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割對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影響
① 關於稀釋每股收益的問題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本題中: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為可轉換公司債券;
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為凈利潤的增加=4 000×4%×(1-25%)=120(萬元);
轉換增加的普通股數=4 000/100×90=3 600(萬股)
轉換後,債券的利息沒有變成股利,而是增加了企業利潤和凈利潤。因為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是有前提假設的。
也正是因此,增加的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就是這股票的股利這句話不能成立,因該說成是增加後的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就是企業的普通股股東收益。再除以股數後就是每股收益。
另外,股利是指企業取得收益後支付給股東的紅利,理論上應等於每股收益*股利支付率。當股利支付率為100%是即收益全部支付時,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② 關於稀釋每股收益的問題。
建議你別對這類題目太深究了,教會計出題目的老師多半沒有證券相關知識,只是為出題而出題,結果是出的題目本身就有問題,而給出答案想正確也困難。基本上對於關於可轉債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問題上,可能是過去某個教授做出的例題出現毛病了,去學習的老師對這類問題也沒有深究,導致後來對於這類題永遠存在類似問題,簡直就是學術傳染病,就是沒有權威人士去更正。
這道題的關鍵錯誤點在於轉股期為發行12個月後,按現時法規來說是轉股期為發行6個月後,如果題目仍然按照發行12個月後來做,那麼發行那一年當年年末根本就不應當進行稀釋每股收益計算時的凈利潤調整,詳細解釋如下:原因是轉股時間是在發行一年之後,那時應當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債券已經滿一年就必須支付一年的利息,轉股時間卻在一年後,也就是說你債券發行後的第一年裡根本就不能轉股,沒有轉股就不存在這些應計利息可以作為調整凈利潤的轉化(你要轉化的前提條件是債券發行後的第一年裡能轉股),故此這部分的利息不應該考慮在稀釋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凈利潤裡面的。雖然債券第一年裡是不能轉股,但是計算稀釋每股收益里的股本時還是要計算可轉債轉股所產生的增加股本,原因是稀釋每股收益計算是對於潛在可能成為股本的而被稀釋的收益,這些股本具有延時性和不確定性,只是對投資者對於每股收益潛在的價值變化的一個數量體現。
至於你所說的當期利息900W的基礎上要除以2這是對於半年來說的,但題目沒有明確計算時間點,如果是按發行當年會計年度年末來說的確是只算半年。
另外在計算增加股數上是否乘以權數答案是不用的,如果你看一下現行的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報,基本上是沒有那一個上市公司會用權數來計算每股收益的數據來公布的,可以說實際應用與會計教學存在脫節的問題不是今時今日的存在了,對於非紅股或轉增股是用金錢或實物置換的股票來說,對於投資者而言行多時候是要支付股票的溢價的,即那新增股的發行價格大於發行時該股票的凈資產才能取得股票的(按照現行的法規這類的增發價是不低於發行前最近的季度報告里的每股凈資產),也就是說是支付了一定的代價才取得股權的(在此之前也得經過股東大會通過審議才能實施,股東也認同這種行為),既然是同股同權,那麼計算每股收益時也得一視同仁,如果還要計算權數那豈不是製造歧視,等到當年要分配利潤時那是不是也得分別對待分配利潤。
③ 稀釋每股收益的高低對持有股份著有何影響
稀釋每股收益的高低,
影響持有股份的股價高低。
④ 簡述稀釋每股收益指標的重要作用
1.基本每股收益(basicEPS)和稀釋每股收益(dilutedEPS)雙重列示。對於具有復雜資本結構的企業,FASB和IASC都要求同時列示「基本每股收益」與「稀釋每股收益」兩個指標。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的目標是衡量會計主體報告期的盈利狀況,而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目標是反映所有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對每股收益的影響。根據計算目的,兩個指標的計算公式設計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東可分配凈利/加權平均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稀釋每股收益=(普通股股東可分配凈利+可轉換證券的轉換凈收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其中,可轉換證券的轉換凈收益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息(稅後)和可轉換優先股的股息。
基本每股收益與稀釋每股收益分別代表了無稀釋和充分稀釋情況下的每股收益,兩個指標之間的差異恰好能夠反映公司資本結構對每股收益的最大稀釋幅度。
2.復雜資本結構下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復雜資本結構是指公司除了發行普通股和不可轉換的優先股外,還有可轉換證券、股票期權、認股權證、與股票相關的獎勵計劃、或有股份、參與股份等契約。這些契約對每股收益都存在潛在稀釋影響。復雜資本結構下每股收益的計算比較復雜,理論和實務中有多種處理方法。FASB和IASC從成本和效益原則出發,都選擇了「庫藏股法」(treasurystockmethod)。該方法假設公司由於期權和認股權的執行而獲得的收入被用來購買庫藏股。當市場價格過低,合約不可能被執行的時候,稀釋影響也就不必考慮。選擇這種方法主要是考慮其操作相對簡單,主觀性比較少。這同樣也是選擇「如果轉換法」(if-convertedmethod)處理可轉換證券的原因。
3.每股收益披露的內容。FASB和IASC對披露的要求大致相同,主要是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到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協調過程。這個協調過程的披露比較繁瑣,但對於報表使用者來說是十分有用的信息。考慮披露協調過程成本比較高,非重要項目在披露時可以忽略。二是披露未納入稀釋每股收益計算的反稀釋證券。具有反稀釋作用的證券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不作考慮,但未來市場環境變化會使原來具有反稀釋作用的證券產生稀釋影響。對於反稀釋作用證券的披露起到了預警的作用,可以幫助報表使用者了解這些證券對每股收益的潛在稀釋作用,是對稀釋每股收益指標的補充。三是披露累計未付的優先股股利。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累計未付的優先股股利將作為分母的扣除項目,也會降低每股收益。所以,對其披露也十分必要。
FASB與IASC在每股收益披露上也有一些分歧。FAS128要求企業根據持續正常經營每股收益、非常項目每股收益和凈收益,分別計算基本每股收益與稀釋每股收益,並加以列示。但IASC僅要求列示凈收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同時鼓勵進行其他每股收益的披露。
二、我國對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計算和披露的規定
從證監會2000年1月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來看,每股收益指標的計算和披露已經有了很大的改進。
1.採用加權平均普通股數作為分母計算加權平均每股收益。年內不同時點投入的股本,其產生利潤的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國外每股收益的分母通常採用年度加權平均股數。而我國在原來每股收益指標中未考慮股票流通時間因素,以年末普通股總數為分母。目前證監會要求同時披露攤薄每股收益和加權平均的每股收益指標,使原來的缺陷得到了彌補。攤薄每股收益仍然以年末普通股股數為分母,而加權每股收益分母則採用年度加權平均普通股總數,考慮了流通時間因素。加權平均的每股收益比全面攤薄的每股收益更具有國際可比性。
2.區別對待不同形式股本變化對每股收益的影響。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分割股票,合股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股本時,所有者權益不會發生變化,發生變化的只是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而發行新股或股票回購,不僅會影響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還會影響所有者權益。這兩種股本變化形式對每股收益的影響不同,在計算加權平均每股收益時應該區別對待。《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中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的分母為(省略)。其中,為期初股份總數;為報告期因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數,說明對於隻影響股數的情況,不需要按照實際流通時間進行加權平均,均視為在期初發生;為報告期因發行新股或債轉股等增加股份數;為報告期因回購或縮股等減少股份數;為報告期月份數;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月份數;為減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月份數。可見,對於同時影響股數和權益的情況,證監會要求根據股份實際流通時間計算加權平均每股收益。這種處理方法與目前國際上的做法是一致的。
⑤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有什麼意義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意義在於讓報表使用者了解到潛在普通股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該潛在普通股現在是具有稀釋性的,但是將來轉換為股票時就會實實在在的影響企業的股票數量,從而影響企業的每股收益,因此我們需要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⑥ 簡述股票分割對每股收益和每股市價的影響
股票分割即拆股,每股收益及股價會對應下降,但原投資者持有的份額會相應增加,兩者相乘總值不變。
⑦ 怎樣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在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對其負債成分與權益成分進行拆
分時,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第一步,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二步,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普通股,對利潤的影響增量。
第三步,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普通股,普通股的份數增量。
第四步,通過利潤的影響增量與普通股的份數增量之比,計算增量每股
收益。
第五步,比較增量每股收益與基本每股收益,判斷其是否具有稀釋性,
如果增量每股收益小於基本每股收益,則說明其對每股收益具有稀釋作用。
第六步,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溢價或折價的攤銷金額,按照《企業會計准
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⑧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問題
是增加。
因為你要是轉化成為股票以後,你的這個利息就不用支付了對吧。
所以,是要增加的。
⑨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能不能列出計算公式,具體解釋各代表什麼謝謝啦!)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計算公式:
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例如:上市公司有1億股,去年凈利潤1000萬。每股收益0.1元。
今年分紅方案為:10送10,就會增加股數,變為2億股,每股收益就變為0.05元了,這就叫稀釋每股收益。
(9)股票分割對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影響擴展閱讀: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而不考慮不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1、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對於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於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
2、分母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潛在普通股的條件確定。當存在不止一種轉換基礎時,應當假定會採取從潛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轉換率或執行價格。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當期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參考資料:稀釋每股收益_網路
⑩ 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對稀釋每股收益的影響的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全稱是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也就是說它同時兼備股票和債券的功能。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典型的潛在稀釋因素,它在沒有轉換成股票之前實質是一種公司債券,要按照票面價值計算利息的。雖然一般不會在發行的當年就行權,但是作為稀釋的因素,要考慮到它轉換成股票會增加股數,所以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時候要計算在內。你的教材我沒有看到,具體怎麼會答案不一樣不太清楚呢。你說的那個第二個問題我不太明白你想表達什麼問題。我們可以Q討論:619034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