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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收購方式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6-19 20:42:35

⑴ 收購對股票價格的影響

一般來說,被收購的公司為擁有一定的優良的資產,只是因為一時資金流較為緊張,或業績不如預期等原因才會股價下跌,成為其他的公司收購的對象.而收購的公司一般擁有較強的資金流,等其注入資金後被收購的公司便會起死回生,股價上揚.但公司被收購屬於重大的事項,回被交易所暫時停牌.

⑵ 公司並購用現金或股票方式支付有什麼不一樣,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現金就是從企業的現金流裡面拿錢購買,這要求企業必須有強大的現金流做後盾才行。而一般一個企業現金充足的話,一般而言這個企業都是做得很好的,就是企業賣的產品服務回收的錢非常快,而且多,就是說這個企業賺錢能力非常強

股票只是現金等價物。如果股票價格上漲,那麼收取股票的單位就會賺更多的錢,否則就和現金一樣或者賣企業賣的錢少一些。企業持有的股票一般都是大小非之類,或者再融資之類獲得的,也就是說股票一般不可以當天就賣出,需要持有一段時間,這期間風險和收益並存的。

所以,從這上面2個就可以大致知道用現金和股票並購時候的好處和壞處了

⑶ 企業收購對其股票的影響

向好啊,本身對於二流企業被收購是一筆資金注入,而且還可以學習龍頭企業的先進技術和營銷手段
但是謹防莊家假借利好出貨,中國股市可是跟著資金走的。。。

⑷ 並購對股價影響

公司收購股價會上漲還是下跌?
這個答案其實是不一定的。如果收購的公司是一個爛攤子,業績不好,沒發展前途,負債累累,那麼對發出收購要約的公司而言,則是一個利空消息,公司業績會被拖垮,股價也可能因此下跌。但是如果收購的公司前景很好,而且對發出收購要約的公司有很大幫助,則是一個利好消息,公司股票價格可能會上漲。
上市的公司按照總資產,根據評估機構的相關證明和路演的結果實行定價和發行相應的股份數,再在二級市場上融資.然後根據現有的股份數額,計算原來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庫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發行股票過程中預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後者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票後尚未注銷的部分。我國現行法律因採取實收資本制,公司擬發行股票須全部發行完畢後,才得辦理公司登記,故我國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庫存股票;同時,我國僅允許公司為注銷股份而購買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屬禁止之列。
公司並購對的股價影響:
1、並購傳聞通常會導致公司股價上漲
通常在市場上有並購傳聞的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都會受到傳聞的影響,多數會呈上漲的走勢。
2、股票價格上升大多發生在企業並購公告發布之前
股票價格一般會在企業並購公告發布之前上漲,而在企業並購公告發布之後,股票價格上升態勢通常會逐漸趨緩,甚至反轉下跌。
3、並購企業的實力及其所屬行業對其股票價格波動產生重要影響
一般來說,並購企業的實力越強,所屬行業越好,並購事件就越容易引起股價上漲,反之則有可能引起股價下跌。
4、混合並購對並購企業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最大。
《公司法》對公司的合並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剛剛通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就是投資者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系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等多種方式進行。允許依法可轉讓證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對價,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可能出現的現金不足問題。

⑸ 股票回購有什麼影響

股票回購對公司有以下六點影響:

(1)股票回購有著與股票發行相反的作用:股票發行被認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號,如果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通過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了積極信息。股票回購的市場反應通常是提升了股價,有利於穩定公司股票價格。如果回購以後股票仍被低估,剩餘股東也可以從低價回購中獲利。

(2)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明顯超過投資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可以用自由現金流進行股票回購,有助於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購減少了公司自由現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層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層通過股票回購試圖使投資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資吸引力的,公司沒有把股東的錢浪費在收益不好的投資中。

(3)避免股利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公司剩餘現金是暫時的或者是不穩定的,沒有把握能夠長期維持高股利政策時,可以在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礎上,通過股票回購發放股利。

(4)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如果公司認為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的比例較高,可以通過股票回購提高負債比率,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並有助於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雖然發放現金股利也可以減少股東權益,增加財務杠桿,但兩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

(5)通過股票回購,可以減少外部流通股的數量,提高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購的風險。

(6)調節所有權結構:公司擁有回購的股票(庫藏股),可以用來交換被收購或被兼並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來滿足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購公司股票或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轉換公司普通股的需要,還可以在執行管理層與員工股票期權時使用,避免發行新股而稀釋收益。

(5)股票收購方式的影響擴展閱讀:

股票回購有以下方式:

1、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

2、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3、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4、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5、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6、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7、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回購

⑹ 簡述股票收購的影響因素

美國之所以有了這次次貸危機,是因為過度的透支消費,就會導致銀行的資金鏈容易斷裂,銀行就會想出一些其它的方法來增加資金來源,金融衍生品市場就出現了.(當然,衍生品市場的出現還有別的原因)
隨著衍生品的花樣翻出,證監會的監管就跟不上,管理就會出現漏洞,有人就鑽了這個漏洞,就造成了這次金融危機
這次金融危機導致了美國信貸機制的徹底破壞,沒有銀行願意短期的貸款,因為怕借出去後貸款者會破產.這樣金融業的危機就會沖擊的製造業,企業沒有貸款就會倒閉,倒閉就會失業,失業消費下降,沒有消費就還會有企業倒閉,失業,消費下降,倒閉.....這是一個惡性循環,直接進入到大蕭條時期
這個是每一個政府都不願意看到的,所以英國首相布朗就像出來一個辦法,國家來收購這些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使其部分國有化(進入社會主義了...),用政府的信用來維持信貸責任.這個方法被美國所效仿,總共1w6千億的經濟刺激計劃就是用來維持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使得不會沖擊製造業.
說實話,這個方法目前為止已經見到效果了,但是,這已經是最後一招,如果不好用的話,就沒有辦法了。
這樣,我們就來假設,這個方法到後來失靈了。美國就會進口減少,中國靠出口的企業就會倒閉,失業,消費下降,倒閉,失業。。。。。。
這個方法如果挽救了美國經濟,吃一塹長一智,這次危機就是由於過度透支消費引起的,那麼美國很可能就改變了他的消費模式,改為量力消費。這樣意味著美國將會減少0.97萬億的進口。而中國的出口額是1萬億美元。又將會是倒閉,失業,消費下降,倒閉,失業。。。。
這個就是中國經濟目前的宏觀上的狀況,這個,按照經濟學的角度,會直接影響股市,但是,中國的股事是一個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一個產物,具體會怎麼走,誰都不好說。

⑺ 什麼是股票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並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特點
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要約收購包含部分自願要約與全面強制要約兩種要約類型。部分自願要約,是指收購者依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預受要約的數量超過收購人要約收購的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主要內容
1、要約收購的價格。價格條款是收購要約的重要內容,各國對此都十分重視,主要有自由定價主義和價格法定主義兩種方式。
2、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證券法》未對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進行規定,《收購辦法》第36條原則認可了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但《收購辦法》第27條特別規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 股東選擇。
3、收購要約的期限。《證券法》第90條第2款和《收購辦法》第37條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變更和撤銷。要約一經發出即對要約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購要約也是如此,但是,由於收購過程的復雜性,出現特定情勢也應給予收購人改變意思表示的可能,但這僅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程序
要約收購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全面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簡稱全面要約收購),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簡稱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應當遵守下述規定。
1.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於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餘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
收購人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准方可進行。
未取得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
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2.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送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予以報告、公告。
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准,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3.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要約價格低於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說明收購人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於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並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於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於1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並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4.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後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後的要約期應當不少於15日,不得超過最後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並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於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並應當根據《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基本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收購人應當在該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予以公告。
5.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收購人應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這里所說的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
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
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出現競爭要約時,接受初始要約的預受股東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預受的股份,並將撤回的股份售予競爭要約人的,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初始要約的手續和預受競爭要約的相關手續。
6.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收購期限屆滿後3個交易日內,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告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期限屆滿後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關於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協議收購
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
收購上市公司,有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而後者是更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從協議收購向要約收購發展,是資產重組市場化改革的必然選擇。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制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購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要約收購(即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但是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選擇,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收購模式。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三是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四是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五是收購性質不同。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法律規定
要約收購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第二十五條 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條 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第二十八條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報送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第二十九條 前條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收購人的姓名、住所;收購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
(四)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
(五)收購價格;
(六)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
(八)收購期限;

報告書
要約收購報告書
以收購要約方式增持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以下簡稱收購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應當自公告收購要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要約收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數據應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2.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3.收購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要約收購報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4.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應採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於標準的A4紙規格);
5.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其他要求
1.收購人屬於一致行動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參與一致行動或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各成員可以推選其中一名成員以全體成員的名義統一編制並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均應在報告上簽字、蓋章。
2.由於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收購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並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予以說明。
3.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收購人可採用相互引證的方法,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4.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文字應簡潔、通俗、平實和明確,格式應符合相關要求。在指定報刊刊登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
5.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及要約收購報告書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並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於指定網站,或者提示刊登該報告的收購人或上市公司的網址。收購人應當將要約收購報告書和備查文件備置於上市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以備查閱。
6.收購人可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或摘要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考|試/大 但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
7.收購人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保證要約收購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8.收購人的律師受收購人委託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應對要約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就其負有法律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9.收購人聘請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財務顧問及其所服務的專業機構應書面同意收購人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
三、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形式要求
1.要約收購報告書包括封面、書脊、扉頁、目錄和釋義五部分。
2.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封面至少應標有「XX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字樣,並應載明收購人的名稱和住所及簽署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日期。
3.要約收
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書脊應標明「XX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字樣。
4.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扉頁應當刊登如下內容:
(1)被收購公司的名稱、股票上市地點、股票簡稱、股票代碼、股本結構;
(2)收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通訊方式;考|試/大
(3)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4)要約收購的目的;
(5)要約收購的股份的詳細名稱、要約價格、要約收購數量、占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
(6)要約收購所需資金總額及存放履約保證金的銀行,或者委託保管收購所需證券的機構名稱及證券數量;
(7)要約收購的有效期限;
(8)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及律師事務所的名稱、通訊方式;
(9)要約收購報告書簽署日期。
5.要約收購報告書扉頁應當刊登收購人如下聲明:
(1)編寫本報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2)依據《證券法》、《收購辦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購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3)收購人簽署本報告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准,其履行亦不違反收購人章程或者內部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4)本次要約收購是否以終止被收購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為目的;
(5)本次要約收購是根據本報告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收購人和所聘請的財務顧問外,沒有委託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6.收購人應對可能對投資者理解有障礙及有特定含義的術語做出釋義。要約收購報告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排印。

⑻ 要約收購與換股吸收合並哪種方式對股價影響大誰漲停的可能性高

判斷對股價的影響是看對公司是否有利,對股東是否有利,而不是哪種方式。我想對公司的影響具體分析你應該看得比我們多,我建議你還是自己好好去琢磨,自己判斷!炒股賺錢,終究是要靠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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