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的股票重組上市公司
㈠ 退市的股票,該上市公司是不是一定是破產了
不是。上市公司能夠上市是符合證監會上市的標准才可以上市。但是現在國家沒有健全的退市制度,退市的標准很寬泛,導致很多公司雖然從投資者角度看沒什麼投資價值,但是因為上市公司在國內最大的功能就是融資,這恰恰是沒有上市的企業很期待的,然後就通過重組來達到該股不退市,也就是大家說的殼資源。
外國的很多退市標準是盈利達不到前多少位,分紅達不到前多少位,違反交易規則等等都被退市。但國內沒有相關硬性的規定。國內退市的企業要麼就是爛得不能再爛了,從股市建立起到現在也沒有幾個退市。
在國外退市也就是達不到證監會的要求了,並不是破產了。在國內這個話題有點說不清楚,有的公司都資不抵債了仍然在上市,仍然不破產,國家政策我們不好評說,說多了說不定直接被……,呵呵,你明白的。
㈡ 股票退市後還能上市嗎
退市後的股票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時候還能恢復上市。
上市公司業績出現由於出現連續4年虧損被退市的股票,這種退市股票是還能恢復上市的,退市之後可以通過資產重組,進行資產整頓之後,業績提升。隨後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的股票,這種股票也是可以恢復上市的可能性。
有些上市公司,知道自己的業績支撐不起來,然後申請主動性退市,這些股票因為沒有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暫時性退出這個股市,然後重新經營,雖然等公司再度走上正軌,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同樣可以發起上市申請,有恢復重新上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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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不能恢復上市的理由
創業板股票一旦確認被退市,將會一退到底,根本沒有翻身的機會,意思就是指創業板不能通過資產重組再度恢復上市的可能性了,所以創業板退市公司是不能再度恢復上市的。
A股市場對於財務造假的這種行為屬於非常嚴峻的問題,屬於重大違規行為,只要前科出現財務造假的,這種股票退市之後,也是無法重新恢復A股上市的。
㈢ ST中,退市的股票多還是重新上市的多
重新上市的多。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㈣ 退市的上市公司,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處理
一隻股票,只要公司財務指標連續幾年內虧損,直到法律規定的最後一個會計年度仍無經營改善的或者因嚴重違規觸發到法律規定的退市條件的,就會被退市。
在核准制之前,觸發退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會被被立即要求退市,公司往往採取停牌的方式與其它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即所謂的借殼上市。我們之前有部分上市公司,因經營不善,公司股票停牌時間長到一年兩年,有的甚至長達三年,實際上這種上市公司是已經退市了的,只是上市公司通過停牌的方式,想方設法借別人公司名譽進行資產重組,再次重新上市圈錢。所以,核准制下的上市公司沒見過一家上市公司進入實質性退市的,這些進入退市停牌期間的上市公司借一家公司的殼進行資產重組,反而給退市停牌的股票行成利好,之所以有些買了st股就進行退市停牌的,一年兩年後,重新借一家公司的殼再一次上市後,股價都會大漲,所以,核准制下的退市風險股很多人都喜歡賭這家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明明標st標志有退市風險,仍然有很多人冒險去買。
一隻股票,一但有退市風險的條件成立,股票代碼之前就會被標上st或者st*的標志,st代表此股有退市風險,st*代表有嚴重的退市風險。一隻股票標上st標志,就是提示股民,投資此類股票,有退市虧損的風險。
為什麼很多標有st的股票仍然會大漲?上面說過,在核准制下,很多賭徒賭這種股票進行資產重組,重新上市的利好。在注冊制實施後,這種股票就沒機會重組重新上市了,而是直接強制退市。所以,注冊制實施後,根本沒人敢買st標志的股票,誰買誰虧損。
㈤ 上市公司重組退市問題
45%不夠退市條件的
這里的退市是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一定限額,那麼必須把這個公司私有化,也就是100%收購,然後退市
也就是說退市,也意味著投資人要把自己股份賣給這個單一大股東,而不是什麼都沒有了的退市
㈥ 78家退市公司名單 a股退市股票還能在上市嗎
A股退市股票還能再重新上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股重新上市只需滿足條件、得到交易所批准即可重新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修訂)中第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2、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3、最近三年公司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6、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7、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8、公司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9、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10、公司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11、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12、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影響其任職的情形;
14、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此外,《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第八條也規定: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申請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6)退市的股票重組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2018年11月16日,滬深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該退市新規主要是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范。
滬深交易所在內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6種上市公司重大違法應被終止上市情況,分別涉及欺詐發行、年報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
1、上市公司IPO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2、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
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准,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
4、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5、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
6、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㈦ 兩家上市公司合並,退市的一家股票怎麼辦
1.會給你置換成 仍在上市的公司的股票。
2.是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