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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新老劃斷

發布時間: 2021-07-24 16:58:39

Ⅰ 退市制度的制度方案

(一)增加凈資產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三)增加審計意見類型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四)增加市場交易指標
在本所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前述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標准,公司股票應終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場交易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其股票不再經過退市風險警示和暫停上市環節,將被直接終止上市。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本所將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觸及前述終止上市標准時,及時、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五)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的指標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應當至少同時符合下述條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數;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
(五)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六)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無重大內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復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間。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減少恢復上市程序中的主觀判斷,明確恢復上市申請的審核期限。
(一)簡化終止上市和恢復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該情形出現後15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暫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員會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對其申請進行審核;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對前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向本所復核委員會申請復議。
(二)明確審核期限
對暫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復上市申請或者終止上市復核申請,本所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個交易日內作出決定。上市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審核期限。
前述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期限累計均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申請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內補充材料的,本所在該期限屆滿後繼續對其所提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對其作出相應決定。 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設立風險警示板,將被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風險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本所對風險警示板採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場監控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對板塊內公司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獨立顯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後,本所給予其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日終止上市,本所對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應當選擇並申請將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不申請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本所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為退市公司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應的服務,該系統實施適應退市公司特點的股份轉讓安排,採取嚴格的股份轉讓限制措施、市場監控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並要求公司通過公司網站、中國證監會指定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開媒體公告其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的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一)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
(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三)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四)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五)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數;
(七)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八)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九)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無重大內控缺陷;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關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終止上市後3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決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間。 對新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適用原規則,並按下述情形分別處理:
(1)對於2012年1月1日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2)對於2012年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發布2012年年報後的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並被本所受理,本所將在受理其申請之日後的30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30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2年年度報告的,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則發布後,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3項新增指標的計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數據,即以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2年、2013年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和最近四年數以此向後類推。
新規則發布後,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盤價兩項指標,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原規則中已有規定且在新規則中繼續沿用的指標,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應連續計算相關年度數據。
原有退市條件簡表 退市條件 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暫停上市 終止上市 連續虧損 兩年 三年 四年 連續三年虧損的暫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報告 —— —— 連續三年虧損的暫停上市公司,其後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報告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 自規定期限屆滿的下一個交易日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
內仍不能達到上市
條件 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決方案公告後的下一個交易日 披露公告後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暫停上市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以終止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要約收購後,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 —— 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權益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並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並 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 ―― 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後的下一交易日 ―― 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披露法院受理申請裁定公告後的下一個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 公司暫停上市後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調整後退市條件簡表退市條件 退市風險警示
處理 暫停上市 終止上市 備注 連續虧損 兩年 三年 四年 因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 ―― ―― 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 擴大「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指標的適用范圍 凈資產連續為負 一年 ―― 兩年 新增 營業收入連續低於1000萬元 兩年 三年 四年 新增 年度財務報告連續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一年 兩年 三年 新增 因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出具意見或否定意見 ―― ―― 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 新增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成交量(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 新增 收盤價(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新增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 ―― ―― 因凈資產指標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因凈利潤指標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 新增 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 自規定期限屆滿的下一個交易日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決方案公告後的下一個交易日 披露公告後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暫停上市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以終止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要約收購後,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 —— 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權益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並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並 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 ―― 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後的下一交易日 ―― 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披露法院受理申請裁定公告後的下一個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 公司暫停上市後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公司暫停上市後未在規定期限提交補充說明或者相關材料 —— —— 未在規定的30個交易日內提交補充說明或者相關材料 新增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一、完善退市標准,建立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准體系
原先《股票上市規則》對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規定的主要退市標准如下:
(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
(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6)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發布的《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規定了專門適用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幾項退市標准:
(1)凈資產為負值;
(2)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3)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100%以上;
(4)關聯方違法違規佔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的50%以上;
(5)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
(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面值;
(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
本次修訂對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准進行改進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准體系。新增及變更的退市標准如下:
(一)凈資產為負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繼續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仍為負值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二)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因前期差錯追溯重述導致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繼續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三)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繼續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四)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者因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導致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的,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五)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
僅發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的,其A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
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時出現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七)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准,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標准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進恢復上市程序,明確恢復上市條件
(一)針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完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程序如下:
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公司應本所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須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二)為遏制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通過各種方式規避終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如下:
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申請恢復上市的,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均為正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5.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6.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暫停上市情形;
8.本所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三、加強退市風險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等退市標準的,不再經過退市風險警示環節,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上述退市標准時,及時、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為給投資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機會,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給予公司股票三十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期滿後,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後續安排,維護投資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達到本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應當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2.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5.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准審計報告;
6.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7.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8.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
9.公司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公司在終止上市過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關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七、設立過渡期,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
為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本所將依據本方案修改現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等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則」),發布實施新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配套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則」),並按新老劃斷的原則作出如下安排:
新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適用原規則,並按下述情形處理:
(1)對於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本所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對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復上市的決定;
(2)對於2012年1月1日之後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三十個交易日內對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復上市的決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
新規則發布後,在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和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退市標准時,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2012年、2013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此類推。
主板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等退市標準的,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新規則發布後,上市公司觸及原規則已有且新規則繼續沿用的退市標準的,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應當連續計算其相關期限。

Ⅱ 請問什麼是新老劃斷啊,能不能具體解釋一下

新老劃斷的具體意思是說,將來股市將形成兩大板塊:

一類是解決了股權分置的股票,不含權;另一類是未解決股權分置的股票,它們是含權的。試點方案被否決,並不會象某些人所說的那樣流通股得不到補償,相反,它實際上是告訴市場這只股票的最低含權系數是多少,並且對將來的含權系數可能有更高的預期。
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對此時間點後首次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再區分上市和暫不流通的股份。

若不解決「新老劃斷」,新股票發行時仍然保留有非流通部分,這樣只會加劇現有股權分置問題的復雜性。不過"新老劃斷"何時實施是一個大問題,其推進的太早會對現有股價體系造成太大的沖擊,實施的太晚又堆積大量的非流通股。

所以,其實施的前提在於,市場對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已經形成相對穩定的預期。

Ⅲ 證監會修改了哪些退市規定

7月27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人員的主體責任等。

與此同時,《決定》作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明確在《決定》施行前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上市公司,仍適用原《退市意見》;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觸發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的,將適用《決定》中明確的各項新規。

Ⅳ 老三板破產重組重新開盤需要什麼手續

  • 老三板退市股重組重新上市步驟手續:
    1.破產重整,同時完成股改,變成凈殼。
    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即退市公司被優質企業借殼。該步驟需要證監會非公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審核,審核時間2-3個月。
    3.向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退市公司被借殼後,優質資產被注入,公司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極大改善,符合重新上市的條件。重新上市由交易所審核,審核時間在60個交易日內。


  • 老三板重新上市條件

2012年7月7日,滬、深交易所首次在第七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以專門章節闡述了退市股重新上市政策,並於2012年12月16日發布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當時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主要包括:

1.最近兩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一年凈資產為正。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到了2014年10月17日,滬、深交易所在第八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大幅提高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門檻,要求最近三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還增加了「最近三年經營現金流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營收累計超過3億元」以及「最近3年公司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實控人未發生變更」等條件。


不過,由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第八次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公布後,滬、深兩交易所分別發布通知,稱「新《上市規則》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規則》生效之日起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仍適用原《上市規則》(即2012年修訂版)的規定」。由於新上市規則的生效日為2014年11月16日,這意味著凡是在2014年11月16日前已退市,並於2017年11月16日前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均只需滿足2012年版《上市規則》的條件,而其他公司則需要滿足新《上市規則》條件,即「新老劃斷」。


2014年6月23日,證監會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為新三板、老三板公司提供了重大資產重組的明確規定。自此,重大資產重組成為老三板公司重獲新生的一條捷徑,但重大資產重組如果構成借殼,則還需要符合借殼上市的相關規定。另外,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的首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Ⅳ 什麼情形股票或被強制退市

中國證監會2日發布消息表示,證監會擬對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基礎功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近日,就修改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Ⅵ 證監會退市方案出爐了嗎

市場期待已久的退市制度完善終於出爐,3月2日,元宵佳節當天,中國證監會表示將對《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基礎功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近日,證監會就修改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記者了解到,下一步工作中,證監會將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決貫徹退市制度的規范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Ⅶ 股改限售股和新老劃斷後的限售股的區別

受限股有三類:
第一類是股改所產生的受限股,第二類是「新老劃斷」後新的IPO公司產生的受限股,第三類是上市公司再融資(增發)產生的受限股。按照中國證監會2005年9月4日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方法》:第一類受限股中首次公開發行股東持有股份超過5%的股份在股改結束12個月後解禁流通量為5%,24個月流通量不超過10%,在其之後,成為全部上市流通股。該類股份被市場稱為大非,股東持股數低於5%的稱為小非,小非在股改完成後12個月即可上市流通。因此 大小非減持稱為2008年市場上實用較多的語言。由於股權分置改革而形成的限售股共4572.44億股。
第二類:首次公開發行前公司持有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流通 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份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流通 特定機構配售的股份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流通。
第三類: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產生的受限股。此類又分兩檔 鎖定期為36個月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控制的關聯人 通過本次發行的股份得到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其他額投資者認購的股份鎖定期為12個月。

Ⅷ 限售股減持稅收政策是否有新老劃斷

限售股減持稅收政策規定
1、徵收時間及稅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2、徵收對象: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3、徵收對象特別說明
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上市公司吸收合並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並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並方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
其他限售股。
4、限售股個人客戶發生以下轉讓情形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5、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1)股權分置改革前限售股個人客戶
根據167號文件的精神,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目前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照以下方式,核定限售股個人客戶應納所得稅額,並由證券公司預扣預繳: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
=(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收盤價×減持股數×15%)×20%
(2)全流通後IPO公司發行前限售股個人客戶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
=(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20%
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於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退稅
如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並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
三、地方政府稅收政策
1、所得稅的分成比例
證券公司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上繳當地稅務部門納稅保證金賬戶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稅務部門必須將其60%上繳國庫,對留存部分(入庫金額×40%),在扣除國家規定的其他上繳比例後,各地政府方可處理。
案例:某客戶持有科遠股份125萬股,上市首日收盤價為77.26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15%×減持股數)×20%
=(77.26×1250000-77.26×15%×1250000)×20%=16417750元
所得稅額的60% 即9850650元(16417750元×46%)上繳國庫,40%即6567100(16417750元×40%)各地留存。
2、相關法律條款
按照我國相關稅法條款:「對個人取得的政府獎勵(包括企、事業單位取得政府獎勵後再獎勵到個人),除有政策規定可以減免外,應全額按20%(「其他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我國最新的刑法條款:「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國家稅法的相關條款,納稅客戶得到稅收優惠,還應該按照優惠金額的20%上繳所得稅。

Ⅸ 「新老劃段」是咋回事

新老劃斷」是指對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不再區分上市和暫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對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必須選擇適當時機實行「新老劃斷」。從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大局考慮,實行「新老劃斷」需要具備一定的市場條件和相對穩定的定價環境,要通過改革試點積極創造條件加以解決。

Ⅹ 退市股重新上市有什麼影響

在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看來,退市公司提交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材料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目前監管層對於A股市場IPO的審核極為嚴格,在當下IPO審核趨嚴的背景下,長航油運、創智科技最終能否實現重新上市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宋清輝補充道。

根據長航油運發布的公告顯示,在6月4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材料。根據長航油運2017年年報顯示,公司是招商局集團旗下從事油輪運輸的平台,立足於液貨運輸主業,專注於國內外中小型油輪和化工氣體等。值得一提的是,作為「央企退市第一股」,長航油運在2014年被終止上市一事曾在資本市場掀起了不小的波瀾。

據悉,長航油運於1997年6月在上交所登陸A股市場,因2010年、2011年、2012年連續三年虧損,長航油運股票於2013年5月14日被上交所暫停上市,並因2013年繼續虧損於2014年6月5日被終止上市。如今,在公司被終止上市的第四個年頭,長航油運便「火速」向上交所提交了重新上市的申請材料。實際上,為實現重新上市,長航油運也做出了諸多努力,諸如,採取了剝離VLCC、重塑商業模式,推進降低債務負擔、調整轉變經營模式等措施。財務數據顯示,在2015-2017年長航油運實現的歸屬凈利潤分別約為6.28億元、5.6億元以及4.11億元。

另外一家退市公司創智科技在被中止重新上市審核近兩年之後,於6月4日晚間也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復審核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據悉,創智科技於1997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因公司2004-2006年連續三年虧損,公司股票在2007年5月被暫停上市。之後在2013年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即創智科技在上市的第17個年頭,公司股票從A股「落幕」。

但距離被終止上市僅三年,創智科技便在2016年6月向深交所提交了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材料,在同年8月創智科技向深交所提交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的中止審核申請。如今,在被中止重新上市審核近兩年之際,創智科技表示,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恢復審核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的事宜。創智科技的主營業務為手機研發、設計、生產、銷售、服務提供及品牌運營,以及移動互聯網業務。財務數據顯示,在2015-2017年創智科技實現的歸屬凈利潤分別約為4.22億元、4.21億元以及2.82億元。

重新上市標准存差異

在長航油運、創智科技申請重新回歸A股的消息發出後,關於退市股重新上市的話題就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關注。在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看來,退市公司提交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材料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目前監管層對於A股市場IPO的審核極為嚴格,在當下IPO審核趨嚴的背景下,長航油運、創智科技最終能否實現重新上市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宋清輝補充道。

據悉,重新上市標准存在「新老劃斷」,有新舊兩個版本。其中,在2014年11月16日之前已退市並於2017年11月16日前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可以按照2012年版的《上市規則》申請重新上市。而根據深交所官網披露的《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2年版)中第十五條規定「公司經審計財務會計報告的截止日距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請日間隔應當不超過6個月」。對比創智科技於2016年6月30日向深交所提交的股票重新上市申請材料來看,創智科技可謂「卡點」遞交了重新上市申請材料,創智科技符合2012年版本的重新上市規則。

通過對比新舊版本的重新上市規則發現,2012年版本的重新上市門檻較低,重新上市需要滿足「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非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等條件。但需要指出的是,天瓏移動曾在2012年因盈利能力存不確定性而IPO折戟,之後根據創智科技2014年9月發布的重組草案顯示,天瓏移動作價42.3億元注入。在宋清輝看來,如今創智科技2017年營收、凈利雙降的情況不禁讓市場對創智科技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懷疑。

而對於不適用2012年版本重新上市規則的長航油運而言,新版重新上市規則要求則較為嚴苛。長航油運需要滿足2015年修訂的重新上市辦法,其中包括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非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等要求。

警惕在老三板盲目投資

長航油運、創智科技申請重新回歸A股的舉動,讓老三板上的退市股再度吸引了投資者的目光。但業內人士提示風險稱,目前監管層嚴把上市「入口關」,並且兩家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之路還存在諸多不確定性,投資者應謹防風險。

北京商報記者通過Wind數據統計發現,截至目前,老三板共有59家掛牌公司,其中「在2015、2016以及2017年3個會計年度扣非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共有天創5、南洋5、二重5、華聖5以及粵金曼5等10家企業。另外,多家公司也在推進重新上市進程。諸如,南洋5曾在去年11月發布的公告顯示,公司正與中介機構積極推進重新上市相關工作。而根據媒體報道,天創5正與有關方面積極開展重新上市工作;首家主動退市的二重5也正在積極爭取重新上市。

資深投融資專家許小恆警示風險稱,退市企業還是應從企業自身基本面和重新上市條件入手,逐條對照整頓,釐清自身經營邏輯。「並非所有的退市股都可以申請重新上市,投資者應警惕風險,切忌盲目跟風。諸如,創業板就沒有重新上市制度,因欺詐發行而從創業板退市的欣泰電氣就無法重新上市。」許小恆如是說。

據悉,2014年6月在A股終止上市時長航油運的收盤價為0.83元/股,在進入老三板交易後公司股價曾連續多個漲停,截至目前的收盤價為4.31元/股。根據上交所披露的盤後公開交易信息顯示,在長航油運終止上市的當天,即2014年6月4日,買入股票的前五大席位分別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稅商務大廈證券營業部、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營業部等。其中,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稅商務大廈證券營業部的累計買入金額最高,約為241萬元。如果上述營業部買入長航油運一直持有,不難看出收益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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