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行權的稅務影響
㈠ 股票期權有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明顯你對股票期權的理解有問題
1、授權時一般不征稅(除特殊情況)
2、行權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分攤法計算個人所得稅。請注意,這個和年終獎是有絕對區別的。
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以下稱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員工接受該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屬於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2)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㈡ 關於股票期權行權時怎麼扣除個人所得稅
股票期權行權時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所以,題目的案例中的應納稅額=(7000*6.25/12*10%-105)*12=3115元人民幣
公式中: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7000*匯率
規定月份數=12(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確定: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現行的我國7級累計稅率表確定。
(2)股票期權行權的稅務影響擴展閱讀
常見問題
加班費應並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單位在外地設立辦事處,並從當地招人。這部分工作人員居住在當地,其住房情況以及保險水平應遵從當地標准,社平工資按照辦事處所在地標准計算。
對勞動者獲得的補償金,比照《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執行。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㈢ 關於個人持有股票期權分次行權時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
第一次行權,將所得分別計入等待期各月(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此後每次行權,都需要將行權所得累計後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補繳差額部分。每月計算稅額時,不與正常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稅,也不扣除生計費3500元。
㈣ 股票期權行權多少時稅最低
股票期權屬於股權激勵的一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中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㈤ 香港股票期權行權收益納稅
在股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將來購買股份的權利,這個權利賦予被授予人將來既可以選擇放棄購買,也可以在未來購買股票的權利,當然決定個人行權與否的關鍵是行權時股票的市價是否高於當初的行權價,因此個人在行權前是沒有收益,也不用征稅。
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員工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也就是說在接受股票期權時不產生納稅義務,也不用納稅。但如果員工在行權日前轉讓其股票期權的,則此時產生收入,其股票期權轉讓凈收入為就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工次薪金所得征稅,征稅時間其股票期權轉讓之月。如果員工到期選擇行權,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價肯定是要高於起初的行權價,即以行權價買入該公司股票,此時由於市場價高於行權價,有收益產生,對於此部分收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征稅時間為其股票期權的行權日所屬之月。對於行權後員工轉讓其行權所獲得的股票,即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此時有收益,但對於此部分境內收益暫時免徵所得稅。如果行權後繼續持有,持有期間所獲得的股利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間為公司派發股利之月。
對於非上市公司,由於非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可參考的市場價格,因此其股票期權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則很難確定,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阿里巴巴雇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專門作出了一個批復,即國稅函〔2007〕1030號。根據此規定,公司在給予員工股票期權時如果存在實際或約定的交易價格,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按當時約定的交易價格確定,約定的交易價格與行權價的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市場上存在與該非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類似股票的實際交易價格,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可參照該股票價格確定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上述兩種情況都不存在,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可以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的價格來確定,依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㈥ 請教大神,關於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行權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㈦ 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里的哪類
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股息收入,則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來計算,如果是轉讓股權所得,則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7)股票期權行權的稅務影響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㈧ 股票激勵期權行權價格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國有企業採取的一系列"放權讓利"的改革措施,目的在於調整國家所有者和企業之 間的利益分配結構,並向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傾斜,以誘導其生產性努力,生產積極性帶來 的經濟增長又為構建與激勵相容的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提供了有利條件. 但是, 隨著市場競 爭的加劇, 在不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和引入創新機制的條件下, 單個企業的生產性努力所能獲 取的利潤增長空間越來越小,而政府對企業的"軟預算約束"沒有根本改變,使企業從分配 性努力中獲利變得相對容易, 就導致了對分配性努力的激勵. 這一結果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 了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等"內部人"的侵害.在"窮廟富方丈""59 歲現象" , ,過度在職消 費以及屢禁不止的貪污腐敗等等問題的背後, 根本的原因就在於: (1) 缺乏企業家市場和經 營者的篩選及其退出機制, 從而缺乏對經營者的外部約束. (2) 缺乏對經營者的有效激勵機制,經營者謀求在職期間的收益最大化.同時,改革的深化造成經營者對控制權預期的不穩定,加劇經營者行為的短期化. (3)國家所有者無法對經營者實行全面的嚴格監控,在缺乏 充分競爭環境和企業家市場的條件下,很難確定企業的實際績效及其中包含的經營者貢獻. 所以,現階段國有企業內部改革的重點,是解決好經營者的激勵與約束問題. 為了適應從計劃向市場的轉型,大中型的競爭性國有企業都將改造成具有現代企業特 征的微觀主體, 與私人獨資企業或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相比, 現代企業最核心的要素 1 是法人財產所有權相對獨立和企業內部獨特的治理結構. 內部治理的主要作用在於協調企業 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矛盾, 克服或減少代理成本. 在西方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的制度 創新中,與經理人員持股一樣,股票期權也是一種廣泛使用的長期激勵方式.它把經營者的 個人利益與企業未來價值掛鉤,形成對經營者(代理人)的長期激勵和約束. 那麼,這一激勵機制是否具有普適性?它是否可以用於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員?是否有 助於解決改革過程中因經營者利益不斷強化而產生的代理成本問題,行為短期化問題以及 "內部人控制"問題?這是一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具有現實意義的課題. 本文試圖提供一個研究國有企業經理人員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及其方案設計的初步框架.其中涉及的主要問題包括: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西方股票期權的經驗,國有企業試行 股票期權的各種方案及其比較,股票期權方案設計的原則和要點等問題.一, 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與效應 1.1 概述 股票期權起源於 20 世紀 70 年代的美國,是為解決現代企業中的"代理問題"而提出的. 根據現代企業理論, 風險與收益的對稱關系在企業中表現為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的 分配(相當於契約規定而言) .如果經營者的行為及其努力程度無法完全預測,賦予經營者 對剩餘成果的索取權是使其為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的最佳方式, 或者至少通過參與企業剩 余的分享來提高其對所有者利益的關心, 這就是股權激勵的基本含義. 但股權本身並不能避 免經理人員採取損害企業長遠利益來獲得股價的短期上升, 或者放棄長期有利但對近期股價 不利的發展計劃. 消除這種短期行為的有效辦法, 是在經理人員的報酬結構中引入反映企業 價值增長的遠期因素. 於是金融衍生市場中的期權被運用到企業的股權激勵機制中. 股票期 權是給予經理人員在將來某個時間購買企業股票的權利, 從期權中獲利的條件是企業股票價 格超過其行權成本即股票期權的執行價格,並且股價升值越大,獲利越多.經理股票期權 (Executive Stock Options, 簡稱 ESO)正是適應這一要求而形成的特有的對管理者的激勵 機制. 1.2 股票期權的內在激勵機制 期權在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上是作為獨立的標的而存在的,但是用於企業內部激勵的 股票期權本身並不是作為交易的對象. 在大多數情況下, 經理人員獲得股票期權不需要額外 付費,也就是說期權的價格(通常表現為手續費)為零.這似乎給人一種印象,經理人員是 2 風險規避或"負贏不負虧"的,企業的股票期權實際上減少了受益人的風險.但是,股票期 權的激勵作用顯然不在於減少經理人員的風險.假定 S 代表股價,E 代錶行權價,S-E 反映 了受益人獲得的期權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即使行權價格等於股票價格,期權仍然 具有激勵作用,因為其依靠的主要是期權的時間價值(Time Value) .當 S=E 時,股票期權 的內在價值為 0,其所有的價值(也就是激勵)全部為時間價值,它意味著在"等待期"中 股價的變動仍然可能超過行權價格.雖然 S=E 是一種特別的或極端的情況,但它表明了期 權時間價值的存在如何激發了經理人員提高股票價值的努力. 因此, 股票期權最本質的激勵 作用正是體現在時間價值上 (對於買權方也就是股票期權的受益人) 的經營者獲受期權數隨 公司價值的上升而形成的價值升水. 上述分析可以擴展出三個影響經理人員獲得期權時間價值的結論: (1)期權指向的股 票價格特徵對於期權的激勵強度是重要的. 股價波動幅度越大, 股價超過行權價格的概率越大,買權方(經理人員)獲利的機會越大,激勵強度也就越大.這也是高科技行業廣泛使用 股票期權的一個重要原因.這類企業都具有高風險,高成長性的特點,期權的時間價值對其 具有充分的吸引力.一些產業與行業的股價對於經濟信號(如利率)的敏感度較強,其股價 波動也會較大, 使用期權的效果要好於股價預期穩定的企業 (如零售企業, 電信等壟斷企業) . (2) 授權期和行權期的規定對於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具有重要影響. 在相對較長的時間里, 股價變動的概率大,對期權的時間價值會產生較強烈的作用.但是,如果期權具有抵押性或 者只能在某個固定的到期日行使的話(被稱為"歐式期權",一些因素也可能對時間價值起 ) 抵消作用,如授權期出現了發放股利的情況等.所以"歐式期權"的激勵強度對於授權期和 行權期的長短較不敏感.這也告訴我們,如果股票期權具有一個類似於"二級市場"的退出 機制,其激勵作用會更強. (3)企業在設計期權激勵契約時,買方(受益人)與賣方(作為 股東代表的董事會 )對未來股票價格的預期是不同的,這就給行權價格的確定帶來了很大 的不確定性.同時我們假定經理人員(代理人)具有信息上的優勢,即他的預期更可能接近 股價的真實水平, 那麼對委託人來講, 理論上對其最為有利的能夠帶來最大激勵的行權價格 應該是,使期權的時間價值最大化. 1.3 股票期權在現代企業中的運用與效應 股票期權作為使經理們的報酬與業績掛鉤並滿足長期激勵要求的激勵方式, 在西方越來 越多的現代企業中得到了運用.美國投資者責任研究中心魯克斯頓對 1997 年標准普爾 1500 家企業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 使用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企業在市值超過 100 億美元的公司中 比例高達 89%,中型和小型企業的比例分別為 69%和 70%.同時,股票期權數量在公司總 3 股本中所佔比例也在逐年上升,70 年代,大多數公司股票期權計劃允許收益人購買的全部 股票數量一般只佔公司總股本的 3%左右,到 90 年代達到 10%,有些計算機公司高達 16%. 標准普爾 500 家企業總裁名下的既得期權價值達到了 420 萬美元(中位數) .而其獲得的期 權如果按增值 10%計算,價值中位數超過 680 萬美元.另據《財富》雜志對美國 282 家中 型企業的調查,1985-1997 年間經理薪酬的構成明顯地由工資向股票期權傾斜.1985 年工資 占薪酬總額的比例為 52%,1997 年降到 28%,相反,1985 年股票期權收入占工資總額的比 例為 8%,1997 年上升到 42%.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 其效應是明顯的: (1) 薪酬結構的調整使經理人員的報酬 與公司業績掛鉤, 鼓勵經理人員更多的關注公司的長期發展, 而不僅僅將注意力集中在短期 財務指標上,從而有效的克服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 (2)股票期權對人力資本價值的體現, 使經營者有機會參與企業剩餘所有權的分配,實現了經營者與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統一, 強化了公司價值的最大化與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對股權與企業業績之間的實證檢驗表明,股 票期權激勵與公司業績及股東機價值最大化正相關. Mehran 的研究證實, CEO 的股權利益, 持股比例與反映企業業績的指標(托賓 Q 值,ROA 值)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因此, 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表明, 股權激勵和股票期權激勵對於現代企業的效率具有 重要和積極的作用,這也是國有企業引入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的基本依據.二,國有企業股票期權激勵模式及其比較 2.1 國有企業實行股票期權的背景與制度環境 從激勵機制的角度來看,國有企業傳統薪酬結構僵硬,平均主義色彩濃厚.改革以"工 資—效率"假說為基礎,通過提高工資和獎金對經營者和生產者實施激勵.由於工資基金受 到政策的限制,獎金(特別是以承包制為代表的"利潤分成" )成為了主要的激勵手段.結 果基本工資占薪酬總額的比例越來越小.決策權和分配權越是下放,利潤分成的比例越高. 要使這一報酬激勵機制良性運轉, 企業家才能的競爭性市場價格和企業業績與企業家貢獻的 考核技術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否則就會出現嚴重的代理問題並導致前文指出的由生產性努力 向分配性努力轉移. 利潤分成誘發的短期行為迫使國有企業必須建立對經理人員的長期激勵 機制,股權激勵和股票期權的實踐由此產生. 但是總體來講, 雖然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允許經營者持股和進行股票期權的試點, 當前國 有企業對股票期權激勵的探索仍然缺乏基本的制度環境.
(只供參考.....................)
㈨ 股票期權行權所得如何扣稅
這個消息沒有好壞,因為該公司實施分紅利,所以原來股票行權價格需要作相應的調整。
由於分紅日開始調整,所以公告只提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