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基準日對股票轉讓的影響
㈠ 如何評估基準日後股權變更的股東權益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份(以下稱「新三板掛牌轉讓」),應當滿足持續經營時間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應當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眾多創造整體變更為股份空間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基於前述持續經營時間連續迅速計算的騰達考慮,境內企業為盡早實現IPO或新三板掛牌轉讓,通常採用整體變更設立的方式,將企業類型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需要確定某一日作為股改、審計基準日,由會計師對截止基準日的企業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本文不考慮資產評估問題),以確定折股的凈資產值。在實務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在確定股改基準日後,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進行股權轉讓(不涉及實際控制人變化)。問題在於股改基準日後能否進行股權轉讓或者股權轉讓後是否需要調整股改基準日對於股改基準日後發生股權轉讓而股改基準日不作調整的做法,專業機構之間的認識不一致。
結合已有案例,由於認識的不一致,出現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處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準日後發生股權轉讓,則把股改基準日調整至股權轉讓之後的時間。這是最常見、最穩妥的一種方式。
第二種處理方式:在股改基準日前較短時間甚或股改基準日當日進行股權轉讓。如實益達的股改基準日為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3月31日,分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第三種處理方式:在股改基準日後進行股權轉讓,不調整股改基準日。如:
㈡ 評估基準日為2012年12月31日,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為2012年9月12日,請問,該評估報告可以採用嗎
評估基準日不可以取以後,若取以後不可以採用
㈢ 什麼是評估基準日什麼評估日期 他們兩個有什麼關系 最好可以通俗講解下!謝謝!
評估基準日就是估算評估價值的日期,在數學上來講屬於時點數。如評估基準日為5月31日,就是估算資產在5月31日的價值,凡是與評估有關的行為和資料都要以5月31日為准。
評估日期一般來講是指評估工作的起止日期,即評估工作期間,在評估報告上一般有評估期間和評估報告提交日期兩種表現形式
但在實際評估工作交流中,有時也將評估基準日簡稱為評估日期。
㈣ 國有公司擬進行股權轉讓,依法應當對公司進行評估,問,評估基準日之後的資產能否再次並入評估資產
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可以用。如果想並入評估基準日之後的資產,那就得從新評估,因為資產有連續性
㈤ 評估基準日至股權交割日的期間損益國家有何規定
都會在股權轉讓協議裡面予以明確,如果雙方有框架協議愛現的一般評估基準日到股權交割日之間,為雙方共管期,由股權受讓人承擔相關損益。
㈥ 股權轉讓時雙方約定的定價基準日是干什麼用的,為什麼要約定這個
1、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
2、因為公司經營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因此需要確定一個基準日作為評估交易股權價值的日期。
㈦ 國有股權在評估基準日之後又進行了分紅,掛牌轉讓價格問題
實際轉讓價格還是以經備案的評估價作為定價依據。
像這種評估後又進行分紅的肯定影響標的價值,但你掛牌價格低於評估價的話交易所肯定不允許的,除非報國資委批准,
交割日之前的收益都是屬於轉讓方的,評估基準日不影響。
㈧ 聯營企業轉讓合同約定評估基準日至交割日過渡期損益歸受讓方時,轉讓方可按權益法確認過渡期投資收益嗎
既然約定了過渡期的損益均由受讓方享有,轉讓方又依據什麼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