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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關於退市新百特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6-16 17:17:03

『壹』 雅百特將被強制退市嗎

7月6日消息,雅百特復牌更名為「*ST百特」,開盤即遭跌停,截止發稿,報4.75元,跌5.00%。

因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百特或公司)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國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深交所7月5日晚間宣布,已正式啟動對該公司的強制退市機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暫停及終止上市的風險。該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6日復牌起的30個交易日內,證券簡稱將變更為「*ST百特」,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2017年9月,外交部發言人耿爽披露,經證監會聯合巴基斯坦有關部門調查,雅百特所出具的有關巴政要的信函系偽造,也尚未發現證據證明,雅百特同巴境內任何公司和個人有經濟關系及資金往來。

有意思的是,雅百特東窗事發源於同行舉報。舉報雅百特的是上海亞澤新型屋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鍾俊浩。他曾向媒體表示,如果不是同行,很難發現雅百特在虛構項目。他的一項舉報就是「(雅百特)虛構參與了位於巴基斯坦木爾坦的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

來源:新浪網

『貳』 證監會退市新規哪些股票會受影響

對於業績不好的公司可能會有較大影響

『叄』 雅百特將強制退市 到底發生了什麼為何被要求退市

因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百特或公司)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國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深交所7月5日晚間宣布,已正式啟動對該公司的強制退市機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暫停及終止上市的風險。該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6日復牌起的30個交易日內,證券簡稱將變更為「*ST百特」,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將依法依規及時對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暫停上市的決定,並妥善做好退市工作。
依法依規啟動強制退市機制
一線監管機構對雅百特啟動強制退市機制有理有據。
2017年4月6日,中國證監會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立案調查。根據中國證監會稽查局《關於通報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情況的函》,稽查局經查,雅百特在2015年虛增當期營業收入及利潤,根據刑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雅百特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已於近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另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深交所已正式啟動對雅百特的強制退市機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暫停及終止上市的風險。
深交所指出,根據相關上市規則,後續,公司股票按時間順序可能經歷的階段包括:
一、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6日復牌,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交易30個交易日。
二、深交所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三、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證監會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在前述規定期限內未滿足恢復上市條件,或者雖然符合恢復上市申請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深交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四、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間,公司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10%。
五、退市整理期結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滿足一定條件
可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深交所表示,如果在公司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或者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後,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且中國證監會不能以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為由依法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相關規定,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恢復上市或恢復正常交易。
如若公司股票最終被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5.1條、第14.5.2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達到深交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屆時,公司重新上市保薦人應當就重新上市條件逐項核查說明,並就公司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影響已基本消除、風險已得到控制,公司具備申請重新上市的條件明確發表意見。
另據了解,雅百特被啟動強制退市機制後,公司股東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階段和終止上市階段還有兩段交易機會。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將督促雅百特嚴格按照《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持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強化退市風險提示。深交所也將依法依規及時對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暫停上市決定,依法依規妥善做好退市工作;有針對性地做好交易期間風險警示工作,持續做好對公司市場輿情的分析研判工作、股票交易的實時監控工作;持續做好投資者咨詢等工作,督促各方履行相關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肆』 根據證監會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風險,這個「一定時間」是多久

從該方法中可以看見..沒有你說的股改不成蟲就有摘牌的風險....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新證券法全文)
新《證券法》公布 將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暫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幾個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在平等協商、誠信互諒、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協調指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關手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操作指引,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兌現改革承諾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完成後出售股份的行為實施持續監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條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開、表決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參照執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並由相關股東對改革方案進行分類表決。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後,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並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委託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第九條 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條 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第十一條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並公告後,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條 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徵集投票委託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路投票技術安排。網路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三天。
第十五條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八條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並申請公司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再次委託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相關股東會議。
第十九條 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後方可進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後可以進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佔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佔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第二十條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在A股市場的可上市交易問題。
第二十一條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條 改革方案應當兼顧全體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利於公司發展和市場穩定,並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用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設原非流通股股份實際出售的條件、預設回售價格、認沽權等具有可行性的股價穩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 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擔保措施。非流通股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忠實履行承諾的聲明。
第二十四條 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改革方案應當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處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決辦法並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股權分置改革與公司資產重組結合,重組方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財務狀況改善作為對價安排的,其資產重組程序與股權分置改革程序應當遵循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條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改革方案實施後,外資股東所持股份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關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一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應當列明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方式、條件和期間。
第三十二條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
(二)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的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的說明;
(三)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及相互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四)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關於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的說明;
(五)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
(六)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為履行承諾義務提供擔保措施的說明;
(七)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
(八)股權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風險及相應處理方案;
(九)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關於其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情況的說明;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薦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及上述情況對改革方案實施的影響;
(二)實施改革方案對公司流通股股東權益影響的評價;
(三)對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文件的核查結論;
(四)改革方案中相關承諾的可行性分析;
(五)關於保薦機構有無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六)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七)保薦結論及理由。
第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投票委託徵集函、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應當在指定報刊上披露。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應當在公司網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網站設置專欄,免費提供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公司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刊登相關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機構
第四十條 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忠實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職業地位為本單位和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對改革方案有關事宜進行盡職調查;
(三)對改革方案有關文件進行核查驗證;
(四)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
(五)出具保薦意見書;
(六)協助實施改革方案;
(七)協助制定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八)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存在下列關聯關系的,不得成為該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一)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三)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工作。該保薦代表人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時負責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
第四十四條 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意見書上簽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股權分置改革參與主體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二)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事項進行核查;
(三)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核查;
(四)對改革方案的內容與實施程序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不得與其所提供股權分置改革專業服務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保證其所出具的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操縱市場,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虛假信息。有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市場交易異常情況實施專項監控,發現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條 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為股權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相關業務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其他投資者正常決策,操縱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或者進行不正當利益交換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責任人員為市場禁入者,一定時期或者永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32號)、《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42號)同時廢止。

『伍』 假如某一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要求退市了,如果持有它公司的股票該咋辦呢是不是就作廢了

首先,只要那家公司不破產,你的股權就不會消失,退市就是不能在滬深交易所市場交易了。但是仍然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如果你的公司不但退市,而且破產了,那麼你就真的有麻煩了,你公司的資產會被變賣然後清償貸款,債券等,然後剩下的資產你才有資格按持股比例分成。

退市就是對在證券交易所報價交易的股票或證券予以摘牌的處理。
不再主板市場上交易。在3板市場交易。每周5交易一次。

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14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目前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大鵬、國信、遼寧、閩發、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12家證券公司。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從去年9月20日開始,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

三版的行情可以在在這里看
http://biz.finance.sina.com.cn/hq/
選擇三版打開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163519.html

『陸』 78家退市公司名單 a股退市股票還能在上市嗎

A股退市股票還能再重新上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股重新上市只需滿足條件、得到交易所批准即可重新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修訂)中第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2、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3、最近三年公司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6、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7、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8、公司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9、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10、公司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11、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12、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影響其任職的情形;

14、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此外,《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第八條也規定: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申請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6)證監會關於退市新百特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2018年11月16日,滬深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該退市新規主要是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范。

滬深交易所在內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6種上市公司重大違法應被終止上市情況,分別涉及欺詐發行、年報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

1、上市公司IPO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2、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

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准,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

4、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5、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

6、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柒』 上市公司摘牌或退市了!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散戶有什麼影響

股票退市後,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場去,每周開市一天,可以在那裡交易,但是價格就更低了。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話,最後價格會變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證券營業部去辦一個託管手續才能進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競價方式,漲跌5%。

原則上,投資者對股票的投資不能再收回。這是股票市場的風險。股票退出市場後,投資者投資於股票的所有資金都將被浪費掉。因此,建議不要購買st或*st等股票,因為它們都有退出市場的風險。

(7)證監會關於退市新百特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實行退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證監會警示有退市風險的32個股票名單

羊城晚報訊記者黃璨報道:12月15日,上海家化、仰帆控股、皖江物流、*ST三毛、*ST銳電、天目葯業6家公司發布退市風險提示。據統計,12月以來發布退市風險提示的上市公司已達38家,直接引發了資金的恐慌出逃,大多數公司股價都呈現了放量下跌的走勢。許多市場人士將此解讀為是在嚴格執行退市制度,進而為推動注冊制清障。

『玖』 證監會修改了哪些退市規定

7月27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人員的主體責任等。

與此同時,《決定》作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明確在《決定》施行前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上市公司,仍適用原《退市意見》;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觸發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的,將適用《決定》中明確的各項新規。

『拾』 年內A股5家公司退市 股票應該怎麼處理

7月16日,「烯碳退」發布公告稱,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決定終止上市,將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被摘牌。7月17日是公司最後一個交易日。至此,「烯碳退」成為2018年深交所首家被強制終止上市的公司,同時也是滬深兩市第一例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意見後退市的上市公司。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滬深兩市已經有5家公司遭遇退市,除了*ST烯碳,還有*ST吉恩、*ST昆機、金亞科技和雅百特。
至於退市的原因,*ST吉恩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凈利潤均為負值。公司在連續3年虧損後,第4個會計年度有3項指標觸及了終止上市的標准。
*ST昆機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凈利潤均為負值。公司在連續3年虧損後,第4個會計年度有2項指標觸及了終止上市的標准。
*ST烯碳為滬深兩市第一例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意見後退市的上市公司。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無論公司是否盈利,當公司出現「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情形的,深交所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
金亞科技和雅百特則是因為涉及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啟動強制退市機制。2016年8月22日,證監會對金亞科技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等違法行為立案調查,查實金亞科技在IPO申報材料中虛增2008年、2009年1月份至6月份營業收入,占當期公開披露營業收入的47.49%、68.97%;虛增2008年、2009年1月份至6月份利潤,分別占當期公開披露利潤的85.96%、109.33%。根據相關規定,金亞科技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證監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深交所正式啟動對金亞科技的強制退市機制。
至於雅百特,公司在2015年虛增當期營業收入及利潤,根據相關規定,公司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據規定,中國證監會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深交所啟動對雅百特的強制退市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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