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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減持對股票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8-11 05:12:39

㈠ 董監高股票減持不超過25%,需要公告嗎

「董監高」持有的股票一次性賣出不得超過25%,這是證券法的規定,若違反將受到一定的制裁,並沒收多餘的獲利.但是董監高只要賣出股票就必須公告.
減持,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後,就會拋出來套現,叫減持。
由於大小非持有的股份幾乎為零成本,而流通股的二級市場價格已炒到很高,一旦股市逆轉,大小非們便會不擇手段止盈。因此,在新的政策和措施出台之前,中小散戶應研究大小非減持的新特點,在反彈中進行如下操作。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㈡ 股東違規減持!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東,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單獨或者合並減持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5%。

減持,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指減少持有股票或期貨指標的數量。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股票賣出行為,並及時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資者不適用。



(2)董監高減持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股東,主要禁止的股份減持情形包括四種:

1、上市公司或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做出後6個月內,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2、董監高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於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股份。

3、大股東、董監高被本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

4、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及其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股份。

㈢ 董監高每年減持不超過25%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142條規定,董監高每年轉讓股份數不超過在其名下股份總數的25% .

其名下股份總數」說的很明確,就是沒有區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07年4月5日 證監公司字【2007】56號)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上交所董高監持股規范問答》舉的例子是:
某上市公司董事張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無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理論上可減持股份數量為2500股。直至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完畢,張先生並未減持公司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10送10的紅股分配方案,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變更為20000股。此後,張先生通過二級市場增持10000股,還獲得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50000股(但該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後才能上市流通),張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變更為80000股,其中,30000股為無限售條件股,50000股為有限售條件股票。2009年度,張先生可以減持的股份數量,由2500股增加為7500股(因分紅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級市場購買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即2500股),而張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條件的50000股激勵股份則不能上市流通,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㈣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㈤ 股東被動減持和減持有什麼區別

一、股東減持的意願不一樣:股東被動減持是指減持行為不是股東的本意,是因各種原因導致其不得不減持。股東減持中減持的行為可能是股東的本意,也可能不是。例如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資產打點打算到期不得展期,必需終止,屬於被動減持。

二、對股票的影響不一樣:股東被動減持是一種利空表現。動減持指會帶來較多的不利影響,例如資金鏈斷裂、投資出逃、信譽損失等等。這個時候很多股民會對投股公司產生質疑,以至於產生一連串問題,所以很容易導致利空。主動減持不一定有這樣的影響。


(5)董監高減持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一、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

二、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三、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㈥ 股票高管減持是好是壞

一般來說是壞事。減持自然股票賣的多了,價格就會下跌。另一方面,是高官,說明對公司內部情況比較熟悉,不看好未來發展。

㈦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最新規定為中國證監會在2017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㈧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對股民是有利多還是利空

減持常規意義來講肯定是利空。但凡出現大股東公告減持消息,你持有的股票都要引起足夠重視,因為你正面臨股價真正大跌或快速上漲或快速回落一兩周後絕地反擊股價翻番的風險與利好!

①利空出現時股價的位置價格不高甚至都很低,而且低位橫盤很久,技術上跌不動了,出利空消息是配合主力收集籌碼,所以要當成利好對待。盯緊了,看它是屬於快速上漲還是快速回落後絕地反擊的類型,跟著莊家完成最後收集籌碼的買進,享受上漲的快樂。

②股價在高位出重大消息,無論利空還是利多的消息都要作為利空賣出信號。 消息永遠是催化劑!

這要從兩方面看:第一如果是基本面有變化當然是向不好的方面變,減持肯定是不好的消息,那就要考慮自己是否還有持有的必要。 第二如果沒有甚麽特別不利的消息而大股東減持可能是大股東自身的一些原因和上市公司關系不大,可考慮按原計劃操作。

不管是上述甚麽原因最起碼證明現在股價的價位不低,可能會是一個階段性的頂部,持有者可考慮做做差價調調成本。

(8)董監高減持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 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 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五、本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 減持 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㈨ 為什麼大股東減持股價不跌反漲

一些重要股東減持是有上市公司的利好來護航的,或者是有其他機構接盤。這類減持股價有可能不跌反漲,但不排除有利益輸送嫌疑。而其他機構的接盤,則不排除有內幕交易之嫌。

基於對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過高會使國家失去企業控股權的擔心,精心設計了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並行的股權結構。

其中公眾股、外資股為流通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並行的股權結構。其中公眾股、外資股為流通股,國家股、法人股為非流通股,這種股權結構曾在一定意義上促進了股市的形成和發展。

(9)董監高減持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市場經濟的本身就是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沒有獨立分散的產權主體,也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又是以民營經濟為主體,而不是政府經濟為主體。因此,有種觀點認為,產權改革是國企改革的「綱」。

造成國企困難的原因,除了政企不分,責權不明,關鍵不在國企過於龐大,包羅萬象,戰線過長。所以,只有通過減持來改變國字型大小,「降格以求生存」,才有可能解決國有企業投入大產出少的現象。

不難想像,通過國有股比重降低及社會公眾股上升,可逐步實現充分發揮和利用非國有股權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同時弱化國有產權代表的不利作用,使公司治理結構得到實質意義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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