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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持續改革股票發行退市

發布時間: 2021-06-03 16:01:15

⑴ 證監會修改退市規則了嗎

2014年證監會發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其最為重要的內容是規定兩項強制退市制度: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及欺詐發行。此次修改對《退市意見》進行了進一步擴展和細化。

同時此次修改的內容還有,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⑵ 證監會退市新規哪些股票會受影響

對於業績不好的公司可能會有較大影響

⑶ 假如某一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要求退市了,如果持有它公司的股票該咋辦呢是不是就作廢了

首先,只要那家公司不破產,你的股權就不會消失,退市就是不能在滬深交易所市場交易了。但是仍然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如果你的公司不但退市,而且破產了,那麼你就真的有麻煩了,你公司的資產會被變賣然後清償貸款,債券等,然後剩下的資產你才有資格按持股比例分成。

退市就是對在證券交易所報價交易的股票或證券予以摘牌的處理。
不再主板市場上交易。在3板市場交易。每周5交易一次。

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14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大鵬、國信、遼寧、閩發、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12家證券公司。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從去年9月20日開始,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

三版的行情可以在在這里看
http://biz.finance.sina.com.cn/hq/
選擇三版打開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163519.html

⑷ 根據證監會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風險,這個「一定時間」是多久

從該方法中可以看見..沒有你說的股改不成蟲就有摘牌的風險....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新證券法全文)
新《證券法》公布 將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暫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幾個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在平等協商、誠信互諒、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協調指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關手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操作指引,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兌現改革承諾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完成後出售股份的行為實施持續監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條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開、表決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參照執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並由相關股東對改革方案進行分類表決。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後,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並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委託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第九條 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條 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第十一條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並公告後,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條 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徵集投票委託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路投票技術安排。網路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三天。
第十五條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八條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並申請公司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再次委託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相關股東會議。
第十九條 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後方可進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後可以進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佔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佔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第二十條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在A股市場的可上市交易問題。
第二十一條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條 改革方案應當兼顧全體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利於公司發展和市場穩定,並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用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設原非流通股股份實際出售的條件、預設回售價格、認沽權等具有可行性的股價穩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 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擔保措施。非流通股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忠實履行承諾的聲明。
第二十四條 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改革方案應當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處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決辦法並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股權分置改革與公司資產重組結合,重組方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財務狀況改善作為對價安排的,其資產重組程序與股權分置改革程序應當遵循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條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改革方案實施後,外資股東所持股份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關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一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應當列明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方式、條件和期間。
第三十二條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
(二)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的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的說明;
(三)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及相互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四)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關於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的說明;
(五)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
(六)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為履行承諾義務提供擔保措施的說明;
(七)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
(八)股權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風險及相應處理方案;
(九)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關於其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情況的說明;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薦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及上述情況對改革方案實施的影響;
(二)實施改革方案對公司流通股股東權益影響的評價;
(三)對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文件的核查結論;
(四)改革方案中相關承諾的可行性分析;
(五)關於保薦機構有無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六)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七)保薦結論及理由。
第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投票委託徵集函、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應當在指定報刊上披露。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應當在公司網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網站設置專欄,免費提供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公司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刊登相關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機構
第四十條 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忠實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職業地位為本單位和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對改革方案有關事宜進行盡職調查;
(三)對改革方案有關文件進行核查驗證;
(四)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
(五)出具保薦意見書;
(六)協助實施改革方案;
(七)協助制定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八)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存在下列關聯關系的,不得成為該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一)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三)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工作。該保薦代表人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時負責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
第四十四條 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意見書上簽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股權分置改革參與主體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二)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事項進行核查;
(三)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核查;
(四)對改革方案的內容與實施程序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不得與其所提供股權分置改革專業服務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保證其所出具的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操縱市場,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虛假信息。有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市場交易異常情況實施專項監控,發現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條 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為股權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相關業務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其他投資者正常決策,操縱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或者進行不正當利益交換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責任人員為市場禁入者,一定時期或者永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32號)、《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42號)同時廢止。

⑸ 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股票連續20日低於1元會退市嗎

在深圳交易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
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會被強制終止上市,上海交易所則不會。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十八)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十九)在本所僅發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
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二十)在本所既發行 A 股股票又發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
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
盤價同時均低於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
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個交易日)股東人數低於 2000 人;

(二十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個交易日)股東人數低於
1000 人;

(5)證監會將持續改革股票發行退市擴展閱讀: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以及上市委員會審核意見,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中弘股份成為首家因股價連續低於面值而被強制終止上市的公司。

深交所表示,今年以來,中弘股份陸續披露業績大額虧損、多項債務逾期、主要項目停工等重大風險事項,投資者通過市場化行為表達對公司投資價值的判斷。今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盤價首次低於面值(1元)。今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盤價首次低於面值(1元)。

今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1元),屬於《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依據有關規定,公司股票於10月19日起停牌。

根據相關規則,公司股票將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45個交易日內,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轉讓。

深交所將督促公司充分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後投資者辦理股份確權、登記和託管的安排,公司聯系方式和了解公司信息的途徑,以保障投資者權益。股票終止上市後,中弘股份仍然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公眾公司的相關義務並承擔社會責任,確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不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位發生變化而有所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弘股份成首隻一元退市股

⑹ 證監會修改退市制度對股市有影響嗎

這其實意在強化滬深證券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與此前一直強調的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的監管精神一脈相承。

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這無疑凸顯了修改指導意見的另一方面意義,

即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可見的是,隨著IPO常態化的推進,對於退市制度完善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此前,證監會曾在2017年12月29日通過官網表示,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近年來,為進一步健全市場功能、促進優勝劣汰,證監會多次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推進上市公司退市工作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

近年來,也已經有多家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或被終止上市。

2017年,*ST新都因財務指標不合格未能通過交易所的恢復上市審核,從而被終止上市。此外,*ST博元是A股市場首家因重大違法行為被強制退市公司;欣泰電氣是首家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公司;*ST二重則在充分保護異議股東利益的前提下,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申請終止上市,成為首家主動退市公司。

3月2日,證監會表示,將在下一步工作中,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決貫徹退市制度的規范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⑺ 面對如此瘋狂IPO發行,是不是應該推出強制退市制度呢

新股總會成為市場下跌的罪魁禍首。巨豐財經《巨豐訪談》欄目提及新股發行過慢,容易引發場內資金對次新股的極端炒作,過快容易引發市場流動性趨緊,引發市場大幅波動。監管層應該採取適中的發行速度。

經濟學家韓志國多次對股市監管提出不同意見,部分言辭相當激烈。他表示,中國股市的新股發行實在是太多太濫,市場已經不堪重負,生態環境已被嚴重污染。上市公司的動機不純;上市的捷徑是財務造假;沒有退市機制的大規模上市必然形成“腸梗阻”;違法成本太低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不惜以身試法。

新股應採取適中的發行速度

新股高速發行在緩解IPO堰塞湖的同時,會給股市帶來更多的限售股,限售股的“堰塞湖”越積越高。據研究人士分析,每一家公司的上市都將會給股市帶來不少於3倍於首發流通股規模的限售股。因為根據現行《證券法》規定,公司總股本總額在4億元以下的,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即可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達到10%即可。如此一來,新股加速發行就會給股市帶來大量的限售股,而這些限售股在上市一年後或三年後都將上市流通,股市因此越發淪為限售股股東的提款機。最近被市場詬病的第一創業並不是個案。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曾表示,對於走不動、跟不上或者有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要嚴格執行強制退市制度,實現優勝劣汰,增強市場活力。目前市場上“走不動、跟不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這類上市公司“苟活”於市場,不僅導致市場投機行為加劇,也從整體上拉低了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讓這些公司退出市場是應有之義。

中國證監會對退市制度進行改革,並發布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發布後,真正因觸發相關條款被退市的公司只有兩家,一家是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博元投資,另一家則為欺詐發行的欣泰電氣。兩家公司都非常具有代表性,也體現出監管部門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決心。盡管如此,由於目前市場上的僵屍公司仍然大量存在,《若干意見》並沒有發揮出優勝劣汰的功效。

優勝劣汰,市場有進有出方為健康。退市機制發揮效用無疑是當下IPO加速形勢下業內人士呼籲最多的觀點。隨著ST新都(更名為“新都退”)進入退市整理期,成為今年首家從A股退市的公司。

滬深交易所均制定了較為完善的退市制度:對於滬深主板和深市中小板公司,在從A股市場摘牌之前,一般都會先經歷風險警示(*ST或ST)、暫停上市階段,在不滿足恢復上市條件後,才會被交易所強制終止上市,從交易所摘牌;對於深市創業板公司而言,中間少了一個風險警示環節,觸發相關條件後,直接進入暫停上市階段,去年進入暫停上市階段的欣泰電氣便是一例。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教授談到,我國證券市場的退市比率嚴重偏低,一些垃圾股“死而不僵”,一些地方政府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往往也願意拿出大量的資金來幫助這些公司“保殼”,因此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嚴重扭曲了整個A股市場的估值體系,助長了投機炒作之風。IPO常態化,已經在向解決方向努力。

業內人士建議:

1,加大執法力度,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利益攸關,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建議對造假上市的公司,直接退市。必要時可成立證券法庭,從整體司法體系予以完善。可借鑒美國成熟市場,歐美多數財務夠上市條件的公司因為未來沒有持續的成長性基本上都無法上市。另外造假公司國會開聽證會審理,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可借鑒成熟市場的管理經驗,讓上市公司不敢造假,在制度的約束下,遵紀守法。

2,加強監管,二級市場上利潤操縱,股價操縱,所以整體市場不成熟。目前價值扭曲,對大股東輸送利益,對於上市公司大小非減持的行業,應該實施更嚴格的監管規則來約束,使整體估值體系回歸價值。建議IPO節奏市場化,監管常態化,向注冊制挺進,讓證券市場充分發揮融資功能。

⑻ 證監會修改了哪些退市規定

7月27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人員的主體責任等。

與此同時,《決定》作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明確在《決定》施行前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上市公司,仍適用原《退市意見》;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觸發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的,將適用《決定》中明確的各項新規。

⑼ 證監會叫停新股票基金發行,到底意味著未來一年是可能會繼續牛市,還是會出現熊市怕股民投錢傷本的措施啊

同意樓上,證監會的措施是為預防證券市場泡沫的出現,避免出現因投資過熱的不理性市場而導致股市和基金的不正常波動,比如大幅度下跌。
是否真的會出現熊市要看市場表現和各方面因素,如果控製得好,不一定會出現熊市,最多出現震盪盤整。

⑽ 證監會退市方案出爐了嗎

市場期待已久的退市制度完善終於出爐,3月2日,元宵佳節當天,中國證監會表示將對《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基礎功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近日,證監會就修改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記者了解到,下一步工作中,證監會將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決貫徹退市制度的規范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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