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前證監會開聽證會
㈠ 股票退市前會有提示嗎
退市前一般存在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為30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間,公司將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㈡ 證監會退市聽證後多久出處罰決定
《聽證規則》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則適用范圍。證監會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組織的聽證,適用本規則;作出市場禁入決定和重大監管措施前組織的聽證,參照本規則規定執行。
二是聽證處罰范圍。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擴大了聽證范圍:(1)新增5類可以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即:責令停止基金業務、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沒收業務收入(一定金額以上)、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期貨從業資格;(2)將經濟制裁類行政處罰可以要求聽證的金額條件,由現行的「單項分別判定」調整為「合並判定」,即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業務收入由目前的單獨超過特定金額方有聽證權利(個人5萬元、單位30萬元),調整為合計超過特定金額即享有聽證權利;(3)新增聽證范圍例外條款。即在法定聽證情形外,新增一條例外規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其他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可提出一並參加聽證申請。
三是行政相對人權利。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更加強調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表現在:(1)以獨立條文列舉行政相對人權利,新增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查閱證據的權利,這在證券期貨執法史上尚屬首次。(2)《聽證通知書》除了按《行政處罰法》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聽證時間、地點事項外,新增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聽證程序」、「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名單」等事項,保障行政相對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辯權。
四是新增規定部分制度。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新增規定延期聽證、中止聽證、終止聽證制度,即: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聽證、聽證開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聽證;聽證現場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聽證;聽證現場當事人撤回申請、不出席、中途違規退場或被責令退場的,可終止聽證。
此外,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還對公開聽證、當事人義務、當事人聽證前提交申辯材料、證監會職責、期間定義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㈢ 2020退市新規股票退市前是不是先ST
退市新規:
1、明確財務造假判定指標。
2、退市整理期減少至15個交易日。
3、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面值低於1元;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
4、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數董事長對年報、半年報不保真。
5、凈利潤虧損並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將被ST,連續兩年直接退市,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
6、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交易類退市不設整理期,一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ST,深交所設「風險警示板」單日買入不得超過50萬股。
溫馨提示:
①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②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3-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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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香港股市的股票退市之前有什麼提示有沒有像中國股市前加個ST類似的
幾毛一分的人家香港人稱之為仙股。多數可以人為操縱,不要想輕易嘗試哦
正如上面那位老兄說的,港股沒有ST哦,買仙股容易掛
你選股之前可以先把那公司的情況搞清楚,做到心中有底啊。
㈤ 證監會修改了哪些退市規定
7月27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人員的主體責任等。
與此同時,《決定》作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明確在《決定》施行前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上市公司,仍適用原《退市意見》;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觸發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的,將適用《決定》中明確的各項新規。
㈥ *ST股票有退市的可能,那麼如果某隻股票退市之前會不會給投資者一些提示,會突然消失嗎
總的來說,1)
ST股票
最好別買,股票本來就有風險,ST的風險更大;2)退市會有通知,買了ST的投資者需要經常關注通知,反正很累;3)ST股票持有了以後最後別貪心,逢高就出,不然很危險。
㈦ 退市股票在證監會披露前買入的股票可以怎麼索賠呢走什麼程序呢
在你的開戶證券公司出具持有證明,然後聘請律師向上市公司所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㈧ 股票退市前會有什麼提示
如果連續兩年虧損的先加上ST,連續三年虧損的帶上*ST的風險加大。上市公司再度公布第三年虧損年報時,公司將面臨暫停上市。這時候,投資者的資金將會被鎖定,一般來說,這個過程都需要兩年以上,甚至更長。
在退市之前,按照證監會的規定,上市公司都會發布《退市風險提示公告》,提醒持有者。
㈨ 投資者能否參與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項聽證會
根據深交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股票終止上市事項的聽證當事人為上市公司,投資者不屬於聽證當事人,不能參與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項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