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對所得稅影響
1. 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何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五條規定,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現金)的日期。上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個人實際取得股票增值權收益的日期。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員工實際取得股票增值權收益的次月七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增值稅增項稅額調整對所得稅的影響
調整增值稅不影響損益的,對所得稅沒有影響。
3.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有關系么
增值稅是對增值部分征稅,最終承擔者是消費者,他屬於流轉稅,稅基是營業收入,是價外稅,也就是說收入不含稅。
一般納稅人按不含稅收入的17%征稅,也就是說你有樣東西賣100元,那麼你就要收到117元,其中17元是你應繳納的增值稅,是向購買者收取的,同樣你購買的商品也含稅金,你是可以抵扣的。
小規模納稅人生產加工的徵收率為6%,商業的徵收率為4%,是因為他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所得稅是對所得征稅,有所得就交稅,無所得就不交,他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項目計算的稅務利潤,與企業的會計利潤是有差別的,該利潤在稅務上稱之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根據企業的利潤總額加減調整因素所形成(如:企業的交際應酬費,按現行會計准則可以列支(即計算利潤總額時可以作為費用反映),但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能按60%扣除,這就產生了差異,就要調整。換句話說就是企業利潤總額是虧損也可能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應交增值稅額=不含稅收入*稅率17%或徵收率6%、4%
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1+稅率或徵收率)
4. 個人所得稅股票增值權能舉個例子嗎
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
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股 權 激 勵 有 關 個 人 所 得 稅 問 題 的 通 知 》(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
5. 增值稅和所得稅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凈流量三個方面的影響非常非常的緊急阿,謝謝了!!!
增值稅對三個表格的影響:
資產負債表 :
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在資產負債表上,處於負債類,當我們購進貨物時,進項稅隨即加大,但因為他屬於負債類的,進項越大,反而是總資產減少;銷售貨物以後,我們會隨即在貸方紀錄,因為一般他不會有餘額,除非在稅務局辦理了延期繳納手續,我們每繳納一次增值稅,就會是總資產加大。
利潤表:
增值稅和利潤表沒有關系,他的變化不會影響到利潤表的變化。但是,增值稅的附稅----教育附加、城建稅、價格調控(有的地方不收)等會影響到利潤的變化。他們的關系是:增值稅越大,利潤越小;增值稅越小,利潤越大。
現金流量表:
增值稅是需要付出的,因此,他的發生,只能是我們企業的現金流出,加大流出量,使得企業現金凈流量減少。
所得稅對三個表格的影響:
資產負債表:
資產負債表的第三部分是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是一個企業經營狀況和投資狀況的反應。而所得稅就屬於經營狀況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科目,他的付出,意味著企業的利潤減少,使得資產負債表上資產總額減少。
利潤表:
上面已經說明,所得稅加大,利潤總額減少;所得稅減少,相對利潤會大一點。但是,所得稅的計算依據就是利潤,他們之間是相互的,利潤增加,所得稅就會加大,利潤減少,所得稅就會減少。
現金流量:
他和其他稅種一樣,只是付出,所以,他的發生,會是先進凈流量減少。
篇幅有限,只能簡單的說明一下。
6. 股票增值權的稅務處理
股權增值按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差額為負的結轉下年,下年還為負數的不得再結轉下年。企業所得稅也需要交的。股權分為按成本計價和公允價值計價,成本計價不需要處理增值,公允價值計價需要處理增值,增值不交增值稅,需要交企業所得稅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供參考
7. 股權交易行為對增值稅納稅義務和征稅范圍有何影響
股權交易行為對納稅義務和征稅范圍的影響:(不涉及增值稅)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股權轉讓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系。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徵收或暫免徵作了明確界定。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後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③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舉例
分析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發布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後,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後,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盡管符合控股合並的條件,並且假設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於A公司只收購了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設B公司適用25%稅率,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權,那麼由於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B公司選擇後一種方式,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5.93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4、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由此可見,企業若想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切莫忘記在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四、印花稅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8. 股票增值權的稅務處理
我們對於股票增值權所得的稅務處理應關注如下環節:
1授予日:授予日的確定一般是在相關上市公司的激勵計劃報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由董事會確定授權日。由於股票增值權計劃在授予日只是授予了相關人員在行權日獲取當時股票價格和授權日授予的股票價格價差的收益,並不是授予員工確定的財產。因此,股票增值權在授予日是不征稅的。
2.可行權日:一般股票增值權計劃都會規定一個行許可權制期,行許可權制期滿後的當天為可行權日。只有在可行權日之後,員工才能在行權有效期內擇期行權。因此,對於股票增值權計劃,員工在可行權日也沒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可行權日也不應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行權日:就是股票增值權的被授予人行使權利並可以獲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實際行權時,稅務機關才可以計算出授予人實際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因此,實際的行權日就是股票增值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根 據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增值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算。由於股票增值權計劃從授予日到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是不得少於1年。因此,對於我國的居民納稅義務 人而言,規定的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 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的規定,劃分境內、境外所得。
9. 求解,增值稅影響企業利潤和所得稅嗎
應納稅所得額=營業利潤+利得-損失=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投資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利得-損失
綜合以上公式,若您說的經營稅是指營業稅,其屬於營業稅金及附加的一項,要從營業收入中減去後計算企業所得稅;另外,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的,不影響企業的盈虧,與企業的利潤無關,所以,不存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10. 資產重組對所得稅和增值稅各有何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