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並購反壟斷審查對股票的影響
Ⅰ 企業兼並為什麼要通過國外反壟斷審查
1、原因上首先是國外立法會有相關規定,國內企業如需要收購國外公司的,需要遵守相應國家的審查,當然不僅包括反壟斷審查。這個我國也有大量的外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需要遵守的法律。
2、其次是反壟斷從大的方向講涉及一個國家的經濟秩序,甚至是有從國家安全方面進行的審查,具體的涉及對一國國內產業的保護,避免對國內該類產品的競爭秩序產生不利影響。
3、如果對此問題有進一步興趣的,可以網上搜索近期或者以往出現的較大規模的海外並購案例。
Ⅱ 外資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入世後各項開放政策的制定及實施正逐步推動國內證券市場開放格局的形成,2003年國內股市對外開放的程度將進一步提高。在證券經營機構向外資開放、外資並購國內上市公司、外資企業的發行上市以及外資以QFII的身份介入二級市場等方面開放的力度將會加大。外資對國內證券市場的全方位介入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深刻的變革。市場結構不斷完善,價值投資理念不斷強化,投資者將以國際化的角度來審視國內股市的發展,市場價值體系的結構性調整將繼續深化。此種結構性調整主要表現為股票市場價格分布的調整以及理順個股市值與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匹配關系等。同時由於中國股市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內證券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將會經歷比較復雜和較長期的過程。開放的市場格局也給各個市場主體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如何適應開放的市場格局構建新的盈利模式是投資者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Ⅲ 9.11事件對美國股票市場的影響
911事件暫時挽救了美國股市,沒有911就沒有伊拉克戰爭的借口,沒有伊拉克戰爭,美國股市將提前崩盤。
Ⅳ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影響
根據外資收購境內企業時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將外資並購分為現金並購和換股並購兩大類。 1、現金並購一(並購各方無關聯關系)
對無關聯關系的外資並購,除下文所提,在新規則下基本沒有變化。
新規則加強了對於外資並購所引發的國家經濟安全、壟斷等問題的審查:
(1)增設了關於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特別規定(第12條)。外資並購如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2)專設第5章「反壟斷審查」。新規則對並購導致的反壟斷審查仍延用舊規則的相關內容。
(註:以上變化同樣適用於下述其他並購模式)
2、現金並購二(並購各方存在關聯關系)
對存在關聯關系的外資並購,新規則明確了相關審批許可權一律上收至商務部。(第11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
新規則還對該類型的外資並購當事人增設了信息披露義務。(第15條,「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從第27、28條的規定理解,新規則下的換股並購的方式,僅限於兩類:(1)境外上市公司並購境內公司;(2)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1、換股並購一(境外上市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關於審批部門。境外上市公司採用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時,需經商務部審批,但無需取得證監會的批准。
關於交易時間的控制。審批機關對並購後頒發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外匯登記證都將做加註處理,限定並購雙方在6個月內完成換股並購,否則加註批文到期後自動失效,境內公司股權結構回復到並購前的狀態。對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換股並購的,則按照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相關規定處理,即由境內公司或其股東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事項,向商務部、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登記手續。經核准後,境內公司或其股東領取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並換領無加註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外匯登記證。
盡管從審批環節上,上述安排比現金並購模式多了一道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批環節,似乎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但考慮到,該並購安排的整體方案已在申請換股並購階段經過了商務部的初步審批,因此,後階段的審批似乎帶有更多的變更登記色彩。
2、換股並購二(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新規則的第4章第3節是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
(1)關於「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新規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兩個定義相比較可以看出,新規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較75號文的范圍更為狹窄。
從中引申出的結論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75號文的定義)不得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換言之,僅以私募為目的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
(2)關於審批部門。同上文所提的現金並購二一樣,以境外上市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新規則的定義)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一律報商務部審批。所不同的是,該方式下增設了證監會的審批要求(第40、45條)。當商務部對文件初審同意後,出具原則批復函,境內公司憑該批復函向證監會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證監會於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准。
(3)關於交易時間的控制,換股並購二與換股並購一基本相同。但考慮到境外上市的需要,並購期限延長到了一年。
(4)關於審批程序和環節。換股並購二比換股並購一更為復雜:
A. 設立階段: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按照《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准手續,並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B. 換股並購階段:商務部初審;證監會核准。並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項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公司或自然人,向商務部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變更核准手續,並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C. 境外上市完成後:境內公司應自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並申請換發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同時,向證監會報告境外上市情況並提供相關的備案文件。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註的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Ⅳ 美國貿易戰對中國哪些股票的影響
最近美國的特狼撲總統下令,對進口鋼鐵鋁材產品加征關稅,引發中美貿易戰。它對中國鋼鐵企業的收益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導致 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多隻鋼鐵、鋁產品類股票價格下跌:600022山東鋼鐵;000709 河鋼股份;002756永興特鋼;600307酒鋼宏興。。。。
Ⅵ 對企業之間的橫向並購行為,政府為什麼需要進行反壟斷審查
我是孫經緯,本題答案見書p225
Ⅶ 反壟斷法會對一些企業造成影響是不是一些國企的股票會因此受到重大影響幫忙分析!
某些國企會受到影響,但大部分國企不會受到影響.
因為像中國銀行,中石油這些都屬於自然壟斷,不在反壟斷法的范圍內.
說白了,咱們平時說的那些壟斷企業,都不怎麼受影響.受影響的是那些有能力操縱價格的民營企業.
Ⅷ 《並購規定》為何要求對並購交易進行反壟斷審查
並購交易可能對自由競爭產生不利的影響。因為企業並購會減少事實上的,以及潛在的競爭者樹木,以致其在達到一定的市場集中度後,就會產生損害競爭的危險,即,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在某行業產生壟斷實力,限制甚或消滅該行業中的有效競爭。 所以,為維護和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促經企業的競爭活力的健康發展,各市場經濟國家都通過反壟斷立法及實踐對企業並購(包括跨國並購)施以反壟斷意義上的政府規制。借鑒各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對外資並購在中國可能產生的壟斷行為也應進行政府監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 目前,我國正在加快研究制訂《反壟斷法》,其中將包括全面的反壟斷審查制度。因此,如何監管外資並購中的壟斷行為,防止跨國並購導致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便成為我們完善外資管理體制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為了施行外資並購中的反壟斷控制,《並購規定》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反壟斷審查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有關主管機關對外國投資者境內重大並購要求的是申報及審查,對外國投資者境外重大並購要求的申報及審查以及反壟斷審查的豁免。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對外資並購的反壟斷控制是外資管理的新課題,目前的規定仍然是比較原則性的規定,旨在確立外資並購反壟斷控制的基本規則及程序。在實際適用這些規定時,仍需輔之以操作性的法律規范。
Ⅸ 外商准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二、FDI負面清單的解讀;
三、立法建議。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一)
涉外項目和交易可更快進行
涉外項目和交易的協商和完成能夠更快的進行。如果某一FDI綠地投資項目或並購交易不涉及FDI負面清單內的產業,則其股權購買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將可在簽署後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購股協議需經過一到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獲得外商投資批准才能生效,項目或交易現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
無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業並購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理論上來說,中國外商投資審批由相關審批部門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批准與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許多不斷變化的政策和因素。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項目被意外推遲或者否決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三)
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或更靈活
最新的法律變化可能對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空間或靈活性。比如,跨境換股交易結構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監管部門審批
最後,對於不在FDI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盡管外商投資審批已經不再需要,交易雙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核准程序和國有資產轉讓招拍掛程序、企業並購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
二、FDI負面清單的要點解讀
(一)
負面清單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新版FDI負面清單和2016年9月以來發布的相關法規,中國開始對外商投資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國民待遇原則。即: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產業仍需遵循中國常規的外商投資准入的審批流程,但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則享受國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資准入審批,僅需在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備案即可。
(二)
新版負面清單包括的產業
新版負面清單基本上包括了舊版《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所規定的以下產業:
(1)「限制類」產業;
(2)原來的「鼓勵類」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產業;
(3)「禁止類」產業。
(三)
外商投資審批門檻提高
中國監管部門最近表示,與上一版外商投資目錄相比,此次新版負面清單極大地放寬了對產業的限制。但實際上,相比於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此次的清單中放開的產業還是比較有限的。而且,對於從鼓勵類轉移到負面清單中的一些產業,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從過去適用於鼓勵類的10億美元提高至了3億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機場建設和經營或者種子生產在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是鼓勵類,現在都被挪到了負面清單中,因此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就相應提高了。
(四)
負面清單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
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制度也適用於涉外的企業並購。商務部最近表示,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不僅適用於外商投資新設項目,還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包括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或出售內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權)或資產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的產業不在負面清單上,買方便可直接收購或出售取得內地企業的股權,而不需要經過中國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五)
明確模糊地帶
最新規定也明確了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大陸成立合夥企業來投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中的產業。這明確了過去幾年法律上的一個模糊地帶。外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不能通過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來直接或間接向涉及FDI負面清單上的產業的國內企業進行投資。
三、立法建議
(一)
重新確定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
是否應對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再重新梳理,做出統一規定。至少將從原來鼓勵類中移到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的審批許可權提高到原來的10億美元。
(二)
立法修訂
是否應對一些有關外商投資和外資並購的重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比如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1997年)和外資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規定(2005年)等等。筆者認為在統一性的外國投資法出台之前,這些立法修訂有一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