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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繳出資股權轉讓原值怎麼確定

發布時間: 2023-05-29 13:33:41

Ⅰ 股權原值如何確定

一、正面回答
四種股權原值的確定方法:
1、繳足注冊資本的原始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投資成本的確定方法;
2、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未繳足注冊資本的原始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投資成本的確定方法;
3、直系親屬三代之間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的股權原值的確定方法;
4、通過股權轉讓方式的股權受讓人轉讓股權的投資成本的確定方法。
二、分析詳情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三、股權原值證明材料學要哪些?
確認股權存在的證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工商股東登記、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

Ⅱ 股權轉讓原值如何核定

法律分析: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對於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當然,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股權原值需要個人股東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對於股權轉讓人滿足相關條件,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再次轉讓股權時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衍生問題:
股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的各種稅費:1、當轉讓方是個人,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2、當轉讓方是公司,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

Ⅲ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可以由股權轉讓合同的金額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後,出資的義務並沒有消滅,到期限後若是沒有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有什麼區別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具體區別有3點,具體如下:
1、認繳出資額是指公司各股東承諾應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的某一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其各期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已完成繳付的各期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認繳出資額分為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
3、實繳出資額就是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Ⅳ 股權轉讓原值確定方式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 股權轉讓 原值 股權原值實際上就是股票的貨幣價值。就是投資人投資到企業的股本金,在企業會計核算就是實收資本。 二、股權轉讓原值怎麼確定 主要依據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 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處理。 (一)一般方法: 1、以現金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歷仔此,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的股權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二)特殊情形處理 1、 個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戚御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2、個人肢迅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3、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Ⅳ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您好,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公告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對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對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

關於股權轉讓的收入,「稅總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次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三種方法中,第一序列為凈資產核定法,即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關於取得股權的原值,「稅總67號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

綜上,對於股權轉讓行為,應當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轉讓方因股權轉讓,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均為股權轉讓收入。同時,現行稅收政策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規定了稅收保障措施,即由主管稅務機關依規定的核定方法順序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秉承計稅基礎相銜接的原理,取得股權的原值應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特殊情形下,按轉增額或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前次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進行確認。從而使得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在認繳登記制實行後,應按股東所轉讓股權份額與其認繳出資取得的全部股權份額的比例與實際繳付出資額之積計算所轉讓股權的原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或但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亂滾襲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嘩兄辦法試行》 第十四條 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Ⅶ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對於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能否轉讓股權未作明確規定,當然也即無明文禁止。因此,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也可以轉讓股權。未實繳出困滑資,包括如下兩種情形:(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股東尚不需履行出資義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能承擔以下責任:1.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如前所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汪知臘股權,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2.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猛蠢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以下簡稱「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後可能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前述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豁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Ⅷ 股權轉讓的原值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Ⅸ 股權轉讓後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時的股權原值

個人轉讓股權時股權原值確認的方式:
1、以貨幣出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出資的,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3、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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