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條可能影響股票
Ⅰ 關於股票的幾個問題..
一:零五年分配方案為,十股送五股再轉增五股,每十股派發紅利一元三角,就是說你有一百股送你一百股。再送你十三元錢。
二:股改方案為你又白得一十六股股票,還能得到九十份認沽權證。這些權證你可以在十二個月內賣出,
三:對價的意思就是非流通股股東心須用這些錢的股票送給流通股股東,才能換取上市流通的權力。
Ⅱ 黨政領導幹部不能經商的政策依據,為什麼能買股票,不能入股。拜託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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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Ⅲ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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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權益由誰依法享有
證券交易所。
新證券法第二十一條以及第七章等對證券交易所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為此《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進行了相應調整,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的權益由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
根據《新證券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九條: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實時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權益由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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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在入市交易前,首先應了解一下證券投資相關的知識,根據自己的投資和儲蓄的需要確定投資額的大小,不應盲目入市。股票市場是高風險市場,投資其中可以在股市上漲時獲取收益,也可能蒙受損失。投資應根據自身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選擇合適的品種及數量。
辦理帳戶卡可以通過所在地的證券營業部或證券登記機構辦理。深圳的投資者還可直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到工商銀行及招商銀行的代辦點辦理。合資格法人開戶則持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人委託書,法人代表證明書和經辦人身份證辦理。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開設帳戶卡則需到本所直接辦理。
Ⅳ 關於入股的問題,請教法律專家!
####首先,股票不同於其他票證,股票並不存在退股的概念。只能進行買賣、轉讓或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所以,現在追究當時購買時候,單位存在誤導和「欺詐」已經沒有意義了,因為,購買股票的時候本身具有的風險是由購買人承擔的。
反之,假設股票上市或幾倍、甚至幾十倍的溢價(這是原始股份比較正常的上市溢價),單位是不能收回股票的。這是投資風險,你是無法所謂退股的。
至於,公司是否盈利,這是一個個人極難調查和確證的問題。(連證監會都無法搞定的事情啊!!)
總而言之,唯一的辦法就是轉讓吧。。。。。。沒有其他救濟方式了。。。。。。。。讓其他有興趣投資風險的人來接受這個投資風險吧。。。。。如果上市或公司被收購,也許結果就不一樣了。。。。。。。。。
附:法律依據和一些相關概念
股票
stock
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的入股憑證。它是股東擁有股份資本所有權的證書,也是股東藉以定期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可以依法進行買賣、轉讓和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但股票持有者一般不能退股。
股票轉讓的方式因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分而有不同的規定。
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從而使自己成為享有該股份的惟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轉讓給他人,這要求股東在轉讓股票時必須到公司辦理過戶手續,為此法律明確規定了轉讓記名股票的特定方式。
依據《公司法》第145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背書轉讓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簽字而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則是指《公司法》和有關法律及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轉讓後必須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否則,該記名股份的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另外,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記名股票不得進行轉讓,其目的在於便於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股利的分配。
Ⅵ 證券公司的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買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可以用個人名義購買股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6)第一百零九條可能影響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九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Ⅶ 證券從業人員用別人帳戶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第一百零九條可能影響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Ⅷ 軍人為什麼不能開戶炒股
因為我國的法律有規定軍人不能炒股。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一百零五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網路營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除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外,買賣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適用本規定。
從這上面來看,可以初略的做出解釋:如果軍人黨員的密切關系人中,有從事這方面工作的,或者掌握內幕信息的,不得炒股,否則違反黨紀。
(8)第一百零九條可能影響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