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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337調查對股票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4-13 22:37:01

❶ 美國的337調查不違反世貿法規嗎

美國的337調查不違反世貿法規,因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

337調查的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

實踐中,涉及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337調查大部分都是針對專利或商標侵權行為,少數調查還涉及版權、工業設計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行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包括侵犯商業秘密、假冒經營、虛假廣告、違反反壟斷法等。

(1)美國337調查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美國的337調查的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可以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提交申請書,包括12份非保密文本及6份證據材料、12份保密文本及6份證據材料。

2、立案。

USITC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公告將公布在美國政府官方刊物《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上,並可以在USITC的網站上查詢。

3、應訴。

4、聽證前會議。

5、取證。

6、行政法官初裁。

7、委員會復議並終裁。

8、總統審議。

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對USITC的裁決結果不服,可以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❷ 美國337調查的調查對象

337調查的對象是什麼?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337調查的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實踐中,涉及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337調查大部分都是針對專利或商標侵權行為,少數調查還涉及版權、工業設計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行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包括侵犯商業秘密、假冒經營、虛假廣告、違反反壟斷法等。

❸ 美國337調查的法律依據

337調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實體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有關規定、美國聯邦和各州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認定的各種法律以及其他關於不公平競爭的法律等。
在程序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聯邦法規匯編》關於USITC調查的有關規定、《USITC操作與程序規則》、《聯邦證據規則》中關於民事證據的規定、《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調查的有關規定等。

❹ 美國337調查的337調查和反傾銷調查的區別

在美國,雖然337調查和反傾銷調查中的產業損害調查均由USITC來進行,但兩類調查存在明顯區別。337調查屬於准司法調查,而反傾銷調查屬於行政調查。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從調查對象看,337調查是針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的調查,實踐中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反傾銷調查是針對一國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的傾銷行為進行的調查。
從申請人資格看,(涉及知識產權的)337調查的申請人是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無論其是美國人(企業)還是外國人(企業),申請時只需證明美國國內相關產業存在,無需證明損害;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則必須是代表美國國內產業的國內利害關系方,提交申請時應提供傾銷、損害以及二者因果關系的初步證據。
從調查機關看,337調查僅由USITC負責;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DOC)負責調查和裁決是否存在傾銷並確定傾銷幅度,USITC負責產業損害調查的裁定。
從制裁措施看,337調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沒收令,這些措施在涉案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將一直生效;反傾銷調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一般為5年。
從制裁措施對貿易的影響看,在337調查中,被實施了排除令的外國產品將不能進入美國;在反傾銷調查中,如果繳納了反傾銷稅,外國產品仍能進入美國。
從程序看,337調查設置了總統審議程序;反傾銷調查沒有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調查程序、司法審查等方面均有顯著區別。

❺ 美國337調查的337調查和美國法院知識產權訴訟的區別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從管轄權看,337調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屬人管轄權,因此外國公司即使沒有在美國直接設立分公司,而是通過中間商將產品銷售到美國,其也可能因為進口產品涉嫌侵權而成為337調查的被告;美國國內法院由於受到屬人管轄權的嚴格限制,要求被告必須能夠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被送達,並且在美國境內有可執行的資產,因此,美國公司往往較少通過國內法院對此類外國公司提起訴訟。
從審理時限看,337調查的程序比較快捷,一般在12-18個月內結束;法院訴訟則一般需要耗時3-4年。
從救濟措施看,337調查可以針對特定被告發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針對特定被告,不區分產品來源地而發布普遍排除令;法院訴訟中只能禁止特定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另外,337調查不會對被告處以金錢制裁;而法院訴訟中,敗訴的被告可能會被要求向原告支付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師費用。
從程序看,337調查程序中設置了為期60天的總統審議期,如美國總統未在USITC裁決作出後60日內基於政策因素予以否決,則USITC的裁決將成為終局裁決;法院訴訟中沒有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立案標准、調查程序、反訴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區別。

❻ 美國337,301條款對貿易的影響和我們的應對措施

面對這一國際貿易中隱藏的危機,有著多年代理反傾銷案件經驗的孫芳龍律師認為,中國企業應本著「既要解決燃眉之急,又要放眼長遠謀略」的思路,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嘗試。

首先,中國企業在向美國出口產品前,要進行有關的知識產權調查。如果發現存在侵權可能,應及時對產品進行修改,或者通過更換非專利方法來避開侵權。據悉,美國對專利的保護非常細化,顏色、聲音甚至氣味都可以作為保護的客體。另外,也可以與美國進口商簽訂協議,由進口商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從而轉嫁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旦被起訴,中國企業不僅要考慮到應訴成本,還要考慮到不應訴帶來的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對於「337調查」案,不應訴將是損失最大的一種做法,可能會失去一個巨大的潛在市場。應訴時,中國企業可以辯稱自己的產品沒有侵犯對方的專利權。這是因為在美國關於專利權的保護具體權利范圍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一項或多項技術要素。只有當該權利要求書中的所有技術要素都涉及相關的進口產品時,才可以判定侵權,否則就不屬於侵權。另外,在「337調查」中一項專利權是否真的有效,要由ITC來最終判定,因此中國企業還可訴對手的專利權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

與國外的成熟企業相比,中國企業對當前國際貿易中通行的「游戲規則」不甚諳熟,所以在美國的「337調查」中一直處於被動地位,就算是最後能和解也因為我們沒有籌碼而付出高昂的學費。因此,有關專家提醒,中國企業要增強知識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方面的意識,尤其是要注意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也就是說,如果產品出口量較大,最好能在對方的市場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這樣一旦碰到涉及知識產權的官司,我們也有與對手進行交換的籌碼,在知識產權中「交叉許可」,和解的門檻可以低一些。

「反正不能上來就繳械投降」,孫芳龍律師說,中國企業剛剛開始面對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調查時,也經歷了一個從恐慌、不應訴到積極應訴並屢有戰績的過程。如今,面對來勢洶洶的「337調查」,中國企業不應再充當「慢速反應部隊」了,失市場易,奪市場難。

❼ 美國的337調查是怎麼回事

從別人那找的.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並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晶元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具體見下面的參考

❽ 美國337條款對中國出口商品的影響與對策

美國337條款解讀

□ 文希凱

在美國,專利權人有權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國生產其受保護的專利產品和在海外仿製其專利產品後銷往美國。有兩條途徑可以起訴這種侵權行為:利用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以下簡稱第337條)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但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利用337條並非為防止國際侵權,而是為阻止進口。隨著國際社會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和中美貿易持續增長,在美國開展業務的中國生產商必須正視其出於不公平貿易而被美國公司起訴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貨物被美國海關禁止進口的危險。為此,知識產權專家提醒,要掌握規則,防「337糾紛」於未然。

何為337條款

根據第337條,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拒絕一切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作為「准司法機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起保護美國公司免受外國公司的不公平競爭的作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一旦認定某項進口貨物存在不公平貿易,遭受不公平貿易的美國公司會向其提出美國國門應向該貨物關閉的要求。

根據第337條,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的起訴一般包括進口貨物存在對知識產權侵犯的指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勝訴方的救濟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對某特定產品禁止進口,以及停止或拒絕令——禁止進口方進入,也可同時發出兩個命令。可見,一旦美國權利人勝訴,對進口方將產生致命打擊。

第337條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進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為,所謂「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貨物所有人、進口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將貨物進口美國或在美國銷售時使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其威脅或效果足以摧毀或實質損害美國國內產業,或阻礙此類產業的建立,或限制、壟斷了美國的貿易和商業,或者將貨物進口美國、或為進口美國而銷售,或進口美國後銷售,而該種貨物侵犯了美國己經登記的有效且可執行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集成電路晶元布圖設計專有權,並且在這四項權利方面己經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標準是該進口是否對美國某產業的生存或發展構成威脅或損害,例如妨礙或扼制某產業的形成、導致在美國形成貿易壟斷等。第337條特別用於禁止任何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禁止任何在國外利用有效美國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這在客觀上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比外國競爭者更具優勢,明顯使外國競爭者在進入美國市場時受第337條訴訟的威脅或困擾,而必須考慮用昂貴的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利益。第337條提供的救濟較之美國國內侵權訴訟當事人向美國地區法院起訴所能得到的救濟也更為直接。此外,外國公司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中面對的行政程序也比在美國地區法院更為繁瑣。

委員會的調查

根據第337條,進口行為是否為不公平做法取決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其「應當依請求或者依其職權對任何指控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在調查開始後,委員會應當就此在聯邦登記簿上發布公告,並應當盡早結束調查並作出決定。為了促進快速審判,委員會應當在調查開始後的45天內,確定其作出終局決定的目標日」。整個程序通常需要一年,較為復雜的案件則可以延期6個月結束,但也必須在18個月內完成。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當及時指定行政法官,並將337調查轉移由該法官主持。如果調查結果是當事方違犯了第337條的規定,委員會將發出命令,禁止由違法方輸入的所有侵權貨物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的或者直接的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的影響」,委員會若認為不應當排除該類物品進入美國,也可選擇不採取行動。

在選擇禁止貨物進入美國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該禁止令應僅限於被發現違法的、由違法方輸入的所有物品,這是「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一方面,為避免有限排除令的片面性,或如果己對侵權情況有所了解,而且難於識別貨物的來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不管進口方的身份對所有類似產品一律予以排除,這被稱為「普遍排除令」,或「總禁止令」。它禁止某一種類的所有進口產品進入美國市場,而不區別原產地或生產商和目前尚未掌握的未來的生產商和進口商。

如果在調查進行之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侵權正在發生,有權發布臨時排除令。但進口方只要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規定的金額提供擔保,充分保護美國起訴方的利益不受傷害,則進口方的貨物仍可進入美國市場。除排除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要求違法方停止和不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可能發布臨時停止或拒絕令。不遵守命令將面臨大約10萬美元或相當於其每天違令輸入美國產品的國內價值兩倍的民事處罰。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能發布命令,對違反第337條規定輸入的產品進行扣押和沒收。扣押和沒收產品只發生在權利人、進口方或者保管人先前曾嘗試輸入該產品,該產品由於排除令被拒絕進口,而且進口方在前次進口時曾被送達排除令並已被通知其產品有可能被扣押和沒收的情況。
終局決定

無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何種決定,最後須由美國總統核審。美國總統收到決定後60天內可否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則該決定停止有效。如果總統贊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或者在60天內不否定該命令,除可能接受美國聯邦法院上訴庭的司法審查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和命令則成為終局決定。

總之,根據337條款,美國企業只要能證明進口產品有違法或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並且美國國內確實有相關產業即可申請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對競爭對手起到牽制和限製作用。對應訴企業來講,由於調查內容通常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專業技術,往往必須依靠律師和技術專家,負擔十分繁重。企業應盡量預先做好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盡量避免自己陷入337條款糾紛。

❾ 337條款的形勢,對當時的影響

美國337條款法律制度及對我影響

一、「337條款」的發展過程
「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發現進口貿易中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關稅委員會應將此種情形向總統報告。總統有權提高有關產品的關稅,或者禁止這些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為加強在進口貿易中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此基礎上,美國國會於1930年制定了「337條款」。後來,該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一。
「337條款」的發展可以分為4個階段:
1.1922~1930年,成形階段。該時期內,關稅委員會作出了4個肯定性裁決,裁決外國仿造美國商品、假冒美國商標和侵犯美國專利的做法是「不公平的競爭方法或不公平的行為」。
2.1930~1935年,平穩生效階段。該時期是337條款最初生效的5年,關稅委員會的裁定主要集中在專利案件。該時期內,美國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繼續支持關稅委員會的決定;關稅委員會只要提出建議,總統就習慣性地簽發禁止某種產品進入美國的命令。
3.1936~1968年,無為階段。該法在這一階段幾乎未被使用過。起初,關稅委員會並未在實踐中事實上執行該項法律,後來即使關稅委員會提出動議,總統也拒絕簽發禁止令。
4.1968年至今,復興階段。1968年,一位美國專利持有人向關稅委員會提出申訴,聲稱一種葯品未經許可進入了美國市場。關稅委員會提出建議之後,總統簽發了臨時禁止令。隨後,又有3起案件獲得了禁止令。這是自1936年以來關稅委員會第一次根據該法採取行動。在這一階段,337條款分別於1974年、1976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經歷了5次修改。
二、「337條款」的內容分析
(一)主要內容和立法目的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權等知識產權),可能對美國產業造成抑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應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美國產業因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競爭而遭受損害,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方面。
(二)適用「337條款」的實體要件
1.法定保護對象: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
經過1988年貿易法的修改,目前,知識產權問題由「337條款」中B、C、D幾個單獨的分段(知識產權分段)予以規定。根據這些分段的規定,如果某些商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並且美國存在受這些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保護的產業,或者這些產業正處於建立的過程中,那麼進口、為了進口銷售、進口之後銷售這些商品就是違法的。
2.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體既包括所有人、進口商或者承銷人,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3.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
是否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的判斷標准主要有3個方面:對工廠和設備相當數量的投資;相當數量的勞工和資金的使用;或對知識產權利用(包括工程、研究和開發)或者許可的相當數量的投資。從實踐來看,「337條款」關於是否存在相關美國產業的門檻是非常低的。
4.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不公平做法
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是違反美國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行為。
5.對美國的相關產業或貿易造成了破壞或破壞的威脅
具體而言,這些破壞或者威脅主要表現在:破壞或者實際上損害美國的產業;阻止該產業的建立;限制或者壟斷美國的貿易和商業等方面。
三、「337條款」的合規性分析
(一)關貿總協定有關「337條款」爭端的歷史
1.1981年加拿大向關貿總協定提起的申訴
1981年,加拿大就美國「337條款」向關貿總協定提起申訴,指控「337條款」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認為,「337條款」的確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但由於它是一項作為使保護專利的法律或法規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符合關貿總協定第20條(d)款的例外規定,因此不違反關貿總協定。之所以說該措施是「必需的」,是因為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不能夠給專利所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專家小組認為,在現存的美國法律制度下,如果要有效地保護專利所有人在美國獨占使用其專利的權利,最可行的方式是訴諸於「337條款」的普遍排除令程序。
2.1988年歐洲共同體提起的訴訟
由於歐共體與美國的磋商沒有取得圓滿的結果,歐共體要求成立專家小組。最終,專家小組認為,在「337條款」下,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低於美國國內產品,因此,「337條款」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而且不適用關貿總協定第20條的例外情形。
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報告公布以後,美國國內關於美國對該報告應採取何種應對措施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後,經過各利益團體間的博弈,美國按照《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337條款」作了如下修改:調查應該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如果聯邦地區法院應訴的被告同時也是「337調查」的應訴人時,聯邦地區法院應當應被告的動議發布暫停審理相同糾紛案件的命令;國際貿易委員會僅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發布普遍排除令;被請求人允許提起反訴,而反訴一旦被提起,應立即轉交地區法院等。
(二)「337條款」並不符合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盡管「337條款」已經作了修改,但並未平息美國貿易夥伴的反對之聲。其中,爭議的焦點就在於「337條款」是否符合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國民待遇)、關貿總協定第20條的引言(禁止導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和關貿總協定第20條(d)款(這些調查是否是「必需的」)。理論上,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的規定並不符合WTO有關原則規定,因為:
(1)「337調查」在實踐中存在歧視進口產品的情況,這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一旦某種商品被裁決適用普遍禁令,則一切符合特徵的進口商品均會被普遍適用,不區分原產地或生產商,甚至包括目前未知的生產商和進口商,這與國內民事訴訟中對侵權產品的處罰與特定侵權人掛鉤的做法不同;第二,一些「337調查」未指明被調查企業,僅指明被調查產品的原產國,事實上剝奪了涉案外國企業應訴的機會,損害了涉案企業的利益。
(2)1989年,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裁定,美國《1930年關稅法》「337條款」的規定及「337條款」調查的實踐,不符合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有關進口商品在適用國內法律方面應享受國民待遇的規定,以及第20條(d)款一般例外的規定。後來,「337條款」雖有所修改,但在相當程度上仍與關貿總協定的相關規定不符。
四、「337條款」對我國的影響
(一)針對中國的「337調查」現狀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國發起第一起針對中國的「337調查」,到1993年,才發起第二起調查,以後逐年增多。2002年以後,中國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截至2006年8月,涉案55起。其中,既包括中國出口企業直接被訴的案件,也包括中國為被調查原產地國的案件。
在中國遭受的55起調查中,以專利侵權為由的案件47起,以侵犯商標權為由的案件5起,以共同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為由的案件1起,以共同侵犯商標權和版權為由的1起,以商業外觀為由的1起。
(二)「337調查」對我企業的影響
1.「337調查」對我產品出口造成了威脅,隨著我國出口結構的不斷調整升級,這種威脅也會越來越大。「337調查」涉及的行業較為集中,主要是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國市場份額逐步擴大的高端產業。這些產業包括電子、化學、輕工、機械、汽車和皮革等。迄今為止,美「337調查」涉及我電子工業的案件有30起,約占調查案件總數的54%;涉及化學工業的案件11起,佔比20%;涉及輕工業的案件8起,佔比15%;涉及機械工業的案件3起,佔比5%;涉及汽車工業的案件2起,佔比4%;涉及皮革工業的案件1起,佔比2%。
2.波及同行和上下游產品,對整個行業造成影響並給直接涉案企業造成巨大損失。「337調查」的對物管轄權,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將所有與生產、銷售和服務等相關聯的當事人作為打擊對象。一旦被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採用普遍排除令,即使沒有被列入訴訟名單的產品,只要直接或間接出口至美國,甚至包括這種產品的下游產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產品均可能屬於被禁止進口的范圍,從而失去美國市場。
3.起訴理由不斷擴大,企業防不勝防。在針對中國「337調查」提起的理由中,絕大多數是基於專利權。但已有案例表明,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乃至於商業外觀都已成為「337調查」的起訴理由,中國企業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4.應訴門檻高,很多企業因此而放棄應訴。「337調查」涉及的問題專業性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相關經驗,因而在許多情況下,我國企業難以作出及時有效的反應。此外,應對調查所需的昂貴的律師費和專家費等,也使我國企業難以承受。因此,我國許多企業在遭遇「337調查」時往往消極應對,結果導致敗訴,失去美國市場。

❿ 美國對中國企業的337調查,337指的是什麼

337是個流水序號,這號碼是美國國務院商貿代表署和美國商務部門共同管制,以便進行貿易公平和立案調查的歸屬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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