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中標資格對股票影響
Ⅰ 對方取消我的中標資格,就發了一份告知書給我們,內容是對這個項目重新招標,請問這個合法嗎詳細如下:
個人認為:
取消中標資格的主要原因是給該項目前期做過咨詢,如確定沒有做過咨詢。我認為要繼續異議,10日後如無合理答復,向招投標主管部門(此案例應該是發改委負責監督)投訴,回復如仍認為不合理,可以進行行政訴訟。在質疑、投訴、訴訟期內該項目依法應暫停招標直至案例處理完畢。第二條價格過高應在評標時,由該項目專家委員會做出,而不是評標後再另行組織專家重新判定,屬於違反招投標法行為,人為痕跡嚴重。個人認為可以藉助媒體力量,從此案例回復單位重點建設工程招標辦、軌道指揮部應是政府下屬部門,因此在當地進行投訴、訴訟,效果令人堪憂。
Ⅱ 哪些情況下取消中標資格.若兩個工程項目經理為同一個人時,是否取消該單位中標資格
若兩個投標文件的項目經理為同一個人時,要取消這兩個單位中標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Ⅲ 中標後怎樣可以解除中標,我們是甲方,進行公開招標後,因為工期的原因想解除招標,要承擔什麼樣的後果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在今年出台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根據你們的情況,如果工期是由於你公司原因更改工期而解除中標,屬於非正當理由。行政主管部門及中標單位會根據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及相應索賠。
Ⅳ 取消編制對股票有影響嗎
取消編制,對股票也有一定問題利好,可以促進公司經營狀況好轉
Ⅳ 中標後可以根據現場考察情況取消中標資格嗎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根據以上規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符合以上情況的,中標後可以取消資格。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台「招標采購大講堂」和「政策法規」
Ⅵ 預中標人放棄或被取消中標人資格的,中標結果不再順延
不會,規定只是前三名順延,前三名不行,就要重新招標。
Ⅶ 因為違規被取消中標資格還有權利質疑其他中標者么
可以。但一般是招標人需要寫報告給上級監管部門(即招標文件備案部門)申請進行重評、重招、或者取消中標人資格由第二名頂上,取得上級意見後,在進行下一步(根據上級批復或指示,進行重評、重招、或者取消中標人資格由第二名頂上)公開招標的都需要公示。比如發現中標人有造假業績被通告禁止投標黑名單
Ⅷ 公司中標是不是利好消息會不會影響股價
當然是利好消息,中標意味著獲得新的訂單、新的利潤。
至於是否利好足以影響股價,那就看獲得利潤和利好的幅度。
Ⅸ 中標通知書下達兩個多月後還能取消中標資格嗎
招標人在中標人符合取消中標資格的法定條件下,可以直接向中標人發出取消中標資格通知。建議貴單位同時向行政監督部門(主管機電辦)報告中標人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Ⅹ 投標人中標後放棄中標是否屬於違法
當然違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具體如下:
1、簡介
中標是指投標人被招標人按照法定流程確定為招標項目合同簽訂對象,一般情況下,投標人中標的,應當收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2、義務
合同訂立後,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自己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中標項目。中標項目的轉讓,是指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倒手轉讓他人,使他人成為該中標項目實際上的完成者。中標項目的轉讓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標投標有名無實,對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從合同法律關繫上講,中標項目的轉讓屬於擅自變更合同主體的違約行為。
3、分包限制
中標項目雖然不能轉讓,但可以分包。所謂分包中標項目,是指對中標項目實行總承包的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再發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行為。原則上講,中標人應該獨立地履行中標人義務。但是,由於有的招標項目比較龐大、復雜,為使中標項目能夠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許中標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這些條件是:①合同中有允許分包的約定或者分包已經招標人同意;②分包給他人完成的是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應該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