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整理股票上交所
① 開通退市整理股票許可權的流程
購買退市整理期股票前需簽署相應的風險揭示文件,開通對應許可權。具體許可權開通要求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許可權開通要求如下: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在申請開通許可權之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賬戶內資產不低於50萬元。註:不符合以上規定,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二、開通退市整理許可權的流程: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簽署「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
1、營業部現場:本人帶身份證交易時間到開戶營業部辦理;
2、易淘金網站:廣發通中心-業務中心-業務辦理-證券賬戶類-退市股票許可權設置;
3、手機易淘金:我-業務辦理-合同簽署-退市股票許可權;(自助辦理該業務須通過電子簽名方式簽署相關協議文檔)注意:
1、漲跌幅限制為10%;
2、退市整理股票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託,而不能使用市價委託。(深交所無此規則)
② 如何參與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交易
你說的*st股票吧。風險與機會同在。買這類基本是賭概率,如重組等。比買彩票概率高點,但風險高之又高。
③ 什麼叫退市整理股票
你好,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將進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板(滬市叫做風險警示板)交易,不在主板、中小企業板或者創業板行情中揭示。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④ 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
(2012年12月實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訂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業務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適用本細則。
主動退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規則》以及本細則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懲戒,並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的36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第二節 交易安排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自本所作出決定之日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
第六條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累計停牌達到5個交易日後,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請;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本所於累計停牌期滿後的下一交易日恢復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條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簡稱、漲跌幅限制、行情顯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項,適用本所《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間連續計算。限售期限未屆滿的,相關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內不得流通。
第九條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條規定被摘牌後,公司應當按規定將其股票轉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第三節 信息披露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並同時披露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關情況。相關公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及漲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說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第一個交易日,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風險提示公告,說明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風險警示板的交易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前25個交易日內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在最後5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第十三條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時期內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期間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屆滿當日再次發布終止上市公告,對公司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的具體事宜,包括擬進入的市場名稱、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股票終止上市後續安排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對外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別說明:「本公司股票將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個交易日,剩餘YY個交易日,交易期滿將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暫停上市或者雖未暫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強制退市情形,且董事會已審議通過並公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股票在終止上市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選擇下述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前述議案應當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於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應當進行單獨計票並披露。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議案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後果、相關風險及後續安排。
選擇第一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第一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處於破產重整進程,且經法院或者破產管理人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與破產程序或者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有什麼區別
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兩類,一是按照上交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二是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股票簡稱前冠以「退市」標志,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 所謂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後,再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行交易的特定期間。設置退市整理期有助於投資者的退出,保障投資者利益。需要指出的是,*ST公司是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但它並非退市整理股票,而是仍屬於風險警示股票;只有當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才被稱為「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條 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量,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發現客戶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一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 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第十三條 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⑥ 退市整理期買入股票有啥要求
退市整理期買入股票有啥要求?
傳統的股票復盤技巧是有四個步驟的,即看異動幅度較大的股票、搜集個股的訊息層面消息、尋找股票異動相關因素、堅持復盤。在操作過程中,其實是很難做到這四點的,
一般在復盤中會重點看的內容主要有兩點,
股票復盤技巧重點看什麼?再復盤時最看重的兩點即昨天漲停板今天的賺錢效應以及趨勢。下面就對這兩點逐一的講解。
一、昨天漲停板今天的賺錢效應
昨天漲停板今天的賺錢效應是怎麼理解呢?簡單的說就是:哪一類漲停股次日是有肉的,哪一類股票是持續有肉的。這里的賺錢效應,指的就是明天買進的人後天可以出的。一般有賺錢效應的股票都是最強的那個板塊的人氣股。相反的,今天漲停的明日悶殺,或者跑路的時間不多,機會很少,那麼你就應該小心這類股票了。
二、趨勢
為什麼要重視趨勢呢?主要是因為趨勢是一種客觀的存在,而明天的漲跌是一種主觀判斷。在買賣一隻股票的時候,最先要判斷的就是趨勢,勢的重要性要排在量、價的前面,所以是勢、量、價。只要趨勢判斷對了,那麼接下來就好辦了。當趨勢轉折的時候,別去接飛刀,別幻想什麼回調來第二波,寧願第二波趨勢起來時再去追。
市場不好的是由一定要去進行迴避,相信自己的感覺,在沒有賺錢效應,趨勢有明顯下跌的行情中,你去投資,那無疑是自尋死路。當然那操作模式是跟個人的性格有非常大的關系的,本人的個性決定了自己以上的復盤技巧,當然並不是人人適合的,結合自己的投資風格去尋找到屬於自己的復盤模式才是正確的。
⑦ 風險警示板和退市整理股票的板塊代碼是多少
1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的「風險警示板」正式開始運行。到目前為止,進入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主要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退市整理板」尚無股票。
股票仍使用原代碼。
⑧ 對退市股票整理期交易如何操作
你好,股票退市後,將在45個股票交易時間內進到三板市場交易。還持有退市股票的股民只能到特定的證劵公司啟用三板市場的銀行開戶才可以開展股票交易了。
退市企業進到三板以後,根據情況的不一樣,有的一周能開展三天的進行交易,可是大部分只能周五買賣一天。由於是已退市的企業,交易量十分的小,每星期只能一次的股票集合競價。在三板市場交易退市股票,退市企業仍然要對比較嚴重事宜開展發布,公司股東的知情人、網路投票等權利仍然不會改變,公司股權轉讓也可以一切正常開展。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⑨ 關於退市整理期股票及其交易的特殊安排,投資者需關注哪些方面
一是關於股票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上交所設置的風險警示板交易,其簡稱前將被冠以「退市」標識。需注意的是,科創板退市整理股票不進入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不適用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的相關規定。
二是關於漲跌幅限制。除特殊情況外,退市整理股票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為10%。
三是關於交易期限。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期間全天停牌不計入這30個交易日內,但累計停牌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四是關於信息公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上交所將每日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⑩ 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2015年修訂)
深證上〔2015〕4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關事宜,適用本規定。
上市公司依據本所《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主動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所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本所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提醒投資者注意防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X退」。
同時發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退」、「XXB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
第六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請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天數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第七條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將連續計算,限售期限屆滿前相關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應當遵守《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及時做好准備工作,並配合股份轉讓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第十二條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前款所述的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本所對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繼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和漲跌幅限制(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籌劃、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聲明(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五)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管理等事宜;
(六)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退市整理期間,公司應當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公司調整股票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中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揭示終止上市風險:「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個交易日,預計本公司股票將於XX個交易日後(或者於XX年XX月XX日)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第十七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關注其股票交易、媒體報道和市場傳聞,必要時應當及時作出澄清說明。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發布股票摘牌公告,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具體事宜作出說明,包括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交易制度等情況。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選擇:
(一)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對外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
(二)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對外公告的。
公司依據前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應當對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單獨統計並披露。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或者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的公司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方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導致與破產重整程序或者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等後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選擇以下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前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條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應當承諾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將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股份。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二)公司董事會關於退市整理期間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的承諾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未按本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