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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股票影響大的

發布時間: 2021-06-14 11:36:51

A. 如果你已經簽了「陰陽合同」,請注意這些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人為了避稅而簽訂「陰陽合同」,即同一套房產簽訂兩份甚至多份合同,一份是交由工商部門備案的合同,被稱為「陽合同」,另一份就是實際交易合同,被稱為「陰合同」。

「陰陽合同」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虛高房價,合同中約定的房價高於實際成交價格,並以此合同作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依據,以此達到減少首期款的目的。另一種就是壓低房價,在合同中約定的房價低於實際成交價格,並以此合同作為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依據,從而達到逃稅的目的。

一旦簽訂「陰陽合同」,買賣雙方就會面臨許多風險,因此不建議大家簽訂「陰陽合同」,如果你已經簽了,你就需要知道以下三點問題。

1、「陰陽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簽訂「陰陽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屬於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效力上應為無效合同。

但是,由於合同全部無效會導致一系列問題,比如要撤銷過戶登記和銀行按揭等,而且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如果簽訂「陰陽合同」的事實一旦被發現,「陰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將被認定無效,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

2、「陽合同」有效部分與「陰合同」規定不同時,應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標准判斷

由於陽合同在效力上是部分無效,也就是價格條款無效,那麼在確定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上,一般以陰合同的約定為准。

那麼,如果「陽合同」和「陰合同」的規定有不同之處,應當以哪個合同的規定為准呢?

專家認為,仍應當探究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以此為標准判斷合同內容。

3、如果居間合同是「陰陽合同」,居間報酬的確定應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依據

房屋的真實成交價格應按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認定,由於備案合同價格往往低於實際交易價格,其實質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避稅的非法目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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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廣電總局:支持查處陰陽合同等問題,這次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這一次的基本上已經影響到了整個娛樂圈當中的很多一線明星的利益,在鄭爽的世界被曝光之後,很多的明星已經關閉了自己相關聯的一些公司。

偷稅漏稅肯定不是鄭爽一個人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娛樂圈當中的很多明星都會存在這個問題的。陰陽合同其實就是偷稅漏稅的一種工具,很多的明星其實是經不住查處的,我們國家必須要給予重拳出擊。

一、必須要限制明星的高價片酬。

我認為限制明星高價片酬是實現我們國家按勞分配最基本的一個條件,如果民生的價格過高的話,那麼很多人都會爭著搶著去做明星的,從而我們國家的實體行業肯定會造成非常大的破壞。社會上的很多年輕人的觀念已經發生了改變,所以必須要扭轉這種改變的觀念。

我認為這是一次整治娛樂圈最佳的一次機會,70多個明星已經從鄭爽這件事情當中看到了不對的苗頭,所以他們想要積極的作出反應。在這一次查處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對這70多個人進行查處,他們的違法行為是更加嚴壯的。

C. 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認定:一是關於陽合同的效力,基於其沒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二是關於陰合同的效力,因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三是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許多陰陽合同,因其違反稅收規定,稅收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D. 買房為了避稅簽訂陰陽合同,若被人檢舉,對賣方和買方各有什麼影響

首先合同效力會大打折扣,可能會被宣布合同無效,並讓補交各項稅款。
其次,對買賣雙方來說,又各有不同風險。
1,從賣家看,可能存在將房屋權益轉讓給買家後,買家以價低的合同作為交易憑據,拒絕按事前商議的房價支付房款的風險,從而蒙受經濟損失。

2,而從買家來講,雖然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稅費,但如果該房屋要再次進行交易時,在不滿足免除土地增值稅的條件下,由於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購入價低於實際成交價,故作為計稅依據的增值額比實際增值額大,這樣算下來,其實並沒有「省」多少錢,甚至還會變成「打了一次虧本的算盤」。

E. 請問做陰陽合同對賣家有什麼風險

我自己的理解

有三個價格:實際價格,交稅價格,貸款價格

三個不符就是陰陽合同,其目的就是少交點錢風險有兩種:

1。交易糾紛

如果搞到打官司的地步,法院可能之承認陽合同

如果過戶之後,這個風險應該沒有了2。法律風險

應該是違法,可以查處的,這個風險應該幾年內都存在吧(不懂法)

但是沒聽過具體的案例。

F.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

您好:
陰陽合同更多地是從行政管理角度,著眼合同是否經過法定的登記、備案程序進行的定義,一旦因此發生民事糾紛,則必然涉及對其效力問題的判斷。在筆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訴訟案件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就成了案件焦點。當事人先簽訂一份反映其真實意思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陰合同;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又臨時簽訂了一份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陽合同,其中約定價款遠低於真實意思表示。之後,由於新股東無法兌現發展公司的承諾,原股東提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對於陽合同的評價成了原告的難題,如果說陽合同有效,則其中價款無法接受;如果說陽合同無效,則已完成的股權轉讓行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據。另外,陽合同中不僅價款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還無意地約定了仲裁條款,這樣一來,法院管轄也成了問題。因為即便陽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作為解決爭議的條款,也會獨立出來適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並認為訂立在後的陽合同是對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審中,面對法官的關於陽合同效力如何的詢問,原告一度迴避正面回答,場面頗為被動。確實,在這種股權轉讓合同爭議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同類案件中的共性問題。
其實陰陽合同並非規范的法律術語,相較而言,似乎其中的陽合同的名稱更易被接受。有觀點認為,陽合同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登記或備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陽合同效力更高;從形成時間來看,往往載明真實意思的陰合同訂立時間在前,登記備案的陽合同訂立時間在後,由此會有一種說法,形成在後的合同對之前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
在陰陽合同同樣常見的建築工程招投標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司法解釋實際強調了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是否可以說陽合同有效而陰合同無效,或者說陽合同效力優於陰合同?結論並非如此。
合同效力並非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等類型,並未區分效力的強弱。
陰陽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實踐中往往一目瞭然,即便陽合同訂立在後,但實際履行的卻是陰合同,因此,並不能因為訂立時間有先後而牽強地說成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別於其他合同,調整該合同關系的建築法有其特定的原則。建設工程質量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要求嚴格,確定了一些強制性國家標准。對於一定范圍內的工程項目,規定了強制招投標制度,進而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其中有「招標」、「備案」等適用條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七條規定:「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又另行簽訂並實際履行了與備案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請求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應予支持。」類似規定並不鮮見。可見,即便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確定陽合同優先於陰合同適用。
相比較而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見法律法規有股權轉讓合同爭議優先依據登記、備案合同審理的規定。在與之類似的二手房買賣領域,陰陽合同也不少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房屋買賣存在「陰陽合同」,其中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規避國家稅收的,該條款無效,交易價格按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條款認定。」雖說該地方法院的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達出了法院對此的一般態度。
因此,判斷陰陽合同的效力不能僅僅從陰、陽合同的形式來看[2],不能簡單依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確定各協議之效力[3],而是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在實踐中,陰合同往往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以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陰合同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並得到實際履行,即便未經辦理登記手續,也不影響其成立和生效,當事人在在陰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應該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違反管理性規定的,比如沒有登記、備案,其法律後果或許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並非否定合同效力[4]。當然,以上是對內資企業的分析,如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須經審批機關審批才能生效,陰合同未經審批,則無法生效。

G. 受鄭爽「陰陽合同」風波影響,近六成影視股下跌!對此你怎麼看

不得不說鄭爽的影響力,是真的很大。此次偷稅納稅的事件,不僅轟動了整個娛樂圈。沒想到還影響了,整個影視行業。

我現在特別想知道,這些被鄭爽事件所影響到的人。是該恨張恆爆料呢?還是該討厭鄭爽?鄭爽也不愧是鄭爽,走哪都能自帶流量,轟動一片呀。鄭爽跟張恆,究竟誰對誰錯?

我覺得,兩人都不算絕對意義上的好人。所以誰對誰錯,我們這些外行人也說不出來,什麼所以然。我個人是相對應,更支持鄭爽一些。畢竟,她算是為了張恆這個男人,失去了自己的一切。金錢地位,名聲名譽也都因為張恆,而徹底毀於一旦。我相信她一定是愛過這個人,而且還很認真的愛過。只是後來,所有的事情都變了…也把她逼到了這種地步,實屬可惜了,為了這么一個男人

H. 什麼是陰陽合同

影視明星被爆疑似以收入一高一低的兩份合同(俗稱「陰陽合同」)偷逃稅款一事,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已責成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綜合我國合同法及稅法相關規定,「陰陽合同」是區別於稅收籌劃合理避稅的違法行為。網上曝光的6000萬元酬勞屬演藝勞務收入。如果作「陰陽合同」處理,可逃掉一大塊稅收負擔。
有網友表示,某些演員靠整容臉、各種黑料博關註上位,但只要有粉絲、有流量,資方和廣告商就願意投資。更讓人不能接受的是,現在還曝出利用「陰陽合同」偷漏稅。
根據我國《刑法》中對逃稅罪的規定,「陰陽合同」若屬實,相關行為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由此開始,似可排列出如下認識要點:
首先,因人性弱點加上稅法知識不足導致納稅人有意無意地違反稅法問題,值得引起進一步重視。在這方面,演藝界恐怕是重災區。在此之前,大家記憶猶新的劉曉慶、毛阿敏偷漏稅案都曾引起軒然大波。從這個意義上,應該再次警示:影視明星們是在很小的概率下通過多年努力取得的演藝成就和高收入,自己需要特別珍惜來之不易的影響力,格外注意依法納稅,抵禦僥幸心理的誘惑。
其次,應指出做「陰陽合同」的情況在社會經濟其他領域比如房地產交易中,也是屢見不鮮。在收入普遍增加而稅收調節感受也在增加的情況下,各行各業的人士都有可能更多受到偷漏稅誘惑。因此,對「陰陽合同」的圍觀就不能止於看熱鬧,值得廣大納稅人也都想想自己的稅法遵從狀況到底如何。
第三,管理部門在盡職嚴格執法同時,還應從積極引導、生動宣傳、服務納稅人的角度,把這樣一個輿論熱點,引導到使社會公眾更加熟悉和尊重稅法,征納雙方更規范和自覺地依法治稅、依法納稅上來。這也是社會進步、國民素質提高所必須認可的一個基本取向。對應於人性有容易受利益誘惑的特點,管理部門可進一步推動相關討論,擴大稅法宣傳,做好稅收知識教育和帶有善意的提醒服務。
第四,還有一個重要視角:如果有更多演藝界人士被曝光存在以「陰陽合同」偷漏稅的問題,也就說明這個池塘里有不少魚患有這種病,需要更有針對性地努力把這類池塘的環境建設得更好,從而降低發病率。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現行稅法與徵收管理的優化,還有很多可討論之處。比如按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發展方向,將要啟動新一輪「稅收法定」意義上的優化修訂,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方向是分類與綜合相結合。今後,工薪收入與勞務收入將可以歸並在一起接受超額累進稅率調節,與之相配套,實行年度家庭綜合收入申報和專項扣除,是中央有關部門已經給出的改革要領。如果按照這個方向,下一步新個人所得稅法中超額累進稅率低端的和最高的邊際稅率,都可以向下調整,一方面有利於培養中等收入階層,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高收入者對於稅負的心理壓力。
第五,今後納稅人意識還應結合信息時代背景提升。在大數據支持下,各種收入來源越來越多地存有可查的電子痕跡,所有個人收入未來將按照個人身份證號碼即個人納稅號碼紀錄歸堆,稅務機關能夠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納稅人的真實情況,鋌而走險式逃稅被發現的概率將大大提高。納稅人與其心存僥幸,不如更自覺地順應稅法要求,認真地在個人所得稅完稅方面做到無懈可擊。這正是對於個人長遠利益的保護,也是我國納稅機關和納稅人建立更和諧關系的必要條件之一。

I. 陰陽合同的影響國五條力度

要解決交易雙方因陰陽合同導致糾紛,以及規避納稅義務的問題,司法部門和稅務部門都應及時採取針對性的措施。
司法部門應修訂相關司法解釋,其中合同內容的確定,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據。
當事人為了同一合同標的先後簽署多份內容約定不同的合同時,應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合同內容。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遵循如下原則:第一,後合同優先於前合同原則;第二,如有證據證明後訂立合同是虛假、非真實的,則應以先前訂立的合同為准;第三,經行政機關備案的合同,在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上沒有必然的效力優先性。但是,對當事人規避限購政策,逃避稅收等故意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司法建議,由相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稅務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房屋的性質、位置、建成年代等因素,確定多層次的商品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並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使最低計稅價格與市場交易價格大致相當,從制度上杜絕偷漏稅行為的發生。
對於出售自有住房的,全面核查房屋原值,嚴格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加大對避稅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偷稅漏稅行為予以懲罰。建議由政府稅收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與人民法院之間通過建立信息交流機制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陰陽合同問題通知政府稅收部門,由稅收部門對已查實的避稅行為予以處罰並公示,從而起到減少與杜絕陰陽合同糾紛的作用。

陰陽合同未必能奏效
想鑽這個空子的購房者需要注意了,除了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之外,在「國五條」沈陽版細則出台後,由於將嚴格執行房屋評估價格,「陰陽合同」也失去了意義,因為「合同上的價格過低的話,就將按照評估價格繳稅,如果成交價格高於評估價,則按照成交價格繳稅」。 現實中存在很多類似的情況,簽訂陰陽合同以達到避稅的目的,發生糾紛時,以現有的司法實踐上看,法院會審查哪份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逃避稅收所簽訂的合同並非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一般以實際交易的價格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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