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進行中退市的股票
㈠ 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會退市嗎
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具體涉案事項、違法違規的嚴重程度並不知曉。「被立案調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險群體,但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還需要有關部門最後判定。」投行人士說。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違法違規事項被輿論高度聚焦,影響比較惡劣,此類公司被強制退市的危險系數會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一般來說的話,公司在經過重整之後都會辦的股票退市的,因為這個涉及到一個公平問題,對於這種公司重整之後,會對於股票造成嚴重的影響
㈡ 所持股票退市了,該公司破產重組後又上市了,所持的股票還可以交易嗎
股票退市之後會在三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以到證券公司開通交易許可權後參與交易。後續該公司重組上市,手中持有的股票也會計算份額轉換為該公司的股票。由於公司重組了,公司的市值和股票數量通常會發生變化,所以折算後的股票數量和原來的可能不一致。另外,公司的股票名稱及代碼通常也會發生變化。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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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公司破產後股票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公司破產清算,還清所有債務後,多的資產供所有股東分配
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2、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
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上市公司破產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進行破產重整,一種是直接退市到老三板市場交易。針對不同的情形,投資者可以這樣操作:
破產重整:即在主板宣布公司破產重整後,一般會將公司的債務一起打包出售或母公司吸收合並。一般股價會經過長期停牌,重整成功後,又繼續交易。重整完畢後股價不一定上漲,因此投資者可以在重整前賣出;如果重整引進比較優質的資產,可以持股。
如:*ST柳化(現用名柳化股份)在2018年的時候宣布破產重整,股票從2018年3月9日一直停盤至2018年12月25日,重整後又直接在二級市場交易。
退市到老三板:即公司在主板被強制退市後轉移到老三板市場交易,沒來得及在退市前賣出的投資者需要簽訂股轉系統協議,然後就能在老三板交易賣出。
在實際情況中,上市公司並不會出現突然破產倒閉,一般上市公司如果經營不善,會出現連續三年虧損,凈資產持續為負,這時會觸發退市條件,被交易所暫停上市,如果繼續虧損就會終止上市,也就 是我們所說的退市,在退市之前會進入退市整理期,股民還是可以有機會賣出的。
就算是退市了,其實也並非股票沒有了,而是股票會轉入到三板交易系統,三板系統全稱是代辦轉讓系統,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的股票在三板系統交易,如果有人願意買入這家公司的股份,你同樣還是可以把股票賣掉的。而退市的公司,有些之後符合重新上市的條件後,可以申請恢復上市交易,又會重新回到原來的市場中交易。
拓展資料: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
㈣ 一般來說,破產重整的股票完成重整後多長時間能夠復牌
2008年10月修訂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破產案件不再限於暫停上市公司中,也會出現在處於交易狀態的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中,另外,破產環節中新出現的重整、和解程序,使得破產公司在不同環節的信息披露、停復牌的安排、披露責任人等成為突出問題。為此,本次修訂針對現行破產規定單一薄弱的現象,按照《證券法》關於破產退市的釋義和《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對公司進入法院破產程序後,採取兩種不同退市程序:(1)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交易所將對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並給予二十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充分釋放風險後對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關程序結束後復牌。(2)法院宣告公司破產,交易所將直接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後才終止上市。
參考資料: http://www.law-lib.com/law/doc/262336.pdf
㈤ 購買即將退市的股票賭重組可以嗎
可以的,沒有誰攔著你!
但是,這種「賭」勝率太低。近十幾年,大概有50多家退市股票吧,如今這些股票絕大多數一直在三板市場苦苦掙扎,有的已經宣布破產、從此化為雲煙。似乎只有ST長油,退市後進入股轉系統,通過破產重整,又恰逢2015年中國大牛市,股價曾一度摸高至4元,讓退市前買入的大賺了一把。其他的,真的是讓人同情!
至於重新上市,好像至今還沒有先例吧!重慶川儀那是賣殼,人家在深交所把殼買過去後,經過15年奮斗,在上交所上市,連名字都改了,不能算重慶川儀重新上市的。
㈥ 公司重整股票一定會ST嗎
A股市場經歷了幾十年,但是整體都屬於比較弱勢,漲一年跌兩年漲兩年跌三年的情況時常發生,跟A股的退市機制,以及審核上市的機制都有關系,以前上市要求比較高,比如說要連續幾年盈利,虧損的股票,不可能上市,使得阿里巴巴,京東等等中國經濟一些最好的公司沒有在A股上市,現在這些情況在逐步改觀,已經開始實施注冊制,A股上市相對比以前容易些了,那麼以前經常炒ST是由於上市渠道太少,要求太高,所以很多,有問題的股票反而可能,被爆炒,股票本質好壞,好像沒有一個標准了,怎麼新的注冊制實行以後退市機制也開始實行?大規模的不好的公司開始直接退市,對於ST股票未來前景可以說是,風險越來越大,多數SD股票很有可能直接退市了,因此,未來的一些業績不好的股票,特別是ST股票,一定要小心遠離,只有極少數能夠,真正的翻身
㈦ 到目前為止,我國真正退市的股票有哪些
1、到目前為止,滬深兩市被終止上市的公司已經有12家,分別是PT水仙、PT中浩、PT粵金曼、PT金田、ST中僑、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銀山、ST宏業、ST生態、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簡稱)。
2、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3、但凡退市就要有一個退市標准問題,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採用單一標准:三年連續虧損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該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經營。而期貨機構退市則由存在變成消亡,這也是退市制度遲遲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我們考慮採用多標准比較妥當一些,如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經整頓不合格的期貨機構將被進入退市程序:
(1)未通過年檢;
(2)未達到開業時監管部門制訂的標准;
(3)未嚴格執行「四統一」且情況嚴重者;
(4)承包、出租、合資、聯營經營;
(5)客戶不能正常出入資金的;
(6)有透支行為並出現穿倉的。
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期貨機構應立即退市:
(1)挪用客戶保證金;
(2)設立非法網點;
(3)穿倉金額巨大;
(4)對機構高管人員一年內談話提醒三次、警告兩次或在約定期限內兩次拒絕談話的;
(5)期貨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隱患的;
(6)期貨公司被中國證監會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㈧ 股票退市破產重整多久上市
據我所知,現在這股票短期內還不會退市的。
去年的消息,截至2019年12月27日,*ST龐大投資人提供的用於支付重整費用、清償債務及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的7億元資金均已提存到管理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向投資人和債權人分配的轉增股票均已提存到管理人指定的證券賬戶。
與此同時,2019年12月27日,*ST龐大向管理人提交了《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同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關於重整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報告》和《關於提請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申請》,報告了*ST龐大管理人監督公司執行重整計劃的相關情況,認為重整計劃已經執行完畢,提請法院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㈨ 某支股票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