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規則和退市制度
發布時間: 2025-06-17 00:07:04
Ⅰ 退市制度新規
法律分析:一是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二是調整優化組合類財務指標。三是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三、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因觸及原《上市規則》第13.2.1條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前,本所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其股票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
四、對於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出現2018年度至2020年度連續虧損但未觸及新《上市規則》第13.3.2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決定是否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Ⅱ 滬深北交易所發布股票上市規則
滬深北交易所發布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涉及多方面修訂與完善,以下為你詳細介紹:
- 信息披露相關:拓展了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人范疇,將監管對象擴展至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要求董事、高管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發表專門審核意見。還建立業績預告制度,鼓勵自願性披露業績快報,取消季度和中期報告中對下一報告期業績預警規定,改為通過臨時報告對年度業績預告。
- 停牌規定調整:取消公司披露中報的例行停牌制度,縮短《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停牌時間至1小時,突出警示性停牌作用。
- 異常波動認定:股票異常波動情形認定更為靈活,不再具體規定連續三天漲停或跌停等需停牌公告的情形,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和業務規則認定。
- 上市與退市環節:明確交易所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規定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股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對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環節也進行修改,如連續三年虧損暫停上市後,第四年中報仍虧損不直接退市,需根據年報盈虧情況決定;明確恢復和終止上市決定需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同時明確股票首次上市的審核機構,建立上市復核制度。
- 持股相關要求: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新引進的戰略投資者上市前承諾上市後三年內不轉讓已持股份。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鎖定要求也作出修改,明確申請持股鎖定時點、按比例減持等規定,要求其買賣本公司股票後及時報告並公告。
- 其他修訂:根據新頒布規則修訂股東大會通知時限等內容,調整日常關聯交易披露要求、對外擔保披露標准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增加股份回購規定,對股權分置改革過渡期間事項和權證等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