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股東涉及訴訟違約的股票影響
『壹』 控股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對股價有何影響
股份被凍結,不能轉讓或出售而已。控股股東有訴訟官司,多股價偏空,但一般影響不會太大。
"控股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肯定會對價格造成沖擊,但是也有了套利空間。需要自己自行研究個股的案例,看看司法凍結的前因後果已經是否會解凍何時解凍。風險很大,但是可能潛在收益更大。"
(1)第二大股東涉及訴訟違約的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貳』 如果公司的兩個大股東爭奪公司的控制權這樣對公司的股票的影響是怎麼樣的
是短時利好,爭奪股權會引發2級市場的搶購,對未來預期的看好才會出現大股東爭奪控制權,及時跟進。
『叄』 大股東股票被凍結是利好還是利空,分析一下就知
大股東股票被凍結
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
不影響股票漲跌
『肆』 我對別人提起訴訟會對他的股票有影響嗎
如果是對上市公司重要的股東或者管理人提起訴訟,並且影響很大的話,可能會造成股價波動
具體看情況吧
低傭金
私信
『伍』 股東股權被司法凍結是利空還是利好
公司的主要股東,股權被司法凍結後可能會影響公司的運營,這是利空。
大股東股份被凍結,整個公司都會受到牽連,負面影響。如果大股東占股三分之一以上,公司無法決策。
股權凍結,一般屬於中性偏空;因為凍結之後流通盤會縮小從供應量的角度是好事,算利好;又因為股權被凍結多屬於違規違約事件,對大股東不利因素客觀存在,從基本面角度看是隱含利空,一般是風險大於機遇,利小弊大。
(5)第二大股東涉及訴訟違約的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利空:對空頭有利,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信息,如:銀根抽緊 ,利率上升,經濟衰退,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等。
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
參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市利空
『陸』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存在哪些負面影響
我國修訂後的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吸收了很多國外立法的寶貴經驗並且在若干方面進行了改進,以使股東更容易提起代表訴訟、維護公司權益。盡管如此,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依然過於原則化、概括化,無論是概念的解釋,還是程序的操作,都具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可操作性不太強,主要表現在:
(一)沒有對訴訟管轄和訴訟擔保問題作出特別規定
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加以特別規定,因此原則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處理,即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均可以成為訴訟管轄地。股東代表訴訟實際上牽涉到原告、被告和公司三方面,管轄地的確立不僅要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也要方便法院審理案件。股東代表訴訟多數涉及到董事、監事、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侵權行為,而這些行為的發生地和結果地往往都在公司所在地而非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因此,有必要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另行作出專門的規定。
另外,在股東代表訴訟中,我國《公司法》也未明確規定訴訟擔保制度的適用條件。訴訟擔保制度的初衷在於防止股東濫訴,旨在使惡意提起訴訟的股東在給公司和被告造成損失時能以其擔保財產進行賠償。但擔保制度對於提起訴訟的股東而言也是沉重的負擔,可能使得部分善意股東因為經濟條件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影響到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進而導致公司的合法權益無法受到保障。因此,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訴訟擔保的適用條件。
(二)缺乏對股東代表訴訟費用繳納的具體規定
股東在提起代表訴訟時,應依法向法院預繳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的多少取決於案件的性質。依照我國《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的規定,依據案件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而採取不同的收費辦法。非財產案件按件收費,財產案件按原告請求額的一定比例收費。我國《公司法》對於股東代表訴訟費用的繳納並沒有作相應的規定,因而司法實踐中做法各異,很多法院把股東代表訴訟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來收取案件受理費。由於代表訴訟的請求額一般來說比較巨大,相應就要交納巨額的受理費。股東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求股東繳納高額的訴訟費用,不僅會影響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而且會使已經提起的訴訟面臨「流產」的困境。
(三)缺乏對股東代表訴訟法律後果的具體規定
由於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旨在保護中小股東和防止濫訴兩者之間尋找平衡點,因此,在訴訟結束後,對遭到損害一方,法律有必要平衡原告與被告的利益,規定給予一定的賠償或補償。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予明確規定。在各國或者地區的公司法實踐中,如果原告勝訴,則董事、監事、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確實實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人,須將所得不當利益返還給公司或對其所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
至於原告的損失和為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何處理,美國、日本的做法存有差異。以美國為例,大多數州並不要求提供訴訟擔保,但在原告股東敗訴時均會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不管其是不是提起惡意訴訟。但日本的做法就完全不同,法院只能判令惡意的原告股東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還存在訴訟門檻偏高、舉證責任的分配可能對股東不公平的問題。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有持股比例的要求雖然可以防止股東濫訴,但在我國,鼓勵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而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比防止股東濫訴有更重要的現實意義。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會使本處於弱勢地位的股東隨時承擔著敗訴的風險。這些,都會打擊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積極性,不利於我國股東代表訴訟的發展和完善。
『柒』 股票涉及訴訟了會跌嗎
消息略偏利空,具體也要看是什麼事,影響有多大,得等到訴訟結果才知道。
『捌』 兩大股東爭奪控股權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
會在二級市場上收集籌碼 股價穩中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