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款回購摘牌對股票影響
⑴ 向日葵債劵回售對公司來說是利好還是利空
(300111)向日葵:關於公司非公開債回售申報結果暨債券摘牌的公告 相關分析
根據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2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和《2012 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 一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轉讓的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公司於2015年5月4日發布了《「12 向日 01」票面利率調整及投資者回售實施 辦法的公告》。投資者可在回售登記日選擇將持有的「12向日01」全部或部分 回售給公司,回售價格為人民幣100元/張(不含利息),「12向日01」回售登 記日為2015年5月4日至5月8日。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數據,「12向日01」 的回售數量為3,000,000 張,回售金額為328,454,400 元(含利息)。公司已於 2015年5月28 日將回售本金及利息匯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回售資金將於2015年6月1日劃付至投資者賬戶。
因本次債券已全部回售,「12向日01」金額為0元,「12向日 01」將於 2015年6月1日起摘牌。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5月29日
在5月4日,該公司發布了「"12向日01"票面利率調整及投資者回售實施辦法的公告」,根據該公告中「回售資金到帳日:2015年6月1日,」在29日公告中「本次債券已全部回售」,那意味什麼呢?看似平淡無奇的公告里留下了想像空間。
該公司經營:生產、銷售大規格高效晶體硅太陽能電池,光伏發電站的開發、投資、建設、銷售、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從事電力業務(范圍詳見電力業務許可證),設備租賃,經營進出口業務。《科技部表示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技術新能源產業望持續受益》:27日,在墨西哥梅里達舉行的第六屆清潔能源部長級會議上,中國代表團團長、科技部部長萬鋼,在發言中就通過國際合作促進清潔能源的發展、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和可持續發展的共同挑戰提出了四點看法:一是向清潔能源經濟的轉型需凝聚堅定的政治意願,制定明確的國家目標;二是要有效設計鼓勵性政策;三是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技術,給人們提供更多的選擇;四是在發展革命性清潔能源技術的同時,發展改良性的傳統能源清潔利用技術。
據新華網消息,萬鋼表示,中國重視會議所發揮的獨特作用,希望在會議第二階段與其他成員開展務實合作。中國正在不斷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屆會議為期兩天,主要就清潔能源進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源安全公平與可持續性、會議機制第二階段新機遇等議題展開討論。來自中國、美國、巴西、印度等22個國家及歐盟、國際能源署的部長及高級代表出席了本屆會議。
分析認為,由於大氣污染的日益嚴重,國家對清潔能源的需求正大幅提升;節能減排壓力的加大,也推動政府不斷加大對新能源的投入力度。近年來有關促進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和水利發電等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陸續出台,相關行業的景氣度也不斷提升,受福島核爆炸影響一直停滯的核電建設也再次重啟。在中央大力推動能源結構改革的背景下,新能源產業的高景氣度有望延續。可關註:
1、太陽能發電:中利科技、科士達、拓日新能、向日葵等;
2、風力發電:金風科技、節能風電、中材科技、時代新材、 泰勝風能等;
3、核能核電:中核科技、中國一重、東方鋯業、江蘇神通、沃爾核材等;
4、水利水電:粵水電、中國電建、葛洲壩、三峽水利、 錢江水利、 安徽水利等;
5、生物質能:迪森股份、泰達股份、長青集團、華西能源、韶能股份、龍力生物等。
向日葵減持計劃顯示, 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間,向日葵實際控制人吳建龍,擬在解除質押後減持不超過1.5億股公司股份,即不超過公司總股份的13.4%.若計劃減持期間有送股,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等股份變動事項,應對該股份數量進行相應處理.減持方式為集中競價或者大宗交易.
對於上述減持的目的,向日葵公告中給出的解釋是,"個人投資理財和向日葵公司發展資金需要."截至昨日,向日葵收盤於4.66元/股,倘若吳建龍按照上述價格全部拋售,預計可回籠資金6.99億元.
[2015-03-25](300111)向日葵:關於股東股權質押的公告,公司於2015年3月24日接到控股股東吳建龍先生的通知. 2015年3月23日,吳建龍先生與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辦理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中的39, 000,000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份質押給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融資, 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為2015年3月23日,購回交易日為2016年3月22日,上述質押已在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了相關手續.
截止公告日, 吳建龍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176,833,040股股份(該股份均為無限售流通股份), 占本公司總股本的15. 79%.其中本次吳建龍先生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的股份總數為39,000,000股,占吳建龍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2. 0547%,占本公司總股本的3. 4828%.至此,吳建龍先生辦理質押的股份總數為176,788,084股,占吳建龍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99.9746%,占本公司總股本的15.7875%。
資料顯示, 向日葵是一家光伏企業,2010年8月上市之時,國內光伏行業正處於輝煌時期.然而好景不長,隨著歐美對我國光伏實行"雙反"後,國內光伏企業產能過剩的問題日益突出,行業景氣度直線下降,光伏企業破產聲不絕於耳.
光伏行業的困境,也讓向日葵很難獨善其身.2014年前三季度,向日葵虧損4604萬元.因此,若吳建龍將減持所得的資金及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中的39, 000,000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份質押給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融資,用於向日葵公司發展需要,也是合情合理.
大股東套現不足為奇,特別是在股市創出新高後. 但向日葵今年的股價一直走得不溫不火,如果從2010年8月上市後整體表現來看,公司股價更是處於相對底部. 目前是創業板股價最低的一隻。從目前國家對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技術新能源產業及「一帶一路」戰略,對於向日葵(300111)相信是有很大發展空間,該公司可在產品升級及結構調整加大力度。
Farmer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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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期權市場不可不知的四大風險
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營運風險和法律風險
期權風險分類
結合G30小組對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分類,期權風險可分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營運風險和法律風險。作為金融衍生品,期權與期貨存在相同的風險,如市場波動風險、信用風險。同時,在期權上,部分風險又有特殊的表現形式,如市場操縱風險。風險案例中,許多場外期權交易的信用風險、欺詐風險和法律風險,可以通過集中、統一的交易和清算來避免。對於場內期權交易而言,重點是對市場風險和營運風險的管理。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指由標的資產價格變動引起衍生品價格變動的風險。根據影響范圍的不同,市場風險可分為單一衍生品的價格波動風險和整個金融市場受影響的系統性風險。
(一)單一品種價格波動風險
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方面,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的小麥、銅等品種均出現過快速上漲或下跌的行情。在期貨價格大幅波動的同時,期權價格同樣出現了快速上漲或下跌的行情。交易所採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制定漲跌停板調整機制、調整保證金等方式予以應對。
(二)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風險是期權、期貨等各類衍生品共同面對的風險,美國期權市場同樣經歷過2008年金融危機。需要提出的是,危機過後,在出台新的法規、加強市場監管的同時,美國監管機構也通過提高經紀會員凈資本金的方式,將客戶保證金逐漸集中於幾家大的、資本雄厚的期貨公司,提高了期貨公司抵禦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指由衍生品合約某一方違約引起的風險。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信用風險可分為會員信用風險和客戶信用風險。
(一)會員信用風險
會員違約主要表現在違規使用客戶資金方面,其在期權和期貨市場表現一致。2011年曼氏金融挪用客戶資金、2012年百利金融挪用客戶資金等,對市場投資者的信心造成嚴重打擊。美國監管機構及交易所通過明確規范經紀會員使用客戶資金的范圍、制定客戶資金余額對比機制等方式,應對上述風險問題。國內市場上,保證金監控中心同樣對會員和客戶的資金情況進行監管。
(二)客戶信用風險
客戶信用風險主要表現在客戶發生虧損時出現單方面違約。該風險多發於場外市場,如2008年深南電公司在場外原油期權結構性產品上違約。
三、營運風險
營運風險指在期權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影響期權正常交易的風險。根據主體的不同,營運風險可分為交易所的營運風險、經紀會員的營運風險以及客戶的營運風險。
(一)交易所的營運風險
交易所的營運風險可根據風險性質的不同,進一步細分為三類。
其一是違規風險,包括市場操縱等行為。期權市場操縱事件的特點是並非直接操縱期權市場,而是通過操縱期權標的物市場來影響期權價格,進而牟利。如2010年韓國股指市場操縱案、2007年倫敦鋁市場疑似操縱案。產生此類風險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無限倉制度或未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進行合並限倉。在倫敦鋁市場的案例中,某基金持有40%以上的期貨頭寸和70%以上的現貨倉單。在期權市場上,與防範期貨市場操縱風險的方式一致,均應建立基於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上的限倉制度管理。
其他期貨市場操縱案例還包括引發美國期權交易第二次禁令的1932年小麥市場操縱案、2008年美國白銀市場疑似操縱案、1996年倫敦銅市場操縱案、2000年美國期權市場操縱結算價案等。
其二是異常交易風險,包括過度投機等行為,如2006年寶鋼權證遭惡炒。交易所可採取加強實時監控的方式予以應對。
其三是突發事件風險,包括經紀公司倒閉、系統故障、自然災害、戰爭等突發事件風險等。此類風險與防範期貨市場突發事件風險的方式一致。
(二)客戶的營運風險
客戶的營運風險主要是內控風險、欺詐風險及適當性風險。
內控風險主要表現為客戶的員工進行了未經授權的交易,進而造成重大損失。這種風險在期貨和期權市場都存在。如1996年日本住友銅事件、2005年國儲銅事件。
欺詐風險主要表現為投資者被虛假宣傳欺騙或誤導而遭受損失。美國兩次禁止期權交易都是由於市場上欺詐行為泛濫。如引起美國期權交易第三次禁令的1978年倫敦期權欺詐案、引起美國期權交易第一次禁令的特惠權欺詐案。
適當性風險主要表現為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進行復雜的期權結構性產品交易,進而造成重大損失,如2004年中航油事件、2008年中信泰富事件、2008年東方航空事件、2008年深南電事件、2008年星展銀行事件。對於此類風險,客戶可以通過加強內部控制、避免參與場外期權交易的方式得以規避。在國內期權上市准備中,也可通過研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讓投資者充分了解市場風險。
四、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指由於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約在法律上無效、合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等原因,給期權市場參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該風險多發於場外交易。
國際期權市場風險案例匯編
一、市場風險案例
(一)價格大幅波動風險案例——2008年美國小麥價格快速上漲事件
受小麥庫存大幅下降及美元貶值的影響,美國三個交易所小麥期貨價格在2008年年初呈現「幅度大、速度快」的上漲行情。
明尼阿波利斯交易所小麥3月合約由2008年年初的10.36美元/蒲式耳漲至2008年2月末的24美元/蒲式耳,漲幅達132%。其中,該合約於1月出現10個漲停板,於2月出現連續11個漲停板。在此時間段,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小麥3月合約由8.85美元/蒲式耳漲至11.99美元/蒲式耳,漲幅達35%。堪薩斯城期貨交易所小麥3月合約由9.13美元/蒲式耳漲至12.57美元/蒲式耳,漲幅達38%。此外,上述三家交易所小麥品種其他月份合約也有一定程度的漲幅。2008年2月25日,上述三家交易所小麥各月份合約全部漲停,2月26日大部分合約漲停。
與期貨價格快速上漲趨勢一致,上述三家交易所小麥3月合約各期權系列也出現快速上漲行情。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上述三家交易所採取了兩項措施。其一是擴大漲跌停板幅度。小麥期貨交易漲跌限制由30美分/蒲式耳提高至60美分/蒲式耳。其二是制定漲跌停板放寬機制。如果在一個交易日內,同年交割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小麥期貨合約達到漲跌停限制,那麼下一交易日所有月份小麥期貨合約的漲跌停限制將在原有基礎上遞增50%。如果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沒有小麥合約達到漲跌停限制,那麼將重回60美分/蒲式耳。
(二)系統性風險案例——2008年金融危機事件
2007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機又稱次貸危機,起源於2007年年初的美國抵押貸款風險。該風險浮出水面後,嚴重打擊了投資者信心,進而引發流動性危機。即使多國央行數次向金融市場注入巨額資金,也未能阻止金融危機的爆發。這場金融危機於2008年9月開始失控,並導致包括雷曼兄弟、美國國際集團在內的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或被政府接管。
CFTC於2009年5月8日宣布,擬大幅提高對期貨傭金商(FCMs)和介紹經紀人(IBs)的經調整凈資本的監管要求。其中,對FCMs的最低經調整凈資本監管要求由25萬美元提高至100萬美元,對介紹經紀人IBs的最低經調整凈資本要求由3萬美元提高至4.5萬美元。
CFTC明確提出,為滿足新的監管標准,FCMs需要大幅增加資本金。該機構同時也預測,FCMs的數量將減少,客戶保證金將逐漸集中於少數資本雄厚的FCMs手中。
二、信用風險案例
(一)會員信用風險案例——2011年曼氏金融挪用客戶資金事件
由於持有63億美元的歐洲國家主權債券,在2011年10月25日財務報表公布後,曼氏金融被多家評級機構下調信用評級,進而導致其股價下跌、融資困難。為保護公司客戶利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CFTC要求曼氏金融出售其經紀業務。在出售經紀業務的過程中,曼氏金融被發現挪用客戶近6億美元的資金用於其自營業務,並由於經營決策失敗而虧損。
鑒於上述情況,SEC和CFTC要求曼氏金融立即破產。曼氏金融於2011年10月31日正式向法院申請破產,成為自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以來全球最大的金融機構破產案。
2011年12月5日,CFTC頒布了期貨經紀商和清算所使用客戶資金的新規則。其中,允許經紀公司使用客戶資金投資本國公債、機構債、公司債和商業票據等證券;禁止經紀公司使用客戶資金投資外國政府主權債券,或者利用內部回購協議在不同交易部門之間交換客戶資產,如確需投資海外政府債券,則須向監管當局提交豁免申請。
(二)客戶信用風險案例——2008年深南電違約事件
2008年3月,深南電公司通過其全資子公司深南能源(新加坡)公司與美國高盛集團全資子公司傑潤(新加坡)私營公司(下稱傑潤公司)進行原油期貨期權結構性產品交易。上述協議簽訂後,2008年3月至10月期間,由於原油期貨價格處於高位,深南電公司每月都能從傑潤公司獲得收益,共計240萬美元。而2008年11月開始,原油期貨價格大幅下跌,深南電公司僅在11月便需向傑潤公司支付193萬美元的費用,後續可能還要支付巨額費用。
2008年11月,深南電公司宣布終止與傑潤公司簽訂的協議,並將其全資子公司深南能源(新加坡)公司的核心資產出售。雖然傑潤公司要求深南電公司支付損失7996萬美元及利息373萬美元,但由於深南電公司已將海外資產空殼化,即使傑潤公司在海外通過司法途徑獲勝,也無可處置的資產。此外,海外司法判決需經中國法院的重新確認,才可以在中國境內執行,判決執行難度較大。
三、營運風險案例
(一)交易所的營運風險案例
1.違規風險案例——2000年美國期權結算價操縱事件
P—tech期權合約是在紐約期貨交易所(NYFE)上市的數支小期權合約之一,其有成交結算價和無成交結算價由NYFE制定。結算委員會中,有三名委員各自負責計算並對外發布3個期權合約的結算價,但並未建立相互復核機制。其中一名叫Eisler的委員,既是NYFE的結算委員會委員,又是FirstWest公司的主席。而Eisler既負責計算P—tech期權合約結算價,又通過FirstWest公司大量持有P—tech期權合約。在上述利益沖突的背景下,Eisler沒有遵循NYFE結算價計算原則,而是在計算期權合約結算價時,人為輸入虛假的隱含波動率,使得期權結算價向對FirstWest公司有利的方向變動,使FirstWest公司在交易所的權益嚴重高估。
2000年5月15日,Eisler委託其他委員使用預先設定的參數P—tech期權合約結算價,但該委員察覺計算結果異常後,使用正確的隱含波動率進行重新計算,P—tech期權合約結算價被操縱的丑聞才被曝光。
在P—tech期權合約結算價恢復正常後,FirstWest公司由於無法追加超過600萬美元的保證金而宣布破產。其經紀公司Klein公司無法承受該項損失,也宣布破產。
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的規定,當交易所未能執行法律、CFTC規則及交易所規章,如果進行交易的主體因此發生了實質上的損失,交易所對此負有責任。經紀公司Klein公司據此對NYFE提起訴訟。由於NYFE未能維護一個公平的結算價,確實間接導致了Klein公司的破產,但法院最終裁定,經紀公司Klein公司作為清算會員參與市場的行為,不包含在《商品交易法》所規定的交易范圍內,Klein公司無權就其損失向NYFE索賠。雖然交易所得以免責,但美國期貨業協會等機構都表示對Klein公司的支持。該丑聞也對交易所的聲譽造成了負面影響。
上述丑聞曝光後,CFTC在對丑聞細節展開調查的同時,也對此案的緣由進行了深入分析,並就交易所、清算所及清算會員的風險管理情況發布了報告。
一是建議清算會員加強對持倉特殊風險的了解。除了市場價格變動風險外,期權價格也受到期貨價格預期波動率,即隱含波動率的影響。此外,流動性較差的市場會帶來較大的風險,保證金標准制定中通常假設持倉可以在當日被平掉,但在流動性差和單個客戶持倉佔比較高的市場,持倉並不能以當時的盤面價平掉。
二是建議交易所和清算所加強對清算會員資金的監管,了解其持倉的風險暴露情況。期權風險衡量有兩種方法,分別是期貨相當演算法和理論價格演算法。前者演算法較為簡單,但在深虛值期權轉變為平值期權的過程中,其delta變化較大,造成該演算法誤差較大。因此,CFTC建議交易所和清算所計算期權理論價值,以便在壓力測試時能更好地衡量期權風險。
三是其他方面,包括經紀公司要保證資本充足、交易所和清算所應維護結算價的准確性、對清算會員風險情況進行定期審計等。
2.異常交易風險案例——2006年寶鋼權證遭惡炒事件
我國上市首支股票期權「寶鋼JTB1」權證曾遭投機者爆炒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寶鋼JTB1」權證於2005年8月上市交易,行權價為4.5元。該權證在上市初期即遭投機者爆炒,而在即將作廢的2006年8月初,該權證價值已幾乎為零,但由於受到資金炒作,價格重新大幅攀升。之後,「寶鋼JTB1」權證的最後一個交易日——2006年8月23日,幾乎成為廢紙的「寶鋼JTB1」權證出現暴跌,幅度達85.78%,換手率高達1164.77%,創下最高成交量紀錄。
針對上述風險情況,上證所於2006年8月15日限制了某涉嫌炒作賬戶的盤中交易許可權,並於2006年8月17日發布《關於「寶鋼JTB1」權證到期的風險提示》。
3.突發事件風險案例——2011年曼氏金融破產事件
由於挪用巨額客戶資金,曼氏金融於2011年10月31日正式向法院申請破產。
在曼氏金融申請破產後,CME立即宣布暫停其清算會員資格,並表示將協助客戶進行交易持倉的轉移。對於已經找到新的擔保方的客戶,如果客戶有移倉要求,那麼CME清算所將按照上一結算價對客戶進行移倉。同時,CME降低了部分賬戶的保證金要求,以減弱曼氏金融破產對期貨市場造成的影響。CME於11月1日進一步根據緊急資金情況原則,允許此前賬戶中沒有虧損的客戶解除曼氏的擔保關系,其賬戶可以轉移至其他清算會員處。
(二)客戶的營運風險案例
1.內控風險案例——2005年國儲銅事件
劉其兵是國家物資儲備調節中心(下稱國儲調節中心)進出口處處長,也是國儲調節中心在倫敦金屬交易所(LME)交易賬戶的指令下單人。在國際銅價由1999年5月1360美元/噸上漲至2004年3月3057美元/噸的過程中,劉其兵通過境內外期銅套利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隨著2004年年初宏觀調控措施的實施,國內需求大幅下降,劉其兵開始看空國際銅價,並通過直接建立期貨空頭頭寸以及賣出看漲期權的方式,持有20萬至30萬噸期銅空單。然而,LME期銅價格在由2004年3月的3057美元/噸小幅上漲至2004年年末的3133美元/噸後,開始加速上漲,2005年9月達到3865美元/噸,2005年12月達到4575美元/噸,2006年5月達到8790美元/噸。
LME期銅價格的暴漲導致劉其兵在LME操作的交易賬戶出現巨額損失。國儲調節中心曾以「劉其兵並非其員工,其行為屬於個人行為」「劉其兵提供偽造的交易授權書」為由,拒絕承擔上述損失。經晟恆期貨、英國標准銀行等多家經紀公司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談判,最終協定為各自承擔一半授信額度的損失。
2.欺詐風險案例——1874年特惠權欺詐事件
19世紀後期,一種叫做特惠權的農產品期貨期權交易雛形在芝加哥興起並盛行,其主要是農產品期貨的期權。由於缺乏專門監管機構,特惠權交易十分混亂。大量投機商涌現,誘惑客戶參與交易,隨後帶著騙來的權利金跑掉,並在其他地方繼續進行同樣的詐騙。
1874年,依利諾斯州立法禁止了所謂的特惠權交易,但依利諾斯州的禁令並未達到預期效果,交易者仍選擇在美國其他地區開展特惠權交易。這是美國期權歷史上三次禁令中的第一次禁令,屬於禁止區域性期權交易的禁令。
3.適當性風險案例——2004年中航油事件
2004年,在看空原油價格的情況下,中航油作為買家,與高盛新加坡傑潤公司簽訂了基於WTI原油價格的結構性期權產品——展期三項式,用於對其原油庫存的套期保值。
該展期三項式由三項式部分和展期部分構成。三項式部分由三個期權合約組成,包括中航油買入行權價格為33美元/桶的看跌期權、中航油賣出行權價格為31美元/桶的看跌期權以及中航油賣出行權價格為36美元/桶的看漲期權。上述三個期權的綜合效果為:當原油價格低於33美元/桶時,中航油的收益為33美元/桶減去原油價格,收益上限為2美元/桶;當原油價格高於36美元/桶時,中航油的損失為原油價格減去36美元/桶,無損失上限;當原油價格在33—36美元/桶時,中航油無收益也無損失。展期部分是一個期權合約,即傑潤公司在三項式部分到期後有權決定三項式部分是否延期。
2003年年底,原油價格處於低位,中航油通過簽訂展期三項式,相當於持有原油空頭頭寸200萬桶,稍有盈利。2004年年初原油價格上漲,中航油於第一季度末出現580萬美元的虧損。為避免盤面虧損轉為實際虧損,中航油選擇推遲合約到期日並擴大頭寸的挪盤方式,並隨著2004年原油價格的上漲多次挪盤,頭寸規模不斷擴大。經過四次挪盤,2004年第三季度末中航油相當於持有5200萬桶原油空頭頭寸。最終,由於原油價格居高不下,中航油資金鏈斷裂,其持有的頭寸被逐步平倉,累計損失5.54億美元,並於2004年11月29日申請破產保護。
⑶ 中概股摘牌股民股票咋辦
1. 私有化退市。中概股的大股東發起私有化要約,收購全部的流通股,將上市公司變為私人公司,之後再謀求到其他市場上市。通常,大股東提出的私有化價格,會高於當前的市場價格,有利於股價上漲。當要約正式生效後,股價往往會維持在略低於要約價格的水平,直到回購完成。
2. 轉到其他市場上市。像同時在港股和美股上市的公司,在美股退市的同時,可以把股票轉換為港股,在香港繼續交易。
由於港股和美股ADR可以自由轉換,兩者的價格通常是聯動的,其差價會小於轉換成本,因此轉換本身不會造成太大的盈利或者損失。走這條路的話,投資者可能需要承擔的就是轉換費,目前不清楚滴滴如果集體轉換的話是否公司會給補償。
3. 退市後轉入OTC市場。如果公司暫時沒有辦法在其他地方上市,那股票退市後就會轉入美國的OTC市場,大致就可以理解為咱們A股退市到老三板市場。由於OTC市場流動性差,股票的估值水平低於主板,有退市預期之後,股價就面臨著下跌。
拓展資料:
一,傭金
傭金:傭金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成交之後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券商的費用。此項費用一般由券商的經紀傭金、證券交易所交易經手費及管理機構的監管費等構成。傭金的收費標准為:
1)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債券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限,可浮動),起點為5元;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證券投資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5‰,起點為5元;回購業務的傭金標准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額0.15‰、0.25‰、0.5‰、1‰和1.5‰以下浮動。
2)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債券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限),起點是5元;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是5元;證券投資基金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5‰,起點是5元;回購業務的傭金標准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金額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動。
二,過戶費
1.過戶費:過戶費是指投資者委託買賣的股票、基金成交後買賣雙方為變更股權登記所支付的費用。這筆收入屬於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收入,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清算交割時代為扣收。
2.過戶費的收費標准為: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過戶費為成交票面金額的1‰,起點為1元,其中0.5‰由證券經營機構交登記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債券的交易過戶費。
三,其他費用
1.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戶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超時費等。
2.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委託費;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准,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目前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⑷ 美股退市需要回購股票嗎
1. 美國的上市公司若因造假行為被強制退市,通常需要以較低的價格,通常是每股1美元,回購投資者的股票。
2. 在中國,沒有法律規定退市的公司必須回購股票。退市通常意味著公司經營不善,缺乏足夠的現金流來進行股票回購。
3. 有些公司主動申請退市時可能會選擇回購投資者的股票,這取決於公司的具體政策。
4. 中國內地退市的股票會被轉移到老三板市場交易,投資者需要通過券商開通股轉系統許可權才能進行交易。
5. 被紐約證券交易所強制摘牌的中國三大運營商的股東,如果持有這些公司的美國存托憑證,可以將其交給運營商指定的投資銀行,以換取在香港上市的港股。這種情況下,即使股票以美元價格被回購,股東可以通過換取港股避免直接損失。
6. 回購,亦稱補償貿易,是指在出口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由這些設備或技術生產的產品的一種貿易形式。這種做法簡化了交易流程,並有利於企業成本的計算,因此在實踐中應用廣泛。
7. 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使用現金等方式從市場上購回一定數額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完成股票回購後可以選擇注銷這些股票。通常情況下,公司會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這部分股票雖然仍屬於發行在外,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能用於其他目的,如發行可轉換債券、員工福利計劃等,或在資金需求時出售。
8. 股票回購在國外股票市場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現象,隨著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回購案例也在增加。一些成功的案例包括1992年大豫園合並小豫園、1994年陸家嘴回購國家股等。
9. 雲天化和氯鹼B公司傳出股票回購的消息,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回購概念股也隨之受到炒作。
⑸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僅限下列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三節 交易品種
2.3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時間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一)債券;
(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
3.2.3 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3.2.4 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
3.2.5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3.2.6 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委託
3.3.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3.2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3.3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3.5 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3.6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8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申報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3.4.2 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4.4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5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6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4.7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4.8 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准券為1手。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4.10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11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3.4.12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4.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4.14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1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三)股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二)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限制的規定。
3.4.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 競價
3.5.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2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六節 成交
3.6.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6.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6.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3.6.5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並經本所理事會同意,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6.7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四)債券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3.7.3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分別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3.7.4 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次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6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7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應當委託會員通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成交價格;
(五)成交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成交申報的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3.7.8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一經本所確認,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3.7.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申報時間結束後,本所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3.7.10 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價格。
3.7.11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應當通過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提出申報,並確保擁有與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3.7.12 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一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
3.7.13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4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交易所網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
(三)單只證券的固定價格申報的成交量、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3.8.1 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3.8.2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8.3 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證
⑹ 美股退市需要回購股票嗎
在美國,如果是因為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則上市公司需要將投資者手裡的股票回購回來,但是回購價很低,一般來說是1美元/股的價格回購。
在我國沒有法律條文規定公司退市後需要回購股票,一般來說公司退市代表公司經營狀況不好,現金流差,因此退市也沒有多餘的資金回購股票。有些主動申請退市的公司可能會將投資者手裡的股票回購回來,但具體要看公司政策。
我國內地退市的股票會轉入老三板市場進行交易,投資者要去券商開通股轉系統許可權才可以交易。
近期被紐交所強制摘牌的中國三大運營商企業,退市後如果持有三大運營商的股票,可以將存托憑證給三大運營商指定的投行,換取三大運營商在香港發行的港股。所以即便美元回購,但能換取港股,對投資者來說沒有直接的損失。
回購(Buy-back),又稱補償貿易(Compensation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的由該項機器設備或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
這種做法是產品回購的基本形式。有時雙方也可通過協議,由機器或設備的出口方購買進口一方提供的其他產品。回購方式做法比較簡單,而且有利於企業的成本核算,使用較為廣泛。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該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關於股票回購問題,在國外股票市場上,由來已久,隨著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股票回購的案例日漸增多。比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園合並小豫園、1994年陸家嘴回購國家股等。雲天化和氯鹼B又傳出了股票回購消息,從而引起市場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視,與此同時,回購概念股被炒作得紅紅火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