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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文交所文創資本關於福星等股票退市公告

發布時間: 2021-05-08 13:46:25

① 上市公司公司破產退市了股票怎麼辦

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散戶手中的股票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該上市公司受證監會調查信息披露之前買入的股民,可以通過索賠減少損失。賠償金來源比較多樣,比如保薦券商、上市公司的資產等。

退市之後,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場去,每周開市一天,可以在那裡交易,但是價格就更低。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話,最後價格會變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證券營業部去辦一個託管手續才能進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競價方式,漲跌5%。

(1)陝西文交所文創資本關於福星等股票退市公告擴展閱讀

監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業只有17家。原本面向法人投資者的市場,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月9日在國家治理整頓場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場被停止交易,大量資金被套其中。

而三板開設的另一個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時期起到化解退市風險的作用,並禰補證券市場的結構性缺陷。

② 退市股票能否成功申請重新上市

退市的公司可以再申請重新上市,不過需要經過至少六十個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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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四章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條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的,應當向本所提交申請延期重新上市的說明並公告,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也未獲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關於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公司於該決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第二十七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與本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按照本所規定於股票重新上市前繳納重新上市初費。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安排其股票進入本所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發布首份年度報告後,可以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第三十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沿用其終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碼,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為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披露。

第三十一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終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間未以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
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間發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屆滿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限售期少於十二個月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繼續限售至屆滿十二個月;

未設定限售期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請日前的最近六個月內發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 終止上市前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須待相關股東比照執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後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退市期間因配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應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與原對應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由公司回購。

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後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購。

第三十六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保薦機構應當在公司重新上市後當年及其後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於每一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持續督導總結報告並公告。

③ 股票退市有哪些規定

股票退市有哪些規定?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④ 西水股票 會退市嗎

業績爆雷年年有,但像西水股份這樣驚天地泣鬼神的巨虧現象卻不多見。

2020年度,西水股份歸屬凈利潤虧損87億元,扣非凈利潤虧損271億元,而公司總市值不足50億元,就算把整個公司全搭進去,也補不上業績巨虧的窟窿了。

西水股份(3.41,-1.73%)業績巨虧的主要原因是剝離了天安財險,這家投資踩雷的保險公司,去年已被監管部門接管,失去天安財險的西水股份幾乎淪為一家空殼公司。

展望未來,失去天安財險的西水股份何去何從?公司的11萬投資者,又該如何是好呢?

業績巨虧87億元,投資者吐槽公司燒錢

每逢年報披露季,也到了上市公司業績爆雷的高發期,投資者還需小心防範。

1月25日晚,A股上市公司西水股份(600291.SH)披露了2020年業績預告,這則業績巨虧公告在資本市場引發的震動,不亞於一顆重磅炸彈。

公告顯示,西水股份預計2020年歸屬凈利潤為-87.36億元,同比下降356.2%;扣非凈利潤為-271.23億元,同比下降3047.72%。

按當天收盤價計算,西水股份總市值不足50億元,公司歸屬凈利潤虧損額是總市值的1.7倍,扣非凈利潤虧損額則是總市值的5.4倍。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針對西水股份業績巨虧的現實,有網友忍不住感嘆:「一天燒一千萬百元大鈔,都得燒兩年半」。

更有網友提出質疑:「一噸百元大鈔才8700萬,一年虧100多噸百元人民幣,你們是在燒錢嗎?」

⑤ 山水文化發布退市風險公告是利好還是利空

中國A股市場中的一種制度。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九)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上市公司應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⑥ 根據證監會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風險,這個「一定時間」是多久

從該方法中可以看見..沒有你說的股改不成蟲就有摘牌的風險....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新證券法全文)
新《證券法》公布 將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暫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幾個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在平等協商、誠信互諒、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協調指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關手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操作指引,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兌現改革承諾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完成後出售股份的行為實施持續監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條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開、表決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參照執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並由相關股東對改革方案進行分類表決。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後,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並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委託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第九條 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條 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第十一條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並公告後,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條 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徵集投票委託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路投票技術安排。網路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三天。
第十五條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八條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並申請公司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再次委託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相關股東會議。
第十九條 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後方可進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後可以進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佔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佔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第二十條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在A股市場的可上市交易問題。
第二十一條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條 改革方案應當兼顧全體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利於公司發展和市場穩定,並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用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設原非流通股股份實際出售的條件、預設回售價格、認沽權等具有可行性的股價穩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 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擔保措施。非流通股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忠實履行承諾的聲明。
第二十四條 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改革方案應當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處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決辦法並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股權分置改革與公司資產重組結合,重組方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財務狀況改善作為對價安排的,其資產重組程序與股權分置改革程序應當遵循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條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改革方案實施後,外資股東所持股份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關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一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應當列明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方式、條件和期間。
第三十二條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
(二)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的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的說明;
(三)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及相互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四)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關於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的說明;
(五)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
(六)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為履行承諾義務提供擔保措施的說明;
(七)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
(八)股權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風險及相應處理方案;
(九)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關於其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情況的說明;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薦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及上述情況對改革方案實施的影響;
(二)實施改革方案對公司流通股股東權益影響的評價;
(三)對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文件的核查結論;
(四)改革方案中相關承諾的可行性分析;
(五)關於保薦機構有無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六)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七)保薦結論及理由。
第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投票委託徵集函、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應當在指定報刊上披露。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應當在公司網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網站設置專欄,免費提供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公司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刊登相關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機構
第四十條 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忠實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職業地位為本單位和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對改革方案有關事宜進行盡職調查;
(三)對改革方案有關文件進行核查驗證;
(四)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
(五)出具保薦意見書;
(六)協助實施改革方案;
(七)協助制定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八)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存在下列關聯關系的,不得成為該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一)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三)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工作。該保薦代表人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時負責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
第四十四條 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意見書上簽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股權分置改革參與主體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二)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事項進行核查;
(三)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核查;
(四)對改革方案的內容與實施程序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不得與其所提供股權分置改革專業服務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保證其所出具的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操縱市場,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虛假信息。有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市場交易異常情況實施專項監控,發現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條 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為股權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相關業務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其他投資者正常決策,操縱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或者進行不正當利益交換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責任人員為市場禁入者,一定時期或者永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32號)、《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42號)同時廢止。

⑦ 股票退市後怎麼辦

首先當一家公司的股票在退市之前會收到退市風險的警告,這個時候是否退市還不確定,不一定會被退市。股民此時應該警覺,是否要賣出股票

接下來股票退市的公告正式出現,那麼接下來的5個交易日期滿,股票正式進入退市整理的交易區間。股票進行a股市場的交易環節。

5個交易日期滿之後,開始進入30個退市交易整理期,在這個階段,股票進行退市最後階段,在此期間交易,漲跌幅依舊10%,這30交易日結束之後,將進入場外交易

退市完成之後,股票將進入場外交易,放到三板市場中交易。持有該股票的股民需要到證券營業部,開立股份轉讓賬戶,並且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

三板市場也稱為「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在這里交易,每周交易三次(一、三、五)還有的是一周交易一次(每周五)根據業績決定,而且是委託式交易,不設置的漲跌幅

如果沒有進入三板市場,那麼會出現三種情況,一種經過資產重組,烏鴉變鳳凰重新回到主板市場,第二種就是上三板市場,還有一種可能徹底破產,什麼都沒有了,所以拿了退市的股票,股民需要慎重考慮。

拓展資料: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⑧ 依據證券法簡述上市公司中股票暫停交易的情形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備法定條件的,如果在上市後這些條件不再具備,或者公司發生了不利於繼續上市和不宜再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情況,則需要採取暫停其股票上市、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⑨ 如果股票退市了手裡股票怎麼辦

1、公司存續,散戶享有原來同樣的權利和義務,繼續以這些股票為憑證,獲得分紅。

2、公司破產,公司的資產將進行清算,清算之後的剩餘資產,將按持股比例分配給散戶。

3、上市公司退市後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4、上市公司退市後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帳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5、上市公司退市後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

6、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9)陝西文交所文創資本關於福星等股票退市公告擴展閱讀: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證券市場按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可以分為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交易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這同主板市場、二板市場,以及三板市場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

三板市場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首批掛牌交易的公司包括大自然、長白、清遠建北、海國實、京中興和華凱,全部是原NET、STAQ 市場的掛牌企業。

STAQ和NET是兩個法人股流通市場,1992年到1993年為解決股份公司法人股的轉讓問題,在國務院體改委領導下,由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聯辦)和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分別成立的。

但由於監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業只有17家。而原本面向法人投資者的市場,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 月9日在國家治理整頓場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場被停止交易,大量資金被套其中。

直到2001年三板開設,這些股份才重新得以交易。可見,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三板市場創建伊始所承擔的重要任務。

而三板開設的另一個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時期起到化解退市風險的作用,並禰補證券市場的結構性缺陷。

⑩ A股股票退市的條件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終止上市或被動終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條件】

【舉例】

1.因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股票面值: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000979.SZ)的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被深交所決定終止上市,將會進入退市整理期(30個交易日),將在12月27日在交易所主板被摘牌,成為一個因股價低於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2018年12月11日,長生生物(002680.SZ)發布公告稱,已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先告知書,深交所擬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後續深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則作出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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