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退市股票
㈠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有哪些細節需要注意
一些幹部對本人個人資產隱瞞率相對較高。究其原因,有些人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態度不端正、填報不嚴肅,不同程度地存在漏報、錯報等問題;有些人總想游離在組織管理之外,覺得投資幾支股票是個人的事,「沒必要」申報;有些人存在僥幸心理,覺得不報不一定能被查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領導幹部瞞報個人事項,絕不是「小節」,而是不守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表現,是必須嚴加追究的政治失信失德行為。
綜合分析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漏報瞞報情況,主要涉及房產、股票基金、家人投資企業等,典型問題如下。
㈡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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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㈢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申報到底有哪些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第三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㈣ 李。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股票金額有規定嗎
沒有。只要正當炒股賺到的,多少都可以。如90年代時深圳市長買股票賺了幾千萬元,有人告到中紀委,後面查實當沒有人肯買股票,分任務分的,最後上時股票大漲賺到的,所以沒事。
㈤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哪些內容
在報告內容方面,我國要求領導幹部報告的事項內容有14項之多,報告表要由報告人親筆填寫。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項,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涉及「家產」方面的有6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投資等情況。
據了解,這些事項中還包括很多子項和需要勾選的項目,要報告的內容可謂細之又細。比如,房產信息要細化到具體地址和交易價格,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一項中,關於房產來源,就需要寫明是購買、繼承、接受贈與還是其他來源。在報告持有股票的情況時,還需要填寫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
㈥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有關理財產品填報要細化到什麼程度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㈦ 個人事項股票漏報如何處理
可以進行補報,並說明漏報原因。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九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7)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退市股票擴展閱讀: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最易出錯的10個事項
1、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發生變化的
學齡前兒童、待業、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等情況均要反映;學生的學校發生變化的,需要填報。
2、在企業入股實際未出資的
工商登記已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從今年起,投資入股或注冊企業(個體),無論注冊資本為實繳或認繳,都要如實報告,不得以「實際未出資」為由隱瞞不報。
3、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
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婚姻狀況應以填報日期當天在民政部門的登記情況為准。不能以此為借口,說對即將離婚的配偶情況不了解、不報告,更不能覺得難為情不向組織報告。
4、子女正在國外讀碩士的
不管年齡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實現經濟獨立、不能獨立生活的,都應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產、投資、理財等情況都應當如實報告。
5、出國(境)證件交組織保管的
仍然需要如實、完整報告,少報告因私出國(境)證件1本或出(國)境情況1次即認定為瞞報行為。填報時應由本人填寫,如果自己記不清證件或出(國)境情況的,需要自己去查找核對。
6、與配偶之間財務獨立的
既已簽署承諾書,應對配偶的情況進行過充分溝通。無論是配偶婚前財產還是現有投資、理財、房產,都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
7、憑印象估算房產面積的
有的人覺得回家翻房本過於麻煩,於是就憑感覺估算了。中組部規定,漏報、少報房產面積超過一定數額,將認定為隱瞞不報。
8、 股票賬戶委託他人操作的
不管是自己炒股還是交給別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貨、保險、銀行短期理財產品、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等,都應當如實詳盡地報告。
9、持有股票較多、投資分散的
也許有的人覺得自己持有股票數量太多,每支股票數額都不算大,平時工作忙,若都填太過麻煩,自己只需要選填幾支數額較大的就可以了。但是不行,漏報、少報累計超過一定數額,將認定為瞞報行為。
10、親朋借配偶名字注冊公司的
領導幹部須如實報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情況。抽查核實中一旦發現涉及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將移交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㈧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表填完後可以進行理財產品的操作嗎
在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第四條第四點中明確指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包含理財,應該上報相關理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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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股票怎麼填
一、活動目的:
根據新課程改革要求,為促進學生走向社會、接觸社會、了解社會、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增強社會責任感,培養並提高學生社會交往、組織管理、分析思考、實踐創新能力,結合我校實際,校德育處、團委每學年、美學期開展學生社區服務活動,拓展學校素質教育領域。
通過社區服務活動,整合了社會各方力量,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進一步得到延伸,進一步完善了學校的常規管理監督網路機制。通過自主探究和實踐,培養了同學們的科學素養和人文精神、交流合作能力、社會適應能力、社會參與意識、公民責任感。
二、活動主題:
深入社會、了解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盡情展示「東林學子」、「女中學子」的風采。
三、活動主體:
全體高中學生。
四、活動形式和要求:
1、各年級以班級為單位分成若幹活動小組,選出組長,走進社區,開展社區服務活動。活動時間量為1小時/周/人,或1工作日/月/人。
各活動小組的組長帶領組員密切合作,自主開展社區服務活動。主動聯系活動單位,簡要制定了活動計劃,在活動中同學們有意識地鍛煉了各方面的能力。
2、以學生社團(義工團等)為單位,由學生幹部自主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進一步培養和提高了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
五、活動時間:
雙休日、「五一」長假、「十一」長假、寒暑假。
六、活動內容:
1、參與社區管理,參加義工等活動。協助村、居委會出牆報,開展協助社區管理的各項工作,參加力所能及的社區勞動,開展植綠護綠、清潔樓道、拾撿垃圾等活動。
2、開展綠色環保活動。在社區開展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宣傳活動;開展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的調查及提出改善的建議;對本地區水環境污染的調查、分析和建議等。
3、發揚助人精神,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地開展敬老愛幼活動,深入社區開展「送溫暖,重晚情」活動。
4、開展讀書學習互助活動,主要是同學間的相互幫助和指導社區內的中小學生開展讀書學習。
5、開展社會調查活動。
6、普法宣傳。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傳《勞動法》,宣傳與工人農民和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等。
7、積極參加「感動無錫」、「活力無錫」尋訪實踐活動,並有學生活動小組獲獎。
8、參加「文明使者在行動」交通協勤活動。
9、參加學校學生假期安全值班工作。
10、參加愛心義賣活動。
七、活動效果:
(一)、服務社區
通過服務社區的活動,使學生熟悉社區在地理環境、人文景觀、物產特色、民間風俗等方面的特點,繼而萌生親切感、自豪感,並懂得愛惜、保護它們;使學生經常留意社區中人們關注、談論的問題,並能學會綜合而靈活地運用自己的知識加以解決,從而掌握基本的服務社區的本領,形成建立良好生活環境的情感和態度;使學生在服務的過程中學會交往、合作,懂得理解和尊重,形成團隊意識和歸屬感,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感。
(二)、走進社會
通過進入社會情境,接觸社會現實,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等途徑,使學生理解社會基本運作方式、人類生活的基本活動,積累社會生活經驗;理解社會規范的意義,並能自覺遵守、維護社會規范與公德;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形成並增進法制觀念、民主意識;在實踐中發展社會參與能力,形成參與意識和較強的公民意識。通過觀察、考察和探究,懂得科學技術與日常生活、社會發展的關系,形成正確的科學觀。通過接觸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文化,懂得理解、尊重文化的多樣性。
(三)、珍惜環境
通過和自然的接觸,領悟自然的神奇與博大,懂得欣賞自然的美,對自然充滿熱愛之情。通過觀察、考察身邊的環境,領悟到自己的生活與環境息息相關,加深珍惜環境的情感。通過保護環境的活動,懂得人們的生產、生活對環境的各種影響,熟悉環境保護的常識,掌握基本的技能,並能綜合運用所學的知識解決環保中的一些問題,自覺地從身邊小事開始,關注周圍、社區、國家乃至世界性的環境問題,並養成隨時隨地保護環境的意識和習慣。
(四)、關愛他人
通過和他人的接觸、交流,學會理解他人的生活習慣、個性特點、職業情況,懂得尊重人、體諒人。通過體驗個人與群體的互動關系,懂得他人和社會群體在個人生存與發展方面的重要性,體驗關懷的溫暖,對他人的幫助心存感激。通過與人交往、合作,形成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常留意身邊需要幫助的人,自覺而樂意地為他們服務,掌握志願服務的有關知識和技能,對他人富有愛心,使學生在與那些由於他們的幫助而從中獲益的人的接觸中,獲得深刻體驗、感受和滿足。
(五)、善待自己
通過各種活動感悟生命的奧秘、意義與價值。發現自己的優點與弱點,知道如何發揮優勢、彌補短處。能夠了解自己的情緒,並學會用適當的方法控制和調節自己的情緒,進一步適應各種社會角色,正確理解個人價值。通過各種鍛煉活動,掌握安全生活的常識,能夠在危難中自救與求救,養成對自己生命高度負責的態度。懂得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在生活中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健康樂觀的生活態度,願意為創造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懈努力。
八、活動小結:
社區志願者服務活動,是近年來各地新興的一項公益事業,要做好這項工作,學校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營造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時代新風,建立並完善進社區志願者服務組織向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發展,從而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綜合素質。德育處、團委廣泛發動,壯大社區志願服務力量,提高社區志願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機制,為社區志願服務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校德育處、團委每次組織學生開展的社區服務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各年級各班級(各團支部)都十分重視,精心准備,指導學生成立了活動小組,指導學生制訂活動方案。各班同學人人參與,組組有活動記錄、照片和活動成果(調查報告、論文小結、心得體會等)。新學期開學時,同學們都按時把自己社區服務活動材料(活動記錄、照片和活動成果)交班主任,由班主任統一上繳到德育處。活動結束後每班都進行了活動經驗總結,並達到了預期效果。
㈩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10)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退市股票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