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案件對股票影響
『壹』 民事訴訟起訴用人單位,會對用人單位有什麼影響
現在信息都是公示的,企業有訴訟案件的經歷都可以在網上查到。如果用人單位敗訴,還有承擔原告全部或部分的訴訟請求咯
『貳』 上市准備期間如果有經濟合同官司糾紛,會不會影響公司上市
如果經濟糾紛不是如下情形,不影響公司的上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叄』 收到法院傳票的股票還能持有嗎
持有股票收到法院傳票則表明股份公司涉及訴訟業務,公司涉及訴訟在現代法治社會是很正常的的現象,但是對公司股票股價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案件性質,涉案標的大小,對股價的影響有不同程度反映,訴訟結果不同也會對股價產生正負面影響。
例如王老吉與加多寶知識產權訴訟紛爭,因對公司經營會產生很大影響,最終王老吉勝訴,母公司白雲山股價一路飆漲。
『肆』 通報操縱股票案件,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如果是通報的那一隻,說明股票操縱已經結束。人家已經賺錢走了。為了平民憤,罰還是要的,不過那隻是利益的再分配。罰的錢不會給這個股票被套的股東一分錢。
明確無庄,新莊也不會進。基本上就不會有行情的。
『伍』 股票如涉及訴訟是必需要持有中么
不是。涉及訴訟的股票,可以是持有中的股票有糾紛的,也可以是股權被人侵犯而喪失所引起的糾紛,也可以是之前的股權(票)分紅、分割等事由引起的糾紛,總之,與股票是否持有沒有必然的關聯。對於民事訴訟,我國法律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舉證不能的,將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