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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查不到證監

發布時間: 2021-11-02 05:28:42

Ⅰ 股民們不要再玩股票了,垃圾證監會說退市就退市,說跌就跌,玩不得!證監

有一些法律規定

股票退市的基本條件有什麼

根據證監發【2000】號文《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強制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2)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3)上市公司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或者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 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 10%,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內累計成交量低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5)上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2)股票退市查不到證監擴展閱讀:

法規: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Ⅲ 怎麼確定原始股的真偽呢證監局

原始股從總體上可劃分為:國有股、法人股與自然人股。
(1)國有股是國家持有股份,目前中國的法律還沒有允許上市流通
(2)法人股是企業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經過轉讓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的;
(3)自然人股是一般個人所持有的股票,一旦該股票上市就可以流通的股票。

購股者要了解承銷商是否有授權經銷該原始股的資格,一般有國家授權承銷原始股的機構所承銷的原始股的標的都是經過周密的調研後才進行銷售該原始股的,上市的機率都比較大;反之,就容易上當受騙。

購股者要了解發售企業的生產經營現狀。了解考察企業的經營效益的好壞可從企業的銷售收入、銷售稅金、利潤總額等項情況去看,這些數字都能在企業發售股票說明書中查到。

要看發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說來,發售股票的用途是用來擴大再生產的某些工程項目、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增強企業發展後勁的某些用項等,這些都是值得投資的。如若工業生產企業發售股票是用來補充流動資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慮,是不是企業外欠資金太多,發售股票的目的是用來補窟窿還是償還企業的虧損債務,購買這樣的股票是不會創造新的再生價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給購股者帶來好的收益,而且存在著較大的風險性。

要看發售股票企業負債的額度。購買某企業的股票時要特別注意該企業公布的一些會計資料報告,這些資料報告兇手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產凈值等。

要看溢價發售的比例。現在的企業發售股票大多採取溢價發售的辦法。溢價發售的比例越小,購股者的風險性越小,溢價發售的比例越大,給購股者造成的風險性就越大。

要看預測分紅的股利。股利越高說明資金使用效果越好,這當然是投資者最為期望的。所以,在選擇購買股票時,要看預測分紅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優先選擇的對象,低的應當慎重購買。

居民購買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資股票具有高利潤、高風險兩重性,因此在利益風險並存的形勢下,要採取分散投資的方法減少投資的風險性,增強投資的效益性。要對發售企業作出長遠正確的預測。
第一步,發起成立一家合法的股份公司。《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成立時最少需要有5位發起人股東,目前這類股份公司一般都是5到10位發起人,公司的注冊資金通常在3000萬元到5000萬元之間。如果這家公司從開始成立之時,就打算向社會發行原始股,他們會在設計股東時,很注意地在股東中設計適當的自然人或者皮包公司參與發起。待公司從工商部門完成注冊之後,原始股的銷售就隨之展開,有的甚至在股份公司籌建期間就開始對外銷售股票。

第二步,通過中介公司地下銷售股票。這時候銷售的多是發起人中的自然人股或皮包公司持有的法人股,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旦事跡敗露,公司一般會聲稱「買賣公司股票是公司股東行為,與公司無關」,表面上看洗脫了公司的責任。

第三步,公司配合中介進行上市宣傳和分紅。為了便於銷售,股份公司通常會在媒體上發布公告稱,「公司與美國(或其他國家)某某證券公司簽訂上市輔導協議」。此外,他們往往還會刊登廣告,廣告內容多為對企業情況的美好描述,甚至會召開股東報告會或上市推介會,讓董事長、律師等人大談特談,以增加股民對公司的信任度。

第四步,尋找股權託管中心進行股票託管。為了進一步增加公司股票的可信度,這類股份公司通常會尋找一家股權託管中心進行股票託管。託管之後也減少了購買者手中的證據,因為最終手中持有的僅僅是一張託管卡,上面也僅寫著姓名和股數,故意避過了說明這部分股票的來源。

其實這一現象早就誕生了。自2000年以來日趨猖獗,尤其近兩年幾乎接近瘋狂,有些永遠也無法上市的原始股卻在一級半市場叫賣到七八元,甚至幾十元,市場整體規模和銷售網路已經非常龐大。

這種現象之所以未能引起社會的警覺,也未引起相關部門重視和打擊,主要是因為全國的一級半市場交易非常隱蔽,大多都在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和約束下私下進行,而且騙局的設計者在一開始就給大家畫了一張美好的「大餅」——公司在若干年後將要在創業板和海外上市,於是投資者都在耐心的等待。但是近兩年來一些當初靠發行原始股圈了錢的「皮包公司」,在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的壓力下,被迫在美國OTCBB市場花50-100萬美元買殼,並藉此概念繼續在國內瘋狂圈錢,有些善於炒作的股份公司甚至已經從OTCBB轉板到美國主板,但是在一級半市場銷售的原始股仍然無法參與交易,而且沒有任何的法律保障。

近期,上海、深圳、廣州、南京、寧波、蘇州、武漢、合肥等地不斷爆出原始股騙局,一些曾經發行、推薦「保證上市」原始股的中介機構在一夜間人去樓空後,騙局暴露,令原始股購買者們驚慌失措,大呼上當。

「買了原始股就相當於包賺不賠。公司將要去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最多一年時間,現在兩、三元的股票起碼能升值四、五倍呢!暴富的機會就在眼前,千萬不要錯過!……」當初中介們的這些承諾,在他們逃跑之後將永遠也無法兌現。

目前像這樣欺騙投資人的中介機構、中介人數量非常龐大,已經遍布全國的各個角落,構成了一張龐大的「一級半市場」網路,這個市場長期爆炒、出售一些股份公司發行的原始股,以可上市流通獲暴利為誘餌,誘導一些老年人、下崗職工、工薪階層等群體購買,並從原始股交易中獲取巨額差價,該組織在業內俗稱為「地下黃牛黨」,其組織形式和傳銷無異,但欺騙和危害遠大於傳銷,因為他們籠絡了無數的終端客戶,給這些客戶長期源源不斷地輸送高價「原始股」。對此,各地的公安部門雖有不同程度的覺察和打擊,但卻仍然沒有引起中央相關部門的重視。

近來,有媒體揭露出上海一家投資中介機構過去3年裡在全國發展了20多家分公司,與數萬名原始股客戶發生過交易,資金流水數億元。但是在前不久,公司高層突然人間蒸發,原始股謊言破滅,原始股投資者血本無歸。

據筆者了解,國內像這樣的機構有上千家,而銷售原始股的股份公司也數量眾多,僅西安就有幾百家股份公司在私下發行原始股,每家股份公司至少圈錢幾千萬,而且都是在一級半市場廣泛流通,銷售范圍遍布全國。其次,四川、黑龍江等省份的股份公司原始股也是隨處可見,而且被投資人定義為最具欺騙性的原始股製造基地,國內其他省份也不可排除。因此,在全國發售價值數百億元的原始股數量和數百萬原始股持有者都是最為保守的估計。

對於原始股騙局,普通的投資者只要擁有一些基本常識,就可以識破。首先,國家對金融行業的管理非常嚴格,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審批有著嚴格的程序。可以說,在中國,所有的企業公開面向個人進行集資都是違法的。這些集資活動的動機無論是否詐騙,都沒有本質區別,因為其未獲國家批准,不受國家監管,沒有資產擔保,一旦發生問題,受損失的只能是個人投資者。同時,一級半市場中的原始股私下轉讓並未受到法律保護,目前股份能夠合法流通的只能是二級市場,即股市。

類似騙局之所以能夠屢屢成功,主要是由於早些年中國股市曾經出現過原始股、認股權證等進入流通領域高溢價發行的情形,也出現過很多原始股暴利神話,於是國內的很多投資人心存暴富幻想,結果卻被圈錢的騙子公司和不法中介利用。

另外,近幾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使得一些境外證券交易所頻繁投來「橄欖枝」,通過各種優越的條件吸引中國優質企業赴外上市,想通過資本市場持有中國企業股票的方式,來分享中國經濟高成長帶來的高額利潤。國際投資人的需求,導致「境外上市」這個概念炙手可熱,同時這一概念也被那些曾經銷售原始股的股份公司和境外、境內騙子中介機構充分利用,開始在OTCBB幌子下進行更多的騙局。

事實上,美國的OTCBB市場本質上相當於我國的三板市場。它是全美證券商協會設立的一個較為原始鬆散的證券交易市場,主要接受從三大主板市場摘牌下來的股票,有發行數量少、價格低廉、流通性差、風險大的特點。與美國主板市場相比,除了必須向指定機構公布其財務季報或年報外,OTCBB對企業沒有任何規模或盈利要求,只要有3名以上做市商願意做市就行。OTCBB主要以監管做市場來規范市場,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很松,不與股票發行者取得任何聯系。由於門檻較低,所以這個市場也吸引著一批成長期的中小企業,以及一些待價而沽的殼公司盤踞。有專家曾研究發現,OTCBB並不是一個好的融資場所,融資功能極為弱化,對企業知名度有負面影響。因為在OTCBB上市不等於掛牌,幾十萬美元買到的只是一紙虛名,每年還要花費很多的維護費用。而且在OTCBB掛牌的企業中好的很少,大多聲譽不好;其次要從OTCBB市場直接轉板至納斯達克市場,凈資產要求要達到400萬美元;年稅後利潤超過75萬美元或者市值大於5000萬美元,並且股東人數在300人以上,每股股價高於4美元。但是這里的納斯達克市場只是NASDAQ -SCM,即納斯達克小資本板,而遠非納斯達克全國市場。對此,曾有人評價說,一個企業轉板的成功也並不是意味著一步登天。高級別的市場往往意味著更高的監管條件和上市成本。

目前國內的原始股企業往往很多不具備在OTCBB買殼的能力,很多股份公司已經將原始股圈來的錢揮霍的差不多了,若再用50-100萬美元買殼之後,就會陷入困境,無法再次融資圈錢,但是為了給國內原始股投資人一個「交待」,只能硬著頭皮去買殼、去賭一把,而這種不計後果的行為,將來的風險將可想而知。

筆者建議,投資人在購買原始股和「境外上市」概念股時一定要悠著點,小心陷阱和騙局。其次,有關部門也應該及早關注,對於騙局不可不察。目前除了要對這一行業進行清理整頓外,還應該防患於未然,警惕「圈錢」公司攜款外逃,並要徹底戳穿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騙局,以免更多的人繼續上當受騙。另外要對於已經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和升為主板的股份公司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在將來爆出醜聞後影響整個國際市場中的「中國概念」股,防止將來境外投資人對中國企業失去信心,從而影響真正想走出去、想在國際市場融資發展的中國企業。

對於一些資質優良、潛力巨大、治理規范的中小企業赴外上市,並無可厚非,但是目前國內這些想在OTCBB謀圖掛牌、已經掛牌或已經升為主板的「原始股」企業背後往往都有幾千個股東,而且都是游歷在股東賬冊之外的非法股東。而公司向美國證監會(SEC)申報的合法股東僅僅十幾名,這不但欺騙了國內數以千計的投資人,也欺騙了SEC。

因此,筆者認為中國證監會有必要與美國證監會聯手,全方位、多角度的去監督、考證赴外上市企業的資質和資格,雙方加強互動式監管,並將相關法律、監管漏洞補起來,避免騙子公司逍遙法外。

OTCBB概念

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即場外證券交易行情公告榜市場,為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管理的櫃台證券交易實時報價服務系統。為不在NYSE、AMEX 和NASDAQ掛牌交易的權益證券、認股權證、基金單位、美國存托憑證?ADRS?以及直接參與項目?DPPS?提供及時報價、成交價和成交。

Ⅳ 公司退市後散戶手中股票怎麼辦

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散戶手中的股票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該上市公司受證監會調查信息披露之前買入的股民,可以通過索賠減少損失。賠償金來源比較多樣,比如保薦券商、上市公司的資產等。

另外一種是,該上市公司已經被證監會宣布調查,股民「賭博式」投資購入該股票,在公司被強制退市之前還沒有出售,那麼就捏在手裡,到新三板去繼續折騰。這份股票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價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後還能發展成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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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退市制度——證監會

Ⅳ 根據證監會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風險,這個「一定時間」是多久

從該方法中可以看見..沒有你說的股改不成蟲就有摘牌的風險....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新證券法全文)
新《證券法》公布 將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暫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幾個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在平等協商、誠信互諒、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協調指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關手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操作指引,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兌現改革承諾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完成後出售股份的行為實施持續監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條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開、表決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參照執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並由相關股東對改革方案進行分類表決。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後,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並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委託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第九條 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條 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第十一條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並公告後,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條 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徵集投票委託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路投票技術安排。網路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三天。
第十五條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八條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並申請公司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再次委託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相關股東會議。
第十九條 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後方可進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後可以進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佔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佔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第二十條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在A股市場的可上市交易問題。
第二十一條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條 改革方案應當兼顧全體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利於公司發展和市場穩定,並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用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設原非流通股股份實際出售的條件、預設回售價格、認沽權等具有可行性的股價穩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 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擔保措施。非流通股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忠實履行承諾的聲明。
第二十四條 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改革方案應當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處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決辦法並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股權分置改革與公司資產重組結合,重組方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財務狀況改善作為對價安排的,其資產重組程序與股權分置改革程序應當遵循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條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改革方案實施後,外資股東所持股份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關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一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應當列明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方式、條件和期間。
第三十二條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
(二)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的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的說明;
(三)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及相互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四)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關於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的說明;
(五)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
(六)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為履行承諾義務提供擔保措施的說明;
(七)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
(八)股權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風險及相應處理方案;
(九)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關於其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情況的說明;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薦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及上述情況對改革方案實施的影響;
(二)實施改革方案對公司流通股股東權益影響的評價;
(三)對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文件的核查結論;
(四)改革方案中相關承諾的可行性分析;
(五)關於保薦機構有無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六)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七)保薦結論及理由。
第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投票委託徵集函、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應當在指定報刊上披露。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應當在公司網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網站設置專欄,免費提供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公司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刊登相關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機構
第四十條 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忠實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職業地位為本單位和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對改革方案有關事宜進行盡職調查;
(三)對改革方案有關文件進行核查驗證;
(四)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
(五)出具保薦意見書;
(六)協助實施改革方案;
(七)協助制定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八)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存在下列關聯關系的,不得成為該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一)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三)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工作。該保薦代表人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時負責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
第四十四條 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意見書上簽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股權分置改革參與主體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二)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事項進行核查;
(三)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核查;
(四)對改革方案的內容與實施程序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不得與其所提供股權分置改革專業服務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保證其所出具的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操縱市場,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虛假信息。有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市場交易異常情況實施專項監控,發現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條 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為股權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相關業務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其他投資者正常決策,操縱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或者進行不正當利益交換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責任人員為市場禁入者,一定時期或者永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32號)、《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42號)同時廢止。

Ⅵ 有人操作股票證監局的人會不會查

如果你投訴的話,並且操縱的比較明顯,是會查的,你有股票,如果被查的話,游資跑路會跌的更狠,你想你的股票被查嗎?還有現在很多操縱股票的也有應對檢查的辦法,股票分倉,用不同的設備操作,你很難查出問題。股票有砸盤就有拉升,同樣有拉升也會有砸盤的。

Ⅶ 股票什麼條件會被要求強制退市

根據證監發【2000】號文《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強制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2)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3)上市公司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或者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 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 10%,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內累計成交量低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5)上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6)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觸及規定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
(7)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觸及規定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8)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觸及規定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營業收入低於證券交易所規定數額
(9)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觸及規定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
(10)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規定期限內,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
(11)法定期限屆滿後,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依然未能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12)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觸及規定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度報告
(13)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14)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補充
(15)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其恢復上市申請未獲證券交易所同意
(16)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17)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7/P020180727777898792722.pdf

Ⅷ 我有隻股票(000506),現在退市了,怎麼辦

000506等待上市公告

【最新公告】
2009-02-06刊登關於為恢復上市所採取措施的公告
中潤投資關於為恢復上市所採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因2004年、2005年、2006年連續三年虧損,2007年5月21日公司股票正式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公司為恢復上市採取的相關措施公告如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於2008年5月6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遞交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申請;5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了本公司關於股票恢復上市的申請。
2008年6月17日,公司召開了200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的議案》;2008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許可[2008]1385號文核准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事宜,同時,中國證監會以證監許可[2008]1386號文豁免了中潤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和惠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履行的要約收購義務。截止2008年12月29日,公司已合法取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中所購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已按規定為重組方辦理完畢新增股份的登記事宜。
本公司目前正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要求補充提交申請恢復上市的資料。

【最新報道】
2008-12-28*ST 東泰(000506):公司股票簡稱變更
*ST 東泰於2008年12月25日刊登了《山東惠邦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自2008年12月29日起,公司股票簡稱由「S*ST東泰」變更為「*ST東泰」,股票代碼「000506」保持不變。

Ⅸ 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股票連續20日低於1元會退市嗎

在深圳交易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
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會被強制終止上市,上海交易所則不會。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十八)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十九)在本所僅發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
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二十)在本所既發行 A 股股票又發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
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
盤價同時均低於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
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個交易日)股東人數低於 2000 人;

(二十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個交易日)股東人數低於
1000 人;

(9)股票退市查不到證監擴展閱讀: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以及上市委員會審核意見,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中弘股份成為首家因股價連續低於面值而被強制終止上市的公司。

深交所表示,今年以來,中弘股份陸續披露業績大額虧損、多項債務逾期、主要項目停工等重大風險事項,投資者通過市場化行為表達對公司投資價值的判斷。今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盤價首次低於面值(1元)。今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盤價首次低於面值(1元)。

今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1元),屬於《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依據有關規定,公司股票於10月19日起停牌。

根據相關規則,公司股票將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45個交易日內,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轉讓。

深交所將督促公司充分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後投資者辦理股份確權、登記和託管的安排,公司聯系方式和了解公司信息的途徑,以保障投資者權益。股票終止上市後,中弘股份仍然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公眾公司的相關義務並承擔社會責任,確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不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位發生變化而有所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弘股份成首隻一元退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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