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本補充債對股票影響
① 投資國債,保險,儲蓄,股票的利與弊
外匯交易與其他投資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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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外匯
<br>只需1%-2%的保證金、周一至周五24h交易T+0即時成交、上升、下降趨勢都有能獲取穩定收益、最為迅速、即時成交,不會出現不能成交的價格、可買空賣空雙軌道,全日交易,獲利機會最多、成交量達2萬億美金,不受大戶操控、技術分析圖形不受人為改變,最為可靠 金球金融機構,國家政府機構,非金融機構,散戶投資者、風險控制措施最完善,有限價單、止損單保障交易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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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期貨
<br>5%-10%的保證金、周一至周五4h交易T+0即時成交、行情受大戶影響,趨勢不易判斷, 迅速簡便,只需辦理買賣手續,一般在幾分鍾之內完成、可買空賣空雙軌道,限時交易,獲利機遇多、成交量極其少,受大戶操控最為嚴重、技術圖形可人為改變,真實性較差、符合交易的所規定的國內投資者、風險很高,市場不夠成熟,風險控制措施不夠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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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股票
<br>100%資金投入、周一至周五4h交易T+1隔日成交、上升趨勢時投資收益較高,下降趨勢時普遍虧損 迅速簡便,在增配股或分紅時,需辦理買賣之外的手續、先買後賣單軌道』信息不真實,受大戶操控影響嚴重、技術圖形可人為改變,真實性較差、符合交易所規定的國內投資者、風險很高,如補高價套牢資金佔用時間長,政策市場的風險高,不易於防範
我有各種投資方式利弊的比較,是表格的形式,在這里顯示不了。你要的話就給到郵箱我,我可以發給你。[email protected]
② 保險公司 資本補充債券
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准。
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得贖回。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10月,經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劵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五)財物公司債券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並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票,是央行為調節基礎貨幣而直接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個月-3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保監會監管保險資金股票投資 對A股市場有什麼影響
第一招:對股票投資進行分類監管
近年來,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總體思路,持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資產規模快速增長,投資收益穩步改善。但同時,近期的一些投資行為也暴露出個別保險機構成為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盲目投資到一些毫不相乾的行業,偏離了審慎穩健的投資理念。《通知》的出台,正是源於這樣一個大背景。
為此,《通知》提出了「分類監管」的核心。即保監會按照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三種情形,對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層層遞進的差別監管。
對不涉及舉牌的一般股票投資行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開展一般股票投資涉及舉牌的,應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進行事後報告;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準的,應向監管部門事後備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實行事前核准。
上述所稱的一般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於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重大股票投資,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上市公司收購,包括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第二招:禁止險企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收購上市公司
從《通知》內容來看,重點強化了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舉牌或收購行為監管,並明確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
同時,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如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新增投資部分應使用自有資金;共同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時,保監會可採取暫停保險機構資金最終流向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監管措施。
此外,保險機構獨立收購上市公司也有行業禁區。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的行業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的行業,不得開展高污染、高能耗、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的上市公司收購。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舉也是切實落實「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原則的體現,再次明確了對股票投資行為的規范和回歸,既符合一貫的監管導向和規定,也符合國際慣例。
第三招:險資救市政策恢復常態
《通知》同時明確,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這意味著「保險資金救市政策」將退出。
所謂的「保險資金救市政策」,指的是2015年7月8日,針對資本市場的特殊情況,保監會出台了提高保險機構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的政策。「投資單一藍籌股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後比例可升至40%」。
記者從保監會了解到,上述政策出台後,的確有少數保險公司運用該政策投資股票,涉及資金約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1%。
業內專家對此表示,適時退出臨時性救市政策,有助於上述保險機構防範股票投資集中度風險,並保持相關調控手段的有效性。「並且,政策上給予足夠的寬限期,保險機構可在兩年或更長時間,將相關資產比例調整至監管比例之內,而隨著保險機構自身資產規模的增長,其投資比例呈現自然下降,不會對資本市場形成資金壓力。因此,寬限期的設置將大幅降低對資本市場的擾動。」
其實,「保險資金救市政策」這一階段性政策恢復常態,早在市場預期之內。「現在市場已基本穩定,並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資本市場的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臨時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應當及時撤出。」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協會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從國際成熟市場看,特殊時期採取的救市措施都會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情況逐步撤出。
監管加強之後,有市場人士擔憂:保險資金是否會減少在A股市場的投資力度?
對此,多位受訪的保險投資圈專家表示,保監會加強監管意在推動保險資金進行分散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在保費收入穩健增長、保險資金權益投資比例上限遠未用足的背景下,保險資金投資A股的規模不會減少反而可能會增加。
但投資方式或會發生變化,未來保險機構將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舉牌並介入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等激進行為將減少,更多是對低估值、高分紅等優質上市公司進行分散、價值投資。
這一論斷的邏輯在於,當前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余額約1.2萬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比例不到10%,距離調整後的監管上限(30%)尚有較大空間。記者在梳理過往數年的數據後發現,即使是在牛市時期,保險資金權益投資的實際比例也從未達到「頂格」過,基本都在25%以內。
④ 留存收益補充資本,為什麼會導致股票價格降低
財務上的操作並不會導致股票價格的降低,實質上是股票已經跌價的需求。這件事情只是作為一個導火索而已。
⑤ 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
創辦保險公司的過程就是取得國家法律認可的過程。作為企業法人機構的保險公司,其設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履行有關的批准手續。而且,保險公司的設立,不僅要遵循《公司法》,而且還必須滿足《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七十條,要在我國國境內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這是必須程序。我國的金融主管部門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因此,批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它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負責監管全國的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我國把保險業劃歸為金融業,因此,保險公司的設立批准機關也應是中國人民銀行。目前我國實行了保險公司的設立審批制度,即任何保險公司的設立都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審查合格方可設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保險市場的發展規模,計劃安排保險公司的數量和規模。
(1)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①具有合法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基本法律文書,是由發起人起草的,經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的有關公司的設立及公司活動等方面的原則規定。它是約定公司內外部法律文件。因此,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核心法律文件。保險公司的設立,不僅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而且還必須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不得與它們發生任何抵觸.章程的內容必須全面、清晰,符合《公司法》、《保險法》的規定,章程一經被批准,則不得違反和隨意變更。
②具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金。
注冊資本金是保險公司承擔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它是所有出資人的出資總額。通常注冊資金是在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時所填報的公司財產總額。
我國《公司法》就公司設立的資本金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由於保險業的特殊性,《保險法》依據《公司法》,對設立保險公司的資本金進行了補充。根據《保險法》第七十二條,保險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二億元人民幣。而且,金融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可以依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調整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二億元人民幣。注冊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最低資本金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特定區域范圍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而且,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也就是說不能以固定資產等作為保險公司的注冊的財產,這與一般的公司有重要的區別。
③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一方面,保險業是專業性很強的行業,整個業務過程都涉及到某些特殊的專業知識。如理賠業務,不僅需要一般的法律知識,還需保險理算專業理論知識。又如人壽保險業務,則必須有相應的壽險精算師才可能擬定出科學合理的壽險品種。另一方面,由於保險所涉及的社會范圍廣泛,而保險業本身就是風險產業,因此,必須要有高水平的管理人才,進行科學管理。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都作了嚴格規定。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都不能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職位;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達到法定人員數,就不能對外營業,對外開展保險業務。根據《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應有60%以上從事過保險工作和大專院校保險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經營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精算人員。」而且,保險公司的董事長等職位的任職人員,還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
④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這里的組織機構是指公司內部設立的公司權利機構。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是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所形成的公司決策、管理和執行、監督三大機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會的權利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是,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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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公司的設立程序
必須經過法定的設立程序,保險公司才可能得以成立。這些程序包括申請、正式申請、批准、成立四個步驟。
①申請。
申請就是向保險公司的主管機關提出准備設立保險公司的意願。在提出申請時,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設立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②正式申請。
這是在中國人民銀行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合格後,要求申請人依照《保險法》、《公司法》和《保險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提出正式申請。根據《保險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正式申請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保險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簡歷和資格證明;經營方針和計劃,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籌建與正式申請同時進行,籌建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保險法》第七十四條)。在籌建期,申請人在主要工作是制定保險公司章程;物色有關人員;制定有關制度;組建有關內部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等。
③批准。
在正式申請提交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一般在六個月之內,就會作出批准與不批準的決定(《保險法》第七十五條)。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核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對符合有關規定者予以批准,對不合格予以否定。
④成立。
經批準的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保險業務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營業執照,從而取得法人資格,保險公司宣告成立。但是,如果保險公司自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保險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保險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在保險公司成立之後,保險公司應將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這筆保證金除用於保險公司清算時債務清償外,不得動用(《保險法》第七十八條)。即保險證金只能用於清算時的債務償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
保險公司發行的債券屬於公司債券,這和其他公司發行的債券沒有區別
⑦ 資本補充債券 保監會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准。
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得贖回。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10月,經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劵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五)財物公司債券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並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票,是央行為調節基礎貨幣而直接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個月-3年。
⑧ 債券與股票的相互影響
債券與股票的相互影響
一、 相同點:
1、兩者都是有價證券2、兩者都是籌措資金的手段3、兩者的收益率相互影響。
二、 區別
1、 兩者的權利不同。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者與債券發行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者只可按期獲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股票則不同,股票是所有權憑證,股票所有者是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股東一般擁有投票權,可以通過選舉董事行使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和監督權。
2、 兩者的目的不同。發行債券是公司追加資金的需要,它屬於公司的負債,不是資本金。發行股票則是股份公司為創辦企業和增加資本的需要,籌集的資金列入公司資本。
3、 兩者的期限不同。債券一般有規定的償還期,是一種有期投資。股票通常是不能償還的,一旦投資入股,股東便不能從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種無期投資,或稱永久投資。
4、 兩者的收益不同。債券有規定的利率,可獲得固定的利息;而股票的股息紅利不固定,一般視公司的經營情況而定。
5、 兩者的風險不同。股票風險較大,債券風險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