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企業股票分割影響
Ⅰ 優酷為紐交所上市YOKU,而土豆是納斯達克上市(TUDO),兩家如何進行100%股份融合合並
優酷宣布將以全數股票交換方式收購土豆網,土豆美國存托憑證(Tudou ADS)將退市並換成1.595股優酷美國存托憑證。粗略估算,此次交易額達到10.4億美元,創下中國互聯網市場最大的股票交換並購案。雙方以「優酷土豆有限公司」命名合並後的新公司,而優酷的美國存托憑證將繼續在紐交所交易,代碼為「YOKU」。 這可能是一個抱團取暖的並購。在雙方都缺乏資金境況下,合並有利增強雙方在視頻領域的競爭力。
股票合並的意義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
1.改變公司的市場形象
在市場上,當投資者對某公司的盈利能力、現金凈流入量、風險水平
成長性和穩定性都不看好時,就會導致該股票的出售者多,而購買者少,從而引起該公司的股票下跌。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得到提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自己聲譽的作用。
2.將不平價格維持在最優價格區間
從純理論上將,股票合並與股票分割一樣,也可以將股票價格上維持在一個最優的價格區間,從而有利於股東財富的最大化。這是因為當某公司的股票價格過低也會影響到該股票的流通性和市場性,通過股票合並可以提高她的市場價格,這樣就有利於改善它的流通性和市場性,從而有利於股東財富的最大化。
3.降低交易成本
當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過低時,股票的交易成本會上升,比如,我國證券登記公司向上市公司收取的證券登記費用就是按照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數量來收取的。
Ⅱ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的分割: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在離婚時有關企業的處理時,審判機關該當正確界定財產,分清財產性質,劃清財產界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正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與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他人財產、有約定歸屬的財產與無約定歸屬的財產、企業財產權與企業經營權。在審判中,法院應進行多方面的審查,以工商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序、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佔的真實份額,酌情處理。
同時,在處理離婚案件涉及企業財產權益分割時,要堅持合夥企業中重大事項由合夥人一致通過的規定,公司中必須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遵守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涉及企業變更的,必須遵守企業變更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
Ⅲ 公司婚後我老婆和她妹妹合開的。我在公司當經理,離婚公司怎麼分
夫妻離婚時不僅要考慮房產、孩子撫養權、撫養費以及老人贍養問題,如果夫妻有共同股權的,還要對股權進行合理劃分。下面我們就來了解離婚公司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公司財產怎麼分割:
一、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於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例如,甲男與乙女2006年辦理婚姻登記,甲男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比例為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麼甲男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
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採取不同辦法
(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由於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比如,上市公司精倫電子2006年2月10日發出公告稱,由於第五大股東劉起滔與妻子習梅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劉起滔將其持有的精倫電子2300.58萬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4.68%)無償轉讓給習梅。經過這樣的分割之後,劉起滔與習梅並列精倫電子第五大股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權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轉讓的股票,在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股票時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法關於限制轉讓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受到限制轉讓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的多種處理辦法
由於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徵,處理夫妻共同股權既要尊重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要考慮到股東人數少規模小,判決讓不懂經營的夫或妻股東另一方直接獲得一半股權可能會破壞公司的經營穩定和長期發展,因此視實際情況不同而採取多種形式的共同財產處理辦法。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表現為有限公司股權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投資,雙方各佔一定的出資比例,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合股投資。
3、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
下面對這三種情況分別作出分析。
1、對夫妻公司的股權分割
對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經過離婚分割往往會使雙方的持股比例相同。這是為什麼呢?這里我們舉一例來說明:甲男與乙女婚後注冊一有限公司,甲男佔80%,乙女佔20%,無論甲男的80%還是乙女的20%股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而離婚時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決了股權分配比例問題後,接下來的問題便是誰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
(1)如果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股50%,共同經營,二人由過去的夫妻關系變為現在的合作搭檔,像中復電訊的創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蘆女士離婚之後對中復電訊的處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離婚前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可將公司股權全部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給對方按公司的資產評估情況進行補償,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雙方都主張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夫妻又反目為仇不願意共同經營,可以採取競價補償的辦法,讓補償出價高的一方成為唯一股東,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經營企業,應當先將公司進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後剩餘財產。
2、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股權如何分割
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於涉及第三人,關系較為復雜,好在法律依據比較明確,處理時可直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依據上述規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權購買順序上,其他股東優先於該股東的配偶,這是毫無疑問的。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夫妻中股東一方也應當優先於其他股東。比如甲男與丙、丁三人投資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權結構分別是甲40%、乙30%、丙30%,現甲男與乙女決定離婚,對這40%的夫妻共同股權雙方決定各分一半,因為乙女過去不是股東,對這20%股權不能直接分配給乙女,經評估和協商一致這20%的股權價值為 40萬,如果甲男願意購買,則甲男給乙女40萬補償。如果甲男無購買意向但丙或丁願意,則由丙或丁購買並支付乙女40萬。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願購買,則乙女取得該公司股東身份,占股20%。
3、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形成的股權分割 這種情況下由於夫妻本來都是股東,既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願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購買並予以折價補償。
三、夫妻協商一致將共同股權轉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權處理辦法:夫妻離婚時把股權當作房產或存款來處理,雙方決定將這部分財產劃轉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該股權交給夫妻一方託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東權利。此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對該股權的劃轉,除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以外,應當徵得有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註: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無需考慮此問題。)
其次,未成年人當股東是否合法。《公司法》沒有對股東的行為能力作明確要求,不過筆者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當股東並不違法。《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既然可以繼承,應該也可以贈予。對於《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繼承人」,並未規定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讓股份。
另外,實踐中已有眾多的未成年人股東存在並獲得了認可,像沸沸揚揚的北京銀行「娃娃股東」事件,上海法院首次判決娃娃股東持股合法,重慶市工商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准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意見》明確規定:「除一人有限責任,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允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接受贈與成為公司股東。」看來,未成年人股東的合法地位從法律上已經得到了確認。因此,夫妻協商一致將股權轉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應該認為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