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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油氣探礦采礦權股票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8-26 23:50:27

① 中國什麼時候開放油氣

要想對未來我國油氣體制改革進行預判,首要前提是得了解油氣體制究竟包括哪些內容?正如筆者之前始終呼籲的那樣,對於油氣體制具體內容的理解,國家、油氣企業以及消費者從不同的角度去認識,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例如,對油氣企業以及消費者來說,很容易將油氣市場主體競爭結構和關系,例如,油氣市場壟斷、油氣價格管制等當作是油氣體制;或者將油氣管理與市場監管機構當作油氣體制,對應地,簡單地將油氣體制改革僅僅理解成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機制,促進油氣價格由市場形成或者重組能源局等方面的改革,當然,對於這種認識,我們也不能認為是錯誤的,畢竟油氣市場競爭主體和結構的改革、油氣價格的改革、油氣管理與市場監管機構的改革等,對油氣企業以及消費者來說,影響最大,感受也最深。
但是從國家宏觀層面來說,對油氣體制改革的認識就不能局限於此,應更加全面、廣泛和系統。所以,筆者認為未來我國油氣體制改革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為保障我國油氣市場穩定、高效運行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及其制度執行機制,即市場制度,包括法律規范制度、作市場規則制度、技術和產業標准制度、產業政策制度。
二是形成一個包括市場主體、市場競爭格局和市場集中度在內,促進能源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油氣市場結構。
三是由供求、價格、競爭和風險等四大機制構成的油氣市場運行機制。
四是為了對油氣市場實施綜合管理和專業化的監管,保障市場正常運行和均衡發展,規范市場行為、避免市場機制自身缺陷而做出的體制性安排,即油氣市場管理與監管機制。
二、未來油氣體制改革可能在哪些方面取得突破?
改革總是針對問題而提出的。一一對照油氣體制的具體構成,可以發現當前我國油氣體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油氣市場供求不平衡,基礎設施建設落後,對外依存度日益提高;油氣市場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國有油氣企業政企不分,市場主體不夠規范;油氣行業進入標准過高,壟斷尤其是行政性壟斷現象突出,市場化進程緩慢,競爭不夠充分;油氣價格形成機制難以完全由市場形成,導致油氣價格扭曲;油氣管理「重審批、輕監督」現象突出,政府存在職能越位、缺位、不到位現象,等等。
在所有這些問題當中,油氣體制最讓人詬病的問題莫過於行政性壟斷和價格管制了。在了解油氣體制存在的問題之後,我們就可以對症下葯,知道未來我國油氣體制應如何改了。初步判斷,未來我國油氣體制改革將主要集中在油氣行業市場准入、產業技術標准;油氣行業法律法規制度;油氣企業政企分開,主輔分離和兼並重組;油氣價格形成機制以及油氣市場管理及監管等方面。
其實,最近一段時間來,包括政府及油氣企業在內,都在緊鑼密鼓地推進一些改革措施,透過這些措施背後我們可以找尋未來我國油氣體制改革方案的蛛絲馬跡:
一是油氣上游勘探開發領域的開放將取得突破性進展。我們可以將整個油氣工業產業鏈條形象地劃分上、中、下游,如果以市場化程度來衡量三個環節,油氣的上中游(即油氣的勘探開發、中游運輸領域)明顯不如下游分銷環節。上游勘探開發領域壟斷局面沒打破,幾大油企之外的其它企業難以獲得油源,也就無法實現中游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和准入,現有油氣企業仍將油氣在由自己管理的管道上運輸。
可見,上游的壟斷制約著中下游市場化進程。因此,要構造有效競爭的油氣市場,必須打破壟斷,全面開放石油天然氣勘探市場,重點是改革當前的油氣區塊登記制度。在目前的油氣資源區塊登記制度下,在位企業只要花很少的錢就可以圈佔大量資源區塊,圈而不勘問題突出。而且新進入者所能獲得的區塊非常有限。
不解決這一問題,通過競爭激勵油氣(包括頁岩氣)開采技術創新,降低開采成本,提高開采效率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改革區塊登記制度的核心是通過競爭獲得資源區塊勘探權,嚴格現有探礦權延期條件,對超過一定時限不做實質性勘探的區塊應予以收回重新招標,杜絕「圈而不勘」現象。
據媒體報道稱,中石油近日已敲定新疆為勘探開發領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拿出克拉瑪依油田等三大油田的部分區塊不超過49%的股權引入地方國資及民營資本。這意味著,一旦合作成功,一直以來民資最難進入的油氣上游壟斷領域將被打破,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因此將步入深水區。而油氣上游勘探開發領域的對外開放,打破油氣上游壟斷對中游管網的公平開放,構造有效競爭的油氣市場來說至關重要。
二是新疆將可能成為我國油氣改革綜合試驗區。中石油上述改革措施還透露出另一個信息:正如上海首先被定位於自貿區試點一樣,未來新疆可能將被定位於我國油氣改革綜合試驗區。理由有三:第一,新疆油氣資源豐富,在第二次全國油氣資源評價中,新疆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資源預測量分別佔全國30%、34%、26%。第二,新疆是我國向西開放的橋頭堡,在構建絲綢之路經濟帶中有著舉足輕重的重要影響,是絲綢之路經濟帶的排頭兵,擔負著連接和建設這條經濟帶的重要使命。第三,新任國家能源局局長是原新疆自治區政府主席,肯定會對新疆有所側重。
三是現有國有油氣企業或許將進行合並、重組,不排除整合目前分散於各油氣企業的輔助業務,實現油氣的主輔分離。
今年春節前夕,《華爾街日報》曾報道稱,中國正考慮整合大型國有石油公司,可能將中石油與中石化合並,中海油與中化合並,謀求創建足以匹敵埃克森美孚的石油業巨頭。該消息目前尚未被證實,也尚未被證偽,在國家有意減少惡性競爭,資源浪費,推動央企合並、重組,提升綜合競爭力的今天,國有油氣企業之間合並、業務重組也不是沒有可能。
另外,據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3月11日透露,中石化下屬8家研究院已經開始改變改革,允許人員互相流動,允許項目自由選擇,有想法的團隊可以自己組建公司,實現收益後和中石化分成,以此鼓勵內部創業熱情。
這兩個信息表明,未來的油氣體制改革方案肯定會涉及到現有國有油氣企業自身改革方面,不排除現有國有油氣企業之間進行簡單合並、業務重組,以及像2011年成立兩大電力輔業公司一樣,將目前國有油氣企業下屬的油氣技術產業標准、政策研究院、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等配套服務業務機構進行整合,逐步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例如,擴大國有油氣企業「三供一業」的分離移交試點范圍;推進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對原先由企業舉辦的醫院、學校、非專業類消防資產等社會性事務採取關閉、改制、統一管理或移交政府等多種處置方式進行分類處置,進一步還原其企業的本質職能,真正實現油氣企業的主輔分離。
四是油氣礦權和油氣交易市場的建設和培育將加快,上海將成為我國乃至亞洲地區重要的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氣交易中心。
目前我國上游油氣礦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存在的最大的弊端,除了未能普遍採取招標方式,而是行政授予方式發放礦產許可證之外,是沒有制訂更為嚴格的礦產許可證延期條件,導致油氣探礦權、采礦權不能在企業之間流轉。因此,未來的油氣改革方案應取消油氣礦權申報審批登記管理,建立公開透明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投標市場,無論是尚未勘查的含油氣盆地,沒有達到最低工作量標准、由政府主管部門收回的勘查區塊,已經探明但企業多年沒有開發動用的難採油氣儲量,都應當一律投放市場,通過公開招標投標和交易,優選符合資質的企業去勘查開采,以促進油氣礦權交易市場的建立。
另外,以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的建立和今年4月份運營為契機,聯合現有的上海國際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機構,在逐步取消許可和配額管制,放開原油、成品油、天然氣(主要是LNG)進出口貿易和批發環節的基礎上,允許符合資質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包括開采商、煉油商、進口商、批發商等)進入交易中心,參與現貨和期貨交易,通過市場發現和形成價格,徹底終止政府定價,真正讓市場在油氣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努力將將上海打造成我國乃至亞洲地區油氣交易中心。
五是油氣價格更加市場化,政府價格部門將由價格制訂者向價格監管者轉變。
目前我國原油價格已與國際市場接軌,對於成品油定價機制,需要進一步研究與中國成品油消費結構的結合,解決與國際市場的時滯等問題,確定一個適當的規制價格調整周期。同時,考慮到成品油定價改革相對比較成熟,社會適應性強,改革難度相對較小,可以試點將將成品油定價權下放給企業,並由第三方機構發布國際原油價格權威信息,增強透明度。
天然氣價格並軌後,接下來就是緊緊抓住當前油氣改革的最佳時機,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思路,像深圳輸配電價改革試點一樣擇機選擇一條天然氣輸氣線路,開展天然氣輸配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出台《天然氣輸配氣價監管辦法》,放開天然氣上游井口價和下游非居民用氣價格,對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實行階梯氣價。對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來說,未來只對天然氣輸配環節進行監管,並且將從之前價格直接制訂者逐步向價格監管者(包括價格監測、成本監審、市場行為監管)轉變,從之前制定價格水平向制定價格形成機制轉變。
據媒體報道稱,發改委價格司近日在北京與國家糧油信息中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指數研究院等10家單位簽署《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分析合作備忘錄》,旨在為深入合作開展價格監測分析搭建平台,表明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正積極轉變職能,將工作重心從以往的定價、審價轉至價格監測分析預警。
六是以進口原油使用權放開倒逼原油進口權放開,原油進口權放開可期。
2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進口原油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符合條件的地方煉油廠在淘汰一定規模落後產能或建設一定規模儲氣設施的前提下使用進口原油,其中擁有境外油氣資源、深加工和先進治污三類企業優先使用。盡管此次所放開的是原油進口使用權,並非原油進口權,地方煉廠在進口環節仍需通過中聯油、中聯化、中海油、中化集團、珠海振戎等五家企業代理進口。但該措施意味著我國在解決地方煉油企業原油供應問題上邁出實質步伐,有利於打破原油供應的壟斷,促進油源供應多元化,形成充分競爭格局,以此倒逼原油進口權的放開。因此,從國家政策和產業發展的大趨勢來看,石油行業未來將更加開放,原油進口權的放開事實上已經指日可待,油氣改革方案肯定會涉及這一點。
七是以油氣管網第三方公平準入為突破口,大力推動「廠網分離」、「網銷分離」、「輸配分離」、「儲運分離」,最終實現管網獨立。
油氣管網(主要是天然氣管網)是連接上游與下游的樞紐,它的穩定發展是油氣產業上下游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美國、歐洲的經驗表明,油氣管網的改革對油氣上下游競爭性市場的建立以及油氣市場化定價至關重要。從理論和實踐上看,管網獨立肯定是未來發展趨勢。美國和歐洲已經對油氣管網進行全面結構分拆或建立獨立系統運營商(ISO )和獨立輸送運營商(ITO),使油氣產業鏈實現網運分離;推行無歧視的第三方准入,開放管網投資和運營權。而日本也決定在2017年前後使城市燃氣零售全面自由化,2022年4月剝離東京、大阪和東邦這三大燃氣巨頭的輸氣管業務。
但從我國油氣管網現狀來看,我國已經形成多家企業擁有長輸管道的局面,大拆大並難度很大。目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都擁有自己的管線,且上下游一體化經營。要將各家管網剝離出來整合成一張網是非常困難的,特別考慮到這些管網多是海外上市公司的資產,資產剝離難度巨大且代價不菲。因此,目前將三大石油公司所建管網,分拆出來建立新的管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
但我們可以在輸配管網公平開放上下工夫,以已經出台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為契機,以管網的第三方公平準入作為改革突破口,按照「財務獨立—業務獨立—產權獨立」三步走的戰略逐步推進實行「廠網分離」、「網銷分離」、「輸配分離」、「儲運分離」,最終實現管網獨立,推動油氣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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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采礦權管理】是指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為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益、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對探礦權、采礦權從有償設立到注銷全過程的行政管理活動。探礦權、采礦權管理為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內容,其主要內容有: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與授予、探礦權、采礦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及探礦權、采礦權保護、徵收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管理等。

【礦產資源管理】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管理者的身份,在礦產資源積累、儲備、消耗全過程中,對礦產資源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其主要內容有: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與價值核算、礦產資源形勢分析與政策制定、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探礦權】是指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范圍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作業並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探礦權反映的是探礦權人與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及行使所有權的行政機關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

【探礦權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探礦權人權利義務】是指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擔的義務的總和。其中,探礦權人權利是指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探礦權人權利包括: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在勘查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勘查發現了新礦種,可優先取得該礦種的探礦權;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過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按國家規定銷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礦產品。探礦權人義務是指探礦權人依法承擔的法定義務。探礦權人義務主要包括: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完成應當投入的勘查資金;定期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勘查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不得擅自進行采礦;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隱患;按照規定匯交地質勘查資料,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財務決算報表,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注銷登記手續;遵守有關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勘查許可證】是指勘查登記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在准予勘查登記後,允許勘查者從事勘查活動的法律依據,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礦權的法律憑證。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采礦權反映的是采礦權人與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及行使所有權的行政機關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采礦權主體是指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並成為采礦權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或公民個人。采礦權主體依據企業組織形式不同分為公司型采礦權主體、單一型采礦權主體、聯合型采礦權主體。采礦權客體,是指依法批準的一種或幾種礦產資源,只有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種才能成為一個采礦權的客體。采礦權內容,是指在特定的區域范圍和期限內對特定的礦產資源進行的開發活動,主要包括排他性或獨占的礦山建設權、礦產資源的開采權、礦產品的生產經營權。

【采礦權人】是指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采礦權人權利義務】是指采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擔的義務的總和。其中,采礦權人權利是指采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采礦權人權利包括: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要的生產和生活設施;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從事采礦活動;獲得被許可開採的礦產品及共、伴生礦產品;在礦區范圍內開展生產勘探;按國家規定銷售礦產品和確定礦產品價格;按國家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地上物權(如道路通行權、輸油和通訊線路等);按國家規定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和向社會公開融資;等等。采礦權人義務是指采礦權人依法承擔的法定義務。采礦權人義務主要包括:在批準的期限內投入礦山生產建設,開始礦山施工作業;按國家規定進行礦山設計,採用先進合理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山「三率」指標達到設計要求,以及綜合利用共伴生、中低品位、薄礦層、難選礦產資源;按國家規定填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統計報表,保護礦山資料安全;按國家規定接受監督管理,按時辦理年度檢查或注冊手續;按國家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按國家規定採取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和土地復墾措施;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

【采礦許可證】是指采礦登記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在准予采礦登記後,允許采礦者從事采礦活動的法律依據,也是采礦者取得采礦權的法律憑證。

③  礦業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及礦業權的保護

一、探礦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的勘查項目一旦獲得國家的批准,取得探礦權後就成為探礦權人。由於探礦權是國家將原本屬於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以設置特許權的方式授予探礦權人使用。因此,探礦權人在獲得對礦產資源勘查的特許權利並得到經濟利益的同時還應盡相應的義務。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探礦權人享有的權利

(1)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2)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3)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4)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5)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6)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獲得應有的收益;

(7)自行銷售勘查工程中回收的礦產品。

(二)探礦權人應履行的義務

(1)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應當投入的勘查資金,其投入的數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於法規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標准;

(2)定期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勘查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

(3)不得擅自進行采礦;

(4)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地質勘查資料,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6)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采礦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的采礦項目一旦獲得國家的批准,取得采礦權後,即成為采礦權人。采礦權人在享有法律規定的礦產資源開采權利並得到經濟利益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礦權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采礦權人的權利

(1)有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的權利;

(2)有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從事開采活動的權利;

(3)有獲取被許可開采礦產品及共生、伴生礦產品的權利;

(4)有在礦區范圍內進行生產勘探的權利;

(5)有按國家規定自行銷售礦產品和自行確定礦產品價格的權利;

(6)有按國家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地上物權(如道路通行權和設置供電、供水、輸油和通信線路權等)的權利;

(7)有按國家規定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和向社會公開融資的權利等。

(二)采礦權人的義務

(1)有在批準的期限內投入礦山生產建設,開始礦山施工作業的義務;

(2)有按國家規定進行礦山設計,採用先進合理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山「三率」指標達到設計要求以及綜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礦層、難選礦產資源的義務;

(3)有按國家規定填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統計報表,保護礦山檔案資料安全的義務;

(4)有按國家規定接受國家工作人員監督檢查,按時辦理年檢或注冊手續的義務;

(5)有按國家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稅、費的義務;

(6)有按國家規定採取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和土地復墾措施的義務。

三、礦業權的保護

礦業權保護是礦產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法律對礦業權的保護是維護探礦權、采礦權秩序的有力手段。礦業權的保護一方面需要通過法律的強制力掃除礦業權實現過程中的各種障礙,確保礦業權的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規范礦業權的行使范圍,以禁止礦業權的濫用。因此,任何享有礦業權的單位和個人,只要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就會得到法律的保障。反之如濫用權利或侵犯依法設立的礦業權就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法律對礦業權的保護,最重要的就是保證權利人有實施權利的良好法律環境和可能性,我國對礦業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以下兩個方面實現。

(一)頒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范從事礦業活動行為

頒布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廣泛宣傳礦產資源法,明確規范權利人的權利范圍,正確引導礦業權人依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只有明確了權利范圍,才能判斷是否權利被侵犯,從而加以保護。同時,全民的法制觀念都增強了,從事礦業活動的行為規范了,礦業秩序自然就會好轉,保護礦業權的目的就達到了。另一方面,也要明確規范礦政管理部門的行為,強調依法行政以達到主動、有效地保護礦業權的目的。目前,我國規范礦業權的法律、法規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勘查區塊登記辦法、開采登記辦法和兩權轉讓辦法外,還有各省(區、市)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辦法和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礦業權管理的規章制度,這些規定都將對我國礦業權管理和保護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礦業權保護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追究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它是由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個完善的礦業法制必須有一個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沒有完善的法律責任作後盾,再完善的法制也會在實施中消逝。因違法行為的性質、內容的不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形式,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可以單獨處罰,也可以並處。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法律規定了三種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侵害了探礦權、采礦權以及與之相關的民事權利,造成了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和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對礦產資源和探礦權、采礦權的保護,當行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礦權、采礦權而造成經濟損失時,就構成民事違法行為,對此違法行為的後果,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礦產資源法對應負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實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賠償經濟損失。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應負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由於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礦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還包括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相對人。因此,行政責任可分為管理方的行政責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責任。管理方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有行政失職、行政越權和濫用職權等;被管理方的行政違法行為則主要指被管理方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礦產資源法對管理方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是給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和撤銷下級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以及不適當的行政行為等;對被管理方給予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責令停止勘查或者采礦、退回本礦區范圍內勘查或者開采、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吊銷采礦許可證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侵犯他人合法的探礦權、采礦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破壞國家礦產資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我國礦產資源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和第48條均規定了有關違法行為應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條款。

④ 沒有探礦權,有采礦權的一個礦算不算黑礦,它是否具備轉讓的條件,轉讓是否合法

只要是真的采礦證就合法,采礦證是先擁有探礦權後經過勘查後提交達到一定的工作量和儲量才能變更為采礦權。探礦權只有勘探權力,沒有開採的權力,只有擁有采礦證才能進行開采。所以說你買有采礦權的礦比買只有探礦權的礦要省一步麻煩,要好,當然要看礦的儲量和品位,還有開采條件等,建議你找地礦專家或勘探單位給你做勘探和評估,不要盲目購買。

⑤ 探礦權和采礦權關系

關系是:探礦權與采礦權統稱為礦業權,都是一種用益物權,權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

⑥ 礦產資源與礦業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

美國是較為嚴格的依法管理的國家。盡管判例在美國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來,美國的成文法律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補充,及不斷細化和條款化,法律法規在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上日益起著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在美國目前的有關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礦法》(1872)、《礦產租約法》(1920)、《礦物材料法》(1947)、《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備法》(1946)、《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1977)、《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陸架土地法》(1953)、《淹沒土地法》(1953)、《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1982)、《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1976)、《印第安礦產租約法》(1938)、《印第安礦產開發法》(1982)、《礦產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與開發法》(1970)、《聯合碳氫租約法》(1981)、《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簡化和公平法》(1966)、《采礦和礦產政策法》(1970)、《征購土地法》(1947)、《地表資源法》(1955)、《地表礦山復墾與執行法》(1977)、《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護法》、《出口管理法》、《聯邦森林管理法》、《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質控製法》(1976)、《天然氣政策法》(1978)、《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備修正法》(1979)、《國內礦產項目擴展法》(1953)、《深水權利金救濟法》、《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們涉及到美國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中從礦業土地准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業權的招投標程序、礦產品生產、運輸、銷售、貿易、礦業稅收、礦業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開發者、礦業權持有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到環境保護、礦山安全、防範措施、應急程序、勞動力健康、礦山復墾、社區安全、文化古跡保護、戰略礦產儲備等的各個方面,可以認為,它們構成了美國目前關於礦產資源和礦業、(化石)能源業管理的以強調有效管理、安全生產和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為主導的完整法律法規體系。以下作一簡要介紹。

一、《通用采礦法》(GeneralMiningLawof1872)

《通用采礦法》(1872),也稱「硬岩采礦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國國會於1872年通過,並由UlyssesS.Grant總統於1872年5月10日簽署成法律。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促進西部聯邦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活動,對已開採的礦山提供獲得礦權的機會,幫助開拓者在西部定居。《通用采礦法》(1872)是聯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個主要立法。

1872年通過的《通用采礦法》是美國礦業和礦產資源管理中的一部經典性法律,至今對美國(聯邦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管理仍有重要影響。該法規定,「公共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無論是已被調查過的還是未被調查過的,均屬於美國,允許(美國公民)個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進行找礦活動」。該法同時建立了目前仍然適用的礦權-專權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謂礦權-專權制度,就是探礦者在公共土地上進行探礦活動,對被認為含有有價值礦床的地區,可確立一項礦權權利(Claim),權利主張者對每項權利主張每年須交納100美元維持費。一旦所主張權利的礦床被確定在經濟上是可開採的,並完成至少500美元的開發工作,礦權權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礦產專權(Patent)申請,以獲得地表權和地下礦產開采專權。從1989年1月3日起,礦產專權申請者需交納250美元申請費,外加每項50美元的礦權費。如果申請得到批准,則礦產專權持有人可以以每英畝2.5美元的價格(對砂礦而言)或每英畝5美元的價格(對脈礦而言)購買地表和地下礦產權。目前《通用采礦法》仍然允許私人公司或多國公司以1872年每英畝土地2.5~5美元的價格購買(含礦的)公共土地。 礦產專權具一定排他性質,可對抗政府和他人。概括地說,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具5個要素,即:①發現有價值礦床;②確立采礦權和地點;③記錄采礦權和地點;④采礦權和地點的維持費;⑤礦產專權。根據該法規定,一項砂礦礦權面積通常限於20英畝內,但脈礦礦權面積可稍微大於20英畝。

《通用采礦法》首次確立了可標界礦產(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謂可標界礦產,是指通過提交一個采礦權申請書(一般是一個礦權地,該礦權地僅限於開發和提取礦產,在該礦權地上所規定的權利僅在發現了有價值的礦床後才有效,可對抗任何人和政府)或在相關部門備案一個采礦權申請書,就能獲得采礦權的那些礦產。在《通用采礦法》中,最初確立的可標界礦產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礦產(煤適用於1873年的《煤法》),後來國會通過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礦法》對一些礦產(礦種)的管轄權,即分離出一些礦種如石油、天然氣、鉀、鈉、磷酸鹽等不受《通用采礦法》的制約,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轄和約束。目前,通用采礦法中規定的可標界礦產僅包括金、銀、銅、鉬、鉛、鋅、錫、鎢、鉑族、辰砂、石膏、長石、硼砂、螢石、石墨、雲母、寶石

銅、鉛、鋅等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租約的。 等。在可標界礦產中,不需交納權利金。

現行《通用采礦法》不管轄聯邦「獲得土地」(AcquiredLand)上的礦產,盡管「獲得土地」也是聯邦所有土地。所謂獲得土地,是指聯邦政府從州或私人所有者那裡通過購買、贈予或徵用等方式獲得的土地。獲得土地上的礦產受《獲得土地的礦產租約法》(1947)()管轄。

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的不足是,該法未含有環境保護的條款,導致許多自然景觀和土地因後來的硬岩采礦作用而遭破壞。該法也沒有對每人所能確立的礦權地數量作出限制,同時也未對礦產開發的時機和方式作出規定,導致許多礦權地從未進行過生產、開發活動。

二、《礦產租約法》(MineralLeasingActof1920)

1920年頒布的《礦產租約法》,確立了美國礦產資源和礦業管理的租約制度。在該法中,首次明確了可租約礦產(Leas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謂可租約礦產,一般是指需要通過簽訂租約的形式,才能獲得采礦權的那些礦產。目前,在《礦產租約法》規定下,公共土地上可租約礦產包括:石油、天然氣、油頁岩、地熱資源、鉀、鈉、瀝青、固體半固體瀝青、瀝青質岩、磷酸鹽和煤等(1920年的《礦產租約法》將煤納入其管理中)。硫在路易斯安納和新墨西哥州的公共土地上也是可租約的。此外,在聯邦政府購買的土地上和印第安保護地上的可標界礦產也是可租約的。

1920年的《礦產租約法》也建立了礦產租約人的資格制度。該法規定,只有美國公民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才有資格獲得租約。該法也規定了承租人就某一特別礦種如煤、磷酸鹽、石油天然氣、鈉等可以租用礦地的最大面積,一般不得超過2560英畝(油頁岩最大面積不超過5120英畝)。該法同時還規定了禁止外國人擁有采礦租約,但在(采礦)公司中擁有股份者除外。該法也首次確立了可租約礦產的權利金制度。

《礦產租約法》在1920年頒布後,歷經超過40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就租約人權利義務、權利金、紅利、土地租金、租約存續條件、公共利益、環境保護、許可證有效期、許可證延續、具體礦產的采礦技術條件和指標等進行了一系列的補充和修訂,使《礦產租約法》處於不斷的完善之中。

該法規定,礦產租約由內政部土地管理局授予。目前美國主要礦產的權利金如下:煤(露天礦山)12.5%,煤(井下礦山)8%;磷5%;鈉5%;鉀5%;石油和天然氣12.5%。

三、《礦物材料法》(MineralMaterialActof1947)

1947年頒布的《礦物材料法》對利用公共土地(聯邦所有土地)上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作了規范性規定。該法規定,砂、礫、石、浮石、火山渣、普通粘土、硅化木、風化花崗岩、壓碎的岩石、灰岩、規格石料等是可出售礦產(Salableminerals)。該法授權土地管理局以市場公平價格,或通過銷售合同方式,銷售公共土地上的可出售礦產(礦物材料)。對政府部門利用這些礦物材料,可以發給免費利用許可證,數量一般也不限。該法也允許土地管理局對非贏利性組織利用有限數量的可出售礦產發放免費利用許可證。免費利用許可證持有者不能銷售所利用的礦物材料。免費利用許可證有效期為10年,可延期1年。

該法規定,當需要對礦物材料礦產進行鑽探和槽探時,必須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授權,土地管理局將對采樣和試驗結果強加約束條件和復墾要求。相關分析、測試結果必須要呈交給土地管理局。如果分析、測試結果含有商業機密內容,許可證持有者可提出,將其排除在公眾檢查之外。如果銷售材料價值不到1000美元,可簽訂小額銷售合同。如果欲利用的礦物材料來自社區附近,則買賣合同可直接從土地管理局獲得。

無許可證或未簽訂合同而擅自從公共土地開採石料者,將被認為是未被授權利用或非法侵入者。非法利用者將可能處以1000美元的罰款,並可能處以1年的牢獄。

四、《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FederalCoalLeasing AmendmentsActof1977)

1976年,針對對大量非生產性的聯邦煤炭租約的關注,美國國會修改了《礦產租約法》(1920),制定了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以懲罰持有聯邦煤炭租約而不進行實質性煤炭生產的能源公司,遏制持有聯邦煤炭租約而不進行商業性煤炭生產狀況上升的勢頭。該法確立的基本政策是:煤炭租約持有者必須要及時地(在合理的期限內)開發、生產煤炭資源,滿足國家能源需求。

該法第3款明確規定,如果能源公司的採煤公司不遵守聯邦煤炭租約規定,即在獲得煤炭租約的10年內不進行商業性煤炭開發和生產活動,則將被禁止參與新的聯邦陸上油氣租約的競爭。

該法也確立,新規定不僅適用聯邦煤炭租約,也同樣適用於聯邦陸地土地上的石油天然氣租約和其他礦產租約,從而奠定了聯邦礦產租約持有者必須要在合理的期限范圍內積極開發和生產相關礦產的政策基礎和制度。

五、《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Federal )

1987年頒布的《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是美國關於規范陸上石油和天然氣勘查、開發活動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規定,公共土地只有在通過了土地管理局多用途規劃程序評估後,方可進行油氣租約活動。租約可分為競爭性和非競爭性兩類。在油氣資源開發可能與其他資源或土地利用的保護與管理相沖突的地區,必須要實施相關的緩解措施或補救措施。該法要求,可進行油氣租約的公共土地必須首先要以競爭的方式獲得。非競爭的油氣租約只有在進行了競爭性的拍賣而又無人進行投標的情況下才能簽訂。該法規定,在下48州地區,最大競爭的租約面積為2560英畝,在阿拉斯加州地區為5760英畝;在所有各州,最大非競爭的租約面積為10240英畝。競爭和非競爭性租約有效期一般為10年,但此後只要石油或天然氣能以盈利的數量生產,該兩類租約均能繼續有效。該法也規定了開發商租借公共土地進行油氣開發,可首期付款並以後以權利金的形式,繳納補償費。

該法規定,只有美國成年公民才能獲得聯邦油氣租約。未成年人不能獲得租約,但租約可以授予給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或受託管理人。依據美國法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和公司也有資格獲得油氣租約。外國公民不能獲得聯邦油氣租約,外國人僅能通過對美國公司的股票持有獲取相關利益,且只有當該外國公民所屬國法律不排斥美國公民類似的權利時才為有效。

該法規定,租約給予租約人在所租約土地上勘查、鑽探、提取、處理石油天然氣礦床的權利,但不包括氦。租約人在進行有關擾動地表的行動前,必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租約土地上,租約人不能建房屋、耕種土地或開發其他礦產資源。在開始鑽探工作前,租約人或運作者必須要提交不低於10000美元的保證金,以保證相關人遵守租約條款,包括環境保護等。

六、《外大陸架土地法》(OuterContinentalShelf LandActof1953)

外大陸架土地法於1953年制定,1975、1978、1984、1986、1987、1990、1992、1994和1995年多次修改。該法是指導、規范在外大陸架地區開展石油天然氣租約活動,加快勘查、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保護海洋環境的一部重要法律。

該法認為,開發外大陸架土地上的油氣資源對保障美國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至為重要,因而應當鼓勵在外大陸架上開展石油天然氣勘查和開發活動,鼓勵用新技術開發油氣資源,減少因石油開發帶來的負面影響。該法也要求要嚴格保護海上環境,要平衡油氣開發與人類、海洋和海岸環境的保護。

該法規定,必須要以投標方式取得在外大陸架(土地)上的油氣租約。油氣租約持有者在海上勘查油氣資源時,必須要先提交勘查計劃,包括:①預期的勘查活動安排;②所用的設備;③每口鑽井的大體位置等。油氣租約持有者在海上開發、生產油氣資源時,必須要先提交開發、生產計劃,內容包括:①要做的具體工作;②相關設施和運作;③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④預期的開發或生產率及時間安排等。

該法規定,必須要保障可能受到影響的州和地方政府能及時了解外大陸架開發信息,保障州和地方政府參與油氣政策和規劃決策。該法授權內政部長簽發外大陸架礦產租約,並制定外大陸架油氣開發活動的管理規章。

1953年的外大陸架土地法及隨後的各次修改建立和奠定了美國過去50年來在外大陸架土地上勘查、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保障國家經濟和能源安全,減少對外國石油依賴的政策基礎。

七、《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FederalOil&GasRoyaltyManagementActof1982)

1982年頒布的《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明確規定了承租人、運營商和其他相關人對從聯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陸架土地區采出的石油天然氣開展運輸或銷售等商業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生產場地和運輸目的地、銷售價格、運輸或銷售記錄、生產場所安全計劃、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權利金或相關收益等。同時,明確界定了內政部長在管理、實施和維持與在聯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陸架土地上開展石油天然氣租約活動有關的權利金管理體系的職權和責任。該法對規范聯邦土地上與石油天然氣生產、銷售有關的記賬活動和權利金收取活動有重要意義。

該法規定,在聯邦權利金管理和執行過程中,內政部長的職責是:

建立綜合的檢查、稅收、財務和生產賬目和稽查體系,以精確確定石油天然氣權利金、利益、罰金、懲罰措施、費、定金和其他支付的數額;

建立程序以確保被授權的部長代表每年對生產有意義數量油氣的租約地至少檢查一次;

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所有從事這項檢查工作的授權代表的相關方法和技術;

稽查和調解所有目前的和過去的油氣租約的租約賬目,並採取適當的行動,以進行額外的權利金收取或退還活動;

與獨立的持證會計師簽署合同和相關協議,以稽查油氣租約的承租人或經營商的賬目和記錄。挑選這種持證會計師必須要根據《聯邦財產和行政服務法1949》,進行競爭性招標。

該法規定的承租人、運營商和運輸商的職責如下。

承租人:根據租約或礦產租約法相關法律按時、按規定方式支付權利金或其他付款;如發生租約轉讓,應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內,通知內政部長關於權利金或其他付款義務的轉讓。

運營商:制定和遵守工地安全計劃,保護陸上所生產或所儲存的石油或天然氣以防止被偷,該安全計劃應符合內政部長所規定的最低標准;制定和遵守內政部長認為合適的最低場地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租約土地或外大陸架土地上所生產或儲存的石油或天然氣被偷;不晚於油井開始生產的第5個工作日或油井停止生產90天以上重新恢復生產的第5個工作日,通知內政部長油井開始生產或恢復生產的日期。

運輸商:通過車輛從租約地運輸石油的石油運輸商應攜帶相關文件,表明最低的數量、來源地和第一運輸目的地;通過管線從租約地運輸石油的運輸商應保留文件證明最低的數量、來源地、計劃輸送的石油或天然氣的第一目的地等。

該法除規定了部長職責和承租人、運營商和運輸商的職責、賬目記錄、及時的權利金支付、相關責任、聽證和調查、檢查程序、民事和刑事處罰等外,還要求內政部長就該法的實施情況每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該法同時也要求內政部長就聯邦土地和印第安土地上的煤、鈾、其他能源和非能源礦產的權利金(管理)問題開展研究,並將建議的立法提交國會進行審議。

八、《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SurfaceMineReclamation andEnforcementActof1977)

1977年頒布的《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是一部確立美國煤炭礦山土地復墾制度的重要法律。該法律規定所有煤礦山在采完之後必須要進行礦山復墾,要達到復墾要求和標准,並規定在復墾不可行的地區,不得進行露天煤炭采礦活動,同時,規定了必須要以保護環境的方式,開展地表和井下煤炭采礦活動。

為了解決復墾資金問題,該法規定,煤炭生產者必須要繳納復墾費,標準是:露天煤礦每噸35美分,井下煤礦每噸15美分,或按煤炭價值的10%繳納復墾金。履行職責的聯邦雇員不得在露天或井下煤炭礦山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關系,凡故意違反者將面臨不超過2500美元的罰款和/或不超過1年的監禁。

在《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中,還規定了開采其他礦產資源也必須要進行土地復墾,從而原則上確立了美國礦山土地的復墾制度。

九、《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CoalMine HealthandSafetyActof1969)

1969年頒布的《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是一部指導美國煤炭礦山生產安全和礦工健康的重要法律,並建立了礦山安全檢查制度。1952年聯邦政府制定了《聯邦煤炭礦山安全法》,規定每年對某些井下煤礦山進行檢查。然而,煤炭事故仍不斷發生。1969年,為了有效遏制煤礦山事故的發生,聯邦政府頒布了比以往任何有關采礦工業的聯邦法律都更綜合、更嚴格的《聯邦煤炭礦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要求對每個露天煤礦山每年進行兩次檢查,對井下煤礦山每年檢查四次,大大加強了聯邦政府對煤炭礦山的執法權。該法還規定了煤炭礦山的健康標准以及健康和安全標準的具體程序等。

十、《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FederalMineSafety andHealthActof1977)

1977年頒布的《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是一部綜合性的涉及所有煤和非煤采礦工業的礦山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對保障美國礦山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該法規定的礦山檢查制度與《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大體相同(要求對每個露天煤礦山每年進行兩次檢查,對井下煤礦山每年檢查四次),但在范圍上擴大到非煤礦山,從而將礦山安全檢查制度擴大到所有礦山企業。

該法還授權成立了礦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負責美國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檢查工作,並建立了獨立的礦山安全與健康委員會專門負責評估MSHA的執法行動。該法也將以前屬內政部的礦山安全檢查職能調整到勞工部的職能中。

十一、《能源政策法》(EnergyPolicyActof2005)

2005年8月8日,布希總統簽署的《能源政策法》是美國應對21世紀能源問題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一部指導美國未來能源生產、發展和走向的綱領性法律。

該法對美國當前一段時期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能源利用標准、能源市場規則、高效率能源產品、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措施、低收入家庭能源幫助,美國化石能源生產、銷售、深水油氣生產稅收減免、天然氣管線鋪設、公共土地准入、陸上枯竭油井、市場改革、市場透明性,煤炭開發與利用,核能利用和核安全、氫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和化石能源的研究與開發、技術轉讓、能源與環境、國際合作、研發項目評估方法等進行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和界定,規定了提供聯邦抵減應稅收入(TaxCredits),以鼓勵消費者和工業用戶購買高燃料效率混合電車、高能源效率電器設備和節能型住宅和產品等。

該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是:加強能源保護和研究與開發,為美國人民提供能源供應安全和能源供應多樣性。

⑦ 工信部部長表示稀土企業將整合為2-3家,這個對稀土行業個股有什麼影響呢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昨日表示,為了珍惜我國寶貴的稀土資源以及可持續利用,全國稀土企業將整合組建為2-3家大型企業,「整合方案並不一定按省來劃分」。他同時表示,整合方案目前並沒有時間表。去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下發「內蒙古自治區稀土上游企業整合淘汰工作方案」,提出將整合區內35家稀土企業,其中呼和浩特市5家、包頭市23家、巴彥淖爾市7戶,而整合主導者便是包鋼集團旗下的包鋼稀土。然而,時至今日,整合仍未完成。所以稀土企業的整合是個長期的過程,短期對市場影響不大。
回答來源於金斧子股票問答網

⑧ 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若干意見

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行業是高風險的資金技術密集型的行業,是我國吸引外商投資的重要領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吸引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方面制定了專門的政策法規,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整個礦業領域特別是固體礦產的對外合作進展不大。為保證 21 世紀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要,切實改善外商來華投資辦礦的環境,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 [1999]73 號) 精神,現就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開放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市場

( 一) 鼓勵外商 ( 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下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

( 二) 允許外商在中國境內以獨資或者以與中方合作的方式進行非油氣礦產資源風險勘探。

( 三) 外商投資從事風險勘探,經外經貿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

( 四) 外商與中方探礦權人合作從事風險勘探的,雙方應當簽訂合作合同 ( 協議) ,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報經國土資源部和外經貿部核准。

( 五) 從事風險勘探的外商,按照被授予的探礦權,對勘查作業區內發現的具有開采經濟價值的非油氣礦產資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優先採礦權。

( 六) 外商申請設立采礦企業,須經外經貿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采礦權。

( 七) 在確定的區塊內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需要立項,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會簽國家計委。其中限額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負責。

( 八) 外商投資開采具有經濟價值的非油氣礦產資源,需編報總體開發方案,方可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采礦權。

( 九) 允許外商以先進技術或設備參股從事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允許外商購買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但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

( 十) 外商投資取得的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轉讓。

二、加大對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支持力度

( 一)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可按照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 二) 在勘查設備、器材的進出口方面,外商可以與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法人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 三) 允許外商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推銷。

( 四) 外商投資開採回收非油氣礦產資源主礦種之外的共、伴生礦的,享受減半繳納共、伴生礦產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政策; 利用尾礦的,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採用先進技術使國內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得到開發利用的,享受減半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3 年的政策。

( 五) 外商與中方探礦權人及采礦權人合作進行非油氣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采,通過技術投入使開採回採率、洋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高於國內同類企業水平的,享受減半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3 年的政策。對高於國內同類企業水平多開采出的礦產品部分,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鼓勵外商到西部地區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

( 一) 外商到西部地區以獨資方式或以與中方合資、合作的方式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1 年,減半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2 年的政策。

( 二) 外商到西部地區以獨資方式或者以與中方合資、合作的方式開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的,享受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5 年的政策。

( 三) 外商到西部地區與中方合資、合作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而中方以探礦權、采礦權入股的,其探礦權、采礦權應按規定依法評估確認,合理作價,中方應提供相關的地質成果資料。

四、進一步規范和改善對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管理和服務

( 一) 國內地勘單位和采礦企業可以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及其他資產折價入股等形式,與外商合資、合作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

( 二) 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參與合資、合作辦礦,不得對外商強行提出不合理的經濟要求,不得亂檢查、亂攤派,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增加收費項目。

( 三) 對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審批登記等實行限期辦結制度。登記機關對外商提出的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涉及其他部門工作的,也要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具體規定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計委、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 四)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盡快建立和完善地質資料和其他信息的公開和可查詢制度,定期發布非油氣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招商引資信息,為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提供優質服務。

( 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落實辦法,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依法及時解決探礦權、采礦權糾紛,維護礦業秩序,防止假合資、假合作,保障外商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進一步做好礦產資源規劃,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 對稀缺的戰略性礦產資源,要採取防護性開發措施。

國土資源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外經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⑨ 礦產勘查資本市場建設

一、礦產勘查資本市場形式及主體的構成

(一)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概念

礦產勘查資本市場是礦業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指的是礦產勘查主體(含投資主體)籌集和融通資金的場所。通常把籌集和融通礦產勘查資金的行為稱為礦產勘查投融資,即礦產勘查主體(包括投資主體、勘查主體和中介公司等)在勘查資本市場上為從事礦產勘查而主動進行的資金籌集和資金運用行為。

從礦產勘查開發實際看,不同的礦產勘查和開發階段,其投融資方式和取得資金來源各不相同。勘查階段的投融資最大的特點是風險高,資金需求量小,成功後投資收益或投資回報率比較高,但可選擇的投融資方式相對少。開發階段表現為資金需求大,風險程度較低,資金回報率有所下降,可選擇融資的方式多。而到了礦山投產進入經營期後則是礦業開發的一個新階段,資金需求表現為運營資金和償還債務。

(二)形式

礦業資本市場可以分為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兩種。有形市場,如股票交易所等資本證券市場;無形市場,如金融機構的礦業貸款、礦業企業股份募集發行等。礦產勘查資本市場是礦業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在形式上與礦業資本市場形式基本相同。

(三)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主體構成

市場經濟條件下,勘查資本市場一般存在出資者(含資本經營者)、生產經營者和中介機構3類。

出資者的范圍很廣泛,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包括政府、各類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和中介機構投資者。出資者構成勘查資本市場金字塔的塔尖。

資本經營者,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主要是那些形形色色的礦產資源公司,這些資源性公司,其經營極為靈活,交往能力極強,上下左右逢源,對上主要疏通與出資者的關系,對下通過合同與生產經營者結合。該類公司一般僅由少數幾個人組成,其中包括第一流的地質學家和采礦工程師、礦業經濟專家和法律專家。他們四處尋找適於開發、有生長潛力的采礦和勘查項目,申請取得或購買礦權,然後利用其編織的關系網,利用經紀公司和獨立的咨詢公司等各種中介機構,通過股票交易所及其他各種融資手段,籌集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所需要的資金。作為資本經營者,以礦業權人的身份去盈利,一般並不直接從事具體的找礦、采礦等經營活動,但大量的礦產發現,實際上是記在其賬上的。

生產經營者,從事地質勘查技術與勞務的公司,一般通過與礦產資源公司簽訂合同而進行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這3個主體互為影響,互為作用,並通過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作用,構成了一個完善、有信譽和高效的礦產勘查資本市場,並促進了礦業經濟和勘查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中介機構是礦產勘查資本市場不可缺的主體之一,是為從事礦產勘查生產及探礦權交易提供服務的經濟組織。一般包括:礦業權評估機構、礦產儲量評估機構、地質勘查咨詢機構、法律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一些礦產勘查代理機構等。

在我國,礦產勘查資本市場主體構成較為特殊,即政府、國有礦山企業、公司、國有地勘單位和個人都是礦產勘查的投資者;礦產勘查的生產經營者主要是國有地勘單位和一些礦山企業;第三方服務體系除中介機構外,政府也提供一些服務。

二、我國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現狀

在我國至今還沒有建成相對獨立和完整的礦產勘查資本市場體系。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建設日臻完善,礦業資本市場的雛形開始出現。在礦業資本市場中,從勘查項目投資看,礦產勘查項目與開發項目相比只佔少數。更談不上勘查公司上市了(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家獨立的勘查公司上市)。總體上說,我國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缺失,已經制約了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發展。

(一)我國地勘體制改革滯後於礦業體制改革,商業性礦產勘查進展緩慢,這是礦產勘查資本難以融資的體制障礙

計劃經濟時期地勘體制至今仍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台,或多或少地影響並制約著新體制的完善與改革。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漸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資金的籌集與投入有了較大的變化。從事礦產勘查經營實體仍沒有完全擺脫舊體制的束縛,還不是勘查市場的競爭主體。這就使這些地勘單位很難像企業那樣通過資本市場籌集資金,求得生存與發展。可以想像,沒有市場競爭主體資格的礦產勘查經營實體,如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作資本。

(二)法律、政策環境因素導致了融資困難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對改善投資環境問題非常重視,從各方面作了不懈努力。但在礦產勘查投資環境方面還有不少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中規定的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的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問題,外商投資者認為即使取得探礦權後,能否最終取得采礦權仍存在多種不確定因素。又如在我國探礦權和采礦權分設,雖然在法律上規定了探礦權人擁有優先的采礦權,但是如果最終得不到采礦權,前期投資將通過什麼途徑、什麼方法、向什麼人獲得補償,法律無明確規定。這些問題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融資的障礙,也是國內投資者所疑慮的問題。

(三)礦業資本市場層次單一,融資渠道狹窄

目前我國還沒有設立勘查投融資板塊,也沒有中小礦業企業板。礦業資本市場層次單一,不利於礦產勘查開發籌融資,需要建立多層次的礦業資本市場。因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礦業經濟結構,適應我國礦業經濟轉型的自身要求,也是我國資本市場完善自身結構、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安排。當然,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僅僅是起步,而如何運行、管理才是最大的問題。

(四)礦業投資機構缺乏,風險勘查投資基金尚未建立

雖然我國的基金市場發展較快,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風險勘查投資基金。我國礦業在上世紀先後建立過黃金基金、白銀基金、石油天然氣勘探基金。黃金開發基金是國家為扶持黃金工業的發展而設立的專項基金,現已經國務院批准轉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資本金,成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而白銀基金現已不復存在;石油天然氣勘探基金是由企業提取的,主要用於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油氣勘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基金」。近幾年來,各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已建立不同形式的地質勘查基金,但還算不上是完全意義上的投資基金。

(五)礦業中介機構服務機構不健全,多層次、寬領域、全方位的中介機構還未建立

中介服務機構是市場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的媒介,如果沒有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直接到證券交易所上市,這就必須求助於為上市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實際上,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中一般也都規定要有獨立的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包裝、評估、推薦和業務指導。由於我國礦業資本市場發展緩慢,顯然為其服務的中介機構也相當不成熟和不完善。資源公司上市與交易的場所仍沒有建立,礦業公司的股票交易市場尚不發育,沒有配套的上市規則,也沒有礦業專業人員配備,缺乏應有的監督保障;礦業專業協會的地位、作用沒有充分發揮,評估人員的綜合素質、知識水平急需提高,評估機構的業務范圍、影響力、權威性有待增強,評估的軟、硬體設備需改善等。

三、發展我國礦業資本市場建設的建議

礦產勘查是礦業生命周期的起點,是礦業發展的重要環節,應該得到國家、社會的高度重視。除體制障礙外,礦產勘查由於其找礦風險大,風險勘查資金不足,需要有礦業資本市場的有力支持。

(一)加強礦業資本市場基礎建設,建立健全促進這一資本市場發展的各項法規與制度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支持證券、股票交易機構規范發展,不斷拓寬服務業務,為礦業搭建交易平台,特別是解決礦產勘查資本融資問題,為礦產勘查活動提供服務。積極探索建立礦業權期貨市場,規范發展礦業權交易行為。

(二)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經濟進入商業性礦產勘查領域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研究制定和完善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礦產勘查領域的相關政策、配套辦法和鼓勵措施,形成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礦業的政策環境體系。

(三)深化地勘投資體制改革

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完善和規范礦產勘查投資項目的核准制和備案制,真正落實礦產勘查投資自主權。規范政府礦產勘查投資范圍、形式、重要礦產和區塊以及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四)積極培育和規范礦業權市場,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

一要強化礦業權運作意識。一方面要從理論上明確礦業權的財產權屬性,特別是探礦權屬性問題;另一方面要增強礦業權人市場意識和法律,掌握運作礦業權的基本常識和技巧,學會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二要規范礦業權市場運作,包括健全礦業權流轉的法律、制度、程序和市場規則等,為礦業權市場交易提供規則和依據。三要建立礦業權交易信息公布平台,實現礦業權交易信息社會共享。

(五)積極鼓勵礦業權人進入礦業資本市場參與融資

一要制定相關政策,降低勘查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門檻或條件。二要保障礦業權流轉收益合理分配,對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流轉收益順利轉增國家資本金。三要給予適當自主權。主要是指對勘查資金在使用上的自主權,主要包括:地質勘查基金、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礦產資源補償費以及國土資源大調查經費、市場投入(含外商投資)等,允許自行安排、自主使用。四要給予礦業權人相應的減免政策。如:礦業稅費減免和抵扣政策,在勘查開發中佔用土地、使用貸款以及礦業權出讓價款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六)加快改革與發展步伐,明確礦業資本市場主體地位

一是推動礦業公司(或)礦產資源整合,組建礦業集團,形成規模經營,提高礦業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風險勘查投資能力。這種整合還可以考慮把國有地勘單位勘查技術力量整合在內。二是通過事企、主輔分離,加快地勘產業結構調整與組織再造步伐,按市場經濟市場主體要求建立現代地勘企業制度,確立其市場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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