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獨立財務顧問股票受影響嗎
Ⅰ 什麼是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有什麼用
財務顧問是指金融中介機構,根據客戶需要與制定,站在客戶的角度為客戶的投融資、資本運作、資產及債務重組、財務管理、發展戰略等活動提供的咨詢、分析、方案設計等服務。所提供的大的顧問項目有:投資顧問、融資顧問、資本運作顧問、資產管理與債務管理顧問、企業診斷與發展戰略顧問、企業常年財務顧問、政府財務顧問等職能。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務顧問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2)應收購人的要求向收購人提供專業服務,全面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幫助收購人分析收購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就收購方案所涉及的收購價格、收購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項提出對策建議,並指導收購人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製作申報文件;
(3)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4)對收購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及申報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5)接受收購人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協調收購人及其他專業機構予以答復;
(6)與收購人簽訂協議,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者相關約定。
Ⅱ 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象可以是獨立財務顧問嗎
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象可以是獨立財務顧問。比如通過簽訂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協議。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等作出變更,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結合審核實踐,對於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對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問題,明確審核要求如下:
一、關於交易對象
(一)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預案後擬增加交易對象的,應當視為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需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二)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預案後擬減少交易對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將該交易對象及其持有的標的資產份額剔除出重組方案,且剔除相關標的資產後按照下述第二條的規定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二、關於交易標的
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預案後擬對交易標的進行變更,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一)擬增加或減少的交易標的資產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及營業收入占原標的資產相應指標總量的比例均不超過20%;
(二)變更標的資產對交易標的的生產經營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包括不影響交易標的資產及業務完整性等。
Ⅲ 企業發展中,哪些情況需要獨立財務顧問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第19號准則》)的規定,在要約收購、管理層收購、以及收購人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申請要約豁免等情形中,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具體要求歸納如下:
一、《收購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要約收購中,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二、《收購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收購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三、《第19號准則》第九條規定,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進行收購並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人,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並提供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該方案出具的專業意見。
Ⅳ 更換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情況下重大資產重組是利好消息,在我國只要重組不失敗,一般公司的股票復牌之後都是連續很多個漲停板,不過在連續漲停板的過程中一般人是買不到的,等一般的人能夠買到的時候該股票就已經處於高位了,隨時可能會出現調整。
Ⅳ 財務顧問和獨立財務顧問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標的資產,為重組方所持有)各需要聘請財務顧問:上市公司聘請的為獨立財務顧問重組方應聘請的為財務顧問。
Ⅵ 獨立財務顧問審核意見是什麼意思
獨立財務顧問業務,是指以獨立第三人的身份就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資產或債務重組以及上市公司收購、兼並等涉及公司控制權變化的交易對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是否公平出具專業意見的業務。包括:
(一)受上市公司聘請,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活動擔任財務顧問,出具並向社會披露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二)受上市公司聘請,為上市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活動擔任財務顧問,出具並向社會披露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三)受上市公司聘請,就邀約收購的公允性、可行性及對中小股東的影響,出具並向社會披露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四)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Ⅶ 歸納一下:哪些事項必須要請獨立財務顧問
須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少了一項:上市公司同時採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方式進行股權激勵的,須聘請獨立財務顧問。依據:《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第五條。
Ⅷ 有關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格式證監會有要求嗎
我查了一下也只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但裡面的規定並不詳細,可以看看案例。
Ⅸ 重組過程中更換獨立財務顧問是為什麼
財務顧問是指金融中介機構,根據客戶需要與制定,站在客戶的角度為客戶的投融資、資本運作、資產及債務重組、財務管理、發展戰略等活動提供的咨詢、分析、方案設計等服務。所提供的大的顧問項目有:投資顧問、融資顧問、資本運作顧問、資產管理與債務管理顧問、企業診斷與發展戰略顧問、企業常年財務顧問、政府財務顧問等職能。根據《收購管理法》的規定,財務顧問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2)應收購人的要求向收購人提供專業服務,全面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幫助收購人分析收購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就收購方案所涉及的收購價格、收購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項提出對策建議,並指導收購人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製作申報文件;(3)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4)對收購人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及申報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5)接受收購人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協調收購人及其他專業機構予以答復;(6)與收購人簽訂協議,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者相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