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簡稱前冠以
⑴ 股市中的"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是什麼意思
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其目是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
⑵ 哪些股票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風險
樓主你好: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
⑶ 股票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風險的提示性公告是什麼意思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⑷ 創業板公司出現什麼情況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你好,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創業板風險警示處理情形,關注相關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其他情況,深入分析投資價值,做個理性的投資人。
⑸ 關於ST股票的問題
13.1.1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13.1.2 本章所稱特別處理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特別處理。
13.1.3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 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恢復上市首日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不受前項有關5%的限制。
13.1.4 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 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一) 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二)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三)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五) 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或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產;
(六) 本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一個交易日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
(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或財務報告更正公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 並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財務報告更正公告披露當日停牌一天。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三)、(四)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兩個月期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同時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五)項情形的,應當於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關破產受理公告或可能被解散的公告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同時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除應按照11.8.5條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外,每月還應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產程序或解散事宜的進展情況,提示破產或解散風險。
13.2.6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已消除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7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三)、(四)項情形被本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五)項情形被本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認為13.2.1條第(五)項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後,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後,決定是否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10 本所決定撤消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之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11 本所決定不予撤消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有關書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第三節 其他特別處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 按照13.2.6條申請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四)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 公司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六) 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第七十一條,要求本所對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八) 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一)至(三)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提交董事會書面意見。
13.3.3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四)至(六)項情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及時向本所報告。
13.3.4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七)項情形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出現該條其他各項情形的,本所決定是否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3.3.5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內容參照13.2.2條的規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狀況恢復正常,審計結果表明13.3.1條第(一)、(二)項情形已消除,並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一) 主營業務正常運營;
(二)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
13.3.7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13.3.1條第(三)項情形已消除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8 上市公司認為13.3.1條第(四)至(六)項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後,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銷其他特別處理申請後,決定是否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條第(七)項規定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10 本所決定撤消其他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其他特別處理之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11 本所決定不予以撤消其他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應當收到本所有關書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本所就13.3.1條第(一)至(三)項情形作出不予撤銷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在報送下一個年度報告時方可按照13.3.6條和13.3.7條的規定向本所再次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⑹ 什麼是股票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風險的提示性公告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⑺ 求問什麼是退市風險警示制度
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中國A股市場中的一種制度。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