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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企業所得稅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8-23 16:12:14

㈠ 行使股票期權所得是否屬於偶然所得如何納稅

這一塊國家個人所得稅法中是有規定的.對於股票的期權按工資薪金所得來完稅.具體規定如下
」(財稅[2005]35號)的通知,首次對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明確規定,該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對股票期權所得性質進行了確認,具體征稅規定包括:員工接受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

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應以轉讓凈收入征稅。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稅。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所規定的特定價格一般為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折扣價或約定價。按照規定,實施期權計劃企業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自行申報。

㈡ 企業所得稅對投資的效應

一、對資本使用成本的影響

一般而言,對於決定一個企業的投資需求,有不同的理論解釋。最簡單的解釋是,企業的投資需求只受產出水平和資本產出比率的影響,而與其他因素無關。只要市場對產品存在有效需求,企業就會擴大生產,在生產技術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會按照固定的資本產出比率追加投資。但這一解釋沒有考慮資本的使用成本。利用邊際分析,另一種解釋是「新古典模型」,這一解釋實際上是利用傳統的邊際分析方法,即企業會不斷增加投資,當新增資本而增加的邊際產品價值等於資本使用成本時,企業才會停止投資。當然,資本使用成本不僅要考慮本期的成本,還要考慮預期成本,同時,由於資本規模擴大,也要考慮資本的調整成本,最後,考慮到股票市場的存在,還必須考慮企業的重置成本。毫無疑問,資本使用成本是影響企業投資的重要因素。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對資本使用成本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的投資。

在沒有企業所得稅的條件下,假設企業用自有資金新購入一項資本,則該資本將損失相應的利息(按市場一般資本報酬率計算),資本的使用成本就是資本的利息。若企業沒有自有資金,則資本的使用成本還要包括融資成本。另外,資本的使用成本還包括資本的經濟折舊率。企業所得稅對資本使用成本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首先,由於課征企業所得稅,明顯要減少企業的稅後利潤,如果企業所得稅稅率為T,則企業1元的利潤的稅後就降為(1-T)元。因而,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提高了資本的使用成本。但如果企業所得稅是普遍對所有企業徵收的,實際上,企業所得稅對資本使用成本便成為了一個常數,即只不過將全社會的資本使用成本提高了相應的比例。

其次,在企業所得稅的一些具體政策中,可以相應降低資本使用成本。除給予某一類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能直接減少資本使用成本外,其他一些政策也能起到相應的作用。如借款利息允許稅前扣除,則意味著企業融資成本的下降,會引起資本使用成本的下降。如果允許加速折舊,則因為多折舊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則加速折舊得到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是一種稅收延遲,將這些優惠折現就是稅收優惠額。同樣,加速折舊會減少資本的使用成本。另外,投資稅收抵免也可減少資本使用成本。以上幾個方面的政策,盡管能起到降低資本使用成本,從而擴大企業投資的作用,但也會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

二、對企業風險承擔的影響

個人要投資或者企業擴大投資,最基本的是考慮投資收益與風險。即一項投資的預期收益有多大,風險有多大。一般而言,投資風險越高,預期收益越大,預期收益的大小與風險大小成正比。承擔較大的風險是獲取更多收益的代價。投資者往往選擇安全資產與風險資產的適當組合。企業所得稅對企業風險承擔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能否允許企業從應稅所得中扣除虧損。如果允許企業從應稅所得中扣除虧損,則從稅收的角度看,實際上相當於政府與企業做到風險與利益「共享」。即當企業獲得較高的利潤時,政府能夠得到較多的稅收,而當企業虧損時,則政府也要損失相應的稅收。例如,某企業投資100元,全部虧損,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如果允許企業扣除虧損,則實際上企業只負擔75元,剩下的由政府稅收減少的形式,由政府分擔了。如果企業投資100元,盈利100元,則政府可多得25元的稅收。一般而言,世界各國的企業所得稅都允許沖銷損失,但在具體政策中會有所不同。有的規定只允許用同類所得沖抵同類投資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的允許以前年度的虧損向後結轉,還有的甚至允許將虧損往前結轉。但大都規定有結轉的年度期限。實際上,虧損結轉的時間期限越長,限制越小,政府在稅收方面對企業風險的承擔越多,越有利於鼓勵企業不斷創新。

其次,是否允許企業合並納稅。如前所述,由於投資風險的存在,且投資風險與預期收益成正比,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往往會採取安全投資與風險投資相結合的辦法。假設一家企業投資兩個子公司,一家子公司風險較小,有穩定的收益,另一家則風險較大,但預期收益較高。投資的結果是風險較小的子公司盈利100元,風險較大的子公司虧損100元。如果兩個子公司不能合並納稅,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則一家公司要納25元的企業所得稅,另一家企業處於虧損,不用納稅,該企業共納稅25元。如果允許合並納稅,則該企業盈虧相抵,不用納稅。由此可見,是否允許企業合並納稅,或者對企業合並納稅是否存在管制,對企業的風險承擔有較大的影響。

第三,是否允許延遲納稅。延遲納稅有多種形式,最常用的就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判斷,屬於所得但還未實際實現的所得,把對這類所得課稅的時間延遲到所得實現時再課稅。最常見的是對資本溢價所得和再投資的延遲納稅。例如,某企業資本原值100萬,但由於土地及存貨的增值(通常,通貨膨脹是主要因素),盡管進行了相關的成本調整,但按權責發生制,企業要就增加的這部分營業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課稅,實際上就增加了企業的風險,因為,這些資產在沒有變賣之前,還存在貶值或損壞的可能,如果該企業今後沒有利潤可以沖抵這些損失,就相當於額外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即使今後有利潤可以沖抵,也增加了企業的資金籌集負擔。

當然,以上分析只是純理論的分析,可能過於抽象,沒有考慮到經濟及稅收的實際情況。例如,當企業不存在盈利的情況下,允許企業虧損沖抵或結轉,實際上沒有實際意義,起不到與企業共同承擔風險的目的。但這一問題可以結合合並納稅及虧損前轉政策的實施,將這種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另外,用現在的利潤沖抵過去的虧損,沒有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如果考慮到利率因素,則只允許沖抵過去的虧損數額,對風險的承擔程度比實際的風險相對要小一些。但目前,還沒有國家對虧損的沖抵採用指數化或考慮其利息。最後,如果實行累進稅率,則沖抵虧損時,適用的稅率較低,而盈利時,適用的稅率較高,政府並沒有完全公平地承擔企業的投資風險。從實際部門的角度來看,也許這只是一些鑽牛角尖的問題,但從稅制完善的角度考慮,應該予以重視。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目前的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風險承擔明顯不夠。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中,對企業的虧損彌補限制過嚴,對於企業的合並納稅還存在著審批制度,延遲納稅的規定很少。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與西方發達國家的主要差別就是對企業風險的承擔方面不足,不利於企業投資於高風險的項目,而一般高風險的項目都是自主創新項目。因而,從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角度,應該加大我國企業所得稅承擔企業風險的力度。

三、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可以在各生產部門之間自由的流動,通過自由競爭和流動,追求平均資本利潤率是資本的天性。如果對某一生產部門或某一類企業課征企業所得稅,而對另一類生產部門或企業課征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甚至不課稅,則資本就會流出被課以較高企業所得稅的生產部門或這類企業,以使各個部門之間的稅後收益率相等。因而,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以產生不同的效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如果政府對大企業的行為不加限制,往往會形成壟斷,並帶來經濟上的低效率,主要體現在產量受到限制、管理鬆懈、對研究和開發關心不足和尋租行為。為了限制壟斷,政府會採取種種措施,對壟斷進行限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當運用,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壟斷的作用。

首先,企業所得稅可以採用累進稅率,即企業的所得越高,適用的稅率就越高,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越多,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就越重。這種政策可以相對減少大企業、特別是壟斷企業的稅後利潤,降低其稅後利潤率,削弱這些壟斷企業對社會造成的不利後果。企業所得稅實行累進稅,不僅可以限制大企業,也可以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從稅收上削弱大企業在經營上所處的優勢地位。因為中小企業規模較小,利潤數額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所得稅採用累進稅率,中小企業只需繳納較低的企業所得稅,可以相對地提高中小企業的稅後利潤率,有利於社會資本向中小企業流動。特別是中小企業按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對股利或資本利得實行優惠稅收政策的條件下,收入較高的個人開辦中小企業,其來源於中小企業的所得可以享受到優惠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從而起到鼓勵個人投資中小企業的作用。

其次,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具體政策中,體現對中小企業的照顧。如對新開辦的企業予以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允許企業的開辦費一次性攤銷,對中小型成長的企業採取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大公司分散成中小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等,都可以起到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相對限制大企業壟斷的作用。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國家的許多政策,包括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在許多方面似有鼓勵大企業的傾向。如對企業兼並給予種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大中型企業的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給予特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等。目前,壟斷和不完全競爭對全社會經濟效率的不良影響已經越來越突出,也逐漸為社會各界所認識,因此,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也應由向大企業傾斜逐步轉向中小企業傾斜。

㈢ 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怎樣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進行了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11號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會計和稅法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差異,會導致所得稅會計的處理問題。
由於稅收政策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規定一直不明確,上市公司無法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並不準確。
2012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該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我們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了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說的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該書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總局18號公告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目前,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稅法上允許額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 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也包括內在價值。
而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我們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和大家說明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法處理的差異。
案例:中天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止2X14/12/31,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X13/12/31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X14/12/31的價格為12元/股。
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X14年為4.1%,2X15年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B:只有當中天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截止2X14/12/3,甲、乙個人都未離開中天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X13、2X14年度中天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
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我們分別在2X13和2X14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X13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20000×5×1/2) 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0000
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我們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我們要確認2X13/12/31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 125000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 45000
內在價值 8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2X13年度,中天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000-50000) ×25% 7500
貸:所得稅費用 (20000-7500)12500
2X14年度:
對於乙個人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X14/12/31的,中天公司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
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費用 1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000
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價值:
甲個人部分 20000×12 24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12×1/3 200000
合計 440000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甲個人部分 20000×4.5 9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6×1/3 1000000
合計 190000
內在價值 25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金額 62500
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應確認的資產所得稅資產 42500
同樣,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而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中,30000已在2X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部分應在2X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25%)5000
貸:所得稅費用 (42500-5000) 37500

㈣ 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所得稅的問題

1、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單獨計稅(不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算)且不扣除法定費用標准)的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當然,被授予股票期權所得的企業員工通常情況下工資薪金收入都會高於法定費用扣除標准。但是,並不排除企業員工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當期的其他工資薪金收入低於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的可能,在計征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應予補扣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35號文和902號文並未予以考慮。
2、按照35號文和902號文的規定,員工本人行權,購買股票,並按照行權時的市場價與施權價的差額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由於公司實行股票期權事先都設定了條件,如工作時間、工作業績,等等,所以,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將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按月份分攤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同樣分別計算,不扣除費用

㈤ 股票期權如何納稅

這一塊國家個人所得稅法中是有規定的.對於股票的期權按工資薪金所得來完稅.具體規定如下
」(財稅[2005]35號)的通知,首次對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明確規定,該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對股票期權所得性質進行了確認,具體征稅規定包括:員工接受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

㈥ 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明確了股權激勵的有關稅收政策
1、18號公告明確股權激勵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因為股權激勵費用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稅前扣除。
2、18號公告規定,股權激勵的標的必須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權激勵的對象必須是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員。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3、18號公告認為股權激勵費用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將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於股權激勵均應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可以認為是合理工資薪金。
4、18號公告對此分兩種情況處理:(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18號公告根據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只有在行權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才可依法稅前扣除,不同於會計准則規定在等待期就根據配比原則確認費用。

5、18號公告規定,無論是可立即行權的股權激勵計劃還是需要等待的股權激勵計劃,其股權激勵費用的扣除金額均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來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6、18號公告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㈦ 中國有沒有行使期權時股票價格上漲了因為員工繳納所得稅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

中國沒有行使期權時股票價格上漲了因為員工繳納所得稅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

㈧ 股票期權有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明顯你對股票期權的理解有問題
1、授權時一般不征稅(除特殊情況)
2、行權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分攤法計算個人所得稅。請注意,這個和年終獎是有絕對區別的。

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以下稱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員工接受該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屬於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2)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㈨ 如何把握集團間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扣除的問題

前段時間在學院和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做答疑交流時,有人提出對於集團間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最近,有媒體報道,財政部擬定的有關《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股權計劃管理辦法》已上交國務院,有望於年底前推出。這也是自2009年財政部暫停金融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後,重啟對金融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同時,多家上市公司都公布了新的股權激勵方案,比如大北農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民生銀行也計劃推出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這些股權激勵計劃都有一個特點就是激勵的對象不僅包括本公司的員工,還涵蓋了控股子公司的員工,即涉及到集團間股權激勵的問題。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適時解決集團間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既有理論價值,也更具實際意義了。
一、 如何認識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扣除問題
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2年就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該文件明確了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扣除的原則,即在被激勵對象實際行權的年度,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換句話說,就是被激勵對象在哪個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就在哪個年度確認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是,實務中總有人提出這個問題,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行的三種股權激勵方案中,只有股票增值權激勵,上市公司是直接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的。而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現金流的流出,這應該是股東的利益讓渡,怎麼能讓上市公司確認為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但這個問題正是我們要下發18號公告的原因。股票增值稅,上市公司會實際向員工支付現金,員工取得現金的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支付現金的年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這種形式的股權激勵的稅前扣除和正常發工資稅前扣除一樣,沒有任何政策疑問。因此,大家可以看到,雖然我國股權激勵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稅,但是,我們18號公告只是規范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這兩種形式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為什麼沒有涵蓋股票增值稅權呢?就是因為這種形式的股權激勵稅前扣除政策很明確,無需單獨下文規范。
那為什麼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上市公司自身沒有任何現金流流出,我們卻允許上市公司確認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呢?在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18號公告解讀的第三條是這么說的:
「二、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上認可的費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實行的情況,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實質上是通過減少企業的資本公積,換取公司激勵對象的服務;或者說,公司是通過資本公積的減少,支付給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報酬。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規定,此費用應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應當准予在稅前扣除」。
嚴格意義上來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實質上是通過減少企業的資本公積,換取公司激勵對象的服務」這段表述不是非常的准確,減少資本公積只是一個表面形式,就是從會計分錄來看,我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的會計處理是
借:管理費用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實際行權日是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因此,其背後的原理不是資本公積減少問題。大家可以想像,我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時為了是員工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一致,即員工為公司創造了很多的價值就會得到更多的回報。因此,如果我不實行股權激勵,為了留住員工和吸引高級人才,我就必須要支付更高的現金性工資。但是,我實施了股權激勵,現金性工資支出肯定少了。同時,員工由於有股權激勵的報酬,肯定會更加努力的為公司工作,努力的工作帶來公司利潤的增加。因此,我允許股權激勵作為公司的成本費用扣除是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也是符合我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的。因為這是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支出。再回到上面的會計分錄,實際上資本公積-其他按資本公積只是一個過渡科目,把這個過渡科目剔除,整個分錄就是:
借:管理費用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因此,員工股權激勵實質就是員工用勞務對公司出資的一種行為(雖然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股東用勞務出資。但股權激勵可以看作勞務出資的一種特殊情況,這個在《公司法》第143條做了規定,即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並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既然股東可以用固定資產對公司出資,公司沒有任何現金支出,但公司接受股東投入的固定資產可以提出折舊在稅前扣除。那公司接受員工勞務出資,沒有任何現金支出但確認為成本費用扣除也是同樣的道理。從這個角度來看,再糾結與公司在股權激勵中沒有任何現金流出這個角度就不能確認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就沒有太大意義了。

㈩ 股票期權企業所得稅怎麼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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