制大、中專學校在校學生;
8、戶籍遷出本村居或注銷的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9、經社員代表大會程序表決通過同意給予享受集體資產股權的人員;
10、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Ⅳ 農村股權證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農村股權證的作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批評和建議權,享受福利權,分紅權。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凡年滿16周歲並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股東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3、批評和建議權。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受福利權。享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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