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百分之51的股權還有什麼
① 股權八條線:5%、10%、33%、34%、50%、51%、66%、67%,這八條線分別意味著什麼
意義如下:
1、1%表示:代為訴訟權,持股量達到1%,特殊情況出現可以書面要求董事會、監事會向法院提起訴訟。
2、5%表示: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應該向當地機關報告。
3、10%表示: 臨時會議召集權線,持股量達到10%,臨時會議召集權意義不太大,表決權才是王道。
4、34%表示:安全控制線,也就是說股權要超過三分之一。堅守34%有一個重要的安全保障,因為你持有34%,其他股東就不會超過67%,關乎生死存亡的重大決策,你有一票否決權。
5、50%-50%表示:相對控股線。持股量要超過50%,不用太多,51%即可,各50%的結果是公司重大事項無法決策。
6、67%: 絕對控股線。持股量要超過67%,這超過了三分之二多數。能夠修改公司章程,決定著對公司的控制權。
(1)除了百分之51的股權還有什麼擴展閱讀:
股權結構表示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利(義務)。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② 49股權和51股權的區別有什麼
49股權與51股權的區別是,51股份的是絕對控股股東,而股份49的不一定是控股股東。但股份51的股東比49股權的股東需要承擔更多的股東義務,包括出資義務和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③ 擁有百分之51的股份與百分之二十與百分之五各有什麼獨特的權利非上市公司也這樣嗎
簡單通俗的講:擁有超過50%以上的股份,代表控股,也就是說公司里你權力最大,公司將主要由你說了算,因此你是大老闆;而擁有20%或5%股份的,只是股東,亦即小老闆,你擁有公司經營決策或人事或政策方向的投票權和建議權,但不是拍板權,最終的拍板決定權還是在大老闆手裡。無論上市公司與否,只要公司是以多個投資人,以不同的出資比例和占股比例而組建起來的公司、企業,其上沒上市,都一樣。
覺得有用,請採納。
④ 持股51%都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包含51%)為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國際慣例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的大小與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決權就越大。
拓展資料
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包含51%)為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國際慣例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的大小與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決權就越大。法律上就將股東大會上持股最多的股東的意志推定為公司的意志。
1、控飢襪激股股東、絕對控股權均為學理上的說法,無明確法律定義;
2、控股股東一般只直接或間接對公司股權控制比例超過50%的股東,絕對控股一般指所控制股權超過三分之二以上;
3、上述劃分主要是因為,如公司章程無另行規定,一般事項需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重大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好宏;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特點介紹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一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爛襪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一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