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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保薦人對股票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7-26 14:25:19

Ⅰ 更換保薦人股票跌嗎

更換保薦人,有許多情況,就看他為什麼更換了,一般情況和股票漲跌的關系不大

Ⅱ 在持有股票情況下更換券商,等於自動割肉嗎,請進來看

呵呵,是你弄錯啦,券商沒有動你的股票
不管你在哪裡買的股票,你都是把股票託管(深圳股票)在券商或者指定(上海股票)券商交易
之所以成本由原來的15變成了10塊,是因為你變換券商股票的價格就是10塊,而不是15
當然了,成本是可以任意修改的,你要修改成50塊都可以
但這沒有任意意義
因為你的市值沒有變
就算你買的時候成本是100萬,如果當時股價是10塊,那麼你的市值也是5000*10,而不是5000*100
所以你該補倉就補倉,跟成本沒有任何關系,成本價只是方便你自己心中有個標尺而已
另外,只要你不泄漏密碼,沒有人能夠動你的股票
這么說吧,假如有一天你的股票被動了,那肯定只能怪你自己泄漏,不能怪其他任何人

Ⅲ 保薦人為什麼不能持有保薦的上市公司股票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
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時,必須由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推薦。在保薦制度下,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不僅要有保薦機構保薦,還需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分為兩個階段: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從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到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和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後,企業即進入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需要在一定的期間內對發行人進行持續督導。

Ⅳ 變更保薦代表人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什麼

變更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變了,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並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所以保薦代表人離職換到其他證券公司或者被撤銷資格,必須要進行變更保薦代表人,以進行持續督導。

(4)換保薦人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薦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督促保薦機構強化對保薦業務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保薦業務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薦機構應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強化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人員的管理,完善立項、盡職調查、內核、質量控制、保薦項目持續追蹤、工作底稿、工作日誌、持續督導等保薦業務相關制度和保薦業務風險控制機制,切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

二、保薦機構應為保薦項目配備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相關人員應具備完成保薦項目所需要的行業、財務、法律知識及較為豐富的執業經驗,有能力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監發行字〔2006〕15號)的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三、保薦機構的質量控制部門應切實履行把關責任,發現保薦項目存在重大問題和風險的,應指派專人實地走訪發行人並進行必要的現場盡職調查工作。保薦機構的內核小組應切實發揮內核把關作用,對發行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仔細研判,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

四、保薦機構應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問核制度,由內核小組在召開內核會議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問核,督促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嚴格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內核小組的問核工作須圍繞盡職調查工作和內核會議討論中發現的風險和問題進行,發現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工作存在不足的,應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要求相關人員落實。

五、保薦機構須健全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確保對保薦項目的全過程管理,避免保薦項目申報後可能出現的發行人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申請文件中補充披露以及反饋意見落實文件、發審委意見落實文件、舉報信核查文件以及會後事項文件未履行保薦機構內部批准程序的風險。

Ⅳ 公司換人對股票有沒有影響

關鍵看換上來的人背景以及能力如何,管理層的話可以看看類似洋河股份、瀘州老窖等這幾家上市公司管理層調整前後公司業績如何。

Ⅵ 更換保薦機構影響股票走勢么

如果是因為原有保薦人的一些不好的影響更換的對股票還是有影響的
不過很少有人會注意這種細節
這個股票不碰到敏感的機構操作的話基本沒啥影響

Ⅶ 上市公司如何變更保薦機構和保薦人

上市公司要是在持續督導期間變更保薦機構只能是在再次發行證券的情況下,否則除非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被撤銷、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撤銷或者離職,或者有什麼特殊原因,要麼是換不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
如果是換的話,要與原保薦機構終止保薦協議,與另一家簽保薦協議,向證監會、交易所、當地證監局報告,還要發布公告。公告的內容在網上隨便搜一下「更換保薦機構」就出來了。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後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Ⅷ 請問:IPO報會期間更換保代和更換保薦機構分別有什麼要求和影響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2002)第8號——關於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後變更中介機構的處理辦法

Ⅸ 關於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確實有一定的影響。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 保薦機構推薦其他機構輔導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在推薦前對發行人在輔導。


目前證券發行實行保薦制,就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代表人登記在保薦機構名下,但可以因工作變動而到別的保薦機構去。保薦機構就是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了。每個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可轉債需要兩個保薦代表人。如果保薦代表人辭職離開證券公司了,證券公司就會派另外一個保薦代表人來頂替,就是變更保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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