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條款影響哪些股票
『壹』 美國將啟動301條款,對哪些股票有影響
中央鑽了WTO沒有退出機制漏洞,無意落實開放市埸、匯率市埸化、降低關稅等加入時的承諾, 所以歐、美、曰等主要貿易夥伴在過渡期後紛紛否定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以孤立中國, 美帝更以國內法律直接對抗中央的不公平貿易。
大家都知道未來沒有市場了,今天誰還安心去做?於是新的布局就提前開始了,外資開始出逃、李嘉誠跑了、國內客們跟著跑、權貴們不用說! 於是中央大手推高股市、房市把人民幣資產高價賣給百姓,因為當官的都拿著人民幣要換回美元,於是成本就增加了,又有一批想留下的要出逃。在減少、稅收下跌之中,上位者還不願意窮奢極欲的生活被削減,於是加征型型式式、合法非法的行政收費、名類「莫需有」的行政罰款,於是本來就大勢已去的更加艱難了,倒閉潮就出現了!
『貳』 301條款的301條款-特別301條款
20世紀80年代美國外貿出現雙赤字的爆發性增加,美國國會強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將所有貿易障礙予以解決。經過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條款」修正案出籠了,這就是國際貿易界談虎色變的「超級301條款」。
70年以前,美國一直傾向於自由貿易,直到70年代貿易出現重大赤字後,美國朝野才發現自己產品的競爭力下降,因而歸咎於各國的貿易不公平措施。經過許多周折,美國國會終於在1974年通過了《貿易法案》, 該法案的第3篇,名為《不公平貿易之糾正》,其中第1條法律標題為「回應外國政府的某些貿易做法」規定了美國政府對於不公平貿易的報復許可權。這條法律就稱為「301條款」,目前通稱為「普通301條款」或「一般301條款」。
普通301條款極富彈性,它規定,當認定貿易對手採取「不正當的」、「不合理的」或「歧視性的」貿易措施,使美國產品拓展海外市場受到限制時,美國貿易代表團在採取強制措施時,要受到美國總統具體指標的約束,而且要在總統的許可權內採取其他適當的實際可行的行動,以協助這一權力,消除外國政府這一法律、政策或做法,來進行報復。
「超級301條款」是指經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補充後,對「301條款」新增加的「第1302節」。該條款的款名為「貿易自由化重點的確定」。該條款要求美國政府一攬子調查解決某個外國的整個對美出口產品方面的貿易壁壘問題。所以,該條款的規定比「普通301條款」更強硬,適用范圍更廣泛,更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稱為「超級301條款」。
「超級301條款」將原先的貿易報復權,由總統轉到貿易代表署,從而使貿易的談判者與報復的執法者合二為一;一方面增加了對貿易談判對手的壓力,另一方面減少了政府其他部門對貿易代表署採取報復措施的干擾。其次,「超級301條款」強行規定,貿易代表署於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國認為「市場最封閉」「最不公平」的貿易夥伴和貿易領域。在接下來的18個月時間內,美國政府將同這些貿易對手進行談判,如果貿易糾紛仍無法解決,美國就可以對這些貿易對手實施單方面貿易制裁,主要是對其進口的某些產品實行高關稅,關稅最高達100%。
「超級301條款」的出現,說明美國試圖利用該條款尋求開拓國際市場的突破口,通過確定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重點國家,加強美國在與這些重點國家進行貿易磋商的談判力量。相反,美國的貿易夥伴在談判中,由於被列入重點國家名單以及受到時間和可能的單邊制裁壓力,其談判地位受到明顯影響。而且「超級301條款」規定國會可以介「301」案的調查與處理、監督,促進美國貿易代表對「301條款」的執行。國會力量的介入增大了「超級301條款」適用的可能性。不過部分美國人認為「超級301條款」會招致貿易夥伴的不滿,導致貿易戰,所以應該採取盡量少用的原則,因此政府一度把它束之高閣。1992年美國國會曾醞釀延長「超級301條款」的期限。參眾兩院也曾提出多個修改「超級301條款」的提案,希望能成為一項長期的、比較穩定的法律規定。
『叄』 美國對中國301貿易調查 哪些股票
1、作用對象不同 「特別301條款」是要求外國政府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防止侵犯行為的發生,該條款的作用對象是改善外國的知識產權體制。337調查是在美國進口與過境貿易中,對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私人廠商及其產品實施制裁,是直接針對外國生產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2、判斷依據不同 「特別301條款」要求美國貿易代表提交一份報告確認有下列行為的國家(1)對知識產權不進行公平和有效的保護,或(2)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不給予公平和恰當的市場准入。這類國家被列入「重點觀察國家」名單。337調查則只需要證明進口產品的侵權事實和美國存在或在建相關產業即可。 3、實現途徑不同 「特別301條款」主要由政府通過國家間的雙邊或多邊談判磋商來進行,以協議、條約和公約的形式推動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體制的改善。337調查則由ITC啟動訴訟程序來阻止外同生產商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侵害,這彌補了國內司法管轄的不足。
『肆』 301調查的一般301條款
美國 「一般301條款」 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據「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系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決定採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制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決定是否自行啟動調查。該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對外國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制和採用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與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即為「不合理」。
依據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序的進展與狀態、所採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採取行動在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家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
『伍』 美國301條款在全球引起的連鎖反應有那些
一方面全球化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有利於吸 引外資,彌補國內建設資金的不足;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實 現技術發展的跨越;有利於學習先進管理經驗,培養高素質的管理人 才;有利於發揮比較優勢,開拓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它也不可避免 地會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不利因素和風險。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科技水 平相對落後,不僅面臨著發達國家經濟和技術優勢的巨大壓力,而且 國家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也受到嚴重挑戰。 0回答者: 藍朵朵oO - 見習魔法師 三級 1-1 11:43我來評論>> 相關內容• 跨國公司理論是什麼? • 經濟全球化的特點表現在那哪些方面?如何理解其性質... • 經濟全球化 矛盾 • 集合我國在參與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角色定為,談談你... • 經濟全球化 更多關於經濟全球化兩重性的問題>> 查看同主題問題:經濟全球化 兩重性 其他回答 共 1 條好像考研政治體。。。。 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重性: 生產力方面: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掌握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等,在生產力方面占優勢。 生產關系方面:國際貿易等國際關系進行中的游戲規則是由發達國家制定的,本質上是維護他們的利益的,所以發達國家在生產關繫上占優勢。 對於我國來說經濟全球化的兩重性是挑戰和機遇並存 我們一方面要更全面的實施對外開放,大力實施「引進來、走出去」發展戰略,積極參加國際貿易組織,與國際慣例接軌;另一方面,又要加強「南南合作」,「南北對話」,逐漸沖破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制約,努力建立國際新秩序
『陸』 什麼是特級301條款
70年以前,美國一直傾向於自由貿易,直到70年代貿易出現重大赤字後,美國朝野才發現自己產品的競爭力下降,因而歸咎於各國的貿易不公平措施。經過許多周折,美國國會終於在1974年通過了《貿易法案》,該法案的第3篇,名為《不公平貿易之糾正》,其中第1條法律標題為「回應外國政府的某些貿易做法」,規定了美國政府對於不公平貿易的報復許可權。這條法律,就稱為「301條款」,目前通稱為「普通301條款」或「一般301條款」。
至80年代美國外貿出現雙赤字的爆發性增加,美國國會強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將所有貿易障礙予以解決。經過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條款」修正案出籠了,這就是國際貿易界談虎色變的「超級301條款」。
「超級301條款」是指經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補充後,對「301條款」新增加的「第1302節」。該條款的款名為「貿易自由化重點的確定」。該條款要求美國政府一攬子調查解決某個外國的整個對美出口產品方面的貿易壁壘問題。所以,該條款的規定比「普通301條款」更強硬,適用范圍更廣泛,更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稱為「超級301條款」。
首先,「超級301條款」將原先的貿易報復權,由總統轉到貿易代表署,從而使貿易的談判者與報復的執法者合二為一;一方面增加了對貿易談判對手的壓力,另一方面減少了政府其他部門對貿易代表署採取報復措施的干擾。
其次,「超級301條款」強行規定,貿易代表署於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國認為「市場最封閉」「最不公平」的貿易夥伴和貿易領域。在接下來的18個月時間內,美國政府將同這些貿易對手進行談判,如果貿易糾紛仍無法解決,美國就可以對這些貿易對手實施單方面貿易制裁,主要是對其進口的某些產品實行高關稅,關稅最高達100%。
「超級301條款」通過確定外國的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重點國家,加強美國在與這些重點國家進行貿易磋商的談判力量,旨在為美國尋求開拓國際市場的突破口。實際上,美國的貿易政策是攻擊性的單邊主義,通過潛在威嚇的作用打開外國市場,是一種典型的惡意運用權力,以達到美國貿易目的行為。
『柒』 美國301條款
美國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全部內容,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對其他被認為貿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國家進行報復。
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後由總統決定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
「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一般而言,「301條款」是美國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採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尤其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而成。
(7)301條款影響哪些股票擴展閱讀:
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因某國違反貿易協定而將其列入特別301報告中,美國政府可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啟動爭端解決程序,或者透過任何其他制定有爭端解決條款的貿易協定,例如:自由貿易協定(FTA)像是: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美國政府也能單邊進行徵收貿易制裁的關稅,例如:普及特惠稅制度(GSP)。[19]2001年12月20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曾因烏克蘭(當時還不是WTO會員)未能立法保障音樂CD和出口貨品的相關版權,而將其歸納為徵收貿易制裁關稅的對象,在301條款規范下對其金屬材料、鞋類和其他進口貨品實施禁止性關稅。
2018年3月美國總統特朗普依據301條款,對中國實施單邊增收關稅的貿易制裁,開啟了2018年中美貿易戰。
『捌』 301條款的301條款-一般301條款
美國 「一般301條款」 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據「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系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決定採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制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決定是否自行啟動調查。該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對外國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制和採用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與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即為「不合理」。
依據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序的進展與狀態、所採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採取行動在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家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
『玖』 301條款的301條款-「301條款」劃分
美國「301條款」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內容,包含「一般301條款」、「特別301條款」(關於知識產權)、「超級301條款」(關於貿易自由化)和具體配套措施,以及「306條款監督制度」。在這個意義上,美國「301條款」又稱其為301條款制度。一般301條款是美國貿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級301條款」、「特別301條款」、配套條款等是針對貿易具體領域做出的具體規定,構成了美國「301條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適用體系。具體說就是:「特別301條款」是針對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准入等方面的規定;「超級301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針對電信貿易中市場障礙的「電信301條款」及針對外國政府機構對外采購中的歧視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國政府采購辦法」,而且其范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一般301條款」是其他「301條款」的基礎,其他「301條款」是「一般301條款」的細化。即使沒有其他「301條款」,美國貿易代表一樣可以適用「一般301條款」的規定解決貿易爭端。美國狹義和廣義的「301條款」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構成一個完全的體現美國法律文化的價值體系,為美國的利益發揮著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