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發布關聯交易公告對公司股票影響
㈠ 上市公司披露季報對股票走勢影響強度有多大 影響是短期的還是中長期呢
相對於半年報、年報,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披露內容簡單一些。但簡單不等於「空洞無物」。相反,正確理解、閱讀、分析季報,對投資者來講,仍能找到較多「亮點」,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幫助。
管理層為強制和規范季報的信息披露內容,從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及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數、管理層討論和分析、本報告期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等方面都做了較具體的披露要求。但對投資者來講,對上市公司進行合理的投資判斷,依靠這些固定的信息是遠遠不夠的。因為管理層規定的季報信息披露項目,對大多數公司都是同等適用的,並無多大差別。投資者通過了解這些信息,只能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簡單概況,是公司經營成果的顯性成績單。但在現實中決定股價變動的因素,並不僅出自於上市公司基本的信息披露。相反,正是那些已被輕視或忽略的上市公司信息,對上市公司的股價變動產生重要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包括明朗的信息、預期的信息,也包括突發的信息。突發的信息比預期的信息具有更大的「殺傷力」,股價波動的更為劇烈。突發的信息,往往是指已知的潛在風險和收益和未知的現實風險和收益。作為投資者來講,未知的信息難以預料,但已知的信息,是指公開披露的信息,如果不通過已披露的信息明察和洞悉其潛在的收益和風險,更難以把握。這些收益和風險,應成為投資者閱讀和了解上市公司季報的首選。但投資者如何從浩瀚的信息中淘到「真金」?又如何發現和掌握並領會季報潛在的收益和風險呢?
首先,投資者應當通過季報信息披露現象看本質。現象是公開的數據和文字描述,本質是數據的來源、計算口徑、編制方法、政策制度等。本質更多反映的是數據或文字描述背後蘊涵的規律。
其次,重視信息的文字描述。上市公司季報文字描述的往往是總結、成果、業績、過去管理思路等較多。而對公司前景展望、業績預測、未來管理思路、具體做法等描述較少。投資者對於濃墨重彩的信息不妨看淡些,對「一筆帶過」的信息不妨看濃些,並多打幾個問號。與上市公司自身以往的業績做比較,與同行業、同類型的公司做比較,進一步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初衷和原由。按照一般規律,出於自身利益的保護和市場形象的維護,上市公司濃墨重彩較多的是有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正面市場的信息,而對有損公司形象的信息則著墨不足,特別是暗含「風險」的擔保、抵押、關聯交易等。這種信息披露方式,對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全面信息是十分不利的。投資者在閱讀季報時,如果不加以辨析,吸收的可能都是積極信號,而忽略的可能都是風險信號,從而使投資者做出錯誤的價值判斷,導致不應有的投資損失。
第三,重視信息對股價的作用力。當一隻股票上漲或下跌時,投資者的第一反映是什麼,是產生為什麼漲和為什麼跌的疑問。由股價表現聯想到上市公司報告是必然的,及時、准確、完整的季報將給投資者做出答案。而這些答案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上市公司對季報的披露廣度和深度。當投資者把股價變化與閱讀上市公司季報有機結合的時候,投資成功的概率將會大大增強。
最後,還要學會必備的信息儲備本領。投資者閱讀信息的目的是為了正確運用信息。正確運用信息除佔有信息外,還要會分辨信息,並能歸納、整理、駕馭、領會信息,在整理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在市場變化時加以靈活應用。比如近期發生在東南亞的禽流感信息。其屬突發性信息,正常的季報不會出現,如果投資者能想到禽流感對經濟生活的影響,將會想到相關的治療和預防禽流感的措施,也就會想到與之關聯的上市公司。通過了解其生產經營特點及已往對科研力量的投入程度,來判定其管理思路。從其經營的靈活程度反饋其對市場的反映能力和競爭能力。而沒有對上市公司報表的充分了解和掌握,突發信息的機會就會轉瞬即逝。這就是投資者為什麼總是對信息了解和掌握滯後半拍、接上最後一棒的重要原因。
㈡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㈢ 什麼是關聯交易,對股票有何影響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關聯交易會損害債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主要看關聯交易對公司是利好還是利空,利好的的話,股價看漲,對所有股東都有利,也有例外情況(比如大股東賤賣資產,不多,但也有)這對所有股東是利空。
㈣ 刊登關於出售資產的關聯交易公告 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公司重大投資籌資、出售資產等決策,在股票分析中,應該算基本面研究的范疇。如果短線交易的話,相機而動,不用考慮這些因素。長期看,既然已經刊登出來公告,那就看所出售的資產的性質、數量及公司所要達到的目的了。一般股票的漲跌是由資金推動的,交易既然已經發生,也已經公告,只能是起助漲助跌的作用,不會改變股票本來的趨勢。所以,長期看不會對股票有太多影響。
㈤ 哪位大哥有最新的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案例
《關於與航天科工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金融合作協議的關聯交易公告》
樓主可以自己到網上搜,我這里沒法給你傳附件,另外,你可以再巨潮網上經常看到這樣的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xxgg/gsgg.html
㈥ 股票出日常關聯交易公告屬於利好還是利空
這個算是中性的吧
㈦ 哪幾種類型的上市公司公告對公司是利好,股價會大漲
比如業績大漲 ,現金分紅多,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利好公告,我在這也羅嗦一下。還有其他的很多,不能夠統一而論,就比如說現在的高通漲,對於遠材料行業當然是利好,而對於下游沒有提價能力的公司當然不是什麼好消息,不好意思,說遠了。
一般並購同行業這樣的公告,資產重組,一般都可以看成是利好消息,還有整體上士什麼的,銷售額大增,大定單,都是利好 ,加強公司的預期利潤/
而象增發圈錢這樣的公告,個人認為一般都可視為利空,為什麼增發,原因很多,有很多這樣的公司,奶奶的洶,每到年終就知道轉贈送股,就是不發現金,因為公司經營的爛,現金流緊張,當然也不排除公司為了長遠發展而不派發現金 ,但是按照成熟市場 的做法,股東投資你的股票,獲得一定的現金分紅是他最基本的權利,不要玩什麼送股的把戲,在這方面,在香港上市的恆安紙業(就是我們日常用的心相印包包紙)可以視為典範,值得所有A股上市公司學習,從上市以來,每年董事會都堅持現金分紅而不是什麼送股轉贈。
好了,說這么多吧,上市公司的公告太多了,而且大環境不同,行業不一樣都要另當別論,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歸跟揭底還是看公告對未來的經營是好還是壞,仔細分析就可以判斷出來
㈧ 將要發布的這個公告對股民意味著什麼 急!!!!!!!!!
不算利空,今天必漲5%以上.
㈨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收購別家公司對股票有沒有影響
當然有影響啦,主要看收購的規模大小,如果規模重大的話會構成關聯交易或者叫做資產重組。如果收購的標的質優價廉,那恭喜了上市公司也會跟著大漲,如果是浪費的話就很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