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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遇害對滴滴股票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7-09 00:01:14

Ⅰ 空姐遇害案滴滴如何道歉

5月10日,一則「空姐滴滴打車遇害」的消息引發網友的廣泛關注。據媒體報道,遇害空姐今年21歲,身高1米74,是家中的「獨生女」。5月6日,在鄭州航空港區搭乘了一輛順風車趕往市內後遇害。鄭州市辦案民警對媒體表示,作案人員是一名滴滴司機,身上攜有凶器,兇手仍在潛逃中,警方正在抓捕。

滴滴已經成立了專項工作組,密切配合警方開展案件偵查工作,目前案件正在偵破過程中。請李女士的家人以及公眾放心,滴滴將盡最大努力協助警方盡快破案,將兇手繩之以法,還李女士和家人一個公道。

滴滴再次向乘客家人以及公眾道歉。我們會全力做好後續工作,同時全面徹查各項業務,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Ⅱ 警方通報空姐遇害案對滴滴打車有影響嗎

在搭上一輛滴滴順風車後不久,李某曾通過微信向同事求助,稱司機有些變態,說她漂亮想親她一口。同事就勸她快下車,其間還給她打電話,但她稱「沒事沒事」,同事就掛了電話。

10日下午,李某生前所供職的祥鵬航空。該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我們已就此事在官微發了聲明,對家屬致以慰問,具體情況可以看這個聲明。」

10日13時,祥鵬航空通過官方微博發布《關於祥鵬航空員工遇害事件的聲明》:經鄭州警方通報確認,祥鵬航空員工李某於2018年5月5日晚從駐勤酒店搭乘網約車前往市區途中不幸遇害……在此,我們感謝並呼籲廣大民眾向鄭州警方提供線索,期望案件早日偵破、將兇手繩之以法。願逝者安息!

內容來自於中華網

Ⅲ 空姐遇害案救援隊為什麼起訴滴滴

因女生在浙江乘滴滴順風車遭殺害,滴滴出行近日陷入輿論漩渦,還被扒出將三個月前空姐在鄭州乘滴滴順風車遭殺害事件的致歉信刪除。8月27日還獲悉,曾打撈出殺害空姐的滴滴順風車劉振華遺體的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27日正式向鄭州開發區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要求滴滴公司按照懸賞公告內容,兌現獎勵。

救援隊在起訴書中表示,原告(救援隊)獨自發現並成功打撈嫌犯上岸,在案件偵破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因此滴滴應當按照懸賞公告內容向其支付報酬。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起訴書認為,原告委託律師付建向滴滴提出懸賞支付請求,後者毫無誠信,完全不顧品牌形象以及社會影響,拿各種無根據的理由進行推脫,拒不支付該懸賞金。無奈原告提出訴訟。

Ⅳ 站在一個女生自衛角度:空姐滴滴遇害案件引發的思考 夜晚滴滴打車,上車之後發現司機意圖劫色,坐在

一,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訴訟時效: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髙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髙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超過上述期限,追訴時效即告終止,不再追訴。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査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三,如果發生了強奸或是殺人的情況,你的防衛不用擔心過當。

Ⅳ 空姐遇害案暴露滴滴哪些安全漏洞

空姐遇害案暴露滴滴安全漏洞 ,數道安全關統統失守。

這些天,鄭州滴滴順風車案,引起了公眾對於出行安全的擔心,並引發社會的廣泛討論。那麼,滴滴平台的順風車以及網約車的安全保障狀況,實際情形是什麼樣的?公眾對網約車的安全有什麼擔心?《焦點訪談》就如何織好順風車和網約車的安全網,采訪了此次涉事平台——滴滴出行公司,以及法律界人士、乘客等相關各方。

5月11日,針對鄭州滴滴順風車案,滴滴出行的自查回應中有這樣的描述:該接單賬號歸屬於犯罪嫌疑人劉某的父親,劉某系違規借用其父順風車賬號接單。

滴滴順風車上線時間是2015年6月,這是當時的一些宣傳海報,可以看到,「約會」、「標簽」,這些都是順風車業務當時宣傳的主打詞。

5月16號,滴滴出行宣布整改措施,其中包括:下線順風車業務中所有個性化標簽和評論功能,司機每次接單前都必須進行人臉識別,同時在全平台推出有獎舉報人車不符。除了滴滴自我整改,下一步針對網約車平台出現的人車不一等問題進一步加強監管,也是主管部門的工作重點。

網約車由「亂」走向「治」,不僅需要責任心,更需要好辦法,並且真落實。比如像節目中提到的,包括順風車以及網約車是不是可以像計程車一樣,在副駕駛位置前放一張服務卡,上面貼上注冊司機的照片、車牌號等信息,便於公眾監督?在人臉識別等方面,如何既有效又高效?共享經濟需要開放心態,更需要共享經驗教訓,尤其是關繫到公共安全,更要共同努力。怎麼樣進一步完善監管,怎麼樣把風險降到最低,守住安全底線,有關部門以及網約車平台應該從這起案件中思考更多,做得更多。

來源:網易新聞

Ⅵ 對空姐滴滴打車遇害事件,如何避免危險發生,看完

結伴而行,就不會出現類似事件。
冷靜處理,也不可能出現這種結局。

Ⅶ 21歲空姐遇害,滴滴究竟應負什麼樣的責任

5月11日,「滴滴」官方給出回應,表示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句話很模糊,畢竟責任不等於法律責任。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種觀點持肯定結論。理由是:「滴滴」是承運人,依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沒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對乘客構成違約,且在運輸途中乘客發生了傷亡,「滴滴」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持否定結論,理由是:《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1.5規定:「順風車平台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台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從協議的規定和履行的情況看,「滴滴」與乘客之間是居間服務法律關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審核義務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那麼主要責任人應為兇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責任並不大。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對於「滴滴」平台應屬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只需要承擔道義責任。
不過此說不能成立,盡管滴滴公司不是承運人,但是依然要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 從《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及實際運營的情況來看,「滴滴」與乘客、注冊司機之間締結的確非承運合同,而是居間合同,其義務就是促使承運合同訂立,並保證承運合同當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損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並沒有促成乘客和注冊司機訂立承運合同,這是因為:滴滴根本沒有驗證注冊司機是否為本人,注冊司機也不知曉所服務的乘客是誰,更不知道與誰締結承運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間合同方面,滴滴構成了違約。
「滴滴」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一般的侵權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實行過錯責任,該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滴滴」須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過錯責任嗎?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專門規定了網約車平台的安全保障義務,《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這也就意味著,一旦網約車平台違反法定的安保義務,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承擔過錯責任。
在本案中,「滴滴」針對夜間的人臉識別機制沒有被觸發;甚至嫌疑人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滴滴」也未未封禁賬戶。「滴滴」顯然未盡到法定的安保義務,與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須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為構成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人近親屬可以選擇追究其中的一種責任。
「滴滴」是否須承擔行政責任?
答案應是肯定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按照該規定,既然「滴滴」存在「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情況,就應當接受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罰款處罰;而且,由於出現了乘客死亡這種嚴重的情形,所以罰款的幅度應當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員是否須承擔刑事責任?
基於目前案情披露的情況,我們尚不能斷定司機殺害空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員與司機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會構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過,這並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員被排除刑事責任。《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2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37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結合上述兩部規范,網約車平台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向他人提供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依法須承擔刑事責任,包括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Ⅷ 如何看待空姐滴滴遇害事件

女性的安危問題值得重視
歹人的心思,要有所察覺
提高警惕性,不良記錄的人員絕不錄用
從根源上杜絕危害社會的害群之馬有機可乘

Ⅸ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滴滴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由於信息審核不嚴而發生的糾紛,滴滴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見,作為居間人的滴滴平台,其義務是為委託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那麼,進行嚴格的信息審核義務,為委託人雙方提供真實、准確、合格、合法車輛及駕駛服務,並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滴滴平台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用戶利益,此時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9)空姐遇害對滴滴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信息審核義務是平台的基礎義務。作為提供出行搭乘居間服務的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間人的首要義務,也是確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兩端的乘客和司機完全是基於出行信息發生法律關系的,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義務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體事實有限,尚無法對滴滴平台法律責任妄下定論,但其法律責任絕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劉某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客服五次通話聯系不上嫌疑人,由於判責規則不合理,後續未對投訴做妥善處理。這些具體細節均可以作為判斷滴滴未履行嚴格審核信息義務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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